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206破11号破产受理及债权申报

(2023)苏0206破11号破产受理及债权申报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206破11号

本院已于2023年4月25日裁定受理无锡宁亿物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通知以下事项:

一、指定无锡环融咨询有限公司为无锡宁亿物资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无锡宁亿物资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无锡宁亿物资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无锡宁亿物资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联系地址:无锡市梁溪区崇宁路 19-3号七楼,联系人:孙莉华,联系电话:182*****330)。

特此通知。

无锡惠山区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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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亿物资受理、债权申报公告.pdf下载2

标签: 破产 申报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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