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宁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正宁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正财决字〔2015〕01号

一、投诉人

名称:庆阳陇牛乳业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庆阳市宁县米桥街道

法定代表人:白永恒,联系电话:****-*******

二、被投诉人

名称:正宁县教育体育局

地址:甘肃省正宁县县城南街15号

法定代表人:秦东

采购项目负责人:张学平,电话: ****-*******

三、投诉项目

投诉项目:正宁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营养餐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QYZC2015-278

四、投诉受理

投诉人已对正宁县教育体育局提出质疑,对被投诉人答复不满意,于2015年9月14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次日我局予以受理。

五、投诉内容

投诉人认为该项目招标公告中第三条投标人资格要求第5项“第一包供应商所供货物须是‘中国学生饮用奶计划网’公布的乳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带有中国学生奶‘学’字标志的产品”导致投诉人产品因无“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而无法参加报名,认为“学”字标志是行业协会制定的标准,不能作为营养餐招标的硬性条件,因而提出投诉。

六、调查取证情况

经查:该项目是正宁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餐工程,采购预算1198万元。我局下达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由甘肃骄阳采购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招标公告于2015年8月24日在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甘肃政府采购网上同时公布,在庆阳市公共资源中心二楼服务大厅公开报名,并定于2015年9月17日早9:30分在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一开标厅开标。

针对投诉人所提出的诉求内容,我局对招标公告、被投诉人就投诉人的质疑回复进行评判,并要求被投诉人提供相关材料进行了核实,就投诉事项进行详实核查。具体核实情况如下:

(一)投诉人提出正宁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营养餐采购项目招标活动中要求牛奶供货商的产品必须带有“学”字标志,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上的支持。针对投诉人这一投诉,被投诉人提供了以下政策依据:

1.《农业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轻工局关于实施国家“学生饮用奶”的通知》(农垦发〔2000〕3号)文件及国家饮用奶实施方案;

2.《教育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的意见》(教体艺〔2002〕16号);

3.《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31号);

4.《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方式的通知》(农垦发〔2013〕3号);

5.2013年中国奶业协会一号公告及附件

“学生奶”是由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在各国政府的财政和行政支持下,通过专项计划向学生提供的以牛奶为主的乳品,只供特殊人群(学生)在特殊场所(学校)消费。“学生饮用奶计划”,是指由政府提倡并在政府的行政与政策的支持下,通过*******/*******.htm" target="_blank">专项计划向在校中小学生提供由定点企业按国家标准生产的学生饮用奶。在该项计划的实施中,国家实行统一的管理,并对********/********.htm" target="_blank">定点生产企业的质量标准、销售方式、销售范围、销售价格和消费对象等都有一定的限制性规定。因此,学生饮用奶具有产销规范、质高价优的特点。作为专供在校生饮用的牛奶,学生奶不在商场上销售。因此、被投诉人正宁县教育体育局在正宁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招标公告要求参标企业的产品为学生专用奶,符合国务院、国家有关部委、政策文件精神,其政策依据充分,投诉人质疑被投诉人采用“学”字标志学生饮用奶无政策依据不成立。

(二)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违反了政府采购公正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由于学生奶是面对特殊人群(学生),目前学生饮用奶产品质量并无特别的国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相关规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标准,因此企业在生产针对学生纯牛奶产品时应该依据行业推荐标准生产出合格的产品,经我局对招标公告审查认为,该“学”字标识是对所采购的产品质量的特别要求,并未对任何公司的资质有歧视性或差别性对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十七条规定:“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我局认为被投诉人在采购纯牛奶时对牛奶质量要求投标企业依据行业标准提供安全、营养的产品是合理合法的,并且符合《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中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强制标准的规定。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公正和公平竞争的投诉不成立。

七、处理决定

根据以上调查核实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人投诉理由不成立,依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我局决定驳回本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送达回执

正宁县财政局

2015年9月18日



附件下载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财政局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