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鼓楼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消防行政执法委托执法的公告
徐州市鼓楼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消防行政执法委托执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对有关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现将行使的部分消防监督行政执法处罚权委托给徐州市鼓楼区黄楼街道办事处。为明确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的权利与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了委托书,特此公告。
一、委托执法范围、委托执法权限
(一)委托执法范围。受委托单位按照行政执法委托书,可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个人等进行消防监督执法。
(二)委托执法权限。受委托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徐州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等(具体委托执法事项详见附件),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履行下列执法职权:
现场处理权: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按照委托权限范围,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实施适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
二、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机关
1.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2.定期组织受委托组织的执法人员学习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及时帮助指导和解决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3.向受委托组织提供统一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规范执法文书编号。
4.及时制止和纠正已发现的受委托组织违法或不当行使的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对受委托组织严重违法实施所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委托机关有权终止委托协议。
(二)受委托组织
1.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受委托机关委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2.加强对所属执法人员的培训,确保每个执法人员依法取得执法资格,并做到持证执法。
3.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并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4.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执法过程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过程记录,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5.主动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和指导。按要求定期向委托机关报送行政执法报表,按期及时、准确真实汇报执法情况。
6.严格依法行政,并依法对因行政不当、违法执法、超委托范围和权限执法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三、委托期限
从2023年5月10日起至2024年5月9日,期满需继续委托的,应重新签订委托书,若因上级安排和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需要终止委托的,应终止委托。
特此公告。
附件:
徐州市鼓楼区消防委托执法事项目录
(共18项)
序号 | 法律条款 |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 备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1 | 第六十条 |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 | |
2 |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 ||
3 |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 ||
4 |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 ||
5 |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 ||
6 |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
7 | 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 ||
1 | 第六十一条 |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 |
2 |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
1 | 第六十六条 |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 |
《徐州市消防条例》 | |||
1 | 第四十七条 |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 |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
1 | 第四十七条 | 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 | |
2 | 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 | ||
3 | 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 | ||
4 | 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 | ||
5 | 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 ||
6 | 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 | ||
7 |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 | ||
备注:高层住宅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高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包括宿舍建筑、公寓建筑、办公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商业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交通建筑、旅游建筑、通信建筑等。 |
标签: 消防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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