(2023)苏0903强清13号盐城市金武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告知函
(2023)苏0903强清13号盐城市金武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告知函
盐城市金武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
告知函
致盐城市金武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监事、高管、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盐都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7日根据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作出(2023)苏0903清申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盐城市金武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4月10日作出(2023)苏0903强清13号决定书,指定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组。清算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公司法》规定的清算组的法定职责、债务人有关人员的法定义务及责任现进行告知,并请您2023年4月30日前向清算组移交盐城市金武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的有关材料、物品、资产(清算组联系方式:陆靖文139*****696)。
一、清算组的法定职责: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清算组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盐城市金武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有关人员的法定义务及责任
1.妥善保管并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册、账簿、重要文件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人民法院认为其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相关义务人应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移交清单
1.企业有关印章、证照、文件: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合同专用章等全部印章;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等全部企业证照;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等土地权利证明;公司章程、制度、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年度报告、财务报表等企业内部文件和历史资料;其他应当移交的文件资料。
2.企业财务资料:企业的税盘;企业全部账册、账本、财务原始凭证;企业电子财务账册及原始电子财务数据;企业历次财务状况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资产评估报告;企业税务缴纳情况,欠税清单及税务处罚情况;其他一切企业财务资料。
3.企业资产清单、实物及权证:企业资产清单、实物资产及有关的土地证、房产证、车辆登记证等企业全部的资产权利凭证;企业全部银行账户清单、余额及银行卡、U盾、密码及企业剩余现金;企业对外投资、知识产权、商标、专利权等无形资产清单及权利凭证;其他一切属于盐城市金武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的资产。
4.企业债权、债务资料:企业债务清单及相应合同、资金往来记录、还款凭证等;企业对外担保、抵押情况清单及凭证;法定代表人个人或个人借款与企业间的资金往来情况及凭证;企业涉及诉讼、仲裁案件情况、卷宗、进度、及裁判文书;企业涉强制执行案件情况及被执行资产。
5.企业职工情况:盐城市金武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的在职职工花名册及留守人员信息;盐城市金武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职工劳动合同情况、劳动报酬支付情况、员工社保缴纳情况、及工伤等其他劳动欠款情况;盐城市金武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涉及劳动仲裁情况。
除上述材料外任何属于盐城市金武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的资产、物品、文件、材料,或依法应由清算组接管的材料,也应向清算组移交。
四、法律责任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52号]第28条规定,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帐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对于没有任何财产、帐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告知。
盐城市金武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清算组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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