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沙柳街道大周塘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收回沙柳街道大周塘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综合开发利用沙柳街道大周塘区块国有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收回土地范围
收回土地位于沙柳街道大周塘外塘区块,总面积约2900亩,系沙柳街道大周塘周边相关村集体或组织与个人开发者因历史投资围垦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自然滩涂形成并长期从事渔业生产,历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果显示该地块权属性质为国家所有。具体详见收回国有土地范围图(附件1)。
二、收回土地的目的和用途
大周塘区块位于沙柳街道东部,与三门滨海科技城相接。为拓展滨海科技城的发展空间,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法收回该区块国有土地,并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建设。
三、收回土地方式
通过协商一致签订补偿协议方式,对土地使用者予以公平合理补偿并由其交还国有土地。
四、职责分工
收回国有土地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制定政策并组织实施。沙柳街道办事处作为补偿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国有土地收回和补偿的政策处理工作;县资源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政策处理费、工作经费的资金保障和收回后的土地管理工作;县委政法委、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三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供电局等有关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沙柳街道办事处做好政策处理等相关工作;收回土地所涉各村集体经济组织须全力协助开展各自管理范围内土地收回工作。各相关单位、个人应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顾全大局,服从于开发建设需要。
五、实施步骤
(一)预公告
在收回大周塘区块土地前,应在相关行政村公告栏对拟收回土地范围及相关事项进行预公告。
(二)土地使用现状调查及认定
1、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面积、使用权属、经营权人、权利来源及其养殖物、附着物等情况,并且予以登记造册。
2、各村管理区块的分户土地面积原则上按照各村1997年海塘坝被台风冲垮后围垦集资底册所记载面积认定;个人开发者管理区块的分户土地面积按照2007年12月6日经划分确认的海塘面积图所记载面积认定。
3、养殖塘周边的道路、进排水河港等公共用地,不分摊到分户土地面积;各管理区块公共用地面积分别按照各区块土地测量总面积减去分户土地面积来核定。
4、土地调查登记结果应当公示,并经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经公示、确认的调查结果作为收回土地的补偿面积依据。
5、对调查登记结果有异议、争议的,由异议、争议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补偿实施单位认定。
(三)委托评估
1、土地收回权益补偿价值由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第三方评估机构由补偿实施单位与土地使用者协商选定并共同委托;协商不成的,由补偿实施单位依法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
3、补偿评估费用由补偿实施单位承担;土地使用者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核或者另选评估机构重新评估的,复核或重新评估费用由申请者承担。
(四)补偿协议签订及生效
1、补偿实施单位根据本方案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项目及金额、支付期限、养殖物处理及土地交付期限等事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补偿协议。
2、签订补偿协议的期限由补偿实施单位确定并公布。
3、补偿协议生效条件:签约率达到95%以上并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未达到前述签约比例的,已签订的补偿协议不生效。
(五)补偿费用支付
补偿款项分两期支付,第一期在补偿协议生效后十天内支付50%,第二期在土地使用者交出土地并经补偿实施单位验收后十天内付清余款。
(六)土地交付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补偿协议生效后三十天内对其土地内养殖物、附着物进行处置、清理作业,并将土地交付给补偿实施单位。
六、收回土地的补偿
(一)补偿原则
1、按照“谁投资、谁使用、谁受益”原则确定补偿对象。
2、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协商公开原则。
3、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原则。
4、无合法依据不予补偿。无法律根据取得土地、突击抢投养殖物、抢建附着物等行为所引起的损失,不予补偿。
(二)补偿对象
1、1997年海塘坝被台风冲垮后响应“谁投资、谁使用、谁受益”政策号召投资围垦滩涂并长期从事养殖生产且未发生流转的,补偿权益归投资者享受。
2、参与投资围垦但以承包/租赁方式流转给他人养殖生产的,养殖物损失补偿给转入者,使用权益及附着物损失补偿给转出者(投资者);流转合同对补偿归属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流转合同由流转双方协商终止履行。
3、参与投资围垦但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给他人养殖生产的,补偿权益归流转受让方享受;经数次流转的,补偿权益归最终受让方享受;流转各方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4、公共用地部分根据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区块管理范围以及各村与个人开发者所签订的大周外塘开发合同书,分别对各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开发者补偿。
5、权属不明或者存在争议的,补偿权益由补偿实施单位留存,待权属明确或者争议消除后确定归属。
(三)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分期支付方式。
(四)补偿项目及标准
协议收回国有土地的,给予以下补偿:
1、使用权益补偿,即对土地使用者在一定期限内可持续使用土地从事养殖生产的权益价值进行补偿;补偿单价或价值由第三方评估机构结合围堤建塘、涵闸等其他固定设施、养殖设施投入成本及使用权剩余年限等评估确定。
2、养殖物损失补偿,即对养殖苗种、在养未成品养殖物非捕获季节处理及其残留的当年实际效益损失补偿,补偿标准按照0.35万元/亩计算。
3、附着物损失补偿,即对管理房、果树苗木等按规定标准进行补偿(详见附件2)。
4、公共用地的权益补偿,参照《关于调整全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三政规〔2020〕10 号)规定的三级一类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执行。
(五)奖励及扶持政策
1、按期签约奖励:补偿对象(不含公共用地补偿对象)按期签订补偿协议并且按约交还土地的,按其土地面积给予0.6万元/亩的奖励。
2、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履行主体责任,协助街道开展土地收回工作,且本村管理区块在规定期限内签约率、土地交付率均达到100%的,按照各村管理区块的土地面积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应奖励及补助。
七、工作经费及资金保障
收回土地所需的政策处理费(包含补偿费用、奖励等)、工作经费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由县资源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予以落实保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工作包干、计划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管理原则,管好用好工作经费、政策处理费用,及时足额兑现补偿费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八、补偿管理
(一)收回土地补偿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到位,确保土地使用者依法得到相应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补偿费用。
(二)参与收回土地工作的测量机构、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对提供的报告、数据、资料负法律责任。
(三)土地使用者不得伪造或涂改有关权证、合同等证明材料、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骗取补偿,不得突击抢投养殖物、抢建附着物以谋取不当补偿;上述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责令退回多得补偿款项,并追究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土地收回所获得的补偿收益原则上应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经营性资本金、改善村基础设施条件、提高村民福利待遇等,不得按人口数直接分配给村民个人。
九、附则
(一)本方案所称的土地使用者是指海塘坝被台风冲垮后投资围垦大周塘外塘国有滩涂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利用者和通过流转方式取得土地从事养殖生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经营权人等用益物权人的统称。
(二)土地使用者取得的土地承包证、养殖证在实施工作完成后予以注销,权属证书在补偿协议签订时由实施单位收回后交登记发证部门予以作废。
(三)本实施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
附件2
三门县沙柳街道大周塘国有土地附属管理房、果树苗木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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