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新村镇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局部调整必要性论证报告

陵水黎族自治县新村镇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局部调整必要性论证报告

陵水黎族自治县新村镇镇区控制性详细

规划(修编)局部调整必要性论证报告


一、调整背景

《陵水黎族自治县新村镇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以下简称现行控规)于2022年5月30日经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批复实施。2022年10月14日自然资源部启动“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建设项目用地用海依据,而现行控规存在与最新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不一致的问题。随着陵水发展的新背景、新要求和新理念的提出,为贯彻落实“2+7+3+N”重点发展格局,加快新村镇城市更新步伐,促进疍家文化旅游区建设,2022年12月,陵水县批准启动新村镇革命路片区城市更新项目,该项目涉及拆迁,为解决拆迁安置问题,政府在镇区内选址用地安置居民并拟对用地布局和用地指标进行优化调整。另外随着疍家文化旅游区重点片区的建设,需对滨海廊道进行控制以开拓观海通道,调整滨海重点项目等。因此,为有效指导新村镇镇区城市更新和城镇发展需要,依据《海南省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办法(试行)》中对于重大调整的程序要求,启动《陵水黎族自治县新村镇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进行局部修改调整工作。

二、调整范围

本次规划修改范围主要包含新村镇镇区城市更新部分范围、近海榆东线以南区域、中山北路与规划二横路的东侧区域、西南侧沿海区域,用地面积共约61.78公顷。

控规调整范围图

三、调整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第四十八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修改乡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2)《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修正版)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一)因城市、镇、乡、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总体规划发生变化,需要修改的;

(二)实施国家、省重点工程需要修改的;

(三)实施市、县、自治县重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工程等民生工程建设需要修改的。

第六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修改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琼府办[2021]12号)

二、严格规范规划调整审批

(三)严格界定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条件。规划调整应当以保障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为前提,不得违反市县总体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底线和生态环境、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安全等强制性要求。因上位规划发生变化,或者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市县重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民生工程,以及其他经评估确需调整的情形,方可开展规划调整工作。

(四)严格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程序。将规划调整分为重大调整、一般调整和技术修正。重大调整是指其他用途用地调整为经营性用地、经营性用地之间调整,包括调整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情形。严格限制规划重大调整,对确需调整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采取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形成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规划,应当经市县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法定程序报批。对已委托下放给市县的事项以外的重要规划控制区范围内规划重大调整的,除履行上述程序外,应由市县政府报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审查审批。

(4)《海南省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办法(试行)》(试行)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应当符合《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分为重大调整、一般调整。对规划成果表达错误和信息误差进行勘误属于技术修正。

第六条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调整:

(一)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整体修编的;

(二)单元规划主导功能属性修改,或者单元规划各控制单元之间建设规模指标腾挪的;

(三)规划其他用途的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的,以及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之间优化调整用地性质的(含用地性质比例);

(四)规划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调整容积率、建筑限高、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的;

(五)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重大调整应当遵守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织编制机关对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二)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提出专题报告,报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三)组织编制机关对修改方案组织审查,充分听取专家、部门、公众意见,并经市县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依法报批。

解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条、《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海南省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办法(试行)》(试行)第四条、第六条和第九条,本次控规局部调整主要是因为上位规划发生变化,以及为落实城市更新工作,促进观海休闲观光旅游、疍家文化旅游区发展,需对城市更新安置地、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民生工程调整,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采取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形成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四、调整必要性论证分析

  • 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发生变化,确需调整

《陵水黎族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2020年启动编制,根据自然资办函〔2022〕2207号文,自然资源部启用“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建设项目报批依据。根据最新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与现行控规用地边界存在较大出入。为了后期能有效指导新村镇镇区的建设管理工作,亟需对控规按照部里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对控规进行优化调整。

  • 为推动城市更新工作,确需调整

中共陵水县委第十五届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提出“2+7+3+N”的重点发展格局,新村镇区城市更新是7个重点之一。2022年12月,陵水县批准启动新村镇革命路片区城市更新项目,该项目涉及712户拆迁,为解决拆迁安置问题,以及因城市更新涉及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的调整,需对规划进行修改。

  • 促进疍家文化旅游区、滨海旅游业发展建设,确需调整

新村靠近滨海,以渔业为特色产业,近期,新村镇针对疍家文化编制了《陵水新村疍家文旅小镇发展规划》。为了促进陵水疍家文化旅游区的发展,打造滨海旅游业,需对滨海相关设施项目进行调整。

五、论证结论

基于上位规划的变化,城镇开发边界不一致的问题;城市更新的安置、相关设施配套的问题;以及为了促进新村镇的滨海旅游业、疍家文化旅游区的建设,有必要对现行控规做局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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