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附属实验小学章程(2023修订稿)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附属实验小学章程(2023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全称:南京信息工程大学附属实验小学,简 称:南信大附小。网址:http://www.xdjy.cn。学校两个校区,杨庄校区位于南京市江北新区大厂街道杨庄南村29号,晓山校区位于葛塘街道葛盘路112号。

第三条 本校由南京市江北新区管委会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6年制教育的全日制小学,由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领导,并任命校长及其班子成员。学校的性质:全民事业单位。

第四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和加强党对中小学校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使命:以情感、智慧和精神的力量,全力发展教师与学生,全心追求优秀与幸福。以世界眼光,国际标准,中国特色为目标,努力创建“安全校园”“澄心校园”“文明校园”。

第六条 校训:从心出发,做最好的自己。校风:尊重、智 慧、共享、卓越。教风:潜心善教,德高学范。学风:用心善学, 乐思行美。

第七条 学校招生对象:学区内的6周岁儿童。招生规模:12 轨。重大仪式、活动:十岁成长仪式,“国家公祭日”纪念活动。

第八条 办学特色:云心气象,成学于心。 通过学校气象科普教育以及心理教育特色文化熏陶,使得学生热爱气象、热爱学习、热爱生活,激发多元智能、促进智慧生长,始终保持积极、健康、阳光的“正能量”, 纯净、纯明的心态,成为有恒心、 有信心、有责任的未来人才。

第二章 领导体制及组织机构

第九条 党组织是党在学校中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负责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 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学校要提高 党、工、团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待遇,加强党组织对关工委、退教委、女工委、师德等工作领导。

第十条 领导体制

1.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设立中共南信大附小总支部委员会,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党组织书记切实履行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领域的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

2.中共南信大附小总支部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各项任务完成,切实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3.学校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4.校长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德育、教师发展、后勤等具体工作。校级领导由上级行政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任命。

第十一条 组织结构

学校设置党政办公室协助党政领导处理日常事务,负责校内各部门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人事、文书、接待等工作。党政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十二条 决策机制

1.中共南信大附小总支部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总支委会”)是学校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详见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

2.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详见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3.学校党组织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组织书记与校长充分沟通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涉及干部工作的方案,在提交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当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三条 监督机制

1.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2.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3.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通过党务公开栏、校务公开栏张贴、公众号、官网发布等途径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家长了解学生学业成绩、在校表现等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学校党政领导、教师代表、家长和社区(社会)代表及社会热心教育人士等多方人员组成的校务委员会,参与负责制定、审议学校章程等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工会是党领导广大教职工的群众性组织,是 党联系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也是维护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组织。学校工会要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法律法规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的权利。定期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重大事项。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学校在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的审批同意后设置四部一办,分别:教学评估指导部、教育研究开发部、学生成长部、保障服务部、综合办,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中层干部从事行政工作,享受一定的职务津贴,并实行轮岗制。每个级部都设置级部主任,享受并适度提高政治待遇和职务津贴。

第十八条 学校要健全课程体系,开齐开足课程,强化国家 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等有效管理;要规范课程实施,创新活动课程,丰富社团活动,开展特色活动;要加强质量监控,强化校本研修,优化教学过程,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开展“先进教研组”“优秀教研组长”、“优秀备课组长”评选;开展“卓越奖”、“奋进奖”教师评选。

第十九条 学校要充分发挥教育科研“学习、引领、指导、 服务”等职能,研发部要做好学校整体工作设计的引领工作,将规划课题、前瞻教改项目、特色文化项目的研究有机整合,形成学校特色,加强对研究组核心成员的考核与奖励,开展骨干教师评选;邀请专家指导教师,从课题、论文等方面提升教育教学科研能力,做好各级各类科研业务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 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依法接受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教育督导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以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主动接受责任督学及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生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少先队要以贯彻落实党中央对少先队的总要求,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大力加强队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努力创建“优秀中小队集体”,开展“文明班级”“优秀中队辅导员(班主任)”“优秀少先 队员”评选。创设“书香校园”的读书氛围,开展“书香班级”、“书香家庭”评选。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规定,落实招生入学方案,公开范围、程序、时间、结果,保障 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助学金;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学生 学籍管理规定,全面规范管理新生入学、学籍建立、转学、休学 复学、评价奖惩、毕业升学。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坚持多元评价,注重 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的“双减”政策,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提高作业管理水平和课后服务水平。开展手机管理、睡眠管理、课外读物、作业管理、体质健康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学校对随班就读的学生加强教育和引导,全面推进融合教育的开展,力求面向每一个学生。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核定的编制数额、岗 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职务晋升、绩效分配、奖励发放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对学校 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 还应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 科学技术教育;关心、爱护全体学生。

第三十五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适当提高班主任津贴。

第三十六条 学校要深化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完善师德考评机制,打造一支“师德高尚、师能精湛”的新时代好教师队伍,提升教育满意度。开展“澄心美教师”“优秀教师”“文明办公室”评选。学校要创设“书香校园”的读书氛围,开展“读书标兵”评选。

第五章家委会制度等育人体系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 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深化家校合作,形成教育合力;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 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成立家长委员会,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发挥职能作用,协助调解校、班、家长之间的各种问题,促进家校共育,共建班级文化,学校文化。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配合社区有条件地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四十条 学校有计划地组织安排对外合作交流活动,依托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等大学及科研机构,不断提升出国(境)交流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教师队伍和人才培养的国际化水平。

第六章学校安全管理及保障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安全工作以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办好人民满意教育为宗旨。

第四十二条 安全教育先行,规章制度健全,责任机构落实,防控措施到位,隐患及时排除。

第四十三条 学校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各类安全教育活动,使师生员工熟知安全知识,学会自我保护,培养安全文明规范的行为习惯。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确定牵头机构、落实职责,成立安全和法制办公室,定人、定岗、定责,实行“一岗双责” 、“党政同责”。建立本单位安全管理的工作体系和责任体系,建立应急管理运行机制。

第七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四十七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依法向学生收费,学期末向学生家长提供收费结算清单。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大会于2023年3月10日表决通过,并报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备案,备案编号: 。(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如有抵触的,均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相关程序进行。学校原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长室或5名教职工代表联名提议,经校长办公会或校务委员会审议,再经教职工大会2/3 以上人数审议通过,并报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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