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讷财采投处〔2023〕1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讷财采投处〔2023〕1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讷财采投处〔2023〕1号
投 诉 人:哈尔滨博新经贸有限公司
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大道110号
被投诉人1:讷河市乡村振兴局
地 址:讷河市碧水林园一号楼
被投诉人2:世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华园小区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讷河市乡村振兴局2023年农业农村大垄密植机械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jgc[GK]********)包1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一)中标单位虚假应标。(1)中标企业混淆产品系列和产品型号的概念,用 PUMA2204、PUMA2404轮式拖拉机的产品彩页作为中标产品2204和2404拖拉机技术参数的证明文件,按照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中标单位属于虚假应标,投标无效。(2)中标企业投供的技术参数与黑龙江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报告中各产品的鉴定结合不一致,依据中标产品黑龙江省农业机械检验报告和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公示的“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换证有关信息”可以证明,中标单位中标产品中有多达6项负偏离,负偏离项目如下:中标产品负偏离清单序号 附表分项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鉴定结论 证明资料说明 1 附表一 3、额定转速(r/min):≥2200 2000 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换证有关信息,第3页;2附表一4、缸数/排量/进气方式:6缸/8升以上/涡轮增压 中冷 水冷 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换证有关信息,第3页;3附表一16、最小使用质量 (kg):≥***** *****kg 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换证有关信息,第2页和制造商出具的《国四农业机械参数自主变更表》 ;4附表二 6、最大提升力(提升臂末端610mm处)(公斤)≥6700 61.8千牛 (6304公斤) 依据该产品的《检测报告》第 21页 ;5附表二 11、长*宽*高(毫米)≥5700*3000*3100 5500*******3120 依据该产品的《检测报告》第8页;6 附表三 8、最大提升力(公斤):≥7279 61.8千牛 (6304公斤) 依据该产品的《检测报告》第21页。根据招标文件“负偏离不得超过3项”评审标准,中标企业投标无效。(3)中标企业投标文件中产品技术证明文件与农机权威鉴定机构鉴定结果不一致,与中标产品制造商2023版的产品彩页不一致,中标单位若无法证实投标文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那就是承认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属于虚假应标,投标无效。
(二)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1)中标单位投标文件 2204 拖拉机和凯斯 2404拖拉机的技术参数证明项目缺失,投标无效(凯斯PUMA2204和型号PUMA2404型号的技术参数文件不能用来证明中标产品技术参数)。(2)因为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分项报价表规格型号和技术证明文件规格型号自相矛盾,不符合招标文件“明确规格型号”的要求,无法通过该项目的符合性审查,按招标文件规定,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的投标单位按无效投标处理。
(三)本项目涉嫌串标。(1)在中标企业投标文件中出现型号不一致、技术参数证明文件数据不一致的情况下,技术得分65.86分,满分68分,说明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开展独立评审;(2)招标预算*******元,中标金额*******,节支率低到3.3‰,中标企业利润在90-110 万之间,没有必中的把握,哪里来的底气报价上预留大额利润,报价几乎一分不让。(3)我公司质疑内容涉及多项评审事项,招标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提出答复意见,然后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管复意见答复我方。但从质疑答复的内容可以看出,采购方并未对我方质疑事项进行全方位的、专业性的论证,完全站在中标单位的立场否定我方质疑,答复中充满着包庇与偏袒,多处违反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并就中标产品型号及参数向凯斯纽荷兰工业(哈尔滨)机械有限公司进行了函证,经核实: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查证:
(1)齐齐哈尔名凯农机有限公司投标的轮式拖拉机2204 和2404 是根据鉴定大纲要求命名的产品型号名称,体现于鉴定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中,Puma 是这款拖拉机产品的系列名称,Puma2204 和 Puma2404 是凯斯纽荷兰工业(哈尔滨)机械有限公司结合拖拉机系列名称和拖拉机鉴定名称后的商业宣传名称。中标单位不属于虚假应标,投标有效。据此,该部分投诉事项不成立。
(2)投诉人未对2附表一4、缸数/排量/进气方式:6缸/8升以上/涡轮增压 中冷 水冷 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换证有关信息,第3页;4附表二 6、最大提升力(提升臂末端610mm处)(公斤)≥6700 61.8千牛 (6304公斤) 依据该产品的《检测报告》第 21页 ;6 附表三 8、最大提升力(公斤):≥7279 61.8千牛 (6304公斤) 依据该产品的《检测报告》第21页,问题进行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的规定,该部分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本机关依然进行了核实,招标文件附表一拖拉机要求“4、缸数/排量/进气方式:6缸/8升以上/涡轮增压中冷”,齐齐哈尔名凯农机有限公司投标产品3104拖拉机缸数/排量/进气方式:6缸/8.7升/涡轮增压中冷,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你公司提到的水冷是发动机冷却方式而非进气方式;招标文件附表二拖拉机“6、最大提升力(提升臂末端610mm处)(公斤)≥6700 ”,齐齐哈尔名凯农机有限公司投标产品2204拖拉机最大提升力(提升臂末端610mm处)(公斤)≥6700,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招标文件附表三拖拉机“8、最大提升力(公斤):≥7279 ”,齐齐哈尔名凯农机有限公司投标产品2404拖拉机最大提升力(公斤):≥7279,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招标文件附表一拖拉机要求“3.额定转速(r/min):≥2200”,齐齐哈尔名凯农机有限公司投标产品3104拖拉机额定转速(r/min):≥ 2000,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应按招标文件表三详细评审表“每项负偏离扣2分,负偏离不得超过3项”的要求扣除相应的分数。招标文件附表一拖拉机要求“16.最小使用质量 (kg):≥*****”,齐齐哈尔名凯农机有限公司投标产品3104拖拉机最小使用质量 (kg):≥*****,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在本项目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已对此项负偏离扣除了相应的分数。据此,该部分投诉事项成立。
招标文件附表二拖拉机要求“11.长*宽*高(毫米)≥5700*3000*3100”,齐齐哈尔名凯农机有限公司投标产品2204拖拉机长*宽*高(毫米)≥5740*3085*3120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据此,该部分投诉事项不成立。
(3)经核查,齐齐哈尔名凯农机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提供材料是真实的,不存在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谋取中标的行为,投标有效。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查证:
(1)关于齐齐哈尔名凯农机有限公司投标的产品型号及参数在关于投诉事项(一)中已阐述,齐齐哈尔名凯农机有限公司投标产品是凯斯纽荷兰工业(哈尔滨)机械有限公司生产,产品参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经核查,齐齐哈尔名凯农机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规格型号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组成合理合法,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未发现该项目评审专家存在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情形。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经查证:
(1)齐齐哈尔名凯农机有限公司投标的产品型号及参数在关于投诉事项(一)中已阐述,评标委员会是按照齐齐哈尔名凯农机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评审,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存在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开展独立评审的情形。
(2)该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招标预算已经过评审,预算价格科学合理。经核查,本机关未发现投标人有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串通投标的情形。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3)经核查,你公司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后,采购人组织相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质疑问题进行了答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一)部分不成立。该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驳回投诉。
(二)投诉事项(一)部分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该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驳回投诉。
(三)投诉事项(一)部分成立的,扣除相应分数后,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四)投诉事项(二)(三)不成立。该投诉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讷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讷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讷河市财政局
2023年5月18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讷河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3年5月19日
共印5份
标签: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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