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安办〔2023〕35号关于印发《南宁市青秀区工贸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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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安办〔2023〕35号关于印发《南宁市青秀区工贸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秀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qingxiu.gov.cn发布时间:2023-05-19 16:25【字体:

青安办〔2023〕3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仙葫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伶俐工业园区指挥部,各相关企业:

《南宁市青秀区工贸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城区安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南宁市青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5月18日


南宁市青秀区工贸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

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南宁市安委会《南宁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要求,根据城区党委、政府工作安排,从即日起在辖区开展工贸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15条硬措施、自治区20条具体措施和南宁市40条具体措施,突出工贸行业领域,聚焦新业态新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开展专项排查整治,建立健全责任倒查机制,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为谱写城区高质量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工作目标。通过专项行动,全面摸清并动态掌握辖区工贸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底数,全面管控并彻底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全面完善并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机制;推动企业排查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质量显著提高,部门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意愿和能力水平显著增强,带动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属地领导责任落实到位,实现风险有效防控、重特大事故有效遏制的总体目标。

二、专项排查整治范围

辖区所有工贸行业领域,重点排查建材、轻工、造纸、机械、工贸行业领域电气焊割作业和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

三、专项行动主要内容

(一)共性排查整治重点

1.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重点排查是否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和实际控制人是否亲自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是否组织企业职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是否掌握企业重大安全风险“底数”,是否掌握企业隐患整改情况,是否落实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资金、整改措施;是否按许可资质生产经营、是否无资质生产经营,是否存在未批先建、非法建设、非法转包等行为。

2.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重点排查是否及时修订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是否符合企业实际情况,是否有照抄照搬行为;是否在各生产经营单元设立专(兼)职安全员;安全管理人员、重点岗位、班组和一线作业人员是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是否配齐并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

3.安全风险辨识及管控情况。重点排查是否建立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全员参与对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风险进行辨识并分级管理;是否建立风险警示制度,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是否逐一制定风险防控措施,防控措施是否存在漏洞;是否采用信息化技术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动态监控,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4.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重点排查年度培训计划是否分层次、分类别、分岗位制定并组织实施;作业人员是否经培训合格上岗,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在岗人员是否熟悉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是否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是否及时进行岗前教育和培训。

5.组织职工全员参加隐患自查自纠情况。重点排查是否针对同行业领域发生的典型事故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吸取事故教训;是否建立隐患线索搜集、职工查隐患奖励制度并有效执行;对于排查出的隐患问题是否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解决;存在的重大隐患是否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6.建立安全生产投入机制,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重点检查企业是否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是否足额提取并使用到位、是否为员工提供安全生产防护用品、是否依法投保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有无继续使用应淘汰落后的工艺技术和设施设备等问题。

7.应急准备情况。是否编制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是否依法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实战化演练并及时评估演练效果、改进应急措施、修订应急预案;是否配齐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相关岗位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佩戴和熟练使用特殊防护装备。

(二)严打非法违法行为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履行不严格;

2.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照抄照搬,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未依法依规设置安全管理人员;

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其他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未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或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不全面,安全风险管控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合理、落实不到位;

5.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

6.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测检验;

7.全面排查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坚决整治安全责任悬空等违法行为。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以及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等问题,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坚决依法处理。要将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8.应急预案体系不完善,缺少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9.《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

四、阶段安排

从2023年5月至2023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2023年5月上旬前)。按照南宁市安委会《全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城区安委会办公室研究制定《南宁市青秀区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专题动员部署专项行动。各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工贸企业要对标城区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印发专项行动方案,明确工作任务、措施和要求,细化明确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专题会议动员部署,全面组织实施。各单位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通过微信、微博等媒体广泛宣传专项行动,营造浓厚氛围。

(二)企业自查自改和部门帮扶(2023年5月中旬至8月底)。各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各企业要坚持问题导向,结合2023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深入查找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和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企业要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建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实行挂账销号。各单位各有关部门要通过驻点帮扶及监督检查等形式,指导企业提升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水平,鼓励企业按规定主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三)部门精准执法(2023年9月份)。各单位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执法工作方案,成立专项督导检查组,聚焦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聚焦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深入企业、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通过差异化的执法处罚措施强化政企互信,推动企业真查真改,并按规定主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要加大问题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强化安全生产警示教育。

(四)总结提高(2023年10月上旬至12月底)。各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各企业要及时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提炼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通过制作专栏、召开现场会等方式,在更大范围内宣传典型、实践典型、用好典型。对已经建立起的工作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形成长效机制,并抓好落实。

各单位各有关部门要分阶段总结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于5月19日前将专项行动方案及动员部署落实情况报送城区安委办。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分别于2023年8月20日、2023年9月20日、2023年12月15日前报送城区安委会办公室。城区安委办汇总梳理,上报城区党委、政府和南宁市安委会。从5月18日起,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于每月2日、16日前上报截至上月末、本月18日的累计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开展专项行动,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重大行动,是应对当前严峻安全形势的有力举措,也是稳定安全生产形势、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各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各企业要自觉提高政治站位,立即行动起来,紧紧围绕“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切实提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下功夫,精心组织实施,以最严格措施、最严谨作风、最严肃问责狠抓落实,务求取得实实在在成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行动。各单位各有关部门要成立工作专班,统筹推动本辖区、本行业领域专项行动,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重大问题、亲自协调重点环节、亲自督办重要任务。城区安委办将适时组织开展抽查检查。

(三)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单位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强化协调配合,完善信息共享、联合执法、联合惩戒等工作机制,合力推动专项行动工作深入开展。专项行动要奔着“重大事故隐患”去,针对长期存在、反复产生的事故隐患和风险,建立重点风险联合管控和难点隐患联合治理机制,实现排查一批,治理一批,管控一批的目标。要坚持严格执法和指导服务相结合,组织行业专家等力量参与,采取暗查暗访、交叉互检等方式,开展执法与服务,积极帮助企业查隐患、解难题。城区安委办将建立“月调度、定期通报、重点督办约谈”等工作机制,动态掌握各单位各有关部门排查整治进展情况,确保专项行动如期有效开展。

(四)严格问效问责,推动隐患整改落实。城区安委办将对辖区专项行动落实情况的督促督导,并把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推动工作任务和工作责任落实。要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对重大隐患该发现而未发现、该盯住整改而未盯住,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真正做到“四不放过”,推动真查问题、查真问题,确保整改到位、隐患消除。

联系人:雷宇、李春生,联系电话:*******,邮箱:aj*******@163.com

附件:1.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检查要点表

2.《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管理类检查表

3.《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行业类检查表

4.《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专项类检查表


附件1

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检查要点表


企业名称:

(盖章)

企业负责人: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方式

是否存

在问题

主要问题描述

1

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领导班子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专项行动,学习研究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

1.查阅会议通知、签到表或主要负责人发言材料;

2.查阅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学习资料。


2

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召开全员动员部署会议。专项行动期间,每月至少召开1次专项行动推进会。

1.查阅企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查阅动员部署会议通知、签到表或主要负责人发言材料;

3.查阅专项行动推进会会议通知、签到表或发言材料。


3

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对标对表自查自改,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清单,对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实行闭环管理。

1.查阅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排查治理记录;

2.查阅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清单,未能立即整改的隐患是否明确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

3.现场抽查企业重点环节、部位、设备设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4

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和企业职工大会或职代会报告。

1.查阅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明确责任、机制、程序、方法、资金等要求。

2.查阅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清单,是否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的事项、内容和频次。

3.查阅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是否规范健全,“双报告”记录。


5

专项行动期间,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要带队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至少开展1次检查(金属冶炼企业每月至少1次)。

查阅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检查记录。


6

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定和落实情况全面自查自纠。

1.查阅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自查自纠记录。

2.查阅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覆盖所有负责人、部门和岗位(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是否明确考核标准和监督考核机制。

3.查阅按照考核标准和监督考核机制,开展责任制考核的记录。


7

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企业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本次专项行动工作清单。

查阅企业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本次专项行动工作清单。


8

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足配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1.查阅企业人员情况登记表,了解掌握企业从业人员数量。

2.查阅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关佐证文件资料。

3.查阅安全管理人员专业背景和从业经历。


9

企业主要负责人深刻吸取近期区外违规动火引发的重特大事故和区内有限空间违规作业引发的较大事故教训,组织开展1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并组织排查整治本企业同类事故隐患。

1.查阅警示教育活动通知、签到表或主要负责人发言材料;

2.查阅典型事故案例学习材料;

3.查阅排查整治同类事故隐患记录;

4.现场抽查企业同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0

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专项排查整治。

1.查阅危险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及作业审批表;

2.询问有关负责人、一线员工掌握岗位职责、安全操作规程情况,询问现场监护人员安全措施检查和作业过程监督情况;

3.企业组织对危险作业相关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记录;

4.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有效性,现场核查特种作业岗位是否配备符合资质人员。


11

企业主要负责人针对本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和场所外包外租(包括委托、合作等类似方式)情况组织开展1次全面排查。

  1. 查阅企业外包外租项目管理制度;
  2. 查阅定期对外包外租项目开展安全检查记录,及督促外包外租项目安全问题整改记录;

3.查阅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都承包、租赁合同。


12

企业主要负责人针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组织开展1次全面排查。

1.查阅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2.查阅企业新进场从业人员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记录。



13

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高危行业领域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1.查阅企业应急预案及演练计划;

2.查阅企业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

3.询问相关员工掌握岗位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情况,询问一线员工是否熟知安全逃生出口(或避灾路线)。



附件2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管理类检查表


企业名称:

(盖章)

企业负责人: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序号

重大事故隐患

判定情形

是否存

在问题

主要问题描述

1

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1)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免除或者转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

(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协议、合同中的要求,定期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安全问题未督促整改。


2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1)企业使用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2)企业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3)企业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有效期或者到期未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3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之日起6个月后,未经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附件3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行业类检查表


企业名称:

(盖章)

企业负责人: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序号

重大事故隐患

判定情形

是否存

在问题

主要问题描述

冶金企业

1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钢铁水罐冷(热)修工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1)炼钢厂、铁合金厂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行走区域的正下方地坪区域。

(2)炼钢厂、铁合金厂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距离吊运工艺极限边界50米以内的地坪区域。

(3)炼钢厂位于车间架空层平台的转炉操作室,其面向铁水吊运侧未采用实体墙完全封闭。

(4)炼钢厂架空层平台的AOD炉、VD炉、VOD炉的操作室,其面向铁水、钢水吊运侧未采用实体墙完全封闭的外墙,在铁水罐、钢水罐吊运跨靠近熔融金属吊运侧的立柱边线以内。

(5)炼钢厂连铸流程采用钢水罐水平连浇车或者钢包回转台单跨布置的连铸平台操作室,其面向钢水、液渣吊运侧未采用实体墙完全封闭的外墙,在连铸平台靠近熔融金属吊运侧的立柱边线以内。

(6)炼钢厂钢水罐冷(热)修工位、铁水罐冷修工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行走区域的正下方地坪区域内,或者设置在吊运跨纵向最两端时,未满足安全防护要求。


2

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和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1)生产期间炉前出铁场内距离高炉主沟、铁沟边沿3米以内区域,存在积水。

(2)生产期间炼钢渣跨、铁水预处理、转炉、电弧炉、感应炉、精炼炉、连铸、矿热炉的炉前作业平台和炉下事故坑、渣坑,以及厂房内的熔融金属吊运通道和厂房内的地面运输通道,存在积水。

(3)生产期间炼钢钢锭浇注坑内、浇注车运行轨道区域内,存在积水。

除外情形(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生产期间炉前出铁场内距离高炉主沟、铁沟边沿3米以内区域潮湿。

(2)生产期间炼钢渣跨、铁水预处理、转炉、电弧炉、感应炉、精炼炉、连铸、矿热炉的炉前作业平台和炉下事故坑、渣坑,以及厂房内的熔融金属吊运通道和厂房内的地面运输通道潮湿。

(3)生产期间用于收集(外排)检修和设备故障漏水以及工艺冷却水的排水沟(槽)内积水保持流动状态。

(4)生产期间炼钢渣跨闷渣和电弧炉炉下热泼渣的排水沟(井)内积水保持流动状态。


3

炼钢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槽)、中间罐溢流坑(槽)、漏钢回转溜槽,或者模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坑、槽)的。

(1)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槽)、中间罐溢流坑(槽)、漏钢回转溜槽。

(2)漏钢回转溜槽未按要求设置或者维护。

(3)中间罐漏钢坑(槽)的应急储存容量小于中间罐满罐容量。

(4)钢锭模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槽、坑)。

注:钢锭浇注坑不得作为事故坑。

(5)连铸事故钢水罐或者钢锭模铸事故钢水罐(坑、槽)的应急储存容量小于钢水罐满罐容量。

除外情形(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使用钢水罐水平连浇车的连铸工艺,未设置漏钢回转溜槽。

(2)使用钢水罐水平连浇车的连铸工艺,其事故钢水罐设置在连铸平台下方的车间内零米地面。


4

转炉、电弧炉、AOD炉、LF炉、RH炉、VOD炉等炼钢炉的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等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副)枪自动提升、电极自动断电和升起装置联锁的

(1)转炉、AOD炉的氧枪自动升起未与氧枪氧气压力、冷却水进水流量、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联锁;水冷副枪自动升起未与副枪冷却水进水流量、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联锁;炉体倾动未与水冷氧枪或者副枪的进出水流量差联锁。

(2)LF炉的水冷钢包盖,电弧炉水冷炉壁、水冷炉盖、水冷氧气顶枪、竖井水冷件,Consteel炉连接小车水套,未设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报警装置未与电极自动断电和升起联锁。

(3)电弧炉水冷氧气顶枪的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顶枪自动提升和停止供氧联锁。

(4)VOD、CAS-OB、IR-UT、RH-KTB等精炼炉的水冷氧枪未设置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报警装置未与氧枪自动提升和停止供氧联锁。

除外情形(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使用雾化水(压缩空气和水的混合物)冷却工艺,且设有雾化水循环供水水箱和实时监测水箱内水位差的电弧炉,未设置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


5

高炉生产期间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的最高工作压力,或者炉顶工作压力监测装置未与炉顶放散阀联锁,或者炉顶放散阀的联锁放散压力设定值超过设备设计压力值的。

(1)生产期间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的最高工作压力设计值。

(2)生产期间炉顶放散阀未与炉顶工作压力联锁。

(3)生产期间炉顶放散阀的联锁放散压力设定值,超过设备设计压力值。

(4)炉顶放散阀阀盖拴拉固定。

除外情形(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单座高炉的炉顶放散阀数量大于等于3个,生产期间至少有2个炉顶放散阀与炉顶工作压力联锁。


6

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附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的。

(1)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附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2)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3)在本项明确的6类人员聚集场所、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设置的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实时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

除外情形(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内部设置的无其他出入口、窗户的6类人员聚集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2)本项判定情形(1)明确的设施现场采取无人值守操作时,无人值守区域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3)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24小时有人值守操作室内的报警装置实时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


7

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加压机、烘烤器等设施,以及进入车间前的煤气管道未安装隔断装置的。

(1)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加压机、烘烤器等煤气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隔断装置。

(2)进入车间前的入口煤气管道,未设置隔断装置。

除外情形(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转炉煤气净化系统负压工况的电除尘器进出口煤气管道未设置隔断装置。

(2)直径小于100毫米的煤气管道采用切断装置和盲板组合式隔断装置时,未在堵盲板处设置撑铁。


8

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

(1)正压煤气输配管道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3060mmH2O)。

(2)同一煤气输配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

(3)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

(4)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

除外情形(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煤气柜柜底、柜体和转炉煤气柜后电除尘器底部的水封式排水器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3060mmH2O)。

(2)煤气抽气机进出口管道隔断装置两侧的正负压工况排液管共用水封井(罐)。


有色企业

1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设置在吊运跨正下方地坪区域内。

(2)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6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吊运跨地坪区域纵向最两端时未满足安全防护要求。

(3)生产工艺需要熔融金属罐(包、盆)进入厂房架空层平台时,平台上操作室面向熔融金属吊运侧未采用实体墙完全封闭的外墙,在吊运跨靠近熔融金属吊运侧的立柱边线以内。


2

生产期间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的。

(1)生产期间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炉前作业平台、炉基区域存在非生产性积水。

(2)生产期间厂房内熔融金属吊运通道和厂房内地面运输通道存在积水。

除外情形(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生产期间事故坑、炉下渣坑、炉前作业平台、炉基区域潮湿。

(2)生产期间设置在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用于收集(外排)检修和设备故障漏水以及工艺冷却水的排水沟(槽)内积水保持流动状态。

(3)生产期间厂房内的熔渣、液渣缓冷场地存在积水。


3

熔融金属铸造环节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倾动式熔炼炉、倾动式保温炉、倾动式熔保一体炉、带保温炉的固定式熔炼炉除外)。

(1)熔融金属深井铸造工艺的熔炼炉、保温炉、浇铸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2)熔融金属深井铸造工艺的固定式浇铸炉应急储存设施容量小于炉体额定装料量;多台固定式浇铸炉共用应急储存设施时,应急储存设施容量小于最大单炉炉体额定装料量。。

除外情形(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倾动式熔炼炉、倾动式保温炉、倾动式熔保一体炉,以及带保温炉的固定式熔炼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4

采用水冷冷却的冶炼炉窑、铸造机(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除外)、加热炉未设置应急水源的。

(1)采用水冷冷却的熔融金属冶炼炉窑、加热炉、铸造机未设置高位水塔(箱、池)、事故供水泵等应急供水设施。

(2)应急供水设施未设置应急电源。

除外情形(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未设置应急供水设施,或者应急供水设施未设置应急电源。


5

熔融金属冶炼炉窑的闭路循环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开路水冷元件未设置进水流量、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监测开路水冷元件出水温度的。

(1)熔融金属冶炼、熔炼、精炼炉窑的闭路循环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

(2)熔融金属冶炼、熔炼、精炼炉窑的开路水冷元件未设置进水流量、压力监测报警装置。

(3)未对熔融金属冶炼、熔炼、精炼炉窑的开路水冷元件出水温度进行检测


6

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紧急排放阀、流槽断开装置联锁,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倾动式浇铸炉控制系统联锁的。

(1)结晶器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

(2)结晶器冷却水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警信号,未与快速切断阀或者紧急排放阀联锁。

(3)结晶器冷却水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警信号,未与流槽断开装置联锁。

(4)结晶器冷却水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警信号,未与倾动式浇铸炉的倾动控制系统联锁。


7

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浇铸炉铝液出口流槽、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的。

(1)浇铸炉铝液出口流槽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液位监测报警装置。

(2)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


8

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流槽未设置紧急排放阀,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紧急排放阀联锁的。

(1)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流槽未设置紧急排放阀。

注: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设置断开装置的固定式浇铸炉,其铝液流槽可不设置紧急排放阀。

(2)固定式浇铸炉的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或者断开装置。

(3)固定式浇铸炉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信号,未与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紧急排放阀联锁。


9

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倾动式浇铸炉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浇铸炉倾动控制系统、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联锁的。

(1)倾动式浇铸炉的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或者断开装置。

(2)倾动式浇铸炉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信号,未与快速切断阀或者断开装置联锁。

(3)倾动式浇铸炉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信号,未与倾动控制系统联锁。

(4)液位监测报警装置、紧急排放阀、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未设置应急电源。


10

铝加工深井铸造机钢丝卷扬系统选用非钢芯钢丝绳,或者未落实钢丝绳定期检查、更换制度的。

(1)钢丝卷扬系统选用非钢芯钢丝绳。

(2)未按照钢丝绳定期检查和更换制度要求,对钢丝绳进行定期检查。(注:定期检查周期至少每月1次。)

(3)钢丝绳应报废的仍然继续使用。


11

可能发生一氧化碳、砷化氢、氯气、硫化氢等4种有毒气体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或者未对可能有砷化氢气体的场所和部位采取同等效果的检测措施的。

(1)可能发生一氧化碳、砷化氢、氯气、硫化氢气体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2)本项明确的可能发生一氧化碳、砷化氢、氯气、硫化氢4种气体泄漏、积聚场所和部位的固定式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实时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

(3)可能出现砷化氢气体泄漏、积聚且未设置固定式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的场所和部位,未使用溴化汞(氯化汞)试纸检测砷化氢气体浓度。

除外情形(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可能发生砷化氢气体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使用溴化汞(氯化汞)试纸检测砷化氢气体浓度。


12

使用煤气(天然气)并强制送风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1)使用煤气(天然气)并采用强制送风燃烧装置的煤气(天然气)入口总管道,未设置止回装置或者紧急自动切断装置。

(2)使用煤气(天然气)单体燃气设备的入口总管道紧急自动切断装置,未与燃气入口总管道低压监测装置联锁。


13

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

(1)正压煤气输配管道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3060mmH2O)。

(2)同一煤气输配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

(3)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

除外情形(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煤气柜柜底水封式排水器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3060mmH2O)。

(2)煤气抽气机进出口管道隔断装置两侧的正负压工况排液管共用水封井(罐)。


建材企业

1

煤磨袋式收尘器、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的。

(1)煤磨袋式收尘器的灰斗或者进、出风口未设置温度监测报警装置。

(2)煤粉仓锥体未设置温度监测报警装置。

(3)煤磨袋式收尘器出风口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4)煤粉仓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5)煤磨袋式收尘器或者煤粉仓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或者气体灭火装置未同时设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


2

筒型储库人工清库作业未落实清库方案中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1)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未制定清库方案。

(2)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方案缺少防止高处坠落、坍塌、掩埋窒息等事故的安全措施。

(3)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时未落实防止高处坠落、坍塌、掩埋窒息等事故的安全措施。


3

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储库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装置联锁的。

(1)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库库顶最高处未设置能够监测乙炔气体浓度的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2)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库未设置事故通风装置。

(3)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库固定式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装置联锁。


4

进入筒型储库、焙烧窑、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竖炉、篦冷机、磨机、破碎机前,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和涌入的物料、高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隔离措施,或者未落实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1)进入筒型储库、篦冷机、磨机、破碎机内作业时,未在配电室切断设备电源并上锁、挂牌。

(2)进入筒型储库、焙烧窑、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竖炉、篦冷机、磨机等作业时,未关闭防止物料涌入、高温或有毒有害气体进入的阀门、闸板,并断电、上锁、挂牌。

(3)筒型储库、焙烧窑、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竖炉、篦冷机内作业时,未采取防止作业面上方物料坍塌伤人措施,或者未落实防止高处坠落措施。


5

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1)采用预混、部分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的燃气总管未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

(2)采用预混、部分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紧急自动切断阀。

(3)采用预混、部分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燃气总管的紧急自动切断阀未与压力监测报警装置联锁。

除外情形(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采用扩散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


6

制氢站、氮氢保护气体配气间、燃气配气间等3类场所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的。

(1)制氢站、氮氢保护气体配气间未设置能够监测氢气浓度的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2)燃气配气间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7

电熔制品电炉的水冷设备失效的。

电熔制品电炉的水冷设备漏水。


8

玻璃窑炉、玻璃锡槽等设备未设置水冷和风冷保护系统的监测报警装置的。

(1)玻璃窑炉、玻璃锡槽的水冷设备进水总管未设置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也未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

(2)玻璃窑炉的前脸水包,玻璃锡槽的锡液冷却水包、唇砖水包等水冷设备未设置出水温度监测报警。

(3)玻璃窑炉的池壁风机、钢碹碴风机、L吊墙风机、玻璃锡槽的槽底风机等风冷保护设备未设置停机报警装置。


机械企业

1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5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或者浇注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的正下方地坪区域内。

(2)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设置在熔融金属浇注跨的正下方地坪区域内。

(3)位于熔融金属吊运架空层平台下方,在吊运跨或者浇注跨两侧立柱边界以内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面向熔融金属吊运一侧,未采取实体墙完全封闭的。


2

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

(1)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2)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应急储存设施容积小于炉体最大容量。

(3)两台或者两台以上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共用应急储存设施,其容量小于各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炉体容量之和。

除外情形(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有色合金铸造用机边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3

生产期间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炉底、炉坑和事故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和熔融金属转运通道等8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1)生产期间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炉底、炉坑,事故坑内部,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存在积水。

(2)生产期间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存在积水。

(3)生产期间熔融金属转运通道正下方平面及其周边3米区域内存在积水。

(4)在架空层通过固定轨道转运熔融金属时,架空层表面存在积水。

除外情形(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生产期间事故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和熔融金属转运通道潮湿。

(2)生产期间设置在熔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用于收集、外排检修和设备故障漏水以及工艺冷却水的排水沟 (槽)内积水保持流动状态


4

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的。

(1)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出水温度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系统联锁。

(2)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系统联锁。

(3)用于压铸机模温控制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出水温度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输送控制系统联锁。

(4)用于压铸机模温控制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等效的测漏报警装置,如水压监测报警装置),或者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等效的测漏报警装置,如水压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输送控制系统联锁。

(5)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出水温度监测报警装置未与氧气输送控制系统联锁。

(6)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未与氧气输送控制系统联锁。

除外情形(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有色合金铸造用机边熔保一体炉,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

(2)用于非镁合金压铸且锁模力小于2000吨(含)、开合模区域设有安全门或者安全挡板的压铸机,用于模温控制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输送控制系统联锁。


5

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或者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

(1)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

(2)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的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

(3)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


6

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地面时,未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周边密闭或者半密闭空间内积聚措施的。

(1)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地面时,未采取机械通风等措施防止可燃气体在密闭空间或者半密闭空间内积聚。

(2)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地面时,未采取隔离、封堵等措施防止可燃气体逸散到周边密闭或者半密闭空间内。


7

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1)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

(2)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通风设施。

(3)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的通风换气次数小于15次/小时。


轻工企业

1

食品制造企业烘制、油炸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的。

(1)食品制造企业烘制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

(2)食品制造企业油炸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


2

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未设置固定式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通风设施联锁的。

(1)白酒生产企业的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未设置固定式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2)白酒生产企业的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未设置机械通风设施。

(3)白酒生产企业的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固定式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通风设施联锁。

除外情形(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制(酿)酒车间用于临时储存或者中转的酒库;半敞开式酒库。


3

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蒸气、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的。

(1)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蒸气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

(2)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


4

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1)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采用预混、部分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

(2)燃气窑炉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紧急自动切断装置。

(3)燃气总管的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

除外情形(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采用扩散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


5

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窑炉的冷却保护系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的。

(1)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窑炉未设置冷却保护系统。

(2)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窑炉使用水冷保护系统的,进水总管未设置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也未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

(3)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窑炉使用风冷保护系统的,未设置风机停机监测报警装置。


6

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1)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

(2)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通风设施。

(3)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的通风换气次数小于15次/小时。


7

锂离子电池储存仓库未对故障电池采取有效物理隔离措施的。

锂离子电池储存仓库存放故障电池时,未对故障电池采取物理隔离措施。


纺织企业

1

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未与生产加工等人员聚集场所隔开或者单独设置的。

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未与生产加工等人员聚集场所隔开或者单独设置。


2

保险粉、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或者保险粉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1)保险粉、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

(2)保险粉露天堆放。

(3)储存保险粉的室内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烟草企业

1

熏蒸作业场所未配备磷化氢气体浓度监测报警仪器,或者未配备防毒面具,或者熏蒸杀虫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熏蒸作业场所的。

(1)熏蒸作业时,未配备和使用磷化氢气体浓度监测报警仪器。

(2)熏蒸施药、检查、散气作业时,未配备和使用与磷化氢气体性质相匹配的防毒面具。

(3)熏蒸施药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熏蒸作业场所。


2

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二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设施联锁的。

(1)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二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2)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事故通风设施。

(3)固定式二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设施联锁。



附件4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专项类检查表


企业名称:

(盖章)

企业负责人: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


序号

重大事故隐患

判定情形

是否存

在问题

主要问题描述

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砖混、砖木、砖拱等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

(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置了可能存在人员聚集的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


2

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1)混合后可能发生加剧爆炸危险反应的不同类别粉尘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含蒸气)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3)两栋或者两栋以上独立的建(构)筑物内产尘点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4)同一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的产尘点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5)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通过除尘管道、出风管、风机相联通。

除外情形(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因生产工艺原因,同一部位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性气体共生、伴生。

(2)工贸企业中因谷物磨制、淀粉和饲料加工等生产工艺需要,除尘系统纵向跨越不同防火分区但按工艺流程独立设置的。

(3)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设置了锁气卸灰装置通过输灰管道互相联通的。

(4)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风机后共用一个排气烟囱的。


3

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1)干式除尘系统除尘器箱体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2)干式除尘系统仅采用观察窗、清扫孔、检修孔作为泄爆措施。

(3)干式除尘系统采取气体惰化措施时,未采取氧含量在线监测报警措施。

(4)干式除尘系统采取抑爆措施时,抑爆装置所使用的抑爆剂不适用于所处理的粉尘。

除外情形(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设置在生产设备设施本体上的除尘装置。

(2)喷砂机、抛丸机、静电喷涂工艺专门用于固、气分离,收集喷砂、钢丸、静电喷涂粉的旋风除尘器。

(3)已采取控爆措施的两级及以上干式除尘系统,用于收集较大颗粒粉尘的一级旋风除尘器。


4

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1)铝、镁、锌、钛等金属或者金属合金产生的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

(2)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在风机与除尘器箱体之间采取火花探测及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5

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1)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

(2)除尘系统采用砖混或者混凝土砌筑的干式巷道作为除尘风道。

除外情形(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纺织企业采用的除尘地沟。


6

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

(1)铝、镁、锌、钛等金属或者金属合金产生的可燃性粉尘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2)木质粉尘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7

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1)被划分为20区的除尘器、收尘仓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未采用适用的粉尘防爆型电气设备。

(2)20区防爆电气线路安装不符合防爆要求。


8

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1)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

(2)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


9

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1)铝粉、镁粉、铝镁合金粉等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

(2)铝粉、镁粉、铝镁合金粉等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10

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未制定粉尘清理制度,或者未按照清理制度要求及时清理粉尘,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


使用液氨制冷的工贸企业

1

包装、分割、产品整理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

(2)氨直接蒸发制冷的冷藏库、穿堂、封闭站台,作为加工、分拣、包装作业场所进行使用。


2

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或者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的。

(1)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

(2)快速冻结装置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但是单独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

1

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未对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也未在有限空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

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1)有限空间作业前,未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

(2)有限空间作业前,未进行通风和气体浓度检测,或者在有毒气体浓度检测不合格的情况下开展有限空间作业。

(3)有限空间作业现场未设置专门的监护人员,或者监护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参与有限空间作业,或者监护人员未全程监护。



注:1.附件2-4中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使用,失效或者无效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冶金、有色以外的工贸企业中存在炼铁高炉,30吨以上的炼钢转炉、炼钢电弧炉、钢水精炼炉的,相关要求按照附件3中冶金企业的第1、2、4、5、6、7、8项执行;

3.有色以外的工贸企业中存在深井铸造工艺的,相关要求按照附件3中有色企业第3、6、7、8、9、10项执行。




(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南宁市青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5月18日印发


关联文件:

来源:南宁市青秀区应急管理局 作者:南宁市青秀区应急管理局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实施方案 隐患 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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