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校科研项目税收给予免除或实施核定征收建议(第0447号)的答复
关于高校科研项目税收给予免除或实施核定征收建议(第0447号)的答复
宁先圣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高校科研项目税收给予免除或实施核定征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国家出台并完善了一系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助力科技创新快速发展。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等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且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事项无需审批或备案,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减轻了企业负担。
针对宁先圣代表建议“免收企事业单位委托学校的科研项目经费企业所得税,或采用核定征收方式适量收取”,我局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目前,我国在税收上采用的是税收法定原则,市一级税务机关无权自行制定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我们作为执行机关将如实向上级部门反馈。同时,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企事业单位具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规定情形的,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国家已出台的相关税收优惠,我局会继续通过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等方式不折不扣的落实优惠政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科技创新企业繁荣发展。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23年1月31日
标签: 高校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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