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城区“8·9”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蕉城区“8·9”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8月9日8时16分,闽J*);">*****重型自卸货车在宁德市蕉城区万安西路报恩寺门口路段与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员死亡。
事故发生后,蕉城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号)规定,2022年9月*0日,蕉城区人民政府成立蕉城区“8·9”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对这起事故进行认真的调查。调查组由蕉城区交通运输局牵头,调查组成员由区应急管理局、宁德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区总工会、区公安局、区交通执法大队、区运输服务中心、区监委、区人社局和城南镇政府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对事故现场的勘查、调阅相关资料及对有关人员的询问等,结合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及相关技术鉴定,查明事故的经过和原因。经综合分析调查认定,蕉城区“8·9”事故是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宁德鸿芝塔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8月8日,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O:*);">********MA*);">*******G,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丽芝,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为准)登记机关:宁德市蕉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8月8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NO:闽交运管许可证宁字*);">*50*****0948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发证机关:宁德市蕉城区交通运输局。宁德鸿芝塔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李丽芝,公司下设安保部及2个车队,公司注册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金涵畲族乡亭坪村民族路4号(现址:宁川南路18号立业大厦D梯101室),公司目前有21辆重型自卸车、9辆牵引车、一辆挂车,驾驶员 29人。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石正辉,男,汉族,户籍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三都水族自治县大河镇江叶村二经16号,现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贝村50-4号,身份证号码及驾驶证证号:*);">**************6119,准驾车型B2E, 初次领证日期:2015年04月0*日,有效期止20*1年04月0*日,驾驶证状态:正常,交通方式:驾驶闽J*);">*****重型自卸货车,在本事故中无伤,联系电话:18******2*2。
2、蒋梦婷,女,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下白石镇福屿村福屿路4号,现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后山村泉洋路南八弄1号602室,身份证号码:*);">**************0060,交通方式:驾驶蕉城E*601电动自行车,在本事故中死亡。
(三)事故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宁德市区万安路报恩寺门口路段,该路段施划有中央黄色双实线、分道线,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由绿化带隔离,双向四车道,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蕉城南路方向,西往鹤峰路方向。水泥路面,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
(四)事故车辆情况
1、闽J*);">*****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宁德鸿芝塔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金涵畲族乡亭坪村民族路4号,车辆品牌:豪沃牌,车身颜色:红色,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2018年11 月20日,检验有效期止:2022年11月*0 日,道路运输证号:闽交运管宁字*);">*50*****1512号,机动车状态:正常,保险凭证号:*);">665*****881*);">202*****287 (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21与11月17日起至2022年11月16日止、*);">665*****888*);">202*****441 (商业险,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为150万元),保险期限:自2021年11月19日起至2022年11月18日止,保险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蕉城E*601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蒋秀琼(女,身份证号:*);">*52*****770*);">*****,系蒋梦婷的母亲),车辆品牌:雅迪牌,车身颜色:黑色,车架号:*);">214*****0279206,登记日期:2021年0*月2*日,未投保。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2年08月09日08时16分许,石正辉驾驶闽J*);">*****重型自卸货车(空载)沿万安路靠中央黄色双实线机动车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宁德市区万安路报恩寺门口路段,适遇蒋梦婷驾驶的蕉城E*601电动自行车沿万安路最右侧机动车道同向行驶至该路段,石正辉驾车向右变更车道时,未察明道路交通情况,未确保安全通行,致使闽J*);">*****重型自卸货车右前侧与蕉城E*601电动自行车后部发生刮碰后,造成蒋梦婷摔倒后被闽J*);">*****重型自卸货车碾压受伤,经宁德市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石正辉驾驶闽J*);">*****重型自卸货车往飞鸾镇车里湾方向驶离现场,后经宁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电话通知,于2022年08月09日09时许,驾驶闽J*);">*****重型自卸货车返回事发现场。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石正辉驾驶机动车行经事发路段,向右变更车道时,未察明道路交通情况,未确保安全通行,以致造成事故发生。石正辉的行为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宁德鸿芝塔物流有限公司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不完善,安排未经岗前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人员上岗作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事故性质
根据上述原因分析,事故调查组认为蕉城区“8.9”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相关司法鉴定情况
1、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正扬司鉴所〔2022〕醇检字第0760号)送检的石正辉血样中未检出乙醇。
2、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正扬司鉴所〔2022〕醇检字第076*号)送检的蒋梦婷血样中未检出乙醇。
*、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正扬司鉴所〔2022〕病鉴字第1*7号)死者蒋梦婷符合系交通事故致胸、腹部损伤伴多处骨折,胸、腹腔脏器破裂、失血,符合创伤性、失血休克死亡。
4、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行健司鉴所〔2022〕痕鉴(安全状态)字第*);">*****号)闽J*);">*****号重型自卸货车灯光系、转向系及行车制动系的安全状态符合要求。
5、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行健司鉴所〔2022〕痕鉴(安全状态)字第*);">*****号)蕉城E*601号电动自行车灯光系、转向系及行车制动系的安全状态符合要求。
6、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南方司鉴中心〔202*〕文鉴字第046号)(1)标称时间“2022 年*月5日”《驾驶员岗前培训实际操作登记表》“驾驶员”一栏中“石正辉”字迹与委托方提供的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2)标称时间“2022年*月*日-2022年*月5日”《岗前安全培训记录》落款“被考核人(签章)”处“石正辉”字迹与委托方提供的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标称时间“2022年7月* 日”《驾驶员安全例会签到表》第 8栏“石正辉”字迹与委托方提供的样本字迹不是出自同一人的字迹。(4)标称时间“2022年*月11日”《驾驶员安全例会签到表》第8栏“石正辉”字迹与委托方提供的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四、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有关人员处理建议
1、石正辉驾驶机动车行经事发路段,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石正辉负本起事故的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宁德鸿芝塔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曾庆君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建议区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二)事故有关单位处理建议
宁德鸿芝塔物流有限公司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对驾驶员的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不够,安排未经岗前教育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建议区交通运输局将该公司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加大检查力度、频次,一年内不予新增审批事项。
五、整改措施和建议
(一)宁德鸿芝塔物流有限公司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应汲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驾驶员的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宁德鸿芝塔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李丽芝应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附:蕉城区“8.9”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签名表
蕉城区“8.9”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年5月5日
2022年8月9日8时16分,闽J*);">*****重型自卸货车在宁德市蕉城区万安西路报恩寺门口路段与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员死亡。
事故发生后,蕉城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号)规定,2022年9月*0日,蕉城区人民政府成立蕉城区“8·9”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对这起事故进行认真的调查。调查组由蕉城区交通运输局牵头,调查组成员由区应急管理局、宁德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区总工会、区公安局、区交通执法大队、区运输服务中心、区监委、区人社局和城南镇政府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对事故现场的勘查、调阅相关资料及对有关人员的询问等,结合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及相关技术鉴定,查明事故的经过和原因。经综合分析调查认定,蕉城区“8·9”事故是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宁德鸿芝塔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8月8日,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O:*);">********MA*);">*******G,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丽芝,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为准)登记机关:宁德市蕉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8月8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NO:闽交运管许可证宁字*);">*50*****0948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发证机关:宁德市蕉城区交通运输局。宁德鸿芝塔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李丽芝,公司下设安保部及2个车队,公司注册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金涵畲族乡亭坪村民族路4号(现址:宁川南路18号立业大厦D梯101室),公司目前有21辆重型自卸车、9辆牵引车、一辆挂车,驾驶员 29人。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石正辉,男,汉族,户籍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三都水族自治县大河镇江叶村二经16号,现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贝村50-4号,身份证号码及驾驶证证号:*);">**************6119,准驾车型B2E, 初次领证日期:2015年04月0*日,有效期止20*1年04月0*日,驾驶证状态:正常,交通方式:驾驶闽J*);">*****重型自卸货车,在本事故中无伤,联系电话:18******2*2。
2、蒋梦婷,女,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下白石镇福屿村福屿路4号,现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后山村泉洋路南八弄1号602室,身份证号码:*);">**************0060,交通方式:驾驶蕉城E*601电动自行车,在本事故中死亡。
(三)事故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宁德市区万安路报恩寺门口路段,该路段施划有中央黄色双实线、分道线,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由绿化带隔离,双向四车道,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蕉城南路方向,西往鹤峰路方向。水泥路面,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
(四)事故车辆情况
1、闽J*);">*****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宁德鸿芝塔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金涵畲族乡亭坪村民族路4号,车辆品牌:豪沃牌,车身颜色:红色,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2018年11 月20日,检验有效期止:2022年11月*0 日,道路运输证号:闽交运管宁字*);">*50*****1512号,机动车状态:正常,保险凭证号:*);">665*****881*);">202*****287 (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21与11月17日起至2022年11月16日止、*);">665*****888*);">202*****441 (商业险,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为150万元),保险期限:自2021年11月19日起至2022年11月18日止,保险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蕉城E*601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蒋秀琼(女,身份证号:*);">*52*****770*);">*****,系蒋梦婷的母亲),车辆品牌:雅迪牌,车身颜色:黑色,车架号:*);">214*****0279206,登记日期:2021年0*月2*日,未投保。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2年08月09日08时16分许,石正辉驾驶闽J*);">*****重型自卸货车(空载)沿万安路靠中央黄色双实线机动车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宁德市区万安路报恩寺门口路段,适遇蒋梦婷驾驶的蕉城E*601电动自行车沿万安路最右侧机动车道同向行驶至该路段,石正辉驾车向右变更车道时,未察明道路交通情况,未确保安全通行,致使闽J*);">*****重型自卸货车右前侧与蕉城E*601电动自行车后部发生刮碰后,造成蒋梦婷摔倒后被闽J*);">*****重型自卸货车碾压受伤,经宁德市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石正辉驾驶闽J*);">*****重型自卸货车往飞鸾镇车里湾方向驶离现场,后经宁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电话通知,于2022年08月09日09时许,驾驶闽J*);">*****重型自卸货车返回事发现场。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石正辉驾驶机动车行经事发路段,向右变更车道时,未察明道路交通情况,未确保安全通行,以致造成事故发生。石正辉的行为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宁德鸿芝塔物流有限公司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不完善,安排未经岗前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人员上岗作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事故性质
根据上述原因分析,事故调查组认为蕉城区“8.9”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相关司法鉴定情况
1、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正扬司鉴所〔2022〕醇检字第0760号)送检的石正辉血样中未检出乙醇。
2、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正扬司鉴所〔2022〕醇检字第076*号)送检的蒋梦婷血样中未检出乙醇。
*、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正扬司鉴所〔2022〕病鉴字第1*7号)死者蒋梦婷符合系交通事故致胸、腹部损伤伴多处骨折,胸、腹腔脏器破裂、失血,符合创伤性、失血休克死亡。
4、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行健司鉴所〔2022〕痕鉴(安全状态)字第*);">*****号)闽J*);">*****号重型自卸货车灯光系、转向系及行车制动系的安全状态符合要求。
5、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行健司鉴所〔2022〕痕鉴(安全状态)字第*);">*****号)蕉城E*601号电动自行车灯光系、转向系及行车制动系的安全状态符合要求。
6、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南方司鉴中心〔202*〕文鉴字第046号)(1)标称时间“2022 年*月5日”《驾驶员岗前培训实际操作登记表》“驾驶员”一栏中“石正辉”字迹与委托方提供的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2)标称时间“2022年*月*日-2022年*月5日”《岗前安全培训记录》落款“被考核人(签章)”处“石正辉”字迹与委托方提供的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标称时间“2022年7月* 日”《驾驶员安全例会签到表》第 8栏“石正辉”字迹与委托方提供的样本字迹不是出自同一人的字迹。(4)标称时间“2022年*月11日”《驾驶员安全例会签到表》第8栏“石正辉”字迹与委托方提供的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四、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有关人员处理建议
1、石正辉驾驶机动车行经事发路段,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石正辉负本起事故的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宁德鸿芝塔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曾庆君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建议区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二)事故有关单位处理建议
宁德鸿芝塔物流有限公司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对驾驶员的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不够,安排未经岗前教育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建议区交通运输局将该公司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加大检查力度、频次,一年内不予新增审批事项。
五、整改措施和建议
(一)宁德鸿芝塔物流有限公司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应汲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驾驶员的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宁德鸿芝塔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李丽芝应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附:蕉城区“8.9”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签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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