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1084破6号高邮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扬州市三义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2023)苏1084破6号高邮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扬州市三义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1084破申11号
申请人: 杨永高,男,汉族,1993年10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931*******,住兴化市海南镇西荡村76号。
被申请人: 扬州市三义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贡志银。
本院在执行杨永高与贡志银、扬州市三义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王寿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扬州市三义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根据申请人杨永高书面申请,本院依法作出决定书,将该案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审查2023年4月20日,本院通知了扬州市三义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2022年1月24日,本院受理了杨永高与贡志银扬州市三义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王寿源买卖合同纠纷案。2022年5月24日,本院作出 (2022) 苏1084民初56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如下:一、贡志银、扬州市三义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王寿源尚欠杨永高货款共计******元;二、对于上述所欠货款,贡志银、扬州市三义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王寿源自愿于2022年6月起每月30日前向杨永高支付*****元至2023年8月 30日前支付结束;三、贡志银、扬州市三义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王寿源如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向原告支付款项,则贡志银、扬州市三义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王寿源需向杨永高承担违约金 *****元;杨永高可就全部未付欠款本金及违约金 *****元向高邮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后被申请人扬州市三义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履行相关义务,申请人杨永高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未得到清偿另查明,扬州市三义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贡志银,住所地为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区。目前,在本院多起以扬州市三义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中,经强制执行,扬州市三义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扬州市三义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系企业法人,其破产主体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之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申请人住所地为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区,属高邮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根据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经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无法偿还,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申请受理条件。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杨永高对被申请人扬州市三义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叶晓红
审 判 员 郭兆斌
审 判 员 王 芬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茜
标签: 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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