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公开征求《遂宁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遂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公开征求《遂宁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为规范我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传承弘扬英烈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更好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英烈、教育后人的红色资源作用,遂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起草了《遂宁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公众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1. 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渠河北路398号遂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褒扬科(邮政编码:******)。请在信封上注明“遂宁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2.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nylxdyj@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17日。
附件:遂宁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遂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3年5月18日
遂宁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传承弘扬英烈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更好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英烈、教育后人的红色资源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四川省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烈士纪念设施,是指在遂宁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纪念缅怀英烈专门修建的烈士陵园、烈士墓、烈士英名墙、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纪念广场等设施。
第三条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应当按照基础设施完备、保护状况优良、机构制度健全、服务管理规范、功能发挥显著的要求,加强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确定保护单位,具体负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加强工作力量,明确管理责任。
第五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安排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和维修改造经费,用于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设备更新、环境整治、展陈宣传和祭扫纪念活动等工作。
第六条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的烈士纪念设施,可以申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
(一)为纪念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等各个历史时期全市有重大影响的事件、重要战役和主要革命根据地斗争中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二)为纪念在全市有重要影响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三)安葬烈士数量较多或设施规模较大的烈士纪念设施;
(四)基础设施功能完备、规划建设特色明显、褒扬教育作用发挥较好,具有较强区域影响力的其他烈士纪念设施。
第七条申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级别,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烈士纪念设施基本情况(建设时间、占地面积、安葬烈士等);
(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情况;
(三)烈士纪念设施作用发挥情况;
(四)烈士纪念设施建设批准相关材料;
(五)烈士纪念设施建设规划平面图;
(六)土地使用权属(不动产权属)和保护范围证明;
(七)主要纪念设施的现状照片;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申报评定市级烈士纪念设施,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烈士纪念设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向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请示并附相关材料;
(二)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市级相关部门组成考评组,进行实地勘查考评,提出审核意见;
(三)符合评定条件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网站上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五)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将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向社会公布;
(六)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将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报省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基本条件之一,并达到以下建设和管理保护标准的可以评定为市级烈士纪念设施:
(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将烈士纪念设施的建设和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
(二)有专门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工作力量充实,岗位设置合理、责任明确,日常保护管理有经费来源;
(三)烈士纪念设施布局合理、庄严肃穆、环境优美,具备组织祭扫纪念活动基本条件;
(四)有专门展陈设施的,须展陈史料翔实、布展新颖、适当运用数字科技手段,配备专职讲解员,能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
(五)被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为县级烈士纪念设施2年以上。
第十条市级烈士纪念设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烈士纪念设施的类别、规模、保护级别以及周边环境等情况,提出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对属于文物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应当设立保护标志,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按照规定式样统一设立。
第十一条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应当办理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土地使用权属文件。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应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纳入建设项目管理。
涉及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已故领导同志、已故著名党史人物、已故著名党外人士、已故近代名人的烈士纪念设施的新建、迁建、改扩建,应当按规定逐级上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未经批准,不得迁移市级烈士纪念设施。
确需迁移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的,须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名称应当严格按照核定保护级别时确定名称规范表述。
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确需更名的,应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的基本建设、维护,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规划和爱国主义教育及市级文明城市、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总体规划,重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的基础建设,贯彻烈士陵园、文化公园、精神家园“三园合一”理念,实现亮化、绿化、美化、净化要求,使市级烈士纪念设施成为环境优美,氛围庄严肃穆的瞻仰和教育场所。
第十六条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应当积极收集、整理和妥善保护烈士史料和遗物,开展烈士史料征集研究、事迹编纂和陈列展示工作,不断丰富馆藏内容,打造精品展陈。
第十七条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更新优化展陈,在保持基本陈列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及时补充完善体现时代精神和新史料新成果的展陈内容,经审批可每5年进行一次局部改陈布展,每10年进行一次全面改陈布展。
市级烈士纪念设施改陈布展,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基本陈列改陈布展大纲和版式稿报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审定。
第十八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解说词研究审查制度,切实把好政治关、史实关,增强讲解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权威性。
第十九条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瞻仰和祭扫服务制度。要在做好日常开放接待工作的同时,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共建共育活动,切实发挥好功能作用。要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值班、防火安全等各类制度,对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教育和业务培训。加强内部管理,采取培训、进修、交流等多种形式,培养具有较高水平的管理、研究和讲解专职队伍。
第二十条市级烈士纪念设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其保护管理单位充分发挥红色资源优势,拓展宣传教育功能,扩大社会影响力。
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网络宣传教育,通过开设网站和利用新媒体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网上祭扫和学习教育平台,宣传英烈事迹,弘扬英烈精神。
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迁移市级移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遗体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烈士纪念设施、烈士史料或者遗物遭受损失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遂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 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标签: 设施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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