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见附件(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南通消防航测设备图形工作站建模软件采购项目
招标编号:ZRNT20230018
项目所在地区:江苏省南通市市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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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南通消防航测设备图形工作站建模软件采购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
资金来源为, 招标人为南通市消防救援支队。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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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 南通消防航测设备图形工作站建模软件采购项目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南通消防航测设备图形工作站建模软件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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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消防航测设备图形工作站建模软件采购项目: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2.1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g43D g771g41E8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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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时间:2023-05-18 00:00到2023-05-24 00:00
获取方式:自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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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截止时间:2023-06-09 09:30
递交方式:现场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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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时间:2023-06-09 09:30
开标地点:南通市崇川路58号南通产业技术研究院9号楼10楼开标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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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南通市消防救援支队的委托,江苏中润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就南通市消防救援支队航测设备
图形工作站建模软件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RNT20230018)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供
应商投标。
项目概况
(南通市消防救援支队航测设备图形工作站建模软件采购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江苏
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3年6月9日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RNT20230018
项目名称:南通市消防救援支队航测设备图形工作站建模软件采购项目
项目类型:货物
所属行业:工业
预算金额:43.50万元
最高限价:43.50万元
采购需求:详见采购文件,请仔细研究。
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后30日内完成供货,质保期两年。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2.1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3年5月18日至2023年5月24日。
地点: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方式:凡有意参与投标的供应商须登录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自行下载招标文件。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3年6月9日9点30分北京时间。逾时,招标人将拒绝接受投标响应文件。
地点:南通市崇川路58号南通产业技术研究院9号楼10楼开标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投标保证金:免收
2.项目开标活动模式:见面开标模式,投标供应商在南通市崇川路58号南通产业技术研究院9号楼10
楼参加开标会。
3.项目演示样品答辩等:无。
4.对项目需求部分供应商资格要求项目需求商务技术评分标准的询问质疑请向招标人提
出,由招标人负责答复对项目招标文件其它部分的询问请向代理机构经办人提出。
5.供应商应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不再同时提供原件备查或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
证明文件。但中标供应商应做好提交声明函承诺函相应原件的核查准备核查后发现虚假或违背承诺
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招标人信息
名称:南通市消防救援支队
地址:江苏省南通市海云路1号
联系人:杨先生
联系方式:0513-68529057
2.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江苏中润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南通市崇川路58号
经办人联系方式:王先生1390627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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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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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人: 南通市消防救援支队
地 址: 江苏省南通市海云路1号
联 系 人: 杨先生
电 话: 0513-68529057
电 子 邮 件: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江苏中润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南通市崇川路58号
联 系 人: 王跃军
电 话: 13906272111
电 子 邮 件: jszrntzb163.com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处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处盖章
南 通 消 防 航 测 设 备 图 形 工 作 站 建 模软 件 采 购 项 目招标文件采购文件编号: ZRNT20230018
江 苏 中 润 工 程 建 设 咨 询 有 限 公 司2023 年 05 月 18 日地 址 : 南 通 市 崇 川 区 崇 川 路 58 号
目 录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第二部分 投标须知第三部分 项目需求第四部分 开标和评标第五部分 投标文件组成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受 南 通 市 消 防 救 援 支 队 的 委 托 , 江 苏 中 润 工 程 建 设 咨 询 有 限 公司 就 南 通 市 消 防 救 援 支 队 航 测 设 备 图 形 工 作 站 建 模 软 件 采 购项 目 (项 目 编 号 :ZRNT20230018)进 行 公 开 招 标 采 购 , 欢 迎 符 合 条 件 的供 应 商 投 标 。项 目 概 况(南 通 市 消 防 救 援 支 队 航 测 设 备 图 形 工 作 站 建 模 软 件 采 购 招 标 项 目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应 在 江 苏 省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获 取 招标 文 件 , 并 于 2023 年 6 月 9 日 9 点 30 分 北 京 时 间 前 递 交 投 标 文件 。 一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项 目 编 号 : ZRNT20230018项 目 名 称 : 南 通 市 消 防 救 援 支 队 航 测 设 备 图 形 工 作 站 建 模 软件 采 购 项 目项 目 类 型 : 货 物所 属 行 业 : 工 业预 算 金 额 : 43.50 万 元最 高 限 价 : 43.50 万 元采 购 需 求 : 详 见 采 购 文 件 , 请 仔 细 研 究 。合 同 履 行 期 限 : 签 订 合 同 后 30日 内 完 成 供 货 , 质 保 期 两 年 。二 申 请 人 的 资 格 要 求 :1.满 足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
2.本 项 目 的 特 定 资 格 要 求 : 无 。2.1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三 获 取 招 标 文 件时 间 : 2023 年 5 月 18 日 至 2023 年 5 月 24 日 。地 点 : 江 苏 省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方 式 : 凡 有 意 参 与 投 标 的 供 应 商 须 登 录 江 苏 省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平 台 自 行 下 载 招 标 文 件 。
四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2023 年 6 月 9 日 9 点 30 分 北 京 时 间 。 逾 时 , 招 标 人 将 拒 绝接 受 投 标 响 应 文 件 。地 点 : 南 通 市 崇 川 路 58 号 南 通 产 业 技 术 研 究 院 9 号 楼 10 楼 开 标室 。 五 公 告 期 限自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六 其 他 补 充 事 宜1.投 标 保 证 金 : 免 收2.项 目 开 标 活 动 模 式 : 见 面 开 标 模 式 , 投 标 供 应 商 在 南 通 市 崇 川路 58 号 南 通 产 业 技 术 研 究 院 9 号 楼 10 楼 参 加 开 标 会 。
3.项 目 演 示 样 品 答 辩 等 : 无 。4.对 项 目 需 求 部 分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项 目 需 求 商 务 技 术 评 分标 准 的 询 问 质 疑 请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 由 招 标 人 负 责 答 复 对 项 目 招标 文 件 其 它 部 分 的 询 问 请 向 代 理 机 构 经 办 人 提 出 。5.供 应 商 应 依 照 规 定 提 交 各 类 声 明 函 承 诺 函 , 不 再 同 时 提 供 原件 备 查 或 提 供 有 关 部 门 出 具 的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 但 中 标 供 应 商 应 做 好 提交 声 明 函 承 诺 函 相 应 原 件 的 核 查 准 备 核 查 后 发 现 虚 假 或 违 背 承 诺的 ,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处 理 。七 对 本 次 招 标 提 出 询 问 , 请 按 以 下 方 式 联 系 。1.招 标 人 信 息名 称 : 南 通 市 消 防 救 援 支 队
地 址 : 江 苏 省 南 通 市 海 云 路 1 号联 系 人 : 杨 先 生联 系 方 式 : 0513-685290572.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信 息名 称 : 江 苏 中 润 工 程 建 设 咨 询 有 限 公 司地 址 : 南 通 市 崇 川 路 58 号经 办 人 联 系 方 式 : 王 先 生 13906272111
第二部分 投标须知一 总 则1.招 标 方 式1.1 本 次 招 标 采 取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 本 招 标 文 件 仅 适 用 于 招 标 公 告中 所 述 项 目 。2.合 格 的 投 标 人2.1 满 足 招 标 公 告 中 供 应 商 的 资 格 要 求 的 规 定 。2.2 满 足 本 文 件 实 质 性 条 款 的 规 定 。3.适 用 法 律3.1 本 次 招 标 及 由 此 产 生 的 合 同 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的 法 律 法规 制 约 和 保 护 。
4.投 标 费 用4.1 投 标 人 应 自 行 承 担 所 有 与 参 加 投 标 有 关 的 费 用 , 无 论 投 标 过程 中 的 做 法 和 结 果 如 何 , 江 苏 中 润 工 程 建 设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均 无 义 务 和 责 任 承 担 这 些 费 用 。4.2采 购 文 件 资 料 费 400 元 , 在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时 支 付 。 本 次 招 标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按 江 苏 省 招 投 标 协 会 苏 招 协 2022 002 号 文 收 费 标 准向 中 标 供 应 商 收 取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 评 委 费 按 实 收 取 。 供 应 商 报 价 时应 综 合 考 虑 不 单 列 。5.招 标 文 件 的 约 束 力5.1 投 标 人 一 旦 参 加 本 项 目 采 购 活 动 , 即 被 认 为 接 受 了 本 招 标 文件 的 规 定 和 约 束 。
6.招 标 文 件 的 解 释6.1 招 标 文 件 需 求 部 分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项 目 需 求 商 务 技 术评 分 标 准 由 招 标 人 解 释 , 其 它 部 分 由 代 理 机 构 解 释 。二 招 标 文 件1.招 标 文 件 构 成1.1 招 标 文 件 由 以 下 部 分 组 成 : 1 招 标 公 告 2 投 标 须 知
3 项 目 需 求 4 开 标 和 评 标 5 投 标 文 件 组 成 6 附 件 如 有 请 仔 细 检 查 招 标 文 件 是 否 齐 全 , 如 有 缺 漏 请 立 即 与 代 理 机 构 联 系解 决 。1.2 投 标 人 应 认 真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有 的 事 项 格 式 条 款 和 规范 等 要 求 。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和 规 定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 并 保 证 所 提 供 的 全部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 以 使 其 投 标 文 件 对 招 标 文 件 作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 否 则其 风 险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2.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2.1 任 何 要 求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的 投 标 人 , 应 在 投 标 截 止 期 十日 前 按 招 标 公 告 中 的 通 讯 地 址 ,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 招 标 人 有 权对 发 出 的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修 改2.2 招 标 人 视 情 组 织 答 疑 会3.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3.1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 代 理 机 构 可 以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3.2 代 理 机 构 有 权 按 照 法 定 的 要 求 推 迟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和 开 标 日期 。 3.3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将 在 江 苏 省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公 布 , 补充 文 件 将 作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并 对 投 标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 三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1.投 标 文 件 的 语 言 及 度 量 衡 单 位1.1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以 及 投 标 人 与 代 理 机 构 就 有 关 投 标的 所 有 来 往 通 知 函 件 和 文 件 均 应 使 用 简 体 中 文 。1.2 除 技 术 性 能 另 有 规 定 外 , 投 标 文 件 所 使 用 的 度 量 衡 单 位 , 均须 采 用 国 家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2.投 标 文 件 构 成2.1 投 标 人 编 写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包 括 资 格 审 查 证 明 材 料 文 件 商 务技 术 标 文 件 价 格 标 文 件 。 供 应 商 按 第 五 部 分 投 标 文 件 组 成 要 求
编 写 投 标 文 件3.投 标 有 效 期3.1 投 标 有 效 期 为 代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开 标 之 日 后 六 十 60 天 。 投标 有 效 期 比 规 定 短 的 将 被 视 为 非 响 应 性 投 标 而 予 以 拒 绝 。4.投 标 有 效 期 的 延 长4.1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 代 理 机 构 于 原 投 标 有 效 期 满 之 前 , 可 向 投 标人 提 出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要 求 。 这 种 要 求 与 答 复 均 应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投 标 人 可 以 拒 绝 代 理 机 构 的 这 一 要 求 而 放 弃 投 标 , 同 意 延 长 投 标 有 效期 的 投 标 人 既 不 能 要 求 也 不 允 许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 受 投 标 有 效 期 约 束的 所 有 权 利 与 义 务 均 延 长 至 新 的 有 效 期 。5.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5.1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承 担 本 项 目 的 资 格 要 求 。四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1.响 应 文 件 的 提 交1.1 响 应 文 件 三 部 分 内 容 资 格 审 查 文 件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价 格文 件 须 分 别 单 独 密 封 , 并 牢 固 装 订 成 册 , 不 得 相 互 混 淆 , 文 件 自 编目 录 并 连 续 标 注 页 码 , 不 得 将 内 容 拆 开 。 价 格 文 件 不 得 出 现 于 其 他 响应 文 件 中 。1.2 响 应 文 件 每 一 部 分 内 容 均 须 提 供 一 正 两 副 纸 质 响 应 文件 , 并 将 正 本 副 本 及 图 纸 类 等 如 需 提 供 图 纸 等 其 它 资 料 的 话 合并 密 封 , 统 一 装 在 一 个 密 封 袋 或 密 封 箱 内 如 有 A3 大 小 的 图 纸 类 ,可 单 独 密 封 。
1.3 纸 质 响 应 文 件 须 采 用 A4 纸 图 纸 等 除 外 , 正 本 须 打 印 并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印 章 。 副 本 可 复 印 , 但 须 加 盖单 位 印 章 。 文 件 内 容 中 不 得 行 间 插 字 涂 改 增 删 , 如 修 补 错 漏 处 ,须 由 响 应 文 件 签 署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 。1.4 响 应 文 件 密 封 后 应 标 明 响 应 文 件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边 缝处 加 盖 单 位 骑 缝 章 或 骑 缝 签 字 , 并 注 明 : 于 开 标 前 不 得 启 封 。1.5 递 交 时 间 : 供 应 商 须 在 规 定 的 响 应 文 件 接 收 截 止 时 间 前 送 达指 定 地 点 。 供 应 商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 即 视 为 已 响 应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
友 情 提 醒 : 代 理 机 构 将 拒 绝 接 收 未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密 封 的 响 应文 件 , 拒 绝 接 收 在 响 应 文 件 接 收 截 止 时 间 后 递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2.投 标 截 止 日 期2.1 供 应 商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时 间 不 得 迟 于 招 标 公 告 中 规 定 的 响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供 应 商 应 充 分 考 虑 到 交 通 路 况 停 车 疫 情 管 控 等 风 险 因 素 , 如因 供 应 商 自 身 原 因 造 成 的 投 标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不 成 功 由 供 应 商 自 行 承担 全 部 责 任 。2.2 代 理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 通 过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酌 情 延 长 投 标 截止 日 期 , 在 此 情 况 下 , 投 标 人 的 所 有 权 利 和 义 务 以 及 投 标 人 受 制 的 截止 日 期 均 应 以 延 长 后 新 的 截 止 日 期 为 准 。
3.投 标 文 件 的 拒 收3.1 代 理 机 构 拒 绝 接 收 在 其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后 提 交 的 任 何投 标 文 件 。4.投 标 文 件 的 撤 回 和 修 改4.1 响 应 文 件 的 撤 回4.1.1 供 应 商 可 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 书 面 撤 回 其 投 标 响应 文 件 。4.1.2 投 标 人 撤 回 投 标 文 件 , 则 认 为 其 不 再 参 与 本 项 目 投 标 活 动 。4.2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之 后 , 供 应 商 不 得 再 对 其 提 交 的 响 应 文件 进 行 修 改 。
五 开 标 与 评 标1 开 标1.1 代 理 机 构 将 在 招 标 公 告 中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组 织 公 开 开 标 。投 标 人 应 当 按 时 在 指 定 地 点 参 加 开 标 活 动 。1.2 开 标 仪 式 由 代 理 机 构 组 织 。2 评 标 委 员 会2.1 开 标 后 , 代 理 机 构 将 立 即 组 织 评 标 委 员 会 以 下 简 称 评 委 会 进 行 评 标 。
2.2 评 委 会 由 招 标 人 代 表 和 有 关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且 人 员 构 成 符 合 采 购 有 关 规 定 。2.3 评 委 会 独 立 工 作 , 负 责 评 审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并 确 定 中 标 侯 选 人 。3.评 标 过 程 的 保 密 与 公 正3.1 公 开 开 标 后 , 直 至 向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授 予 合 同 时 止 , 凡 是 与 审查 澄 清 评 价 和 比 较 投 标 的 有 关 资 料 以 及 授 标 建 议 等 , 招 标 人 评委 代 理 机 构 均 不 得 向 投 标 人 或 与 评 标 无 关 的 其 他 人 员 透 露 。3.2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 投 标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行 为 影 响 评 标 过 程 , 否 则其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作 为 无 效 投 标 文 件 。3.3 在 评 标 期 间 , 代 理 机 构 将 设 专 门 人 员 与 投 标 人 联 系 。3.4 代 理 机 构 和 评 标 委 员 会 不 向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解 释 未 中 标 原
因 , 也 不 公 布 评 标 过 程 中 的 相 关 细 节 。3.5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的 项 目 , 公 布 评 标 结 果 时 一 并 公 布 所 有 投 标人 的 评 审 得 分 及 排 序 情 况 。4.投 标 的 澄 清4.1 评 标 期 间 , 为 有 助 于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审 查 评 价 和 比 较 , 评 委会 有 权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其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 但 并 非 对 每 个 投 标 人 都 作澄 清 要 求 。4.2 接 到 评 委 会 澄 清 要 求 的 投 标 人 应 按 评 委 会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格 式做 出 澄 清 , 澄 清 的 内 容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补 充 部 分 , 但 投 标 的 价 格 和 实质 性 的 内 容 不 得 做 任 何 更 改 。4.3 接 到 评 委 会 澄 清 要 求 的 投 标 人 如 未 按 规 定 做 出 澄 清 , 其 风 险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5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初 审5.1 投 标 文 件 初 审 分 为 资 格 审 查 和 符 合 性 审 查 。5.1.1 资 格 审 查 :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 由 招 标 人 对投 标 文 件 中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进 行 审 查 。5.1.2 符 合 性 审 查 : 依 据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 由 评 委 会 从 投 标 文 件的 有 效 性 完 整 性 和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响 应 程 度 进 行 审 查 , 以 确 定 是 否 对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作 出 响 应 。
5.1.3 未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或 符 合 性 审 查 的 投 标 人 , 代 理 机 构 将 告 知未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或 符 合 性 审 查 的 原 因 。5.2 在 详 细 评 标 之 前 , 评 委 会 将 首 先 审 查 每 份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实 质性 响 应 了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投 标 应 该 是 与 招 标 文 件 要 求的 全 部 条 款 条 件 和 规 格 相 符 , 没 有 重 大 偏 离 或 保 留 的 投 标 。所 谓 重 大 偏 离 或 保 留 是 指 与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存 在 负偏 离 , 或 者 在 实 质 上 与 招 标 文 件 不 一 致 , 而 且 限 制 了 合 同 中 买 方 和 见证 方 的 权 利 或 投 标 人 的 义 务 , 纠 正 这 些 偏 离 或 保 留 将 会 对 其 他 实 质 性响 应 要 求 的 投 标 人 的 竞 争 地 位 产 生 不 公 正 的 影 响 。 重 大 偏 离 的 认 定 需经 过 评 委 会 以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作 出 结 论 。 评 委 决 定 投 标 文 件 的 响应 性 只 根 据 投 标 文 件 本 身 的 内 容 , 而 不 寻 求 外 部 的 证 据 。
5.3 如 果 投 标 文 件 实 质 上 没 有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 评 委 会 将 予以 拒 绝 , 投 标 人 不 得 通 过 修 改 或 撤 销 不 合 要 求 的 偏 离 或 保 留 而 使 其 投标 成 为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投 标 。5.4 评 委 会 将 对 确 定 为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投 标 进 行 进 一 步 审 核 , 看 其是 否 有 计 算 上 或 累 加 上 的 算 术 错 误 , 修 正 错 误 的 原 则 如 下 : 1 投 标 文 件 中 开 标 一 览 表 内 容 与 投 标 文 件 中 相 应 内 容 不 一 致的 , 以 开 标 一 览 表 为 准 。 2 大 写 金 额 和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 3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或 者 百 分 比 有 明 显 错 位 的 , 以 开 标 一 览 表的 总 价 为 准 , 并 修 改 单 价 。 4 总 价 金 额 与 按 单 价 汇 总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 以 单 价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同 时 出 现 两 种 以 上 错 误 的 , 按 照 前 款 规 定 的 顺 序 修 正 。5.5 评 委 会 将 按 上 述 修 正 错 误 的 方 法 调 整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投 标 报价 , 并 告 知 投 标 人 , 调 整 后 的 价 格 应 对 投 标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 如 果 投 标人 不 接 受 修 正 后 的 价 格 , 则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5.6 评 委 会 将 允 许 修 正 投 标 文 件 中 不 构 成 重 大 偏 离 的 微 小 的 非 正 规 的 不 一 致 的 或 不 规 则 的 地 方 , 但 这 些 修 改 不 能 影 响 任 何 投 标人 相 应 的 名 次 排 列 。
5.7 投 标 人 在 开 评 标 全 过 程 中 应 保 持 通 讯 畅 通 , 并 安 排 专 人 与代 理 机 构 及 评 标 委 员 会 联 系 。6.无 效 投 标 条 款 和 废 标 条 款6.1 无 效 投 标 条 款6.1.1 投 标 人 未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密 封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6.1.2 同 一 投 标 人 提 交 两 个 含 两 个 以 上 不 同 的 投 标 报 价 的 。6.1.3 投 标 人 不 具 备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资 格 要 求 的 。6.1.4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超 过 了 采 购 预 算 或 最 高 限 价 的 。6.1.5 未 通 过 符 合 性 检 查 的 。6.1.6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其 他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的 。6.1.7 投 标 人 被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或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或 采 购 严 重 失 信 行 为记 录 名 单 。 或 查 询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后 发 现 投 标 人 存 在 其 他 不 符 合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信 用 记 录 。6.1.8 投 标 文 件 含 有 招 标 人 不 能 接 受 的 附 加 条 件 的 。6.1.9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明 显 低 于 其 他 通 过 符 合 性 审查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 有 可 能 影 响 产 品 质 量 或 者 不 能 诚 信 履 约 的 , 将 要 求其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提 供 说 明 , 必 要 时 提 交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投 标 人 不 能证 明 其 报 价 合 理 性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将 其 作 为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6.1.10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6.1.11 投 标 人 的 商 务 技 术 部 分 得 分 相 差 悬 殊 ,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得分 畸 低 者 没 有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
6.1.12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属 无 效 投 标 的 情 形 。6.2 废 标 条 款 :6.2.1 符 合 专 业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或 者 对 招 标 文 件 作 实 质 响 应 的 供 应商 不 足 三 家 的 。6.2.2 出 现 影 响 采 购 公 正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6.2.3 因 重 大 变 故 , 采 购 任 务 取 消 的 。6.2.4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招 标 文 件 存 在 歧 义 重 大 缺 陷 导 致 评 审 工作 无 法 进 行 。
6.2.5 因 系 统 故 障 原 因 造 成 开 评 标 无 法 继 续 进 行 的 适 用 于 不 见面 开 标 模 式 。6.3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结 束 后 参 加 投 标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三 家 的 处 理 :6.3.1 如 出 现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结 束 后 参 加 投 标 的 供 应 商 或 者 在 评 标期 间 对 招 标 文 件 做 出 实 质 响 应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三 家 情 况 , 按 采 购 相 关 规定 执 行 。六 定 标1.确 定 中 标 单 位1.1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选 取 原 则 和 数 量 见 招 标 文 件 第 四 部 分 规 定 。1.2 招 标 人 授 权 评 委 会 在 中 标 候 选 人 中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1.3 代 理 机 构 将 在 江 苏 省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发 布 中 标 公
告 , 公 告 期 限 为 1 个 工 作 日 。1.4 若 有 充 分 证 据 证 明 , 中 标 人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一 经 查 实 ,将 被 取 消 中 标 资 格 :1.4.1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谋 取 中 标 的 。1.4.2 向 招 标 人 代 理 机 构 行 贿 或 者 提 供 其 他 不 正 当 利 益 的 。1.4.3 恶 意 竞 争 , 投 标 总 报 价 明 显 低 于 其 自 身 合 理 成 本 且 又 无 法提 供 证 明 的 。1.4.4 属 于 本 文 件 规 定 的 无 效 条 件 , 但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又 未 被 评 委会 发 现 的 。1.4.5 与 招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供 应 商 恶 意 串 通 的 。1.4.6 采 取 不 正 当 手 段 诋 毁 排 挤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
1.5.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视 为 投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 投 标 无 效 :1.5.1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编 制 1.5.2 不 同 投 标 人 委 托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办 理 投 标 事 宜 1.5.3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项 目 管 理 成 员 或 者 联 系 人 员为 同 一 人 1.5.4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异 常 一 致 或 者 投 标 报 价 呈 规 律 性 差异 1.5.5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相 互 混 装
2.质 疑 处 理2.1 提 出 质 疑 的 供 应 商 应 当 是 参 与 所 质 疑 项 目 采 购 活 动 的 供 应商 。 潜 在 供 应 商 依 法 获 取 其 可 质 疑 的 采 购 文 件 的 , 可 以 对 采 购 文 件 提出 质 疑 。2.2 供 应 商 认 为 采 购 文 件 采 购 过 程 和 采 购 结 果 使 自 己 的 权 益 受到 损 害 的 , 可 以 在 知 道 或 应 知 其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之 日 起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代 理 机 构 或 招 标 人 提 出 质 疑 。 上 述 应 知 其 权 益 受 到 损 害之 日 , 是 指 :2.2.1 对 可 以 质 疑 的 采 购 文 件 提 出 质 疑 的 , 为 收 到 采 购 文 件 之 日或 者 采 购 文 件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2.2.2 对 采 购 过 程 提 出 质 疑 的 , 为 各 采 购 程 序 环 节 结 束 之 日
2.2.3 对 中 标 或 者 成 交 结 果 提 出 质 疑 的 , 为 中 标 或 者 成 交 结果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供 应 商 应 当 在 法 定 质 疑 期 内 一 次 性 提 出 针 对 同 一 采 购 程 序 环 节的 质 疑 。2.3 质 疑 函 必 须 按 照 本 招 标 文 件 中 质 疑 函 范 本 要 求 的 格 式 和内 容 进 行 填 写 。2.4 对 采 购 方 式 招 标 文 件 中 项 目 需 求 供 应 商 资 格 条 件 评 标方 法 和 评 标 标 准 资 格 审 查 结 果 等 应 当 由 招 标 人 答 复 的 质 疑 , 请 向 招标 人 提 出 , 由 招 标 人 负 责 答 复 。 供 应 商 对 其 他 事 项 的 质 疑 , 请 向 代 理机 构 提 出 , 由 代 理 机 构 负 责 答 复 。供 应 商 提 起 质 疑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 现 场 送 达 。
质 疑 受 理 联 系 地 址 : 南 通 市 崇 川 路 58 号 南 通 产 业 技 术 研 究 院 9号 楼 10 楼 1004, 联 系 电 话 : 0513-55887688。招 标 人 质 疑 接 收 人 及 联 系 方 式 , 见 招 标 文 件 第 一 章 。2.5 以 下 情 形 的 质 疑 不 予 受 理2.5.1 内 容 不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质 疑 和 投 诉 办 法 第 十 二 条 规 定 的质 疑 。2.5.2 超 出 采 购 法 定 期 限 的 质 疑 。2.5.3 未 参 加 投 标 活 动 的 供 应 商 或 在 投 标 活 动 中 自 身 权 益 未 受 到
损 害 的 供 应 商 所 提 出 的 质 疑 。2.6 供 应 商 提 出 书 面 质 疑 必 须 有 理 有 据 , 不 得 捏 造 事 实 提 供虚 假 材 料 进 行 恶 意 质 疑 。 否 则 , 一 经 查 实 , 代 理 机 构 有 权 依 据 采 购 的有 关 规 定 , 报 请 采 购 监 管 部 门 对 该 供 应 商 进 行 相 应 的 行 政 处 罚 和 记 录该 供 应 商 的 失 信 信 息 。3.中 标 通 知 书3.l 中 标 结 果 确 定 后 , 招 标 人 将 向 中 标 供 应 商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成 交 供 应 商 应 在 成 交 结 果 公 告 期 满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到 采 购 代 理 机 构办 理 领 取 成 交 通 知 书 手 续 , 否 则 , 由 此 产 生 的 后 果 供 应 商 自 负 。3.2 中 标 通 知 书 将 是 合 同 的 一 个 组 成 部 分 。 对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供 应商 均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 招 标 人 改 变 中 标 结 果 的 , 或
者 中 标 供 应 商 放 弃 中 标 项 目 的 , 应 当 依 法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七 授 予 合 同1.签 订 合 同1.l 中 标 人 应 当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 按 照 招 标 文件 确 定 的 事 项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1.2 招 标 文 件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及 招 标 过 程 中 有 关 澄 清 承 诺文 件 均 应 作 为 合 同 附 件 。1.3 签 订 合 同 后 , 中 标 人 不 得 将 服 务 进 行 转 包 。 未 经 招 标 人 同 意 ,中 标 人 也 不 得 采 用 分 包 的 形 式 履 行 合 同 , 否 则 招 标 人 有 权 终 止 合 同 ,中 标 人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 采 购 合 同 分 包 履 行 的 , 中 标 成 交供 应 商 就 采 购 项 目 和 分 包 项 目 向 招 标 人 负 责 , 分 包 供 应 商 就 分 包 项 目
承 担 责 任 。 转 包 或 分 包 造 成 招 标 人 损 失 的 , 中 标 人 应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任 。 2.服 务 的 追 加 减 少 和 添 购 。2.1 采 购 合 同 履 行 中 , 招 标 人 需 追 加 与 合 同 标 的 相 同 的 服 务 的 ,在 不 改 变 合 同 其 他 条 款 的 前 提 下 , 可 以 与 中 标 人 协 商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但 所 有 补 充 合 同 的 采 购 金 额 不 超 过 原 合 同 金 额 10%。2.2 采 购 结 束 后 , 招 标 人 若 由 于 各 种 客 观 原 因 , 必 须 对 采 购 项 目所 牵 涉 的 服 务 进 行 适 当 的 减 少 时 , 在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的 前 提 下 , 可 以 按
照 招 标 采 购 时 的 价 格 水 平 做 相 应 的 调 减 , 并 据 此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
第三部分 项目需求投 标 人 在 制 作 投 标 文 件 时 仔 细 研 究 项 目 需 求 说 明 。 项 目 需 求 包 括技 术 要 求 和 商 务 要 求 :技 术 要 求 是 指 对 采 购 标 的 功 能 和 质 量 要 求 , 包括 服 务 内 容 和 标 准 等 商 务 要 求 是 指 取 得 采 购 标 的 的 时 间 地 点 财务 和 服 务 要 求 , 包 括 交 付 实 施 的 时 间 期 限 和 地 点 范 围 ,付 款 条 件 进 度 和 方 法 , 服 务 等 。投 标 人 不 能 简 单 照 搬 照 抄 招 标 文 件 项 目 需 求 说 明 中 的 技 术 商 务要 求 , 必 须 作 实 事 求 是 的 响 应 。 如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服 务 同 招 标 人 提 出 的项 目 需 求 说 明 中 的 技 术 商 务 要 求 不 同 的 , 必 须 在 商 务 部 分 正 负 偏离 表 和 技 术 部 分 正 负 偏 离 表 上 明 示 。
一 项 目 概 况随 着 无 人 机 在 消 防 救 援 队 伍 中 的 应 用 越 来 越 广 泛 , 南 通 市 消 防 支队 根 据 江 苏 省 消 防 总 队 要 求 , 为 加 强 无 人 机 在 突 发 灾 害 危 化 品 园 区进 行 快 速 的 三 维 建 模 应 用 的 工 作 部 署 , 决 定 采 购 一 批 航 测 设 备 图 形工 作 站 建 模 软 件 用 于 建 模 应 用 , 本 项 目 核 心 产 品 为 测 绘 建 模 软 件 。二 项 目 数 量 及 技 术 要 求 2.1 产 品 参 数 要 求 以 下 参 数 中 为 实 质 响 应 参 数 :序 号 名 称 技 术 参 数 数 量
1 测 绘 建模 软 件 核 心产 品 1 实 时 二 维 建 图 : 飞 行 过 程 中 实 时 生 成 二 维 建 设 影 响 ,实 现 边 飞 边 出 图 2 二 维 重 模 : 根 据 不 同 场 景 分 别 优 化 算 法 , 准 确 呈 现目 标 对 象 和 测 区 。 规 模 : 300 张 /1GB 空 闲 内 存 效 率 : 5500 张 /2.5 小 时 , 精 度 : 厘 米 级 3 支 持 KML 文 件 导 入 4 标 注 测 量 : 轻 松 测 量 坐 标 距 离 体 积 等 关 键 数 据 5 支 持 兴 趣 区 域 重 建 6 三 维 重 建 : 导 入 多 角 度 所 采 集 的 影 像 数 据 , 自 动 生成 三 维 建 模 。 规 模 : 400 张 /1GB 空 闲 内 存 效 率 26500 7 套
张 /3 天 , 精 度 厘 米 级 7 实 时 三 维 重 建 : 实 时 重 建 算 法 将 所 采 集 数 据 可 视 化实 时 生 成 三 维 建 模 8 航 线 规 划 : 设 定 系 列 航 点 即 可 生 成 航 线 选 定 目 标区 自 动 成 航 线 等 9 支 持 多 显 卡 重 建 10 支 持 激 光 雷 点 云 精 度 优 化 11 像 控 点 数 据 管 理 提 升 重 建 精 度 , 满 足 多 种 场 景 重 建 。 12 电 脑 配 置 支 持 Windows7 及 以 上 系 统 32G 内 存 及 计算 能 力 在 3.0 及 以 上 NVidia 显 卡 4G 显 存 。
13 软 件 使 用 授 权 应 为 官 方 永 久 授 权 。 14 建 模 成 果 满 足 上 传 江 苏 省 消 防 救 援 总 队 无 人 机 管理 系 统 。
2 图 形 工作 站 1 CPU 频 率 : Intel 酷 睿 i9 12 代 处 理 器 2 内 存 容 量 : 32GB DDR5 内 存 , 支 持 双 内 存 槽 位 , 最大 支 持 64G 内 存 3 硬 盘 容 量 : 1TB NVMe M2 SSD 4 操 作 系 统 : Windows 11 5 尺 寸 : 17.3 英 寸 6 显 卡 : 配 置 不 低 于 NVIDIA Geforce RTX 3070Ti 8GBGDDR6 7 重 量 : 3.09KG 8 尺 寸 : 41030522mm 9 网 卡 : 不 限 于 802.11AX 2x2 无 线 网 卡 10 屏 幕 分 辨 率 : 19201080 11 接 口 : 2USB3.2 支 持 PowerShare 1 个 USB Type-CHDMI 视 频 接 口 Thunderbolt4 端 口 通 用 音 频 插 孔 HDMI2.1 端 口 Mini DisplayPort 1.4 端 口 RJ45 以 太 网 端 口 10 套
12 电 池 容 量 不 大 于 90Wh 配 件 : 笔 记 本 电 脑 礼 包 原厂 笔 记 本 电 脑 包 USB 光 电 鼠 标 13 服 务 : 根 据 消 防 救 援 工 作 实 际 需 要 , 支 持 2 年 24小 时 全 面 保 障 服 务 和 数 据 迁 移 服 务 1 年 硬 盘 保 留 服 务 以 及1TB 硬 盘 扩 容 包 2 年 电 脑 碎 屏 保 , 在 服 务 期 内 产 品 正 常 使用 过 程 中 因 不 慎 意 外 坠 落 碰 撞 等 导 致 内 外 屏 破 裂 提 供 一次 免 费 换 屏 服 务 四 年 全 面 保 修 服 务 液 体 泼 溅 意 外 坠 落 碰 撞 等 导 致 元 件 损 坏 与 性 能 障 碍 均 可 享 受 全 面 保 修 服 务 。 部 分 为 实 质 响 应 要 求三 采 购 标 的 的 服 务 内 容 采 购 项 目 交 付 或 者 实 施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1.采 购 标 的 服 务 内 容 , 详 见 采 购 标 的 需 满 足 的 质 量 安 全 技 术规 格 物 理 特 性 等 要 求 。2.供 货 期 : 签 订 合 同 后 30日 内 完 成 供 货 , 质 保 期 两 年 。3.项 目 实 施 地 点 : 招 标 人 指 定 。五 采 购 标 的 需 满 足 的 服 务 标 准 期 限 效 率 等 要 求 无 。六 采 购 标 的 的 验 收 标 准 采 购 人 按 合 同 约 定 积 极 配 合 成 交 供 应 商 履 约 , 成 交 供 应 商 履 约 到位 后 ,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单 位 提 出 验 收 申 请 , 采 购 人 接 到 申 请 后 原 则上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及 时 组 织 相 关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必 要 时 邀 请 采 购 中 心等 部 门 共 同 参 与 验 收 , 并 出 具 验 收 报 告 , 验 收 合 格 的 原 则 上 5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相 应 款 项 。七 采 购 标 的 的 其 他 技 术 服 务 等 要 求 投 标 人 响 应 报 价 应 包 括 采 购 文 件 所 确 定 的 该 项 目 的 全 部 内 容 , 包括 响 应 及 完 成 委 托 工 作 所 需 的 一 切 费 用 ,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如 设 备 人 工 检 测 安 装 调 试 税 费 利 润 及 相 关 劳 务 支 出 等 工 作 所 发 生 的 全 部费 用 以 及 供 应 商 企 业 利 润 税 金 和 政 策 性 文 件 规 定 及 合 同 包 含 的 所 有风 险 责 任 , 即 响 应 本 采 购 文 件 规 定 的 各 项 应 有 费 用 。八 付 款 方 式
1.合 同 签 订 后 支 付 合 同 款 的 30% 安 装 调 试 经 甲 方 验 收 合 格 , 支付 至 合 同 款 的 70%。 采 购 人 验 收 合 格 并 经 内 部 审 计 后 , 且 收 到 成 交 供应 商 提 供 的 符 合 要 求 的 相 应 金 额 的 正 式 发 票 后 , 采 购 人 向 成 交 供 应 商支 付 至 审 定 金 额 的 100% , 结 算 审 减 率 超 过 10%以 上 的 , 审 核 费 用 由中 标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承 担 。2.采 用 银 行 汇 付 含 电 汇 等 形 式 。 每 笔 款 项 支 付 时 , 乙 方 同 时向 甲 方 提 供 相 应 金 额 的 正 式 发 票 含 货 物 款 发 票 货 物 安 装 费 发 票 及有 关 服 务 发 票 。九 履 约 保 证 金 :1.本 项 目 成 交 后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为 项 目 成 交 价 的 5%, 成 交 供 应 商的 履 约 保 证 金 须 在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至 合 同 签 订 前 汇 入 采 购 单
位 账 户 应 当 以 支 票 汇 票 或 者 金 融 机 构 担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等 非现 金 形 式 提 交 , 成 交 供 应 商 凭 成 交 通 知 书 与 采 购 单 位 签 订 合 同 。 超期 或 未 有 协 商 , 则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成 交 资 格 。2.成 交 供 应 商 全 部 履 约 合 同 义 务 , 经 采 购 单 位 验 收 合 格 无 质 量 进 度 等 问 题 的 , 招 标 人 在 验 收 合 格 免 费 修 理 期 届 满 后 一 次 性 退 还 履约 保 证 金 保 函 除 外 3.发 生 以 下 情 况 的 , 履 约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或 部 分 退 还 :a.签 订 合 同 后 , 成 交 供 应 商 不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的 , 采 购 单 位 有 权 全额 扣 除 履 约 保 证 金 , 全 额 不 予 退 还 , 同 时 采 购 单 位 亦 有 权 终 止 合 同 ,中 标 供 应 商 还 须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赔 偿 责 任 。b.成 交 供 应 商 在 履 约 过 程 中 发 生 违 约 行 为 , 给 采 购 单 位 造 成 损 失
的 , 采 购 单 位 有 权 在 成 交 供 应 商 缴 纳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中 予 以 扣 款 , 以 弥补 采 购 单 位 经 济 损 失 , 不 足 的 部 分 成 交 供 应 商 另 外 补 齐 。
第四部分 开标和评标一 开 标见 面 开 标 模 式 : 投 标 人 在 指 定 地 点 参 加 开 标 会 。二 评 标 流 程 和 评 标 标 准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 分 资 格 审 查 商 务 技 术 标 价 格 标 三 部 分 评审 , 总 分 值 为 100 分 , 加 分 和 减 分 因 素 除 外 。首 先 由 招 标 人 对 投 标 人 资 格 进 行 审 查 , 然 后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符 合 资格 的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符 合 性 审 查 , 最 后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符 合 性 审查 合 格 的 投 标 文 件 商 务 技 术 部 分 进 行 评 估 , 综 合 比 较 与 评 价 。 待 商务 技 术 标 评 审 结 束 后 , 进 行 价 格 标 的 开 启 评 审 。 投 标 人 商 务 技 术部 分 和 价 格 部 分 的 合 计 分 值 , 为 该 投 标 人 的 评 标 总 得 分 。
评 标 结 果 按 评 审 后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排 列 。 得 分 相 同 的 , 按 投 标报 价 由 低 到 高 顺 序 排 列 。 得 分 且 投 标 报 价 相 同 的 并 列 。 投 标 文 件 满 足招 标 文 件 全 部 实 质 性 要 求 , 且 按 照 评 审 因 素 的 量 化 指 标 评 审 得 分 前 三名 的 投 标 人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评 委 在 认 真 审 阅 投 标 文 件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各 投 标 文 件 的 响 应 程 度独 立 评 判 , 不 得 统 一 打 分 。 一 招 标 人 代 表 对 投 标 人 资 格 进 行 审 查 。投 标 人 资 格 不 合 格 的 , 其 投 标 文 件 判 定 为 无 效 投 标 文 件 。 二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符 合 资 格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符 合 性 审查 。 未 通 过 符 合 性 审 查 的 投 标 文 件 , 将 被 判 为 不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 三 商 务 技 术 分 : 70 分各 投 标 人 得 分 为 评 委 会 成 员 评 分 的 算 术 平 均 分 , 分 值 保 留 小 数 点后 两 位 。序 号 评 分 项 目 评 分 细 则1 技 术 部 分 25 分 响 应 产 品 参 数 全 部 满 足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得 25 分 , 有 一项 负 偏 离 扣 0.5 分 , 带 的 有 一 项 负 偏 离 扣 1.5 分 ,
扣 完 为 止 。 配 置 不 详 , 技 术 参 数 不 清 , 参 数 有 负 偏离 , 缺 漏 项 的 视 为 负 偏 离 。带 的 为 实 质 性 要 求 , 出 现 负 偏 离 , 做 废 标 处 理 。2 核 心 产 品 资 质 要求 12 分 响 应 供 应 商 所 投 测 绘 建 模 软 件 须 具 备 : 国 家 版 权局 颁 发 的 计 算 机 著 作 权 登 记 证 书 , 提 供 得 6 分 ,不 提 供 不 得 分 响 应 供 应 商 所 投 测 绘 建 模 软 件 须 具 备 : 国 家 光 电
测 距 仪 检 测 中 心 出 具 的 软 件 测 试 报 告 , 提 供 得 6分 , 不 提 供 不 得 分 。3 响 应 供 应 商 资 质及 信 誉 15 分 响 应 供 应 商 是 具 有 民 航 局 颁 发 的 通 用 航 空 企 业 经营 许 可 证 得 3 分 , 不 提 供 不 得 分 响 应 供 应 商 提 供 民 营 科 技 型 企 业 证 书 民 用 无 人 机企 业 服 务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 有 一 个 得 6 分 , 最 高 得 12分 。
4 日 常 响 应 服 务 及应 急 处 置 服 务 方案 8 分 响 应 供 应 商 培 训 负 责 人 具 有 认 证 的 教 员 资 格 证 书 ,提 供 资 格 证 明 , 提 供 得 4 分 , 不 提 供 不 得 分 抽 查社 保 缴 纳 证 明 响 应 供 应 商 培 训 负 责 人 厂 家 认 证 的 产 品 交 付 工 程 师资 格 证 书 , 提 供 资 格 证 明 , 提 供 得 4 分 , 不 提 供 不得 分 提 供 近 社 保 缴 纳 证 明 。5 售 后 与 技 术 支 持 10 分 响 应 供 应 商 能 够 为 后 期 建 模 提 供 优 质 技 术 支 持 , 提供 两 名 飞 手 保 障 , 提 供 飞 手 证 书 , 每 提 供 一 名 得 5
分 , 最 高 10 分 , 不 提 供 不 得 分 。 四 价 格 分 : 30分价 格 分 统 一 采 用 低 价 优 先 法 计 算 , 即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且 投 标 价格 最 低 的 投 标 报 价 为 评 标 基 准 价 , 其 价 格 分 为 满 分 。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价格 分 统 一 按 照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投 标 报 价 得 分 评 标 基 准 价 /投 标 报 价 价 格 权 值 100 五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功 能 落 实1.小 微 型 企 业 价 格 扣 除 1 本 项 目 对 小 型 和 微 型 企 业 产 品 给 予 10%的 扣 除 价 格 , 用 扣除 后 的 价 格 参 与 评 审 。 2 供 应 商 需 按 照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财
库 2020 46 号 的 规 定 提 供 相 应 的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 3 企 业 标 准 请 参 照 关 于 印 发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 的 通 知 工 信 部 联 企 业 2011300 号 文 件 规 定 自 行 填 写 。2.残 疾 人 福 利 单 位 价 格 扣 除 1 本 项 目 对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 给 予 10%的 价 格 扣 除 , 用 扣除 后 的 价 格 参 与 评 审 。 2 残 疾 人 福 利 单 位 需 按 照 采 购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供 残 疾 人 福 利性 单 位 声 明 函 。 3 残 疾 人 福 利 单 位 标 准 请 参 照 关 于 促 进 残 疾 人 就 业 政 府 采购 政 策 的 通 知 财 库 2017 141 号 。3.监 狱 和 戒 毒 企 业 价 格 扣 除
1 本 项 目 对 监 狱 和 戒 毒 企 业 简 称 监 狱 企 业 给 予 10%的 价格 扣 除 , 用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参 与 评 审 。 2 监 狱 企 业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时 , 需 提 供 由 省 级 以 上 监 狱 管理 局 戒 毒 管 理 局 (含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出 具 的 属 于 监 狱 企 业 的 证 明文 件 。 供 应 商 如 不 提 供 上 述 证 明 文 件 , 价 格 将 不 做 相 应 扣 除 。 3 监 狱 企 业 标 准 请 参 照 关 于 政 府 采 购 支 持 监 狱 企 业 发 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财 库 201468 号 。4.残 疾 人 福 利 单 位 监 狱 企 业 属 于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的 , 不 重 复 享受 政 策 。5.大 中 型 企 业 与 小 微 企 业 残 疾 人 福 利 单 位 监 狱 企 业 组 成 联合 体 或 者 大 中 型 企 业 向 小 微 企 业 残 疾 人 福 利 单 位 监 狱 企 业 分 包的 , 对 联 合 协 议 或 者 分 包 意 向 协 议 约 定 小 微 企 业 合 同 份 额 占 到 合 同 总金 额 30%以 上 的 , 对 联 合 体 或 者 大 中 型 企 业 的 报 价 给 予 6%的 扣 除 ,用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参 与 评 审 。6.联 合 体 各 方 均 为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残 疾 人 福 利 单 位 监 狱 企 业 的 , 联 合 体 享 受 上 述 同 类 价 格 扣 除 , 用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参 与 评 审 。7.专 门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采 购 的 项 目 或 者 采 购 包 , 不 再 执 行 价 格 评 审
优 惠 的 扶 持 政 策 。8.根 据 江 苏 省 政 府 采 购 信 用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规 定 , 供 应 商 信用 评 价 结 果 为 三 星 的 扣 2 分 , 评 价 结 果 为 二 星 的 扣 3 分 , 评 价 结 果 为一 星 的 扣 4 分 。 六 中 标 人 的 确 定评 委 会 汇 总 各 评 委 评 分 后 , 按 照 得 分 从 高 到 低 的 顺 序 推 荐 三 名 中标 候 选 人 , 并 编 写 评 标 报 告 。招 标 人 委 托 评 标 委 员 会 直 接 确 定 排 名 第 一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人 。 七 招 标 人 代 表 宣 布 评 标 结 果 。 八 公 告 中 标 结 果
自 确 定 中 标 人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 在 江 苏 省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平 台 公 告 中 标 结 果 , 公 告 期 限 为 1 个 工 作 日 。 九 发 放 中 标 通 知 书公 告 中 标 结 果 的 同 时 , 招 标 人 向 中 标 供 应 商 发 放 中 标 通 知 书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 招 标 人 不 得 违 法 改 变 中 标 结 果 , 中 标 供 应 商无 正 当 理 由 不 得 放 弃 中 标 。
第五部分 投标文件组成投 标 文 件 由 资 格 审 查 证 明 材 料 商 务 技 术 标 价 格 标 三 部 分 组成 。 一 资 格 审 查 证 明 材 料 不 能 出 现 商 务 技 术 标 价 格 标 1.投 标 人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承 诺 函 格式 见 附 件 1 2.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格 式 见 附 件 2 3.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 投 标 代 表 本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格式 见 附 件 3 4.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二 商 务 技 术 标 不 能 出 现 价 格 标
1.投 标 人 情 况 一 览 表 格 式 见 附 件 4 2.商 务 部 分 正 负 偏 离 表 格 式 见 附 件 5 3.技 术 部 分 正 负 偏 离 表 格 式 见 附 件 6 4.投 标 方 案 货 物 服 务 清 单 。 具 有 项 目 数 量 品 牌 型 号 配 置 性 能 等 5.商 务 技 术 评 分 标 准 中 须 提 供 的 相 关 得 分 佐 证 材 料 6.投 标 人 认 为 需 要 提 交 的 其 他 商 务 技 术 材 料 。三 价 格 标1.开 标 一 览 表 格 式 见 附 件 7 2.报 价 明 细 表 格 式 见 附 件 83.小 型 微 型 企 业 声 明 函 格 式 见 附 件 9
4.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声 明 函 格 式 见 附 件 105.监 狱 和 戒 毒 企 业 证 明 材 料 格 式 见 附 件 116.供 应 商 信 用 承 诺 书 格 式 见 附 件 12
附件1投 标 人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声 明 函我 单 位 参 加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编 号 投 标 活 动 。 针 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做 出 如 下声 明 :1.我 单 位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2.我 单 位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3.我 单 位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4.我 单 位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5.我 单 位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1.供 应 商 在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因 违 法 经 营 被 禁 止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参 加 政 府采 购 活 动 , 期 限 届 满 的 , 可 以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法 实 施 条 例 第 十 九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较 大 数 额 罚 款 认 定 为 200万 元 以 上 的 罚款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明 确 规 定 相 关 领 域 较 大 数 额 罚 款 标准 高 于 200万 元 的 , 从 其 规 定 。 6.我 单 位 满 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承 诺 人 名 称 公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附件2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致 : 单 位 名 称 :地 址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职 务 :系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为 项 目 , 签 署 上 述 招 标申 请 文 件 进 行 合 同 谈 判 签 署 合 同 和 处 理 与 之 有 关 的 一 切 事 务 。特 此 证 明
申 请 人 : 盖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注 : 提 供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盖 公 章
附件3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本 人 ------ 姓 名 系 授 权 单 位 名 称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现 委 托 -------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为 我 方 代 理 人 ,以 我 方 名 义 全 权 处 理 与 本 次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 ---------- 有 关 的 一切 事 务 , 其 法 律 后 果 由 我 方 承 担 。本 授 权 书 于 ---年 ---月 ---日 起 生 效 。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托 权 。代 理 人 (被 授 权 人 ):------
授 权 单 位 名 称 盖 章 : -----授 权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 ----- XXXX年 XX月 XX日注 : 提 供 投 标 代 表 本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盖 公 章
附件4 供 应 商 情 况 一 览 表单 位 名 称单 位 优 势 及 特 长单 位概 况 职 工 总 数 人 上一年主要经济指标 营 业 额 实 现 利 润流 动 资 金 万 元 主 要产 品 1.固 定 资 产 万 元 原 值 :净 值 : 2.占 地 面 积 M
2 3.本 次投 标产 品情 况 本 次 投 标产 品 名 称 型 号 上 年产 销 量 产 品 技 术先 进 水 平 曾 获 何 级何 种 奖 励 主 要 用 户名 称
其 它 近 3 年 完 成 及 正 在 执 行 的 合 同 中 发 生的 由 于 供 应 商 违 约 或 部 分 违 约 而 引 起诉 讼 和 受 到 索 赔 的 案 件 具 体 情 况 及 结果 须 如 实 填 写 , 若 对 此 进 行 隐 瞒 , 尔后 又 被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发 现 , 或被 它 人 举 证 成 立 , 其 投 标 资 格 将 被 取消 。 如 有 名 称 变 更 非 因 该 单 位 出 现 了 与资 格 预 审 如 果 经 此 程 序 时 的 营 业性 质 的 根 本 改 变 以 至 不 再 满 足 本 次 招标 的 要 求 , 说 明 原 名 称 因 何 种 原 因变 更 为 现 名 称 , 并 提 供 由 工 商 管 理 部门 出 具 的 变 更 证 明 文 件 。
附件5 商 务 部 分 正 负 偏 离 表 由 投 标 人 据 实 填 写 , 表 格 不 够 自 行 添 加 序 号 服 务 名 称 招 标 文 件 要 求的 商 务 条 款 投 标 文 件 响 应 情 况 偏 离 说 明1234
注 : 1.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中 与 招 标 文 件 第 三 部 分 项 目 需 求 中 的 商 务 部 分的 要 求 , 应 逐 条 填 列 在 偏 离 表 中 。 无 偏 离 的 , 可 以 空 白 表 格 提 交 , 但 需 加 盖 公 章 。2. 偏 离 说 明 一 栏 选 择 正 偏 离 无 偏 离 负 偏 离 进 行 填 写 。正 偏 离 的 确 认 和 负 偏 离 的 是 否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 由 评 委 认 定 。3.投 标 人 如 果 虚 假 响 应 , 将 被 暂 停 参 加 招 标 人 组 织 采 购 活 动 。4.供 应 商 若 提 供 其 他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在 表 中 自 行 据 实 填 写 。
附件6 技 术 部 分 正 负 偏 离 表 由 投 标 人 据 实 填 写 , 表 格 不 够 自 行 添 加 序 号 服 务 名 称 招 标 文 件 要 求的 技 术 要 求 投 标 文 件 响 应 情 况 偏 离 说 明1234
注 : 1.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中 与 招 标 文 件 第 三 部 分 项 目 需 求 中 的 技 术 部 分的 要 求 , 应 逐 条 填 列 在 偏 离 表 中 。 无 偏 离 的 , 可 以 空 白 表 格 提 交 , 但 需 加 盖 公 章 。2. 偏 离 说 明 一 栏 选 择 正 偏 离 无 偏 离 负 偏 离 进 行 填 写 。正 偏 离 的 确 认 和 负 偏 离 的 是 否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 由 评 委 认 定 。3.投 标 人 如 果 虚 假 响 应 , 将 被 暂 停 参 加 招 标 人 组 织 采 购 活 动 。4.供 应 商 若 提 供 其 他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在 表 中 自 行 据 实 填 写 。
附件7 开 标 一 览 表投 标 人 全 称 加 盖 公 章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分 包 号 : 投 标 服 务 名 称 投 标 总 报 价大 写 :
小 写 : 元 人 民 币 日 期 :填 写 说 明 :1 开 标 一 览 表 必 须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公 章 复 印 件 无 效 。2 如 有 分 包 , 投 标 人 投 任 何 一 个 包 的 标 的 , 都 需 单 独 填 写 开 标 一 览表 。
附件8 报 价 明 细 表投 标 人 全 称 加 盖 公 章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序 号 名 称 技 术 参 数 响 应 数 量 综 合 单 价 元 综 合 合 价 元
1 测 绘 建模 软 件 7 套2 图 形 工作 站 10 套3 合 计 元
附件9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货 物 本 公 司 郑 重 声 明 ,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管 理 办 法 财 库 2020 46 号 的 规 定 , 本 公 司 参 加 单位 名 称 的 项 目 名 称 采 购 活 动 , 提 供 的 货 物 全 部 由 符 合 政 策 要 求的 中 小 企 业 制 造 。 相 关 企 业 的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1. 标 的 名 称 , 属 于 采 购 文 件 中 明 确 的 所 属 行 业 行 业 制 造商 为 企 业 名 称 , 从 业 人 员 人 , 营 业 收 入 为 万 元 , 资 产 总 额 为万 元 , 属 于 中 型 企 业 小 型 企 业 微 型 企 业 2. 标 的 名 称 , 属 于 采 购 文 件 中 明 确 的 所 属 行 业 行 业 制 造
商 为 企 业 名 称 , 从 业 人 员 人 , 营 业 收 入 为 万 元 , 资 产 总 额 为万 元 , 属 于 中 型 企 业 小 型 企 业 微 型 企 业 以 上 企 业 , 不 属 于 大 企 业 的 分 支 机 构 , 不 存 在 控 股 股 东 为 大 企 业的 情 形 , 也 不 存 在 与 大 企 业 的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的 情 形 。本 企 业 对 上 述 声 明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 如 有 虚 假 , 将 依 法 承 担 相应 责 任 。
企 业 名 称 盖 章 :日 期 :
附件10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声 明 函本 单 位 郑 重 声 明 , 根 据 财 政 部 民 政 部 中 国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关 于促 进 残 疾 人 就 业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的 通 知 财 库 2017 141 号 的 规定 , 本 单 位 为 符 合 条 件 的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 且 本 单 位 参 加 单 位 的 项 目 编 号 为 的 项 目 采 购 活 动 提 供 本 单 位 制 造 的货 物 由 本 单 位 承 担 工 程 /提 供 服 务 , 或 者 提 供 其 他 残 疾 人 福 利 性单 位 制 造 的 货 物 不 包 括 使 用 非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注 册 商 标 的 货 物 。本 单 位 对 上 述 声 明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 如 有 虚 假 , 将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备 注 : 1 供 应 商 如 不 提 供 此 声 明 函 , 价 格 将 不 做 相 应 扣 除 。 2中 标 供 应 商 为 残 疾 人 福 利 单 位 的 , 此 声 明 函 将 随 中 标 结 果 同 时 公 告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供 应 商 全 称 盖 章 :
日 期 :
附件11 监 狱 和 戒 毒 企 业 证 明 材 料 格 式 自 拟 根 据 财 政 部 司 法 部 关 于 政 府 采 购 支 持 监 狱 企 业 发 展 有 关 问 题的 通 知 财 库 2014 68 号 , 监 狱 企 业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时 ,应 当 提 供 由 省 级 以 上 监 狱 管 理 局 戒 毒 管 理 局 含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出 具 的 , 供 应 商 属 于 监 狱 企 业 的 证 明 文 件 。
附件12 供 应 商 信 用 承 诺 书为 营 造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的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环 境 , 树 立 诚 信 守 法 的 投 标 人 形 象 ,本 人 代 表 本 单 位 作 出 以 下 承 诺 :一 本 单 位 对 所 提 交 的 单 位 基 本 信 息 单 位 负 责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技 术 负 责人 从 业 资 质 和 资 格 业 绩 财 务 状 况 信 誉 等 所 有 资 料 , 均 合 法 真 实 准 确 有 效 , 无 任 何 伪 造 修 改 虚 假 成 分 二 严 格 依 照 国 家 和 省 市 县 关 于 采 购 等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范性 文 件 , 参 加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积 极 履 行 社 会 责 任 , 促 进 廉 政 建 设
三 严 格 遵 守 即 时 信 息 公 示 规 定 四 自 我 约 束 自 我 管 理 , 守 合 同 重 信 用 , 不 参 与 围 标 串 标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 干 扰 评 标 违 约 毁 约 恶 意 投 诉 等 行 为 , 主 动 维 护 招 标 投 标 的 良 好 秩序 五 本 单 位 自 愿 接 受 采 购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的 依 法 检 查 。 如 发 生 违 法 违 规 或不 良 行 为 或 存 在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对 招 标 投 标 行 为 予 以 限 制 的 情 形 , 自 愿 接 受 政 府 采购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依 法 给 予 的 行 政 处 罚 处 理 , 并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六 自 觉 接 受 政 府 部 门 行 业 组 织 社 会 公 众 新 闻 舆 论 等 监 督 七 上 述 承 诺 已 向 本 单 位 员 工 作 了 宣 传 教 育 如 有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的 不 良 行 为 , 本 单 位 同 意 将 其 予 以 上 网 公 示 。
投 标 供 应 商 全 称 (盖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时 间 : 年 月 日
附件13质疑函范本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质 疑 供 应 商 :地 址 : 邮 编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授 权 代 表 :联 系 电 话 :地 址 : 邮 编 :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质 疑 项 目 的 名 称 :质 疑 项 目 的 编 号 : 包 号 :招 标 人 名 称 :采 购 文 件 获 取 日 期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质 疑 事 项 1:事 实 依 据 :法 律 依 据 :
质 疑 事 项 2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请 求 :签 字 (签 章 ): 公 章 :日 期 :质疑函制作说明:1.供 应 商 提 出 质 疑 时 , 应 提 交 质 疑 函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材料 。 2.质 疑 供 应 商 若 委 托 代 理 人 进 行 质 疑 的 , 质 疑 函 应 按 要
求 列 明 授 权 代 表 的 有 关 内 容 , 并 在 附 件 中 提 交 由 质 疑 供应 商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载 明 代 理 人 的 姓 名 或者 名 称 代 理 事 项 具 体 权 限 期 限 和 相 关 事 项 。3.质 疑 供 应 商 若 对 项 目 的 某 一 分 包 进 行 质 疑 , 质 疑 函 中应 列 明 具 体 分 包 号 。4.质 疑 函 的 质 疑 事 项 应 具 体 明 确 , 并 有 必 要 的 事 实 依据 和 法 律 依 据 。5.质 疑 函 的 质 疑 请 求 应 与 质 疑 事 项 相 关 。6.质 疑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 , 质 疑 函 应 由 本 人 签 字 质 疑供 应 商 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 质 疑 函 应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 或 者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 并 加 盖 公 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