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道吾山路(外环线-浏阳大道)道路工程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TRZB
*******招标人:浏阳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天润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 年 九 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8
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18
1.总则18
2.招标文件20
3.投标文件20
4.投标25
5.开标26
6.评标27
7.合同授予27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28
9.纪律和监督28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9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Ⅰ)法)37
1.评标方法35
2.评审标准36
3.评标程序37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77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108
第六章 图 纸108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109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110
投标函部分128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113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15
三、投标保证金117
四、项目管理机构117
五、资格审查资料120
六、无在建项目证明125
七、其他126
八、承 诺 函126
商务标部分129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129
技术标部分130
第 一 章
浏阳市道吾山路(外环线-浏阳大道)道路工程招标公告
招标人特别提示
1、请投标单位认真阅读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仔细查阅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
2、中标单位项目部组成人员在施工期间必须全勤上岗,建设单位、监理公司对项目部组成人员上岗情况严格考勤。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每月出勤均不少于22天,少一天承担违约金2000元,其它关键岗位人员每月出勤均不少于22天,少一天承担违约金1000元,违约金从工程进度款中同期扣除。
3、请投标人在投标时慎重确定项目部组成人员,中标后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部组成人员,监理单位和招标人要求调换的除外,并按相关程序要求办理人员变更。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变更2万元/人次,项目部其他关键人员变更1万元/人次。
4、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中标价的10%,要求在签订合同之前从投标人基本帐户交至专户,
并将履约保证金的10%作为廉政保证金。中标单位应在中标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从其基本账户以转账方式缴入指定的履约保证金专户,(开户行:交通银行浏阳支行户名:浏阳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履约保证金专户 账号:4316 4500 0018 0100 43167)
以此作为发放中标通知书的前提条件和依据。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或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示不良行为记录。 履约保证金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分期退还(不计息),退还时施工单位填报《浏阳市国有投资项目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表》,由监理单位、招标人、浏阳市招投标办出具意见后向招投标办申请退还,由市招投标办和市财政局办结。
5、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后7日历天内必须办理完毕承包人所有报建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和资料(详见合同附件5),如未完成,经发包人催告后,在约定的时间内仍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承包人还需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6、中标单位投标的项目部所有关键岗位人员的信息在建筑信息监管平台登记的同时,项目部所有关键岗位人员证书要求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交存到招标人处,待工程验收合格后退还。
7、中标单位须在项目部配备专职卫生员,配合全市“城乡统筹、环境同治”的检查及关于施工现场环境卫生整治的要求,确保施工工地的卫生和整洁。如在市环境卫生检查中被扣分,发包人将按投标文件规定扣除承包人的环境整治保证金。
8、本项目需要中标人提供融资承诺,承诺的主要内容包括:中标人同意出借0.8亿元现金给招标人。投标之前投标人须向招标人出具0.8亿元银行保函。中标人在中标后5个工作日内(即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与招标人签订融资协议,并将0.8亿元现金汇入由中标人和招标人共同开设的双控账户内,该笔资金专用于该项目。该项目路基工程完成后一个月时间内招标人将该资金一次性归还给中标人。该笔借款在银行产生的存款利息收益由中标人支配,招标人不为该笔借款支付利息。中标后未按要求出借融资资金的其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9、本工程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一旦发现,将严格按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规定进行处罚。同时禁止任何形式的资质挂靠企业参与投标,一经发现任何挂靠行为,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依法严厉打击;所造成的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所有损失与招标人无关。
10、本项目不因工程量的增减而调整清单单价。因甲方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不补偿任何费用。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浏阳市道吾山路(外环线-浏阳大道)道路工程经浏阳市发展和改革局(浏发改投[2015]173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浏阳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建设资金来自招标人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招标人委托湖南天润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就本项目的施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浏阳市道吾山路(外环线-浏阳大道)道路工程
2.2建设地点:浏阳市集里街道办事处境内。
2.3建设规模:道路全长3778米,宽42~60米(其中外环线至燎原路长2622米,宽60米;燎原路至浏阳大道长1156米,宽42米),西至外环线,东至浏阳大道,双向六车道,设计时速60km/h,沥青砼路面,总投资约2.4亿元,包含道路、桥涵、人行道、排水、绿化、交通标志标线等。
2.4质量要求:合格工程,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国家有关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规范、验收标准;
2.5保修要求:国务院2000年279号令规定。
2.6工期要求:390日历天。
2.7计划总投资:约2.4亿元
2.8招标范围:道路全长3778米,宽42~60米(其中外环线至燎原路长2622米,宽60米;燎原路至浏阳大道长1156米,宽42米),西至外环线,东至浏阳大道,双向六车道,设计时速60 km/h,沥青砼路面,总投资约2.4亿元,包含道路、桥涵、人行道、排水、绿化、交通标志标线等,以招标工程量清单为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湖南省外企业按照省住建厅湘建建[2010]136号文件要求须具有有效的入湘施工登记证。
3.2投标人须具备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含)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内;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3本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3.4拟任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市政道路或市政工程或道路与桥梁或公路与桥梁工程专业的高级工程师职称;
3.5拟任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应取得省级及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安全员还应取得省级或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5人)、安全员(5人)、质量员(4人)均应为投标单位职工,以近12个月(2014年9月—2015年8月)的加盖社保机构公章的社保证明为依据。
3.6现场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均需无在建项目,否则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请各投标单位参加投标时自行核实。湖南省外投标单位关键岗位人员有无在建项目情况须经公司工商注册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证明样本见“第八章投标函格式”),开标时提交该证明原件)。开标时对各投标单位关键岗位人员有无在建项目情况进行核查,若经查实有在建项目,则否决其投标。投标单位如因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有在建情况造成了本项目的损失,须全额予以赔偿。
3.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否决其投标。
3.8投标人银行资信等级为AA级及以上
3.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评标办法
本项目评标阶段采用综合评估(Ⅰ)法。
5、本项目资格审查方式为开标后资格审查。
6、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为: 80万元整,由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投标保证金的托管账户。投标保证金具体要求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项规定。
7、招标文件的获取及澄清答疑发布
7.1本工程招标取消投标报名环节,招标文件将在浏阳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网站(www.lyztb.net)发布,文件名为“浏阳市道吾山路(外环线-浏阳大道)道路工程招标文件”,请各投标单位注意查询,符合招标公告资格要求的投标单位均可按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投标。各投标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同时向招标代理公司交纳400元招标文件费用,无论中标与否,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不予退还。
7.2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澄清答疑均采用在浏阳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网站(www.lyztb.net)发布,投标人自行下载。
8、投标文件的递交
8.1开标、投标截止时间:2015年10月12日 上午9:00(北京时间)
8.2开标、投标文件送达地点:浏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浏阳市商会大厦四楼)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至指定地点的或未按规定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8.3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亲自到场参加投标,投标人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湖南省外投标人还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场参加投标,法定代表人确因出国、住院等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并由法定代表人对本项目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即拟任项目负责人)到场。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9、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工程招标公告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浏阳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网、浏阳市人民政府网网站、《湖南日报》、《长沙晚报》、《浏阳日报》上发布。
10、联系方式
招标人:浏阳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浏阳市人民东路60号
联系人:陈女士 联系电话:
****-********代理机构名称:湖南天润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浏阳市双拥路三号水木青华四单元十楼1001室
联 系 人: 程先生吕先生
联系电话:
189*****666 189*****937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 列 内 容
1.1.2招标人名称:浏阳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浏阳市人民东路60号
联 系 人:陈女士
电话:
****-********1.1.3招标代理机构名 称:湖南天润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浏阳市双拥路三号水木青华四单元十楼1001室
联 系 人: 程先生吕先生
联系电话:
189*****666 189*****9371.1.4项目名称浏阳市道吾山路(外环线-浏阳大道)道路工程
1.1.5建设地点浏阳市集里街道办事处境内。
1.2.1资金来源招标人自筹
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1招标范围道路全长3778米,宽42~60米(其中外环线至燎原路长2622米,宽60米;燎原路至浏阳大道长1156米,宽42米),西至外环线,东至浏阳大道,双向六车道,设计时速60KM/H,沥青砼路面,总投资约2.4亿元,包含道路、桥涵、人行道、排水、绿化、交通标志标线等。 以施工图和招标工程量清单为准。
1.3.2计划工期390日历天
1.3.3质量要求合格工程,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国家有关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规范、验收标准。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资质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湖南省外企业按照省住建厅湘建建[2010]136号文件要求须具有有效的入湘施工登记证。
2、投标人须具备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含)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内;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本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4、拟任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市政道路或市政工程或道路与桥梁或公路与桥梁工程专业的高级工程师职称;
5、拟任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应取得省级及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安全员还应取得省级及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均应为投标单位职工,以近12个月(2014年9月—2015年8月)的加盖社保机构公章的社保证明为依据。
6、现场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均需无在建项目,否则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请各投标单位参加投标时自行核实。湖南省外投标单位关键岗位人员有无在建项目情况须经公司工商注册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证明样本见“投标文件格式投标函部分”),开标时提交该证明原件)。开标时对各投标单位关键岗位人员有无在建项目情况进行核查,若经查实有在建项目,则否决其投标。投标单位如因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有在建情况造成了本项目的损失,须全额予以赔偿。
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
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1.9.1踏勘现场不组织
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和提问方式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疑问,必须在2015年9月26日17:00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到LYSZTBB @163.com。邮件内容不得透露投标单位信息。
1.10.3招标人书面澄清和修改的时间和发布方式澄清方式:澄清将于2015年9月28日17:00前以“浏阳市道吾山路(外环线-浏阳大道)道路工程招标答疑纪要”为文件名在浏阳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网站(www.1yztb.net)上发布。
修改文件发布方式: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于2015年9月25日17:00前以“浏阳市道吾山路(外环线-浏阳大道)道路工程招标补充说明”为文件名在浏阳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网站(www.1yztb.net)上发布。
1.11分 包不允许违法分包
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图纸、清单、答疑纪要、补充说明、澄清与修改
2.2.2投标截止时间 2015年10月12日上午9时00分
3.3.1投标有效期 90 天,从投标截止时间算起。
3.4.1投标保证金本工程投标截止之前,投标单位应从投标单位基本账户拨付: 80 万元整。投标保证金至浏阳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投标单位缴款时如遇多标段项目,可一次性缴款,但须注明投标项目名称及所投标段名)。
为保证投标保证金及时到账,请各投标单位提前拨付,必须注明项目名称,如未注明项目名称的,导致投标保证金延期退还等一切后果均由投标人自行负责,并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户 名:浏阳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
账 号:8000 9343 9611 011
开户行:长沙银行联城支行
(本项目实行投标保证金保密制度,浏阳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和长沙银行联诚支行在投标截止前不接受投标保证金缴纳到账情况查询)
3.5.1资格审查资料开标时要求提交的证书及证明材料如下: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4)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证;
(5)项目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
(6)安全员的省级或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员岗位资格证书和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
(7)施工员、质量员的省级或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资格证书;
(8)关键岗位人员近12个月(2014年9月—2015年8月)的加盖社保机构公章的社保缴纳证明;
(9)湖南省外企业由公司工商注册地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无在建工程证明;
(10)湖南省外企业须提供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湘施工登记证》;
(11)投标保证金的转款凭证;
(12)编制投标报价造价工程师的注册造价师证(住建部门);
(1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必须有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且必须授权本项目负责人);
(14)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承诺函;
(15)工程造价委托编制合同书原件(没有造价工程师的投标单位提供)。
(16)投标人银行资信等级证明原件和银行融资担保函原件、融资承诺原件
说明:
(1)以上均为原件,如果因证照年检、年审等原因,不能带至开标现场的,应在开标时间前出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证明原件,并加盖出示证明单位的公章。
(2)投标人应将以上原件装入文件袋内单独提交,原件需列详细清单。
(3)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证书原件按投标人实际配备的施工项目部岗位人员核查,但投标人必须满足本项目建设规模和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最低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未按上述要求参加投标的一律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否决其投标资格。评标委员会对以上证件或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一旦核实有提供虚假证件或资料的做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各投标单位还需提供以上有效投标资格证件复印件两套(除以上要求的投标资格证件外另增加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投标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份并入投标书内(投标函部分),一份开标时单独提交(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1年,(指 2014 年 01 月01日起至2014 年 12 月31日止)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3年,指投标截止时间前36个月内。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3年,指投标截止时间前36个月内。
3.6.3签字和(或)盖章要求(1)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处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2)工程量清单中投标报价汇总表处(见第八章“投标文件商务标格式”)必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印章,并由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必须为住建部门注册造价工程师,其他注册造价工程师无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公章(投标单位自有注册造价师的不需加盖编制单位公章)。没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投标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报价,并且在商务标书中附工程造价编制委托合同书复印件。(以编制投标报价时注册造价工程师经造价管理部门注册所在的执业单位为准,编制单位聘请外单位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但未到造价管理部门办理执业单位变更手续的,不能视为该单位的注册造价工程师)。
(3)投标文件副本可以用签字盖章后的正本复印件。
3.6.4投标文件份数投标函、商务标、技术标文件各正本一份,副本肆份
3.6.5装订要求按照招标文件第3.1.1项规定的投标文件组成内容,投标文件应按以下要求装订:
分册装订,共分3册,分别为:
投标函部分:包括投标函目录的内容;
商务标部分:包括商务标目录的内容;
技术标部分,包括技术标目录的内容;
每册采用全本胶装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提倡双面打印。
4.1.2封套上写明招标人名称:
投标人全称:
投标人的地址: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在2015年 月 日9时0分前不得开启
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浏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浏阳市浏阳大道商会大厦四楼)
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
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2015年10月12日上午9:00(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浏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浏阳市浏阳大道商会大厦四楼)
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7人或以上单数;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随机抽取。
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并排序:3家
7.3.1履约担保1、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中标价的10%。中标单位应在中标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从其基本账户以转账方式缴入指定的履约保证金专户,(开户行:交通银行浏阳支行
户名:浏阳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履约保证金专户 账号:4316 4500 0018 0100 43167)
以此作为发放中标通知书的前提条件和依据。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或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示不良行为记录。
履约保证金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分期退还(不计息),退还时施工单位填报《浏阳市国有投资项目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表》,由监理单位、招标人、浏阳市招投标办出具意见后向招投标办申请退还,由市招投标办和市财政局办结。
2、中标人在中标后5个工作日内(即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与招标人签订融资协议,并将0.8亿元现金汇入由中标人和招标人共同开设的双控账户内,该笔资金专用于该项目。该项目路基工程完成后一个月时间内招标人将该资金一次性归还给中标人。未按要求执行的,视为自动放弃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均不予退还;并上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示不良行为记录。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词语定义
10.1.1类似项目所称“类似项目”,房屋建筑工程指结构、规模、面积、层次、跨度、工程地点等相近;道路工程指道路等级、路面类型、工程地点等相近;桥梁工程指结构类型、桥跨、工程地点等相近;其它市政工程指专业、规模、工程地点等相近;工程地点统一按本省行政区域内与本省行政区域外分类。投标人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竣工备案表(或竣工验收文件)原件,未提供原件或提供资料不全则不予计分。若投标人认为所提供资料不能完全证明其为本工程类似项目的,可增加相关补充材料予以证明。本工程类似项目是指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1.58亿的新修城市主干道道路工程。
10.1.2不良行为记录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6个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不良行为的,以开标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发的相应前两期文件为准),拟任项目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24个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不良行为的,以开标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发的相应前八期文件为准);
10.1.4企业安全认证以相关证书注明的有效期为准
10.2 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本工程招标控制价为
********9.8元,投标单位报价时总报价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清单任一子目报价不得超过招标清单子目控制价。
10.3 “暗标”评审
施工组织设计是否采用“暗标”评审方式不采用
10.6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身份验证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拟任本项目负责人持本人身份证同时出席)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和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只可授权本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时参加开标会议,不得迟到。
根据湘建建【2013】18号文规定,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投标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所有招投标活动,不得委派其他人员代替参加。
根据湘建建【2013】282号文规定,省外建筑企业投标时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法定代表人确因出国、住院等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并由法定代表人对本项目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即拟任项目负责人)到场,否则取消其投标资格。
10.7中标公示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10.8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0.9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8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0.10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10.11监 督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10.12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13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和招标代理服务费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本项目中标人应缴纳部分的交易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人应缴纳部分的交易费由中标人垫付,签订施工合同后凭发票向招标人领取
招标代理服务费:本项目招标代理费为19.8万元,由招标人支付。
10.14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4.1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要求
1、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
2、投标人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湘建建[2015]57号文《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规定配备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本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湘建建[2015]57号文规定的最低配备标准,即至少项目负责人1人、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5人、安全员5人、质量员4人。
3、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同时在二个及二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且必须按要求承诺。
4、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提供近12个月(2014年9月—2015年8月)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保证明)。
5、关键岗位人员应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投标人一致。即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省级及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拟任技术负责人应具市政道路或市政工程或道路与桥梁或公路与桥梁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应具有省级及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安全员还应具备省级及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
6、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外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其证书应能通过互联网查询真伪,或提供由省级及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省外企业由公司工商注册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工程证明;
7、开标时对各投标单位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有无在建项目情况进行核查,若经查实有不符合招标文件相关规定的,则否决其投标。投标单位如因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有在建情况造成了本项目的损失,须全额予以赔偿。
对未达到上述要求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将判定为不合格投标人。
10.14.2其他要求
(1)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前,中标候选人及其拟任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其达不到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的,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行为,或有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的行为,或有所提供的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符的行为,且上述行为对该投标人有利的,按照不合格投标人处理。已被列为中标候选人的,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已中标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3)招标文件中所设置的内容、条款及未尽事宜,均以国家、省、市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招投标有关规定为准;
(4)投标人对招标人(包括招标代理机构)发布的招标文件内容有异议的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0.2规定的时间前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行政监管部门提出,否则视为认可招标文件的内容和条款。
(5)施工合同由中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到招标单位签订。
(6)中标单位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与招标人按招标要约签订施工合同。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且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7)中标通知书必须由中标人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领取,并履行签收手续。
(8)中标人应当在开工通知发出后3日内按投标承诺委派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施工机械进场施工。否则,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且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及出借的融资资金均不予退还。
(9)中标公示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中标单位的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到浏阳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监察科进行人脸识别信息录入,具体事项可登陆“浏阳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网站下载《浏阳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实行人脸识别信息录入的通知》(浏招办发【2015】8号)。
(10)本项目需要中标人提供融资承诺,承诺的主要内容包括:中标人同意出借0.8亿元现金给招标人。投标之前投标人须向招标人出具0.8亿元保函。中标人在中标后5个工作日内(即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与招标人签订融资协议,并将0.8亿元现金汇入由中标人和招标人共同开设的双控账户内,该笔资金专用于该项目。该项目路基工程完成后一个月时间内招标人将该资金一次性归还给中标人。该笔借款在银行产生的存款利息收益由中标人支配,招标人不为该笔借款支付利息。中标后未按要求出借融资资金的其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l)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本项目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将提出的问题发送至LYSZTBB@163.com,逾期不予受理,邮件不得含有透露投标单位名称的内容。
1.10.3 招标答疑纪要将于2015年9月 28日17:00前在浏阳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网站(www.lyztb.net)上以“浏阳市道吾山路(外环线-浏阳大道)道路工程招标答疑纪要”为文件名发布,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均具有约束作用。请投标单位务必在上述时限内查阅。
1.11 分包
本项目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且不得再次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其分包须经发包人同意并满足本合同条款要求 。
1.12 偏离
不允许偏离。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 款、第2.2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不署名的方式提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澄清将于本章1.10规定的时间前在浏阳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网站(www.lyztb.net)上发布。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在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
2.3.2投标人应及时浏览相关网站,掌握招标人对该项目的招标答疑、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的发布信息。否则招标人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商务标部分、技术标部分三部分内容组成,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部分: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项目管理机构;
(5)资格审查资料;
(6)投标人企业通过安全认证情况;
(7)投标人企业信用情况;
(8)投标人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9)无在建项目证明(省外企业提供);
(10)其他资料;
(11)承诺函;
(12)信誉评审自评计分表
(13)融资承诺
(二)商务标部分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的格式。
(三)技术标部分:
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包括施工平面布置图);
2、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3、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4、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5、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网络图);
6、资源配备计划;
7、主要项目管理人员;
8、施工设备;
9、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注:如有合理化建议,不单独列出,各投标人将相关内容融入各相应章节。
3.2 投标报价
3.2.1所有投标报价中的单价和合价均为人民币表示。
3.2.2投标报价应包括本次招标工程所包括的所有内容。
3.2.3本工程招标控制价为
********9.8元,投标单位报价时总报价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清单任一子目报价不得超过招标清单子目控制价。
3.2.4报价时,必须提供人工、机械、主要材料汇总表。
3.2.5报价时,暂估价、不可预见费和暂列金额必须按照招标清单控制价报价。
3.2.6除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或合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工程所需的工程直接费、施工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3.2.7投标单位报价时,装饰装修人工工资不得低于83元/工日,其它人工不得低于70元/工日;规费和安全文明措施费必须按招标清单中规费和安全文明措施费控制价报价,不得下浮。
3.2.8各投标单位根据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有关要求及企业实际情况自行报价,报价时不得低于其工程成本,报价低于其工程成本者作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的报价过低,有可能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到开标现场备查。
3.2.9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设计变更项目按中标单位的清单报价结算,有类似单价的参照中标单位类似清单报价执行;因设计变更而增加或招标清单漏项的项目结算按《浏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评审)操作办法》(浏政办发[2010]3号文)和2014年湖南省消耗量标准及其配套文件编制,劳保基金不计、管理费、利润优惠30%后总价下浮10%再加上投标人报价相对于招标控制价的下浮比例优惠,以全费用工程量清单单价进行结算(人、材、机价格按招标清单价格取定)。招标清单中未包含的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不超过合同工期内)浏阳市住建局同期造价文件发布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取定,造价文件上未发布价格的材料按发包人组织的市场调查价格进行取定。
3.2.10工程量清单所有工程量仅为投标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和支付依据,实际支付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量(计量规则按2014《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执行)。
3.2.11工程量清单中投标报价汇总表处(见第八章“投标文件商务标格式”)必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印章,并由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必须为住建部门注册造价工程师,其他注册造价工程师无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公章(投标单位自有注册造价师的不需加盖编制单位公章)。没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投标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报价,并且在商务标书中附工程造价编制委托合同书复印件。(以编制投标报价时注册造价工程师经造价管理部门注册所在的执业单位为准,编制单位聘请外单位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但未到造价管理部门办理执业单位变更手续的,不能视为该单位的注册造价工程师)。
3.2.12中标人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天内与招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逾期未签订,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以及出借融资资金均不予退还。
3.2.13本工程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工程施工期间只对以下六种材料价格进行调整:水泥、砂、碎石、钢筋、商品混凝土、沥青混凝土,其它材料一律不调整。调整原则为:发布价格相对招标工程量清单的材料价格有涨跌时,土建及市政工程的以上主要材料涨跌幅度在±3%以内(含±3%)的,材料价格不予调差;涨跌幅度超过时,则对土建及市政工程的以上6种主要材料涨跌超过±3%以上的部分进行调整。招标清单中主要材料价格表中的材料价格为衡量材料价格涨跌的基准价,发布价格是指施工期间浏阳市住建局造价部门发布的材料算术平均价格。因承包单位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材料价格上涨的,一律不予调整。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单位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从投标单位基本账户拨付 80万元整投标保证金至浏阳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户名:浏阳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开户行:长沙银行联城支行,账号:8000 9343 9611 011)。
3.4.2投标保证金的缴纳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开标时查验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情况,在投标截止之前投标保证金未到账者作无效投标处理。
3.4.3为使投标保证金及时到账,请各投标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前缴纳投标保证金,以电汇形式缴纳的至少应于投标截止前一日(工作日)缴纳;以转账形式缴纳的至少应于投标截止前五日(工作日)缴纳;投标单位以上述形式在上述时间内缴纳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前未到账,致使其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的,招标人、招标代理公司、招投标监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3.4.4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投诉期(自中标候选人公示之日起十天)满后五个工作日内,由浏阳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退回至原投标单位账号(不计息);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经浏阳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后五日内退回至投标人基本账户(不计息)。
3.4.5投标单位缴款时须注明投标单位名称及项目名称,以免延误投标保证金的返还。
3.4.6本项目实行投标保证金保密制度,浏阳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和长沙银行联城支行在投标截止前不接受投标保证金缴纳到账情况查询。
3.4.7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依据浏招办发[2014]11号文做相应的处理。
①开标后撤出投标的。
②中标后未按规定时间签订合同的。
③允许他人以本公司名义投标的。
④串通投标的。
⑤以虚假资料参与投标,骗取中标的。
⑥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的。
⑦未在规定时间内委派关键岗位人员和配备施工机械进场施工的。
3.5 资格后审
3.5.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前附表3.5.1要求提供所需资格审查证件。
3.5.2 各投标单位需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1要求提供有效投标资格证件复印件两套(除以上要求的投标资格证件外另增加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投标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份并入投标书内(投标函部分),一份开标时单独提交(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以备资格后审调查处理投诉时复核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企业信息录入。
3.5.3投标人还须提供本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之附表3-12所要求提供类似项目经历、工程获奖情况、企业信用情况等计分资料证明原件,在投标文件中附复印件;如确有困难无法提供原件或发证单位有效证明的,所提供的复印件应经原发证部门盖章确认,否则不予加分、计分。
在投标截止前单独提交(列好清单),用资料袋装好(不需密封),不得并入投标文件中,否则不予加分、计分。
3.6 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6.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内容作出实质性响应。
3.6.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4 投标文件投标函、商务标书、技术标书各一式肆份,正本一份,副本肆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6.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7开标前项目负责人的变更
已中标项目或在建项目变更项目负责人的,投标单位必须办理法定变更手续,并在原项目负责人参加本项目投标(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变更手续报浏阳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业务科一科(405室)备案,并提交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变更手续相关资料复印件。否则,视为原项目负责人有在建项目,取消其所在投标单位的投标或中标资格。浏阳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对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合法性不作任何认定,也不承担任何责任。该变更手续作为评标或投诉处理依据。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分“投标函”、“技术标”、“商务标”三部分,单独装订成册(全本胶装)。各自密封于封套中,封口处加贴封条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 项或第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至指定地点的或未按规定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6.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 条、第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5.1.1招标人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拟任本项目负责人持本人身份证同时出席)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和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只可授权本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时参加开标会议,不得迟到。
根据湘建建【2013】18号文规定,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所有招投标活动,不得委派其他人员代替参加。
根据湘建建【2013】282号文规定,省外建筑企业投标时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法定代表人确因出国、住院等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并由法定代表人对本项目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到场),否则取消其投标资格。
5.1.2 各投标人必须携带本章3.5.1规定的有效投标资格证件原件、资料参加开标会议。
5.1.3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①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②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l)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督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督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
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在评标结果未宣布之前不得擅自离开开标会场,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属招标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下属单位的人员;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在本招标项目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过程中有过参与、指导、咨询等行为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中标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 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 个的;
(2)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中标公示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中标单位的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到浏阳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监察科进行人脸识别信息录入,具体事项可登陆“浏阳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网站下载《浏阳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实行人脸识别信息录入的通知》(浏招办发【2015】8号)。
附表2-1: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月日时分
开标地点:
(一)开标记录
序号投标人密封情况投标报价(元)质量目标工期保修承诺投标
保证金投标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招标控制价
现场随机抽取成本下浮系数 /
(二)开标过程中的其他事项记录
(三)出席开标会的单位和人员(附签到表)
招标人:记录人: 监督人员:
年 月 日
附表2-2: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和密封及标识检查记录表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
递交时间和密封及标识检查记录表
招 标 人:
序号投标人投标文件递交时间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投标文件标识情况备注
年月
日 时分□密封完好,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未密封或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标识完整,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未标识或标识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年月
日 时分□密封完好,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未密封或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标识完整,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未标识或标识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年月
日 时分□密封完好,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未密封或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标识完整,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未标识或标识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年月
日 时分□密封完好,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未密封或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标识完整,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未标识或标识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年月
日 时分□密封完好,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未密封或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标识完整,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未标识或标识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如对以上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识情况记录无异议,请投标人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如对以上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识情况记录有异议,请投标人委托代理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提出,并说明理由:
招标人:记录人: 监督人员:
年 月 日
附表2-3:投标人身份证明验证表
(项目名称)投标人身份证明验证表
序号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代理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有关情况记录投标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招标人签字/日期: 监督人员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2-4: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项目名称)招标评标委员会
招标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
附表2-5: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编号: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月日
附表2-6:中标通知书
中 标 通 知 书
中标编号:
:
很高兴地通知您, 项目工程施工公开招标评标工作已经结束,经评标委员会认真评定、媒体公示评审结果并报主管部门备案,确定贵单位为中标人。
工程概况:
中标范围:
中标总价格:(大写):
(小写):
分部分项工程费:元;
措施项目费:元;
其它项目费:元;
暂列金额: 元;
不可预见费:元;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 元;
规 费: 元;
税 金:元;
工 期:天;
质量标准:
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注册证号:,身份证号码:
技术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施工员: ,岗位证书编号:,身份证号码:
安全员: ,岗位证书编号:,身份证号码:
质量员: ,岗位证书编号:,身份证号码:
标准员: ,岗位证书编号:,身份证号码:
机械员: ,岗位证书编号:,身份证号码:
材料员: ,岗位证书编号:,身份证号码:
资料员: ,岗位证书编号: ,身份证号码:
请贵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原件后30天内,与招标人联系办理合同签订等有关事项。
付款方式:
特此通知。
招标人:(法人签字或盖章)招标代理机构:(法人签字或盖章)
招标人:(公章) 招标代理机构:(公章)
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签章):
年月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Ⅰ)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
标准投标人名称与投标报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外企业入湘登记证(仅省外企业)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若未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6.3项规定的,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若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则为不合格的投标人
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其他投标人没有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相关形式规定的情况
详见本章附表3-3
2.1.2原件与复印件查验标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内容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内容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内容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入湘施工登记证(仅省外企业)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入湘施工登记证复印件内容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建造师注册证书、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建造师注册证书、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内容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技术负责人职称证复印件内容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岗位资格证书最低配备数量限制内,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内容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安全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最低配备数量限制内,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安全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复印件内容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证书真实性证明和无在建工程证明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证书真实性证明和无在建工程证明复印件内容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关键岗位人员近12个月的加盖社保机构公章的社保缴纳证明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关键岗位人员近12个月(2014年9月—2015年8月)的加盖社保机构公章的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内容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融资承诺和银行保函、银行资信等级投标人提交了承诺和保函原件,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原件提供是否齐全投标人是否按规定提供原件;
详见本章附表3-4
2.1.3资格评审
标 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企业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入湘施工登记证(仅省外企业)省外企业具备有效的入湘施工登记证
信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原件提供是否齐全投标人是否按规定提供原件;投标人提供的原件是否齐全;投标人提供的原件缺少一个即为不合格投标人
详见本章附表3-5
2.1.4响 应 性
评审标准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若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的,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若投标文件载明的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且无正当理由说明的,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若投标文件载明的质量标准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若投标有效期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权利义务投标函附录中的相关承诺符合或优于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相关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投标报价文件)1、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汇总表处(见第八章“投标文件商务标格式”)必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印章,并由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必须为住建部门注册造价工程师,其他注册造价工程师无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公章(投标单位自有注册造价师的不需加盖编制单位公章)。没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投标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报价,并且在商务标书中附工程造价编制委托合同书复印件。(以编制投标报价时注册造价工程师经造价管理部门注册所在的执业单位为准,编制单位聘请外单位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但未到造价管理部门办理执业单位变更手续的,不能视为该单位的注册造价工程师)。
2、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只能接受一个投标人的委托编制投标报价文件。
3、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
4、总报价、清单任一子目报价低于(含等于)相应的招标控制价。
5、投标报价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和规费未发生变化,税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价。
6、投标报价中最终体现的人工工资单价不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最低人工工资单价。
7、工程量清单中暂估价、暂列金额、不可预见费未发生变化。
8、报价时应提供人工、主要材料、机械汇总表。
9、清单报价必须是打印体。
上述若有一条不符合,则投标报价无效,按废标处理。
技术标准
和要求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保修承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详见本章附表3-6
2.1.5
施工组织
设计和项目
管理机构
评审标准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合格或不合格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合格或不合格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合格或不合格
环保管理体系与措施合格或不合格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合格或不合格
资源配备计划合格或不合格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合格或不合格
施工设备合格或不合格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合格或不合格
详见本章附表3-7
2.2.1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施工组织设计K1:0分
项目管理机构K2:0分
信誉评审K3: 25分
投标报价K4: 75分
2.2.2评标基准价
计算方法符合招标控制价≥最终投标价≥0.9×最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的最终投标价进入基准价计算
A1+A2+……+Ai+……+An
□基准价= N
i=1…i…n; Ai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N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的个数。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偏差率=100%×│(最终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2.2.4
(1)信誉评分标准类似项目经历详见本章附表3-12,其中加分项目以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为准,未提供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提供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不加分;扣分项目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为准。
工程获奖情况
企业通过安全认证
企业信用等级
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2.2.4
(2)投标报价
评分标准详见本章附表3-13
条款号编列内容
3评标程序详见本章附件3-A:评标详细程序
3.1.2否决投标条件详见本章附件3-B:否决投标条件
3.1.3算术错误修正详见本章附表3-10:算术错误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3.2.2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详见本章附件3-C:投标人成本评审方法
核验原件的具体要求没有提供原件或原件提供不全的或原件与复印件内容不一致的,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I)正文部分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按照湖南省住房及城乡建设厅长住建发〔2014〕259号文件《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采用综合评估法I。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现场抽签确定。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原件与复印件查验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4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5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l)信誉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信誉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根据本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5.1项规定提交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进行审查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以他人名义投标的;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
(3)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4)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评标委员会检查投标人投标报价是否有算术错误,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1.4 按本章第2.2.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进行合格性评审。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信誉部分计算出得分C ;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得分=C 十D 。
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工程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对各投标人信誉(附表3-12)评审计分,类似项目经历、工程获奖情况、企业通过安全认证、企业信用加分均以投标人提供的原件为计分依据,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和投标文件一起递交以上原件,在投标文件中附复印件;如确有困难无法提供原件或发证单位有效证明的,所提供的复印件应经原发证部门盖章确认,否则不计分。本项目对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和鲁班奖不适用。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由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附件3-A:评标详细程序
评标详细程序
A0.总 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章第3条所规定的评标程序的进一些细化,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评标工作。
A1.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
(2)初步评审;
(3)详细评审;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A2.评标准备
A2.1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评标委员会签到表见附表3-2。
A2.2 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协商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但最终评审结果须全体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可。
A2.3 熟悉文件资料
A2.3.1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章及附件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章及附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A2.3.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标底(如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A2.4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
A2.4.1 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本章中简称为“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包括质疑问卷)。
A2.4.2 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供书面澄清资料并按要求进行密封,在规定的时间递交到指定地点。投标人递交的书面澄清资料由评标委员会开启。
A3初步评审
A3.1 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并使用附表3-3记录评审结果。
A3.2 资格评审
A3.2.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并使用附表3-4、附表3-5记录评审结果。
A3.3 响应性评审
A3.3.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并使用附表3-6记录评审结果。
A3.3.2 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2款载明的招标控制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招标控制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响应性评审。
A3.4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评审,并使用附表3-7记录评审结果。
A3.5 判断投标是否为废标
A3.5.1 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的全部条件(包括本章第3.1.2项中规定的条件),在本章附件3-B中集中列示。
A3.5.2 本章附件3-B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不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包括的废标条件抵触,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A3.5.3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本章附件3-B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条件判断是否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A3.6 算术错误修正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中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并根据算术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评标委员会对算术错误的修正应向投标人作书面澄清。投标人对修正结果应书面确认。投标人对修正结果有不同意见或未作书面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重新复核修正结果,再次按上述程序分别进行确认、复核。
A3.7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应当根据问题澄清通知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3.3款的规定进行。
A4.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A4.1 详细评审的程序
A4.1.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2款中规定的程序进行详细评审:
(1)信誉评审和评分;
(2)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并对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投标报价,判断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
(3)汇总评分结果。
A4.2 信誉评审和评分
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和相应的评分标准,对信誉进行评审和评分,信誉评审的得分记录为C。
A4.3 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仅按投标总报价进行评分)
A4.3.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评标基准价”。
A4.3.2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各个已通过了初步评审、技术标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并且经过评审认定为不低于其成本的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A4.3.3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照投标报价的偏差率,分别对各个投标报价进行评分,投标报价的得分记录为D。
A4.4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根据本章第3.2.4项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附件3-C中规定标准和方法,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竞标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A4.5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详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3.3款的规定执行。
A4.6 汇总评分结果
A4.8.1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按照附表3-15的格式填写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A4.8.2 详细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按照附表3-16的格式汇总各个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详细评审评分结果,并按照详细评审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A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
A5.1 推荐中标候选人
A5.1.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 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废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少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按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A5.1.2 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A5.2 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A5.2 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3.4.2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A6.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A6.1 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A6.1.1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除特殊情况外,评标活动不得暂停。
A6.1.2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特殊情况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A6.2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A6.2.1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A6.2.2 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A6.3 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A7.补充条款
长住建发[2014]259号
长沙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评标办法是指对投标文件等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标准和方法。
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等载明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等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过程。
本规定所称的评标活动是指包括确定评标办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等全部活动的统称。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其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现场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评标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保密。
第五条 鼓励推行招标文件编制和发放、投标文件编制和递交、评标和评标报告编制等工作采用电子化方式。
第六条 评标活动及其参加人应当接受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
第二章评标办法分类及采用
第七条 评标办法的分类和采用范围及具体内容(包括技术标、投标函和商务标评审、综合得分计算、投标人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等)按照本规定附表1执行。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附表1的规定确定评标办法;选择确定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还应当选用投标报价评审计分方法{附表6(1)—(3)}和权数取值(附表7);除采用最低投标报价法和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外,应当按规定设置启动成本评审工作的警戒线;并将上述评标办法相关内容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特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另行提出评标办法。
第八条 投标文件由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及投标函部分构成。技术部分为技术标,其内容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商务部分为商务标,其内容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报价部分;投标函部分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技术标和商务标以外的其它部分。招标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招标项目已确定的评标办法的具体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的构成和内容及相关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第九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定配备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投标人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情况。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文件规定。各关键岗位人员应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
第十条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招标控制价应当按规定编制。合理价应当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并下浮(暂列金额和专业工程暂估价除外),房屋建筑工程的下浮幅度一般应当控制在3%—5%以内。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Ⅰ)、(Ⅱ)的,招标人应当设招标控制价;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招标人应当设合理价。
招标控制价和合理价应当由招标人按照规定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其内容包括:
(一)工程总造价;
(二)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如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砖石工程、混凝土工程、钢筋工程等)
(三)各措施项目清单费(其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等)
(四)其他项目费(其中: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
(五)规费(其中:养老保险费、职工教育经费)
(六)税金;
(七)人工工资、主要材料、机械台班数量汇总表。
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投标人可以对招标文件载明的招标控制价或合理价及其组成内容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作出说明及是否采纳的决定;招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或合理价及其组成内容所作出的调整,应当在距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原招标控制价发布网站发布,投标人应当接受并响应最终的招标控制价、合理价及其组成内容。招标控制价、合理价最终体现的工程造价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措施费应按招标控制价报价,规费应当按招标上控制报价,税金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人工工资单价不得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最低人工工资单价。
第十一条 投标报价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制的,应当由注册在本企业的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投标人委托他人编制投标报价文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并在投标文件中附有委托合同,其投标报价文件应当注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并加盖各自法人公章,同时由被委托人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单位应当与被委托人一致。未按本规定提供的投标报价文件无效。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只得接受一个投标人的委托编制投标报价文件,否则其编制的投标报价文件无效。
第十二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Ⅱ)的,其技术标实行暗标,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招标人统一提供技术标的专用封面、封底、装订、规定的纸张和内层密封袋等;技术标的表格外文字采用3号仿宋字体,表格内文字采用5号仿宋字体,CAD绘图按制图规范,不设图签;技术标页码号采用5号仿宋字体,统一编在该页正中下方;
(二)投标人只能在技术标封底规定处(密封线内)填写投标人名称并加盖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且必须按密封线将其封贴严实;
(三)不得在技术标内出现投标人名称,不得在技术标内出现任何能直接判断出投标人名称的内容。
采用综合评估法(Ⅱ)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定对技术标的格式、装订、密封、禁止内容等作出详细规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的技术标(如空白页、倒装页、字体或字号不符等),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后对其酌情扣分,但在技术标内出现投标人名称或者出现任何能直接判断出投标人名称内容的技术标计零分。
技术标封底应当在其他评审结束之后综合得分计算之前打开。
第十三条 投标人采取下述方式取得了中标候选人资格的,应当视其弄虚作假,取消其相应资格,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载明。
(一)在投标文件中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许可证件、业绩、信用状况等资料,对中标结果有实质性影响且对其有利的;
(二)所提供的许可证件、业绩、信用状况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符,对中标结果有实质性影响且对其有利的。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定将评标办法及相关事项单列一章予以载明,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督促要求招标人纠正:
(一)招标文件没有载明评标办法、废标条件或相关事项不明确的;
(二)评标办法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内容的;
(三)评标办法含有明显的定向指向性,导致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正常竞争的;
(四)评标办法存在明显的矛盾和错误,将导致评标无法进行的。
第三章 评标委员会组建及其工作规则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一般由5—9人的单数组成并应当满足招标项目的评标要求。
采用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Ⅰ)、(Ⅱ)或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工程技术类评标专家不得少于40%,但至少要有2名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的工程经济类评标专家;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工程经济类评标专家不得少于50%。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另行提出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系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拟任项目负责人的近亲属;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属招标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下属单位的人员;
(二)相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或其监管机构的人员;在本招标项目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过程中有过参与、指导、咨询等行为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任委员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评标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因存在回避事由、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或者擅离职守的,应当及时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后,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相关规定的评标委员会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接到参加评标的通知后,应及时自觉关闭一切通讯工具,按照通知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不得无故拒绝参加评标,不得委托他人代替,不得询问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情况;进入评标现场时应当主动将通讯工具交出临时封存保管;
(二)评标中不得发表偏离评标办法作出的倾向性、诱导性意见,不得对其他成员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不得将投标文件擅自带离评标现场;评标结束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本招标项目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
(三)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若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应及时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反映;
(四)从接到参加评标的通知到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不得与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不得向外界透露本招标项目的评标及其相关情况;
(五)不得收受相关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
第十九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交评标委员会讨论的问题,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及时处理:
(一)属于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问题,按照招标文件执行,但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除外;
(二)属于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理解不一致或不熟悉的问题,应当提请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作出解释;属于对招标文件存在不同理解的问题,应当提请招标人作出解释;
(三)属于投标文件中存在重大偏差的问题,且属于法律法规、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废标情形,应当作废标处理;属于投标文件中存在细微偏差的问题,应当书面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报价中存在算术错误的问题,应当修正结果并书面要求投标人确认;
(四)对上述情形以外的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意见不一致时,评标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并记录在案。
第四章 评标准备与初步评审
第二十条 评标准备工作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评标委员会分工、熟悉文件资料等。在评标准备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目标;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四)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和在评标中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
第二十一条 初步评审的程序:
(一)根据招标文件逐项审查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等,判断投标是否为废标(或不合格投标人);
(二)检查投标报价是否存在算术错误,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书面要求其投标人书面确认修正结果;
(三)检查投标人最终投标价的组成情况;
(四)书面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书面要求投标文件中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五)确定不合格投标人和进入详细评审比较阶段的投标人名单。
第二十二条 形式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的形式进行检查和评价。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一)投标文件无企业法人公章的,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的;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投标报价,且未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联合体投标未附有效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五)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相关形式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资格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和资格审查文件等规定,对投标文件的证明文件、资格文件、投标担保等进行检查和评价。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一)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的;串通投标的;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及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三)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投标人不能提供合法的、真实的材料证明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或证明其为合格投标人的;
(四)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符合招标文件和资格审查文件要求的;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资格规定的。
对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响应性评审是评标委员会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一)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的;
(二)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没有接受招标人的合理价及其组成内容的;
(三)投标报价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未按招标控制价报价的,税金没有按有关规定计价的;
(四)投标报价中最终体现的人工工资单价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最低人工工资单价的;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且无正当理由说明的;
(六)投标文件载明的质量标准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载明的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载明的保修承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七)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没有按规定配备的;
(八)其他未能实质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第二十五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Ⅰ)、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本规定(附表2),对投标人的技术标和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评审。技术标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视为不合格投标人。
第二十六条 投标文件实质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但投标报价存在算术错误,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下述原则修正: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评标委员会对算术错误的修正应当向投标人作书面澄清。投标人对修正结果应当书面确认。投标人对修正结果有不同意见或未作书面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重新复核修正结果。再次按上述程序分别进行确认、复核。投标人2次对修正结果有不同意见或未作书面确认,但评标委员会认为确认修正无误,应当对该投标文件作不合格处理并认定该投标人为不合格投标人。
第二十七条 在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存在不明确或细微偏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在评标结束前以书面方式提交,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书面材料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技术标实行暗标的,对技术标不予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初步评审所有内容后,应当作出初步评审结论,分别确定不合格投标人和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的投标人。
第五章 详细评审及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详细评审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
1.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折算方法,以及算术错误修正结果,对投标报价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
2.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投标人企业成本,不低于其成本的为有效投标报价;
3.对有效投标报价从低至高依次进行评审,直至确定出3个有效投标报价或3个中标候选人;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对有效投标报价从低至高排序并据此确定投标人的排序。
(二)采用综合评估法(Ⅰ)的:
1.对信誉(附表5)评审计分;
2.对投标报价(附表6)评审计分,并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3.澄清、说明或补正;
4.计算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附表7、附表8);
5.按综合得分从高至低确定投标人的排序。
(三)采用综合评估法(Ⅱ)的:
1.对技术标(附表3)评审计分;
2.对项目管理机构和信誉(附表4、附表5)评审计分;
3.对投标报价(附表6)评审计分,并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打开技术标封底确定各投标人技术标得分;
6.计算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附表7、附表8);
7.按综合得分从高至低确定投标人的排序。
(四)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
1.检查技术标合格的投标人对合理价及其组成内容的书面确认文件是否涵盖全部招标项目的范围和内容;
2.澄清、说明或补正;
3.确定通过了评审的合格投标人并推荐进入公开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程序。
(五)采用最低投标价法的:
1.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折算方法,以及算术错误修正结果,对投标报价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
2.检查技术标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详细内容是否涵盖招标项目的范围和内容,确定有效投标报价;
3.澄清、说明或补正;
4.对有效投标报价从低至高排序并据此确定投标人的排序。
第三十条 除采用最低投标报价法和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外,一般将低于招标控制价8%或投标人有效报价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5%作为启动成本评审工作的警戒线。对低于招标控制价或投标人有效报价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8%或5%的投标报价,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评标委员会可以通过以下方法之一对投标报价作出评审结论:
(一)直接作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企业成本的评审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提供书面理由);
(二)认为无法直接对投标报价作出评审结论的,对其投标人进行询价,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拒绝提交说明和证明材料的,应当直接作出其投标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评审结论。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详细评审的结果对投标人进行排序,2个及以上投标人综合得分相同时,按照其投标报价由低至高的顺序进行排序。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人排序推荐1—3个中标候选人。
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所有通过了全部评审的合格投标人进入公开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程序。招标人应当通过公开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序。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所有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应当将评标报告按规定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或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以外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3-B:否决投标条件
否决投标条件
B0.总 则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否决投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B1.否决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其投标处理:
B1.1 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B1.2 以他人名义投标的;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
B1.3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B1.4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B1.5 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B1.6 在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通过此项评审的。
B1.7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B1.8 投标人未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6款规定出席开标会的。
B1.9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3.1.3项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
B1.10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的。
B1.11 投标人不能提供合法的、真实的材料证明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或证明其为合格投标人的。
B1.12未按规定提供原件或原件提供不全的。
包括以下情形但不限于:
(1)总报价超过招标总上限价的;
(2)分部分项清单或措施项目清单任一子目报价超过相应上限价的;
(3)投标文件中没有工程量清单报价或清单子目报价缺项的;
(4)规费或安全文明施工费未按招标清单上限价报价的;
(5)工程暂估价或暂列金额或不可预见费任意子目未按清单上限价报价的;
(6)税金未按有关规定计取的;
(7)改变招标清单实质性内容的(含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等);
(8)报价时未提供人工、主要材料、机械汇总表;
(9)报价时装饰人工工资低于83元/工日、其它人工工资低于70元/工日的;主要材料价格、机械台班单价明显低于市场实际价格的;
(10)人工工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明显低于湖南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消耗量标准的;
(11)投标人以周转性材料已摊销完毕为由降低周转性材料的消耗量标准,以机械闲置或机械已折旧完毕为由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报价低于实际市场价的;
(12)投标人以库存材料、构件、成品、半成品、设备、器材为由降低工程造价的或投标人以能够低于市场价购买材料、构件、半成品、设备、器材为由降低工程造价的;
(13)措施项目费,投标人在技术标书中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保证施工方案实施必须发生的施工措施费,而投标报价未计取施工措施费的;
(14)投标报价经评委认定低于工程成本价的;
(15)投标人拒绝说明理由的;
(16)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
(17)在评标委员会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为虚假或无效证明材料或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说明其理由的;
(18)说明理由成立但不作出承诺的;
(19)工程量清单中投标报价汇总表处(见第八章“投标文件商务标格式”)必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印章,并由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必须为住建部门注册造价工程师,其他注册造价工程师无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公章(投标单位自有注册造价师的不需加盖编制单位公章)。没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投标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报价,并且在商务标书中附工程造价编制委托合同书复印件。(以编制投标报价时注册造价工程师经造价管理部门注册所在的执业单位为准,编制单位聘请外单位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但未到造价管理部门办理执业单位变更手续的,不能视为该单位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不按上述规定报价的投标报价视为无效,作废标处理;
(20)投标文件未要求签字盖章的;
(21)投标文件中实质性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2)投标报价、工期承诺、质量承诺、保修承诺、合同承诺、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无在建项目承诺中任意一项未承诺或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承诺,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2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4)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基本账户缴纳的;
(25)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按要求参加开标会议的(省外法定代表人确因出国、住院等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并由法定代表人对本项目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即拟任项目负责人)到场,否则取消其投标资格);
(26)投标单位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的;
(27)清单报价不是打印体的;
(28)投标文件未采用胶装方式装订的(全本胶装);
(29)投标文件中未附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证明复印件的;
(30)本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废标条款;
(31)未提供网络计划图的或网络计划图有明显错误的;
(32)未提供融资承诺或银行保函的;
(33)法律法规规定的废标条款。
附件3-C: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C0.总 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2.2项的规定,对投标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进行评审和判断时,适用本附件所规定的办法。
C1.评审程序
C1.1 启动成本评审工作的前提条件
在满足下列两项条件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并进行本办法所规定的评审,以判别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
C1.1.1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已经通过本章“评标办法”规定的“初步评审”,不存在应当废标的情形;
C1.1.2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投标人有效报价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5%。
C1.2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对低于投标人有效报价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5%的投标报价,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评标委员会可以通过以下方法之一对投标报价作出评审结论:
(一)直接作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的评审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提供书面理由);
(二)认为无法直接对投标报价作出评审结论的,对其投标人进行询价,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在进行投标报价时,应考虑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警戒线以下限度,对低于限度的,投标人应提供以下报告和证明材料,充分说明其投标报价为合理,并经过评标委员会确认,方视为有效。
1、提供该施工企业在近三年中已完成一个类似工程(结构特征和规模相似)的投标报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报价,考虑价格变化因素后,与本次投标报价情况近似,同时应由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该工程结算价出具审计报告,表明该企业已按投标报价及合同约定圆满完成了工程施工,并未发生投标人原因而增加的费用。
2、能提供企业由于使用经市级以上行业管理部门确认的新技术、新工艺或先进管理办法,从而降低工程成本的相关材料。
3、能提供货物采购合同、发票等可信的证据,以证明其采购到的材料、设备单价低于规定的。
4、能提供其他有关降低企业工程成本的分析报告和证据材料。
投标单位应根据自身报价情况于开标前准备好以上证明材料带至开标现场备查,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有效,招标方将保留对上述证明材料留存并调查取证的权利。凡弄虚作假,应按相关规定或招标文件的约定处理。
投标人拒绝提交说明和证明材料的,应当直接作出其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评审结论。
注:开标前携带至开标现场
附表3-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序号名 称内容
1项目名称
2建设地点
3规模
4面积
5要求质量标准
6承包方式
7要求工期
8招标范围
9招标方式
10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11投标截止时间
12收到投标文件的数量
13开标时间
开标地址
14资金来源
15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
资质等级
16投标保证金
17投标有效期
18投标文件份数
19评标办法
20付款方式
附表3-2: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评标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姓名职称专业类别工作单位签到时间联系电话
1
2
3
4
5
6
7
附表3-3:形式评审记录表
形式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序号评审因素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投标人名称与投标报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外企业入湘登记证(仅省外企业)上的名称是否一致
2投标文件签字盖章是否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6.3项签字盖章要求
3投标文件格式是否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为不合格的投标人
4联合体协议书
(如有的话)是否符合第二章第1.4.2条的要求
5报价唯一是否只有一个有效报价
6其他投标人没有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相关形式规定的情况
评审结论合格或不合格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3-4:原件和复印件核验表
原件和复印件核验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序号评审因素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提供原件
2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提供原件
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提供原件
4入湘施工登记证(仅省外企业)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入湘施工登记证复印件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提供原件
5建造师注册证书、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建造师注册证书、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提供原件
6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技术负责人职称证复印件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提供原件
7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岗位资格证书最低配备数量限制内,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提供原件
8安全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最低配备数量限制内,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安全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复印件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提供原件
9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工程证明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工程证明复印件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提供原件
10造价师注册证书原件与投标文件商务标中所附造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内容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11关键岗位人员社保证明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
12融资承诺和银行保函投标人提交了承诺和保函原件,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13银行资信等级投标人提交了银行资信等级原件,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14原件提供是否齐全投标人是否按规定提供原件
评审结论(合格或不合格)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3-5:资格评审记录表
资格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营业执照是否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2企业资质等级是否具备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施工总承包壹级以上(含壹级)资质(有效期内)
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入湘施工登记证(仅省外企业)省外企业是否具备有效的入湘施工登记证
5信誉在最近三年内是否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的情形
6关键岗位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否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壹级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是否具备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是否具市政道路或市政工程或道路与桥梁或公路与桥梁工程专业的高级工程师职称;
施工员是否具有施工员岗位资格证书
安全员是否具有安全员岗位资格证书和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
质量员是否具有质量员岗位资格证书
社保证明是否提供近12个月(2014年9月—2015年8月)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证明
在建项目情况省内企业关键岗位人员是否有在建项目,以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和其他有效途径查验为准
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是否有在建项目,是否提供由公司工商注册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在建工程证明
人员配备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配备标准
单位名称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是否与投标人一致
其他由招标人根据情况补充
7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金额、提交方式、到帐时间等是否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8融资承诺和银行保函投标人提交了承诺和保函原件,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9银行资信等级投标人提交了银行资信等级原件,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10原件提供是否齐全投标人是否按规定提供原件;投标人提供的原件是否齐全;投标人提供的原件缺少一个即为不合格投标人
评审结论(合格或不合格)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3-6: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序号评审因素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投标内容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是否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
2工期投标文件载明的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是否提供正当理由说明
3工程质量投标文件载明的质量标准是否低于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是否短于招标文件规定
5权利义务投标函附录中的相关承诺是否符合或优于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相关规定
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否出现本章前附表第2.1.4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规定的情形
7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否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投标文件载明的保修承诺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8其它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其它实质性要求
评审结论合格或不合格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3-7:技术标和项目管理机构表
技术标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序号项目评审标准评审结果
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合 格
不合格
2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合 格
不合格
3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合 格
不合格
4环保管理体系与措施合 格
不合格
5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合 格
不合格
6资源配备计划合 格
不合格
7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合 格
不合格
8施工设备合 格
不合格
9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合 格
不合格
评审结论
备注:1.序号中有缺项的为不合格;
2.序号6、8、9为一般项,其余为保证项,保证项一项不合格为不合格,一般项两项不合格为不合格;
3.三分之二的评标专家认定合格的技术标和项目管理机构为合格;
4.技术标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视为不合格投标人。
评委签字/日期:
附表3-8:废标情况说明
废标情况说明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序号投标人不能通过审查的原因
1
2
3
4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3-9: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单
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单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序号投标人名称备注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备注:本表中投标人排名不分先后。
附表3-10:算术错误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算术错误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投标人名称: 单位:元
序号子目名称投标价格算术正确
投标价差额有关事项备注
修正后的投标总价(投标报价+Σ差额)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3-11:成本评审结论记录表
成本评审结论记录表
投标人名称:
序号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
算术平均值投标报价本项目成本评审警戒线比较结果
比较后需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主要事项概要:
投标人澄清、说明、补正和提供进一步证明的情况说明:
评审结论 □低于成本 □不低于成本
评审意见概
要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
名年月日
附表3-12:
信誉评审计分表
序号项目评审 标准评审计分
1类似项目经历每项省内工程加5分,每项省外工程加4分,最多合计加两项工程
2工程获奖情况国家级每项鲁班奖5
每项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或全国金杯示范工程等3
省级每项芙蓉奖工程3
每项省优质工程1
每项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0.5
3企业通过安全认证省级优秀招标控制价大于或等于5000万的8
招标控制价小于5000万的4
合格招标控制价大于或等于5000万的6
招标控制价小于5000万的3
市级优秀招标控制价大于或等于5000万的5
招标控制价小于5000万的3
合格招标控制价大于或等于5000万的3
招标控制价小于5000万的2
4企业信用加分投标人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为AAA的招标控制价大于或等于5000万的6
招标控制价小于5000万的4
投标人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为AA的招标控制价大于或等于5000万的4
招标控制价小于5000万的2
5不良行为记录情况拟任项目负责人没有不良行为记录25
每发生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扣3分
每发生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扣5分
投标人没有不良行为记录75
每发生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扣2分
每发生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扣4分
6合 计
备注:
(一)所称“类似项目”,房屋建筑工程指结构、规模、面积、层次、跨度、工程地点等相近;道路工程指道路等级、路面类型、工程地点等相近;桥梁工程指结构类型、桥跨、工程地点等相近;其它市政工程指专业、规模、工程地点等相近;工程地点统一按本省行政区域内与本省行政区域外分类。投标人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竣工备案表(或竣工验收文件)原件,未提供原件或提供资料不全则不予计分。若投标人认为所提供资料不能完全证明其为本工程类似项目的,可增加相关补充材料予以证明。
本工程类似项目是指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1.58亿的新修城市主干道道路工程。
(二)加分和扣分具有有效期的,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准。有效期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1.企业通过安全认证计分以相关证书注明的有效期为准;
2.企业及其拟任项目负责人所承担工程获奖加分,鲁班奖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最新(近)的2个年度为准,其他奖项以最新(近)的1个年度情况为准,发布表彰文件的按文件发布时间计算,没有发布表彰文件的按证书注明时间计算;
3.企业信用加分以最近一次的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为依据。
4.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6个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不良行为的,以开标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发的相应前两期文件为准),拟任项目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24个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不良行为的,以开标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发的相应前八期文件为准);
5.企业类似项目经历加分有效期为36个月,按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中建设单位签字的时间计算。
(三)如果招标项目的工程类型与获奖工程的工程类型不一致,则该获奖工程不能加分(如房建获奖工程不能加到市政工程,市政获奖工程不能加到房建工程);招标项目的工程规模及面积没有达到相应奖项所要求的规模及面积时,该奖项不能加分;其中外省(市)的奖项以本省相应奖项的规模及面积要求为准,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全国金杯示范工程以芙蓉奖的规模及面积要求为准;外省(市)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建筑业协会评定的综合工程质量奖项按省优质工程奖加分,投标人如能提供每年该奖项工程数量控制在50项以内的有效证明文件,则该获奖工程按芙蓉奖加分;专业工程招标时,若为具有相应招标专业工程资质的总承包资质企业或多项专业工程承包资质企业的工程获奖,且获奖证书或表彰文件中不能体现相应招标专业工程时,则需提供承包合同且合同内容须包含该专业工程,否则该奖项不加分;若为不构成实体的专业工程(如土石方工程、场地平整、基坑支护工程等),则除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奖项可以加分外,其他所有奖项不加分。同一工程获多项奖项、或企业同时通过省、市安全认证计分,只能按最高奖项(级)加(计)分,不得重复加(计)分。鲁班奖、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全国金杯示范工程累计加分不超过3项,芙蓉奖、省优质工程、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累计加分不超过7项。本项目对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和鲁班奖不适用。
参建单位工程加分分值按照相应奖项承建单位的20%计取。园林绿化招标项目企业通过安全认证统一不予计分。
(四)需要对投标人有关证书、文件等证明材料进行澄清或核实的,招标人一般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核实的内容,投标人应当尽量提供原件核实;如确有困难无法提供原件的,所提供的复印件应经原发证部门盖章确认。
(五)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是确认本省行政区域内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本省行政区域外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记录,作为我省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评标中的扣分依据: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的;2.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建筑市场信息平台上统一公布的,其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结果运用与我省规定基本一致,且直接运用于招投标,在评标时采取单项次扣分的。对外省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结果运用与我省规定差别较大,且不直接运用于招投标,在评标中不采取单项次扣分的(如只综合运用于信用等级评价),不作为我省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评标中的直接扣分依据。本省行政区域外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统一按照我省规定执行。当外省相关部门没有确定不良行为记录程度为一般或严重时,按照我省认定标准确认。
省外企业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如实反映和提供企业及其拟任项目负责人有效期限内符合上述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并附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原件和相关官方网站下载资料。当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相应的情况、证明、文件等资料,其拟任的项目负责人、投标人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单个子项得分分别为10、50分;投标人提供相应的情况、证明、文件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相符合,且对该投标人有利的,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六)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信誉评审计分以联合体牵头人的为准,但不良行为记录扣分以联合体各方的不良行为记录为准。
(七)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等关键岗位人员。
(八)所有涉及信誉评审计分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原件不得并入投标文件中,用资料袋封装,资料袋上注明所装计分资料目录,在投标截止前提交给代理公司)供评标委员会查验,否则不予加(计)分。
附表3-13:投标报价评审计分表
序号项目评分标准备注
1最终投标价>基准价从0开始每升1%减2分,即100-2*100X
X为最终投标价升、降率百分点数的绝对值,即
最终投标价—基准价
×100%
基准价
2最终投标价=基准价100分
3最终投标价<基准价从0开始每降1%加1分,即100+100X
投标人投标报价最终投标价基准价X值投标报价得分
对投标报价的调整记录:
备注:1.投标报价得分,基本分100分。
2.除经初步评审为不合格投标人(包括投标报价文件无效)的外,其他的最终投标报优惠率均应按规定进入最终投标优惠率的算术平均。
3.符合招标控制价≥最终投标价≥0.9×最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的最终投标价进入基准价计算。
4.基准价公式:
A1+A2+……+Ai+……+An
基准价= N
i=1…i…n; Ai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 N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的个数。
5.投标报价加分最多加3分,投标报价最高得分为103分。
6.最终投标价以人民币万元为单位,计算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百分比亦然),小数点后第3位采取4舍5入。
附表3-14:权数取值表
序号项 目权数具体权数取值
综合评估法(Ⅰ)
1技术标(K1)
2信誉(K2)0.15-0.250.25
3投标报价(K3)0.75-0.850.75
备注: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各评标因素的具体权数取值。
附表3-15:综合得分计算表
投标人( )总分( )
评委编号单项评分
信誉投标报价
单项得分Pi
权数Ki
Ki Pi
备注:1.综合得分计算保留2位小数(百分比亦取2位小数),第3位小数4舍5入。
2.投标人综合得分为信誉和投标报价的单项得分乘以相应的权数取值(附表3-14)之和。
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单项得分计算和综合得分计算可以委托招标人的工作人员实施,但其计算结果应当交由评标委员会核对后签字确认。
附表3-16:中标候选人表
中标候选人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排 序 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万元)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监督人员签字:
日期:年月日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HN J S- 2015) 合同编号(类别+签约日期+序号):号
浏阳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合 同 文 本
项目名称:浏阳市道吾山路(外环线-浏阳大道)道路工程
甲方: 浏阳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签约地点: 湖南.浏阳
签订日期:2015年 月日
合同类别说明:
合 同 类 别代号合 同 类 别代号合 同 类 别代号
项 目 投 资 IV 建设工程施工CO 建设工程设计DE
建设工程监理SU 建设工程勘察PR 建设工程测绘SD
物 资 采 购 PU 广告发布业务AD 劳 务 用 工WO
土 地 征 收 LA 房 屋 拆 迁 HO 其它OT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浏阳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自筹。
5.工程内容:。
6.工程承包范围: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以及施工图纸为准。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合格工程,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国家有关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规范、验收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小写):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元;
(小写)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小写)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小写)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小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
5、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 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发包人承诺
(1)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合同价款和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
(2)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
监理人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
八、承包人承诺
(1)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施工任务,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
(2)承包人派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资质等级:
项目负责人到职时间:
(3)承包人应当在开工通知发出后3日内按投标承诺委派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施工机械进场施工。如未完成,经发包人催告,在约定的时间内仍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且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4)承包人签订合同后提供一份纸质版投标清单给本项目监理单位。
九、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十、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一、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浏阳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
十二、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补充协议必须送浏阳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十三、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十四、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捌份,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叁份,合同备案机关贰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参照湖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HNJS- 2014)通用条款执行。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合同谈判期间签订的谈判纪要以及附件、补充协议、安全生产合同、工程建设廉政合同、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竣工验收后签订)。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1.1.2.5 设计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2 永久占地包括:/ 。
1.1.3.3 临时占地包括:现场确定。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相关工程建设标准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后七日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3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与施工项目相关的图纸。
1.6.4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专项安全施工方案、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工程款支付申请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事项发生前(后)14日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1式3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纸质文件;
发包人批复承包人报送文件的时间:7日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 。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浏阳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或工地现场;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浏阳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或工地现场;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浏阳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或工地现场;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10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相关规定办理。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项目规划红线为界。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所有。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按通用条款。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涉及合同价格调整的可调整。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按通用条款。
2.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身份证号:;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详见授权委托书。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按通用条款。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按通用条款。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3.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与工程竣工相关的所有资料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3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后28天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符合浏阳市城建档案馆归档要求。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向发包人提供办公用房1间并配备必要的办公桌椅,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2、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竣工工程在未交付前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并不另外计取任何费用。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协商解决。
3、承包人须在项目部配备专职卫生员,按照文明施工的要求,负责施工场地清洁卫生,配合全市“城乡统筹、环境同治”的检查及整改要求,必须做到工完场清,确保施工工地的卫生和整洁。承包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后,从中划拨5万元作为环境整治保证金,环境整治保证金在工程从开工到竣工验收期间,依据市环境整治办检查结果,未扣分者全数退还,若有扣分情况出现,每扣0.1分扣除该项违约金1000元。
4、本工程施工严禁转包,承包人现场管理的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确定的人员一致,且到岗时间必须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要求,项目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等人员的变更须经发包人同意,否则承包人按本专用条款第5条规定支付违约金。
5、项目部组成人员在施工期间必须全勤上岗,发包人、监理人对项目部组成人员上岗情况严格考勤。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每月出勤均不少于22天,少一天承担违约金2000元,其它关键岗位人员每月出勤均不少于22天,少一天承担违约金1000元,违约金从工程进度款中同期扣除。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变更2万元/人次,项目部其他关键人员变更1万元/人次。
6、发包人对承包人履约行为、施工质量、生产安全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7、承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7日历天内必须办理完毕承包人所有报建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和资料(详见合同附件5),如未完成,经发包人催告后,在约定的间间内仍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承包人还需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8、承包人必须提供农民工花名册及农民工工资发放表给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拒付工程进度款。
9、因农民工工资发放原因而造成上访的,发包人将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违约金20万元/次。
10、承包人应及时的完成路基的施工任务,若因承包人原因不能及时完成路基施工任务的发包人将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违约金万元。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22天。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按照通用条款。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照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按照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按照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3.3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照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照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照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相关法律规定的范围。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由招标人确定。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5.2.1如承包人不具备专业工程安装资质,则承包人必须将专业工程分包给有专业工程安装资质的分包单位,且由发包人鉴证,并送主管部门备案;除此之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分包任何工程项目,否则分包合同无效,且承包人按工程总造价的5%承担违约金。
3.5.2.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否则,转包、分包无效,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承包人按工程总造价的5%承担违约金以及其他损失。
3.5.2.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
3.7 履约担保
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中标价的10%,并将履约保证金的10%作为廉政保证金。中标单位应在中标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从其基本账户以转账方式缴入指定的履约保证金专户,(开户行:交通银行浏阳支行户名:浏阳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履约保证金专户 账号:4316 4500 0018 0100 43167)以此作为发放中标通知书的前提条件和依据。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或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示不良行为记录。履约保证金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分期退还(不计息),退还时施工单位填报《浏阳市国有投资项目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表》,由监理单位、招标人、浏阳市招投标办出具意见后向招投标办申请退还,由市招投标办和市财政局办结。本工程履约保证金为 元( )(履约保证金中的10%作为廉政保证金且不超过10万元,廉政保证金的使用及退还详见《工程建设廉政合同》),履约保证金在扣除廉政保证金和环境整治保证金之后的部分根据施工进度分期退还(不计息);另中标人在中标后5个工作日内(即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与招标人签订融资协议,并将0.8亿元现金汇入由中标人和招标人共同开设的双控账户内,该笔资金专用于该项目。该项目路基工程完成后一个月时间内招标人将该资金一次性归还给中标人。未按要求执行的,视为自动放弃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均不予退还;并上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示不良行为记录。
4.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三控(质量、进度、投资)三管(合同、信息、安全生产)一协调。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1)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和技术方案,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
2)主持工程建设中有关的参建各方的组织协调及会议;
3)对本工程使用的各类材料和施工质量(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进行检验、验收;
4)对本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管理;
5)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的确定和更换,以及现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的更换。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1)向承包人发布开工令、全面的停工令、复工令;
(2)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签署意见;
(3)对工程变更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向承包人发出变更令。
6)监理合同约定的其它内容。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办公场所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一间并配备必要的办公桌椅,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2) ;
(3) 。
5.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1)承包人应报送监理人审批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供货人、供货时间,并提交质量证明文件。材料、设备的采购,须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进行。
(2)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商品砼品牌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三家或三家以上厂家审核批准,经发包人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视工程情况另行约定。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负责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由承包人负责 。
6.1.5 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照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 。
7.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7.3.2 开工通知
删除通用条款7.3.2条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的内容。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每延误一天支付违约金¥:20000元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最高不超过合同价的5% 。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除按上述要求支付违约金外,导致的各项费用均由施工单位承担,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监理延期费用、征拆安置费、招商合同约定的违约费用等所有一切费用。这些费用不一定全部或部分发生,但是一旦发生则由责任方负责。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
(2) /;
(3)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无。
8.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由承包人承担。
9.试验与检验
试验与检验费用的约定: /
10.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10.1.1本工程原则上不变更,清单中暂列金额归发包人所有,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10.2变更权
10.2.1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图纸的缺陷或与现场施工条件有出入而确需修改设计时,应先通知发包人与监理方,由发包人联系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如承包人未通过监理及发包人直接联系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均属擅自变更设计。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10.2.2所有变更须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共同书面批准并签章后方可实施。
10.2.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0.3变更程序
设计变更实行“先报批、后实施”程序,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必须按《浏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暂行办法》(浏政办发[2013]24号文)和《浏阳市国有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浏政发[2013]9号)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批后方可实施。
10.4 变更估价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0.4.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报发包人审批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以下条款执行:
按2014年湖南省消耗量标准及其配套文件编制,劳保基金不计;管理费、利润优惠30%后总价下浮10%再加上投标人报价相对于招标控制价的下浮比例优惠,以全费用工程量清单单价进入结算(人、材、机价格按招标清单价格取定)。
(4)所有变更除计取模板措施费以外,一律不计取其他措施项目费,亦不因变更工程量大小而调整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价格。改为本项目不因工程量的增减而调整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单价。因甲方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不补偿任何费用。
(5)如变更项目不涉及工程量的变化,如材质、规格变化等,则仅调整原材料的单价。
10.4.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
(1)不向发包人提出涉及造价增加的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2)不向发包人提出涉及造价减少的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由发包人和监理人核实后,直接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10.4.3发包人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30天内予以确认。
10.4.4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专用条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0.4.5经发包人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
10.4.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无奖励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归发包人所有,由发包人组织相关单位联合确定暂估价实施项目及结算价款。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由发包人组织相关单位联合确定暂估价实施项目及结算价款。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由发包人组织相关单位联合确定暂估价实施项目及结算价款。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归发包人所有,由发包人控制使用。
11.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采用可调价合同。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工程施工期间只对以下六种材料价格进行调整:水泥、砂、碎石、钢筋、商品混凝土、沥青混凝土,其它材料一律不调整。调整原则为:发布价格相对招标工程量清单的材料价格有涨跌时,土建及市政工程的以上主要材料涨跌幅度在±3%以内(含±3%)的,材料价格不予调差;涨跌幅度超过时,则对土建及市政工程的以上6种主要材料涨跌超过±3%以上的部分进行调整。招标清单中主要材料价格表中的材料价格为衡量材料价格涨跌的基准价,发布价格是指施工期间浏阳市住建局造价部门发布的材料算术平均价格。因承包单位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材料价格上涨的,一律不予调整。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本工程采用全费用工程量清单单价计价,本省现行计价规范标准所包含的全部费用均包含在综合单价中。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3.其他价格方式: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无。
预付款支付期限:无。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无。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无。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无。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通用条款。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按通用条款。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无。
12.4 工程款支付
12.4.1本工程按月计量支付工程款,月计量支付60%,视履约情况等比例返还合同履约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满合同金额的70%,经浏阳市审计局审计专业中心审定,并出具审计报告后支付剩余工程款,同时扣除审计金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后三个月内一次性支付(不计息)。
12.4.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安全文明措施费将作为工程款在报建手续办理时由招标人代中标人先期支付,以上二项款项将作为已付工程款在支付工程款时扣除,中标单位可根据工程开展情况按规定申报以上二项款项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按支付条款规定执行。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支付条款规定执行。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按支付条款规定执行。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无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通用条款。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通用条款。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通用条款。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专用合同条款有约定时按专用合同条款实施,未约定时按通用条款。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按通用条款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之内。
14.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14.1.1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和相关约定: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合格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合格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条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竣工结算审定时限按照浏阳市审计局审计专业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按支付条款约定执行。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照浏阳市审计局审计专业中心有关规定执行,审计专业中心没有规定的按照发包人工程竣工结算办法实施。若报审金额超过发包人最后审定金额达15%(含15%),结算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审计费用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1式4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30日之内。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
限:按通用条款。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支付条款约定执行。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工程竣工验收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后24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终审金额5%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 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工程质保期满无工程质量问题1个月内退还(不计息)。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按照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
15.4.3 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
16.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无。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
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 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7)其他:/。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 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按本合同约定执行。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发包人委托检测单位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检测,对检测合格的工程进行计量,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按支付条款和中标清单价支付工程款,并由承包人承担工程款20%的违约金;检测不合格的工程不予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还须承担清场费用和违约金。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双方另行协商。
17.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6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保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3)承包人须为本工程办理建筑工程一切险,并支付保险费用,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18.3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浏阳市人民法院起诉。
20.5争议的解决
20.5.1争议的解决方式
争议经协商,委托检测、鉴定、审核、申请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不委托检测、鉴定、审核,也不申请调解的,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1 补充条款
21.1乙方承诺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如有拖欠,甲方有权从工程款中代扣付。
21.2承包人需要与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质量保修书》。
21.3关于施工设备
21.3.1承包人在签署合同前应按发包人要求提供主要设备进场计划表,进场设备的最低要求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应同投标文件提供的设备保持一致,且技术状况良好。对于不能完全按计划表进场的设备,按迟到时间每天每台设备罚款500元。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进度要求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部分设备,需增加的设备必须在监理工程师下达相关指令后7天内到位,否则按上述标准罚款。进场后设备的调离需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
21.3.2参与施工的车辆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手续和证件必须齐全,严禁无牌、无证车辆进入工地,并按章缴纳公路规费等费用(含货附费,下同)。未按时缴纳公路税费的,发包人保留根据交通规费征稽部门提供的车辆、吨位和应缴的公路税费金额,从承包人工程费中扣除并代缴公路税费的权利。
21.4关于工程进度
承包人在2016年春节前完成路基工程,2016年5月1日前完成排水工程,2016年10月1日前完成所有工程并达到通车条件。
承包人应依据发包人整体施工计划安排,按工期倒排法制定其旬、月、周、季度详细的施工计划,报监理批准并组织实施,在施工计划实施过程中,如因承包人原因出现进度滞后,则按以下条款处理:
21.4.1承包人未按规定完成与发包人约定的工程任务时,发包人有权给予书面警告责其整改,整改亦未达到要求时发包人有权将其工程任务分割。
21.4.2在工程项目扫尾阶段,特别是质量缺陷期内,如承包人不能及时按甲方的要求,对工程存在的质量缺陷进行处理和修复,发包人在不免除承包人任何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发包人有权指定队伍按承包人合同工程量清单单价的300%来完成质量缺陷修复的施工任务。由此增加的费用,同样在承包人计量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21.5关于文明施工
21.5.1承包人应严格遵循文明施工的原则,加强自身管理,做到施工现场标志标识明确、所有人员挂牌上岗、施工环境整洁、有序。正确处理好与发包人、监理、各级政府、指挥部及当地群众的关系。
21.5.2承包人应切实维护工地的形象,施工中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水土流失,保护周边绿化环境,同时按发包人和浏阳市市政府的要求在特殊的公共活动期间,协助发包人搞好迎检工作,工作相关费用已在清单中考虑。
21.6关于环境保护
21.6.1承包人应设立专职的环境保护人员,制定相应的环保制度,对每个单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有可能对自然环境的破坏进行评估,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减少施工时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和污染。
21.6.2对于高路堑路基的施工,承包人在路基土石方的施工过程中,路基边坡在切削高度达到6-8米时,同步进行环保工程的建设,进行路基边坡防护处理,并按此要求逐层到位直至达到路基设计标高。
21.6.3对沿线的自然景观予以保护。在施工范围内,由于承包人对弃土场的防护、农田及灌溉设施的保护、防洪及水土保持等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处理不当造成的环境破坏等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解决。
21.6.4文物保护要遵守《文物法》。
21.6.5如果承包人按的特殊要求对自然景观和文物进行保护所发生的费用发包人予以酌情考虑。
21.7关于交通安全与交通维护
承包人必须加强交通安全与交通维护管理,配备素质高、能力强的专门班子负责该项工作,在施工的同时确保该线路运行车辆的安全与畅通,并在特殊路段设置各种醒目的标志,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任何交通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任何补偿、索赔、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费用的支付。
21.8关于施工安全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承包人应建立由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由于本项目石方方量大,施工爆破频繁,承包人必须根据安全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专项安全方案,并报监理、发包人及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实行爆破作业。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将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因承包人安全工作不到位而造成的损失,由承担人自行承担。
21.9关于工程质量
21.9.1承包人应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明确质量责任,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每个分项工程完成后,必须把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现场施工员、旁站监理、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填写在工程质量保证追踪卡上。计量文件的技术资料均需附上分项工程质量保证追踪卡。通过对施工过程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确保工程优良。
21.9.2在签署协议时应承诺确保工程质量,工程验收合格率为100%,保证整体工程和每个分项工程都必须达到优良工程标准,并在签定合同文件时提交质量保证承诺书。
21.9.3发包人与省、市质量监督站将对项目各合同段行使质量监督权,发包人试验室随机对全线各施工现场进行质量抽查,以试验数据指导工程施工。
21.9.4施工单位应在整个施工过程中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要求,若施工过程中发现任何质量问题,尤其是在市级、省级其他检查中发生质量问题或其他将影响到质量的事情,一切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
21.10计日工
21.10.1计日工
(1)一般情况下,工程变更不得以计日工形式进行,如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形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未经监理人书面指令,任何工程不得按计日工施工;接到监理人按计日工施工的书面指令,承包人也不得拒绝。
(2)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谈判中确定计日工子目的基本单价或组价,该基本单价或组价适用于监理人指令的任何数量的计日工的结算与支付。
(3)计日工不调价。
21.10.2计日工劳务
(1)在计算应付给承包人的计日工工资时,工时应从工人到达施工现场,并开始从事指定的工作算起,到返回原出发地点为止,扣去用餐和休息的时间。只有直接从事指定的工作,且能胜任该工作的工人才能计工,随同工人—起做工的班长应计算在内,但不包括领工(工长)和其他质检管理人员。
(2)承包人可以得到用于计日工劳务的全部工时的支付,此支付按投标报价中的人工单价计算,该单价包括基本单价及承包人的管理费、税费、利润等所有附加费,说明如下:
a.劳务基本单价包括:承包人劳务的全部直接费用,如:工资、加班费、津贴、福利费及劳动保护费等。
b.承包人的利润、管理、质检、保险、税费;易耗品的使用、水电及照明费,工作台、脚手架、临时设施费,手动机具与工具的使用及维修,以及上述各项相应所产生的费用。
(3)计日工劳务按180元/天计算。
21.10.3计日工材料
承包人可以得到计日工使用的材料费用(已计入劳务费内的材料费用除外)的支付,此费用按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谈判中确定的材料单价计算,该单价包括基本单价及承包人的管理费、税费、利润等所有附加费,说明如下:
a.材料基本单价按供货价加运杂费(到达承包人现场仓库)、保险费、仓库管理费以及运输损耗等计算。
b.承包人的利润、管理、质检、保险、税费及其他附加费。
c.从现场运至使用地点的人工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不包括在上述基本单价内。
21.10.4计日工施工机械
(1)承包人可以得到用于计日工作业的施工机械费用的支付,该费用按投标报价中的施工机械单价计算。该租价应包括施工机械的折旧、利息、维修、保养、零配件、油燃料、保险和其他消耗品的费用以及全部有关使用这些机械的管理费、税费、利润和司机与助手的劳务费等费用。
(2)在计日工作业中,承包人计算所用的施工机械费用时,应按实际工作小时支付。除非经监理人的同意,计算的工作小时才能将施工机械从现场某处运到监理人指令的计日工作业的另一现场往返运送时间包括在内。
21.10.5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工程量清单中计日工总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21.10.6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21.11关于地方协调
承包人承诺进场后将按发包人要求配备专职的施工协调员。在施工及其责任缺陷期间因施工造成的有关农田泥沙冲刷、渠道堵塞、进场道路及施工便道的维修(维护)、机械施工干扰当地居民生产、生活及与当地的民事、经济纠纷等造成的损失概由承包人负责(必要时发包人可以出面协助解决纠纷),发包人不承担因承包人原因所引起的索赔、赔偿、诉讼费及其他开支。
21.12关于财务管理、税费和保险
21.12.1 根据招标文件,本工程不支付任何工程预付款,承包人承诺制定切实可行资金使用计划,不会因资金问题影响工程进度。
21.12.2 承包人承诺按照国家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纳税地点在本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凭承包人开具的已计量工程的建安工程发票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21.12.3 承包人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等保险,并在签订合同后的7日内完成购买保险手续并将保单报发包人备案。如未完成购买,由发包人代为办理,费用从工程支付款中扣除。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及收件人:通讯地址及收件人: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年月日 年月日
附件1:
浏阳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廉政合同
工程项目名称:
甲方(发包单位):浏阳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承包单位):
经公开招投标,乙方承揽了甲方项目施工的任务。为了规范建设市场,在工程建设中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确保建设工程高效,优质,按时竣工投产,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和住建部《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并经甲乙双方同意,特订立如下合同:
一、甲乙双方应当共同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乙方施工单位介绍本单位的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二)对本单位工程项目人员进行廉政教育;督促甲方人员严格遵守本单位制度和在工程项目建设中保持廉洁的若干规定,如发现有违反规定的,除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外,应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三)甲方人员参加乙方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工地会议除外),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发现乙方单位有不廉洁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终止其不廉洁行为的继续发生,并报告主管领导。
(四)甲方将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的10%作为廉政保证金且不超过10万元。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发现乙方单位有不廉洁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终止其不廉洁行为的继续发生,并报告主管领导。一经查实,扣除相应的廉政保证金。
(5)甲方工作人员(含家属、子女,下同)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赞助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六)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难以拒收的,必须按有关规定登记上交;不得向乙方索要(或接受)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及高档办公用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七)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八)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提供方便。
(九)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考察、参观等名义参加乙方安排的国内外旅游活动。
(十)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了解甲方单位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和规定,支持甲方执行有关规定和制度。
(二)乙方有责任对本单位工程项目人员进行廉政教育(包括甲方单位制定的有关廉政建设方面的规定),按时出席甲方召集的有关会议。
(三)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对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工作人员(含家属、子女下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四)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5)乙方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合同等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或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
(六)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及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七)乙方在缴纳履约保证金时,应注明其中10%为廉政保证金。
四、奖惩
(一)乙方如发现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及时采取措施,终止其不廉洁行为的继续发生,并及时向甲方领导或者甲方上级单位举报,举报电话: 0731-
********。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或刁难、延误工作。情节严重的可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甲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投标权。
(二)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情节一般的扣除1~30%的廉政保证金;情节较严重的扣除31~60%的廉政保证金;如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将扣除61~100%的廉政保证金,并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所得由甲方单位予以追缴。若无违反廉政纪律规定,保证金在竣工验收后7日内退还50%,剩余款项在审计结算完成时一次性退还施工单位。
(三)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中贿赂甲方人员,被检察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甲方有权取消或限制乙方参加甲方其他项目的投标,由此给甲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单位承担,并向甲方单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5、本工程发包、建设、竣工验收全过程及合同前后甲乙双方发生的有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均适用本合同。
六、通知
(一)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二)甲方通讯地址如下:浏阳市人民东路 60号
乙方通讯地址如下:
(三)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七、争议的处理
(一)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浏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浏阳市人民法院起诉。
八、监督
本合同由浏阳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党组聘请市纪委和行风监督员进行监督。
九、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从开工日起至工程竣工结算付款完毕止。
本合同正本一式 十 份,甲方执5份,乙方执三份,备案、报建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党组书记(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二0年月日
附件2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项目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文明、和谐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本项目发包人浏阳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3.遵守约定的工期,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4.不得对乙方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5.不得要求乙方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的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专职安全员。
4.乙方应加强对本单位员工的法制和安全生产教育,采取各种有效预防措施,防止发生任何违规、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破物给与、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由于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对方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等财产损失,由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对方或第三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违约方有关责任。
本合同一式十份,甲方执柒份,乙方执三份。双方法定代表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章后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甲方:浏阳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安全主管领导:项目负责人:
项目安全员: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日期:
附件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浏阳市道吾山路(外环线-浏阳大道)道路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 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 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按发包人发包范围进行保修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
3.装修工程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按国务院2000年279号令执行。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 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5、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 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约定、支付、返还与本合同的质量保证金赋予的约定一致。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附件:4
浏阳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施工现场环境卫生整治规定
一、整治标准
(一)、现场围挡和大门
1、施工场地周围应设置不低于2m高的彩钢板围挡或24cm砖墙抹灰刷白,做到坚固、稳定、整洁、美观,并在外侧设置安全生产方面宣传口号。
2、施工现场应设置大门,门头尺寸一般不小于5×4.5m,且设置企业标志,门头底的颜色为深蓝色,字体颜色为白色。
(二)、现场道路和出入口
1、设置现场砼主干道路和沿单位建筑物四周非泥面的畅通道路,雨天不积水。同时不定时洒水,确保无扬尘。
2、施工现场出入口采用砼硬化且与城市道路相连接,砼标号不低于C20,硬化厚度不小于20cm,具备承载50吨以上车辆通行能力。现场出口处建立洗车平台,洗车池应设在工地大门内适当位置,深度不低于30cm,沉淀池不小于80×80cm,并与市政管网相通,未经沉淀的污水严禁排入市政管网。配备洗车人员和设施,做到净车出场,确保出场道路无污染。生活区、加工区可采用砖铺或卵石等其他方式硬化。场地要平整、坚实、整洁,尘土不飞扬。
(三)、物料堆放
水泥、钢筋等建筑初料应按生产厂家、品种、强度和生产日期分类存放、稳定牢固、整齐有序,并设置材料状态标识牌。水泥存放应设专用库房,要有防尘、防潮、防雨措施。中心城区的施工现场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
(四)、土方工程
1、土方运送必须采取全覆盖的密封措施,必须装载规范,保持密闭运输和车容整洁,不得沿途飞扬、撒漏和带泥上路。
2、施工现场堆土要使用蓬布或密目网双层覆盖,渣土置于工程现场围挡之内,且有措施保证污水不流出围挡范围之外。
3、施工现场裸露地面要进行碾压,及时洒水,确保无扬尘。
(五)、生活办公作业
1、工地食堂内要有集中收集垃圾装置,并且要保持地方整洁,要有防蚊蝇设施;食堂外及工程现场无成堆生活垃圾,面积在5CMX5CM以上的杂物或垃圾必须进行收集外运。
2、工地厕所要经常性进行清扫、冲洗,地面及便池不能有污渍,定期进行喷洒空气净化剂。
3、办公区域墙壁做到无蜘蛛网,地面清洁不起尘,办公桌椅干净无尘,资料堆放整齐。
二、奖惩制度
1、施工单位必须配备专职卫生保洁员(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已约定),并纳入诚信体系考核内容,对未配备专职卫生保洁员的施工单位扣除5000元的违约金。
对于月度环境整治考核中每扣0.1分则扣除违约金1000元。
违约金在环境整治保证金中扣除。
2、施工现场环境整治工作由现场负责人牵头组织并负责。
附件5:
施工单位配合报建工作所需资料清单
(1)能够通过信息平台审查的施工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册建造师资质证书和其他作业人员相关证书复印件;浏阳市以外的施工单位还需提交以上资质原件供住建局审查;
(2)完成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审批申报并开出税票;
(3)建设工程安全受监申报表、四方协议书、完成安全文明措施费核实并开出税票、工伤保险单;
(4)建设工程档案及责任书;
(5)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审批表及生育合同;
(6)办理智能卡,并提供农民工花名册;
(7)施工单位有关工程项目的机构组成文件;
(8)施工组织设计。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另册)
第六章 图 纸
(另册)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施工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当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技术标准、规范发生变化,承包人应执行最新实施的技术标准、规范。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浏阳市道吾山路(外环线-浏阳大道)道路工程投 标 文 件
(投标函部分)
(招标编号: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 标 函
(二)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1、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保证金
四、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1:项目经理简历表
附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五、资格审查资料
(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5.2)证件复印件
(5.3)近年财务状况表
(5.4)投标人近3年“类似工程”经验
(5.5)投标人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表
(5.6)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表
(5.7)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六、投标人企业通过安全认证情况
七、投标人企业信用情况
八、投标人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九、无在建项目证明
十、其他资料
十一、承诺函
十二、信誉评审自评计分表
十三、融资承诺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 标 函
致:浏阳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人名称)
在考察现场并充分研究浏阳市道吾山路(外环线-浏阳大道)道路工程(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我方兹以:
人民币(大写): 元
人民币(小写): 元
的投标价格和按合同约定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和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中的任何缺陷。
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的施工,390天(日历日)内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我方同意本投标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随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是本投标函的组成部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
随同本投标函递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捌拾万元整(¥:80万元)。
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包括投标函附录,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二)投标函附录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序 号条款内容内容
1工程名称浏阳市道吾山路(外环线-浏阳大道)道路工程
2投标报价(元)投标总报价:(大写)
(小写)
3项目负责人姓名: 资质等级
4工期390日历天
5质量标准合格工程,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国家有关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规范、验收标准
6保修要求按国务院2000年279号令规定
7缺陷责任期24个月
8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中标价的10%
9合同条款承诺接受招标文件所有要求和合同条款内容,并将此列入施工承发包合同
10关键岗位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无在建项目承诺我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在2015年 月 日之前无在建项目。
11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承诺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12逾期竣工违约金20000元/天
13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合同价的5%
14质量保证金额度终审金额的5%
…………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法定代表人签字) 性别: 年龄: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背面)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日
注:
1、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必须是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亲笔签名。
二-1、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投标文件,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面)委托代理人身份证(背面)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背面)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月日
注:1、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上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亲笔签名;
2、委托代理人须同时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参加开标会议(未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为无效的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保证金
附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本项目投标保证金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四、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姓名性别执业或岗位资格证明拟在本项目担任的工作岗位
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身份证号码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1: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项目负责人应附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证、身份证、社保证明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复印件。类似项目限于以项目负责人身份参与的项目。
姓 名职 称
职 务年龄拟在本工程任职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级建造师专业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号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工程概况说明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注:项目负责人在建项目情况:省内企业项目负责人在建工程情况和省外项目负责人在湖南省内在建工程情况以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和其他有效途径查验为准;省外企业由公司工商注册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拟任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证明。
附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岗位人员。应附岗位资格证书、身份证、社保证明复印件,安全员还应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复印件,项目技术负责人还须附学历证和职称证,不需附岗位资格证书。
岗位名称
姓名年龄
性别毕业学校
拥有的岗位资格专业职称
岗位资格证书编号工作年限
主
要
工
作
业
绩
及
担
任
的
主
要
工
作
注:1.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在建项目情况:省内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在建工程情况和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在湖南省内在建工程情况以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和其他有效途径查验为准;省外企业由公司工商注册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拟任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含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证明复印件。
2.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如持有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须提供证书真伪查询官方网站网址或提供省级及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复印件。
五、资格审查资料
(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
传 真网 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负责人人员
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技 工
经营范围
备注
(5.2)证件复印件
包 含: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投标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湖南省外企业入湘施工登记证(仅省外企业提供)及奖项证明材料等。
(5.3)近年财务状况表
注:附近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
(5.4)投标人近3年 “类似工程”经验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建造师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
项目描述
备注
注:(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有效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资料上建设单位签字时间为准)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
(2)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投标人需在本表后同时附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竣工备案表复印件(或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并在开标时单独提供原件,未提供原件或提供资料不全则不予计分。
(5.5)投标人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建造师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附承包合同的复印件。
(5.6)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表
类别序号发生时间情况简介证明材料索引
诉
讼
情
况
仲
裁
情
况
说明:1、有效时间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为准。
2、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仅限于认定投标人有违法行为的,且与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
(5.7)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设备名称型号
规格数 量国别
产地制造
年份额定功率
(KW)生产
能力用于施
工部位备注
注:投标人填写此表时应将本工程拟投入的所有施工设备详列,在施工过程中根据每阶段施工需要提供设备并满足施工进度要求。
六、投标人企业通过安全认证情况
(文字说明,并附相关文件、证书的复印件)
七、投标人企业信用情况
(文字说明,并附相关文件、证书的复印件)
八、投标人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文字说明,并附相关文件、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
九、无在建项目证明(省外企业提供)
我公司项目部所有关键岗位人员:
项目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岗位证号: 。
项目技术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岗位证号:。
施工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岗位证号:。
安全员:姓名;身份证号码: ;岗位证号:。
质量员:姓名;身份证号码: ;岗位证号:。
以上人员 年月日前无在建项目。
特此证明
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情况属实。
公司工商注册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项目项目部所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列入证明范围内。
十、其他
十一、承 诺 函
浏阳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我公司已仔细阅读了浏阳市道吾山路(外环线-浏阳大道)道路工程的招标文件,愿意接受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内容,并作如下投标承诺,无条件遵守,如中标,下列承诺内容及违约责任列入承包合同,严格履行。
序号承诺内容违约责任
1我公司参与投标的有关许可证件、业绩、信用状况等资料真实、有效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作违约金处理,不要求退还。并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2在参与本项目投标中,我司没有出借资质、允许他人挂靠投标行为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作违约金处理,不要求退还。并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3在参与本项目投标中,我司没有围标、串标行为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作违约金处理,不要求退还。并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4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项目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
5按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限,根据招投标要约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如不按时签订、放弃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允予退还,作违约金处理
6质量等级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质量强制性标准,确保主体结构可靠,使用功能安全如存在质量问题、无偿修复、直至检测合格;如发生质量事故,赔偿相应损失,依法接受处理
7安全文明施工费足额投入安全、文明施工,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强制性标准,确保安全生产,不发生安全事故如安全、文明施工设施、措施不到位,按招标清单扣减相应安全文明施工费;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依法接受处理
8按承诺工期完成工程施工任务(开工以监理开工通知为准)总工期每延误一天支付违约金20000 元。
9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全员到岗履职按合同或招标文件承担违约责任
10中标后项目部项目负责人不变更,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按法定手续办理变更。按合同或招标文件承担违约责任
11主要机械设备按投标承诺及施工进度需要到位未按投标承诺及施工进度需要到位,招标人可租赁其他同型号机械设备投入施工生产,相应租赁费用(按租赁合同价)在我司工程合同价款中扣减
12所有材料按规定送检,进场前经检测合格,服从监理指令,及时执行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整改意见,配合接受相关检查依法接受处理,由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不良行为记录
13对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性变更,依据设计变更图实施。未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出具变更图,不擅自变更施工项目、建筑材料依法接受处理,擅自变更项目价款不予办理结算
14我司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进行履约。按照合同中的违约条款执行。
15我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本项目招标文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招标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解除合同以招标人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为准,自解除合同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我司将施工机构及材料、设施设备撤离施工现场,解除合同后,招标人、委托检测单位对已完工的工程进行检测,对检测合格的工程进行计量,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按支付条款和中标清单价支付我司工程款我司赔偿相应损失并按合同价的10%支付违约金。
解除合同通知发出之日后7日内如未及时撤离施工机构及材料、设施设备,招标人可以采取措施予以撤离,因此造成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我司承担。
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我司负责修复合格或予以拆除,不合格工程不予支付工程款。
投标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注:此承诺函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一式两份,一份并入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在投标时间截止前向招标代理机构单独递交。
十二、信誉评审自评计分表
按照招标文件信誉评分附表3-12及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根据投标人自身情况进行自主评分。(评分结果仅作为评标的参考,不作为信誉评分的最终评分结果)
十三、融资承诺
融资承诺
浏阳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我公司已认真熟悉了招标文件条款,在此我公司郑重承诺:在投标之前向招标人出具0.8亿元保函,若我公司有幸中标承建浏阳市道吾山路(外环线-浏阳大道)道路工程,我公司愿意出借0.8亿元现金给招标人。在中标后5个工作日内(即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与招标人签订融资协议,并同时将0.8亿元现金汇入由我公司和招标人共同开设的双控账户内,该笔资金专用于该项目。该项目路基 工程完成后一个月时间内由招标人将该资金一次性归还给我公司。该笔借款在银行产生的存款利息收益由我公司支配,同时招标人不为该笔借款支付利息。若我公司未按上述要求执行,我公司的履约保证金及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承担因此而对招标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投标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此承诺函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一式两份,一份并入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在投标时间截止前向招标代理机构单独递交。
浏阳市道吾山路(外环线-浏阳大道)道路工程
投 标 文 件
(商务标部分)
(招标编号: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按本招标文件相关要求填报)
附1:投 标 报 价 汇 总 表
招标人:
工程名称:
投标总价(小写):
(大写):
投标单位(盖章):
投标法定代表人(盖章):
注册造价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编制单位(盖章):
注:①投标单位自有注册造价师的“编制单位(盖章)”处不需加盖公章,投标单位委托造价咨询公司编制投标的“编制单位(盖章)”处需加盖被委托造价咨询公司公章。
②此表附在商务标清单部分中。
③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若委托中介机构编制投标报价,必须提供委托合同及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必须是注册在该中介机构的造价工程师)。
正本或(副本)
浏阳市道吾山路(外环线-浏阳大道)道路工程
投 标 文 件
(技术标部分)
(招标编号: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投标文件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内容
一、投标文件技术标按湘建建[2010]318号文件中规定的技术标书内容编制,采用明标,格式自定,包括下列内容(按此顺序):
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包括施工平面布置图);
2、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3、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4、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5、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网络图)
6、资源配备计划;
7、主要项目管理人员;
8、施工设备;
9、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注:如有合理化建议,不单独列出,各投标人将相关内容融入各相应章节。
联系人:郝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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