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阿拉善盟盟本级可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关于公布阿拉善盟盟本级可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盟直各有关部门,各旗政务服务局,阿拉善高新区、腾格里开发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创业,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22〕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盟实际,盟政务服务局制定了《阿拉善盟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制度》和《阿拉善盟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度》,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 阿拉善盟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制度
2. 阿拉善盟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度
2022年4月11日
附件1
阿拉善盟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有效解决申请人因申请材料不全“多次跑”的问题,最大限度方便企业群众办事,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容缺受理是指对基本条件具备、必要或主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非必要材料欠缺的政务服务事项,经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行政机关、公共服务类管理部门(以下统称“部门”)先予受理,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补正处理办法,并预先开展审核,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后,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及时出具办理结果意见,颁发相关批文、证照。
第三条 容缺受理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前提,坚持“你承诺、我审批,你失信、我撤销”和“谁承诺、谁践诺,谁履职、谁负责”的原则,申请人不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的,部门不得进行容缺受理。
第四条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制度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 ,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政务服务事项外,各部门要按照最大限度利企便民原则梳理可采取容缺受理方式的政务服务事项,明确事项名称、主要申请材料和可容缺受理的材料、容缺时限、补正方式等,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可容缺受理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营业执照等企业资质证明、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身份证明等;
(二)企业资信证明、缴费证明,企业内部人员资格证书及内部配套管理的计划、方案、制度等;
(三)同一个部门需要多个阶段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前一阶段办理时已经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办理结果;
(四)多个部门依次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在申请办理下一个政务服务事项时需提交的上一个政务服务事项的申请材料和办理结果;
(五)不直接影响对建设项目的建设规划、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土地合法利用、符合环境保护等的评估判断;
(六)不造成缺项材料永久性缺项或后补材料与已审核材料不一致的;
(七)其他不影响审查环节工作正常开展的申请材料;
(八)各部门认为符合规定的其他可容缺的材料。
第七条 申请人承诺补正容缺受理材料的时限不得超过部门办理该政务服务事项的承诺时限。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容缺受理的,应当提交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容缺受理文书由各部门制作并发放。该承诺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和部门各存档一份。承诺必须由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并在容缺受理文书上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的,必须附交委托书。
第九条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部门应当当场受理;对可容缺受理的材料,部门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材料名称、补正形式、时限及超期补正的处理方式。
第十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政寄递和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补正容缺材料,补正时间以容缺受理材料送达各部门的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政务服务事项运行流程办理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正容缺受理材料,部门已经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及时将决定文件或相关证照送达申请人;尚未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相关批文或证照送达申请人。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终止办理,并在终止办理后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实施容缺受理制,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对符合容错情形和条件的,按自治区容错纠错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一)使用容缺受理制,但违反承诺未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材料的,部门应当将未履行承诺义务的失信申请人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布。
(二)对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依纪依规处理:
(1)对申请人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
(2)在容缺受理承诺书中擅自增加或减少审批条件、材料的;
(3)申请人不愿意承诺而强迫申请人承诺的;
(4)申请人符合条件愿意承诺而拒绝申请人承诺的;
(5)未将失信申请人的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布的;
(6)配合不力、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本制度行为的。
附件2
阿拉善盟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审批效率,完善管理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最大限度方便企业群众办事,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告知承诺制是指对暂不能取消的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的政务服务事项、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制。行政机关、公共服务类管理部门(以下统称“部门”)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书面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审批条件、标准、技术要求及所需材料等,并明确可以以承诺方式替代上述申请材料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申请人按要求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限时提交有关资料或承诺其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所有审批条件、补交欠缺材料的前提下,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的,部门可当场作出同意审批决定。申请人要诚信守诺,达到法定条件后方可从事特定经营活动。
第三条 告知承诺以申请人自愿为前提,坚持“你承诺、我审批,你失信、我撤销”和“谁承诺、谁践诺,谁履职、谁负责”的原则。申请人不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的,各部门不得进行告知承诺。
第四条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度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 ,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政务服务事项外,各部门要按照最大限度利企便民原则梳理可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政务服务事项,明确承诺的具体内容、要求以及违反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细化办事承诺方式和承诺事项监管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被审批的政务服务事项是否符合或者达到条件、标准,申请人可以作出判断的;
(二)审批决定可撤销的事项;
(三)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政务服务事项以外的事项。
第七条 部门收到申请人申请时,通过信用平台查询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信用良好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第八条 告知承诺的告知单位为部门,承诺方为申请人。告知承诺文书由各部门制作并发放。告知承诺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作部门颁发证件的凭据,一份备办理相关事项时使用,一份申请人留存;承诺必须由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并在告知承诺文书上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的,必须附交委托书。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告知承诺的,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需要具备的条件、要求及所需材料、承诺的具体内容、违反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在约定的时限内补正审批所需材料,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双方共同签署《告知承诺书》,部门可对其申请作出审批决定,并发放印有“告知承诺”标识的有关证照和批文,与普通证照和批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对申请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工程建设项目,部门要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联合预审。对确需经过现场踏勘、审图、公示、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特殊环节的,通过后可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一条 部门在做出审批决定后应当将签字确认的告知承诺书、承诺内容、审批结果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网进行公示,接受各方监督。
第十二条 审批部门要对申请人信用信息进行核查,对告知的材料在承诺期限内进行跟踪核查,对审批行为负责。申请人在承诺期限内,未提交材料以及提交的材料经整改或延期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审批部门撤销审批决定,并将失信申请人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布,且该申请人3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对失信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监管部门会同执法部门,根据情形依法作出处罚。
第十三条 监管部门在收到审批部门推送的承诺内容、审批结果后,对申请人承诺内容及从事取得审批资格的相关活动等方面进行重点监管,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监管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责令停止从事取得相关资格范围的活动;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将监管结果推送至审批部门,由其撤销审批决定,并将失信申请人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布,且该申请人3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对失信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监管部门会同执法部门,根据情形依法作出处罚。申请人对审批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不良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部门将申请人的失信行为纳入公共信用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布前,应当告知申请人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用陈述、申辩等权力。申请人对部门将其不诚信行为纳入纳入公共信用共享平台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部门申请复核。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更正的决定的,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发改部门建立信用共享机制,加强盟级公共信用共享平台建设,牵头落实国家、自治区信用修复办法流程,依申请及时将严重失信申请人信息进行归集,并配合相关单位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六条 实施告知承诺制,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对符合容错情形和条件的,按自治区容错纠错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一)若有以下违反告知承诺制的相关情形,将申请人不诚信行为纳入公共信用共享平台,并由相关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同时3年内不得使用告知承诺制:
(1)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欺诈隐瞒、恶意欺骗情形的;
(2)在承诺期限内,未提交材料以及提交的材料经整改或延期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审批部门撤销审批决定;
(3)在后续监管中被发现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
(4)通过告知承诺取得审批决定但不具备审批条件且无法联系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对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依纪依规处理:
(1)对申请人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
(2)在告知承诺书中擅自增加或者减少审批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的;
(3)申请人不愿意承诺而强迫申请人承诺的;
(4)申请人符合条件愿意承诺而拒绝申请人承诺的;
(5)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未按照本制度开展监督检查、履行监管职责的;
(6) 对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行为,未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的;
(7)发现问题不及时向相关单位推送信息的;
(8)信用信息不即时共享,造成信息不能互联互通,导致信用信息查询不准确引发不良后果的;
(9)配合不力、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后果的;
(10)对失信行为不实行惩戒的;
(11)其他违反本制度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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