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地球科学与工程学院推荐优秀硕士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实施细则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地球科学与工程学院推荐优秀硕士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博士研究生生源质量,鼓励和选拔优秀硕士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以下简称为硕博连读生),根据《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办法》(华水政〔2021〕178号)文件精神及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与原则
(一)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院级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落实“申请-考核制”招生的相关工作,组建学科考核专家组,对申请者进行考核录取,对受质疑申请者进行复核。。
(二)学院组建的学科考核专家组成员原则上由不少于5位具有博士招生资格的博士生导师组成,负责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核、综合考核,并确定拟录取申请者名单。
(三)招收原则:择优录取,宁缺勿滥。
二、推荐条件
根据华水政〔2021〕178号文件精神,申请“硕博连读”的硕士研究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优秀政治表现和思想品德、学习态度端正、学风严谨、有献身科学的精神、身体健康等基本条件,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和创新精神,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二)一年级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申请“硕博连读”,应已按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要求,修完全部学位课程并取得课程学分,学位课程平均成绩在本专业列前50%,且无重修课程,并有较高的英语水平。
(三)二年级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申请“硕博连读”,应已按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的要求,修完全部课程并取得规定的课程学分,学位课程平均成绩在本专业列前50%,专业课成绩优秀,且无重修课程,并有较高的英语水平。
三、材料及要求
(一)符合以上条件的我院一、二级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应向学院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硕博连读”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
2.《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报考博士生登记卡》;
3.身份证复印件;
4.硕士研究生课程成绩单(须加盖研究生教学管理部门公章);
5.两名所报学科领域内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填写、签名并密封的书面推荐意见。
6.大学(本科或高职高专)毕业证书复印件、大学(本科或高职高专)学位证书复印件、最后学历证书复印件、最后学位证书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应届)等学历学位证明材料。
7.出具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复印件;获得境外学位的考生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位认证书复印件;
8.《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办法》 (华水政〔2021〕178号)中所需提交的相关支撑材料。
9.发表的学术论文或科技奖励证书或科技竞赛证书复印件(学院对原件进行审查并签字)。
10.参加的科研项目及代表性科研成果情况简述(申请者的硕士导师审查并签字)。
11.攻读博士学位的研修计划。
(二)所有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并按照相关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四、考核与录取
综合考核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学院学科考核专家组负责对申请者的思想品德、学科背景、理论基础、专业基础、外语水平、思维能力、创新能力等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考核具体的时间地点以学院网站通知为准。
(一)考核内容与方式
1. 综合笔试
综合笔试形式:闭卷(120分钟)
综合笔试内容包括专业外语、专业基础课和专业综合三部分,各部分满分100分,总分300。
专业外语:主要考核考生阅读和翻译外文文献的水平。
专业基础:侧重考核对地质工程方面基本概念和主要方法的掌握程度。
专业综合:综合考核运用本学科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综合面试
综合面试主要考查学生的专业素质、创新实践能力、外语听力及口语水平等,综合评价学生的思想品德、科学素养、科研能力、培养潜质等。
综合面试形式:线上面试考核,面试成绩满分100分。每位学生面试时间不少于30分钟,包括个人陈述(15分钟的PPT汇报)和现场答辩等环节。PPT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包括本人的学习工作经历、学术成果汇总);研究工作汇报告(可结合硕士期间的研究内容、从事过的研究项目,并阐明其创新性);科研计划汇报,即对本人已提交的科研计划书进行汇报,并作必要阐述。
3.综合考核总成绩根据笔试和面试成绩计算得出,综合考核总成绩(百分制)=综合笔试成绩(换算成百分制)×50%+面试成绩×50%。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和体检不作量化计入录取总成绩,但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二)拟录取
拟录取考生各单项考核成绩均不得低于60分,综合考核总成绩不低于60分;
学院根据综合考核成绩进行排名,结合招生指标限额,从高到低确定拟推荐名单。推荐期间,学院将相关材料在学院网站予以公示。
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研究生院负责公示拟录取名单。
五、其它
(一)相关信息将公布在学院主页。考生如因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影响到申请、考核与录取的,由考生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二)本细则由地球科学与工程学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院 研究决定。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地球科学与工程学院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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