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3破273号上海复华中日医疗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
(2021)沪03破273号上海复华中日医疗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5日作出(2021)沪03破2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上海复华中日医疗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复华中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1月22日指定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复华中日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2023年5月17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复华中日公司转入重整程序。
为提升复华中日公司财产的整体价值,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最大限度维护全体债权人及各方的合法权益,管理人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在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下面向社会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现就本次招募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华中日公司基本情况
复华中日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15日;法定代表人:杨晓军;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城北路1585弄1号1楼;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其中,上海复华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为51%;浙江量鸿投资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为29%;上海复华高新技术园区发展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7600万元,持股比例为16.89%;上海复旦软件园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1400万元,持股比例为3.11%;公司经营范围为:从事医疗科技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不得从事诊疗活动),企业管理,会展服务,一类、二类医疗器械的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对高科技企业、科教集团创业投资,投资管理,市场营销策划,软件开发,计算机软件系统集成和网络工程服务,信息产品的研制、开发,对高新技术企业配套工程建设,物业管理及咨询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停车场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复华中日公司主要资产
复华中日公司主要资产为上海市嘉定区城北路1585弄1号、3-9号(单号)及13号(以下简称“复华园区一期项目”)土地使用权及其上建筑物和上海市嘉定区城北路1585弄2号-56号(双)(以下简称“复华园区二期项目”)土地使用权及其上在建工程。具体情况如下:
(一)嘉定园区一期项目
1. 土地使用权
权利人 | 上海复华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土地宗地号 | 嘉定区嘉定工业区303街坊46/2丘 |
土地权属性质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土地用途 | 工业 |
使用权来源 | 出让 |
房地产权证号 | 沪房地嘉字(2011)第******号 |
使用权面积/㎡ | |
使用期限 | 2004年11月22日至2054年11月21日止 |
2. 房屋所有权
序号 | 幢号 | 部位 | 建筑面积/㎡ | 层数 | 房屋结构 | 房屋类型 |
1 | 1585弄1号 | 全幢 | *****.59 | 12 | 钢混 | 工厂 |
2 | 1585弄3-9号(单号) | 全幢 | *****.36 | 8 | 钢混 | 工厂 |
3 | 1585弄13号 | 地下1层地下车库 | *****.21 | 0 | 钢混 | 工厂 |
注:1585弄11号、15号楼已经出让。
3. 抵押状况
序号 | 登记证明号 | 房地产坐落 | 抵押权人 | 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 | 核准 日期 |
1 | 沪(2017)嘉字不动产证明第********号 | 城北路1585弄3-9(单号)、1585弄1号、1585弄13号地下1层地下车库 |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 | 43,005万元 | 2017/4/14 |
注:抵押权人担保债权金额为管理人初步审查结果,最终金额以法院裁定确认金额为准,以下相同。
(二)嘉定园区二期项目
1. 土地使用权
权利人 | 上海复华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土地坐落 | 嘉定工业区360街坊(134-2宗) |
土地宗地号 | 嘉定区嘉定工业区360街坊134/2丘 |
土地用途 | 工业 |
使用权来源 | 出让 |
房地产权证号 | 沪房地嘉字(2008)第******号 |
使用权面积/㎡ | |
使用期限 | 2007年6月29日至2057年6月28日止 |
2. 在建工程
建筑物 名称 | 使用性质 | 层数 | 地下建筑面积/㎡ | 地上建筑面积/㎡ | 总建筑面积/㎡ | |
地下 | 地上 | |||||
1号楼 | 其他 | 5 | 0 | 3128.0 | 3128.0 | |
2号楼 | 其他 | 5 | 0 | 3128.0 | 3128.0 | |
3号楼 | 其他 | 5 | 0 | 3128.0 | 3128.0 | |
4号楼 | 其他 | 5 | 0 | 3128.0 | 3128.0 | |
5号楼 | 其他 | 5 | 0 | 3128.0 | 3128.0 | |
6号楼 | 其他 | 5 | 0 | 3375.0 | 3375.0 | |
7号楼 | 其他 | 5 | 0 | 3128.0 | 3128.0 | |
8号楼 | 其他 | 5 | 0 | 3375.0 | 3375.0 | |
9号楼 | 其他 | 5 | 0 | 3128.0 | 3128.0 | |
10号楼 | 其他 | 5 | 0 | 3128.0 | 3128.0 | |
11号楼 | 其他 | 5 | 0 | 2990.7 | 2990.7 | |
12号楼 | 其他 | 5 | 0 | 2990.7 | 2990.7 | |
13号楼 | 其他 | 5 | 0 | 3128.0 | 3128.0 | |
14号楼 | 其他 | 5 | 0 | 3157.4 | 3157.4 | |
15号楼 | 其他 | 5 | 0 | 3128.0 | 3128.0 | |
16号楼 | 其他 | 5 | 0 | 3128.0 | 3128.0 | |
17号楼 | 其他 | 5 | 0 | 3375.0 | 3375.0 | |
18号楼 | 其他 | 5 | 0 | 2990.7 | 2990.7 | |
19号楼 | 其他 | 5 | 0 | 2990.7 | 2990.7 | |
20号楼 | 其他 | 5 | 0 | 3375.0 | 3375.0 | |
21号楼 | 其他 | 5 | 0 | 3128.0 | 3128.0 | |
22号楼 | 其他 | 5 | 0 | 2990.7 | 2990.7 | |
23号楼 | 其他 | 5 | 0 | 2990.7 | 2990.7 | |
24号楼 | 其他 | 5 | 0 | 3128.0 | 3128.0 | |
25号楼 | 其他 | 5 | 0 | 2978.6 | 2978.6 | |
26号楼 | 其他 | 5 | 0 | 2990.7 | 2990.7 | |
27号楼 | 其他 | 5 | 0 | 3157.4 | 3157.4 | |
28号楼 | 其他 | 1 | 15 | *****.4 | *****.1 | *****.5 |
合计/㎡ | 21,029.4 | 102,115.4 | 123,144.8 |
注:上述28幢建筑物/构筑物均已竣工但尚未办理产证。
3. 抵押状况
序号 | 登记证明号 | 房地产坐落 | 抵押权人 | 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 | 核准 日期 |
1 | 嘉定工业区360街坊(134-2宗)土地使用权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 | 16,013万元 | 2013/8/7 | |
2 | 嘉定工业区360街坊(134-2宗)房屋建设工程 | 2013/9/24 | |||
3 | 嘉定工业区360街坊(134-2宗)房屋建设工程 |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51,016万元 | 2016/9/29 |
三、复华中日公司负债情况
目前法院已裁定确认的债权金额合计1,042,301,015.33元,其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95,751,388.99元、有财产担保债权590,192,597.47元、职工债权3,150,259.03元、社保及税收债权4,032,108.32元、普通债权(含劣后债权)349,174,661.52元。另有审核中的债权共计1,074,202,558.57元,未确认原因主要系存在未决诉讼或正处于异议程序之中。
上述复华中日公司负债情况仅供重整投资人参考,实际债权情况以法院最终裁定确认金额为准。
四、重整投资人资质条件
1. 重整投资人应当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商业信誉,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 重整投资人应具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进行投资,并能出具相应的资信证明或其他履约能力证明。
3. 重整投资人需承诺:未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且处于持续状态;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无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4. 符合上述第1、3项条件的多家重整投资人可组成联合体参与,但需书面说明各自在参与重整中的角色分工、权利义务分配等,联合体中的牵头方,需同时符合上述第2项条件,联合体各方承诺承担连带责任。组成联合体的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本项目重整投资人招募。
五、招募流程
(一)报名阶段
1. 报名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6月16日18时止。期限届满后,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延长报名期限。
2. 重整投资人报名需提交的材料
重整投资人应仔细阅读本招募公告,并保证所提供全部资料真实、准确以及完整。重整投资的意向书格式不限,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重整投资人的基本情况、投资意向、投资资金、资金实力、资金来源、经营计划等;
(2)主体资格文件。重整投资人为企业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均需加盖公章,报名时提供原件核对)。如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为律师的,提交律师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公函原件;
(3)重整投资人确认的己方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等基本信息;
(4)与重整投资规模相匹配的资金实力证明,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重整投资人银行资信证明、主要资产权属证明及其他履约能力证明等。;
(5)符合招募公告中“重整投资人招募条件”的承诺或说明;
(6)如为联合重整投资人,需明确牵头方,说明各主体的角色分工、权利义务等,联合重整投资人相互之间应承诺承担连带责任。
特别说明,报名材料应加盖重整投资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多页内容须加盖骑缝章)。重整投资人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完整报名材料的,管理人有权不予接收。
3. 报名方式
本次招募采取邮寄报名方式,意向投资人应在报名时间截止之前将符合要求的报名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至管理人处。
邮寄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凤阳路29号17楼(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倪海燕;联系电话:151*****386;
(二)缴纳尽调保证金
重整投资人应于报名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报名材料,经管理人初步审查符合报名条件的,管理人将通过书面或邮件等方式通知重整投资人。重整投资人应当自收到管理人书面或邮件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尽调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大写:壹佰万元整)至管理人账户,逾期未支付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参与复华中日公司重整投资人招募。
保证金支付至管理人如下账户:
账户名称:上海复华中日医疗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开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三)尽职调查阶段
通过初步审查的重整投资人在与管理人签署《保密协议》并缴纳尽调保证金后,可开展相关尽职调查工作,尽职调查的期限为自重整投资人缴纳尽调保证金之日起十个工作日。重整投资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复华中日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管理人将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积极配合。重整投资人开展尽职调查所需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并对尽职调查结果自行承担法律责任。管理人有权视情况调整尽职调查期限。
(四)提交重整投资方案及遴选
重整投资人应在尽职调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管理人提交意向重整方案或资产承接方案。逾期未能提交的,视为自行放弃参与重整投资人遴选。重整方案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 意向投资人基本情况简要介绍,对本项目的投资优势,是否具备经营和管理能力;
2. 简要陈述重整投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重整模式、重整投资款来源、债权人的清偿方案、是否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后续经营计划等;
3. 明确的投资金额、支付方式和付款期限。
若提交重整方案的投资人超过1家的,管理人将在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综合考虑包括但不限于重整投资人的企业情况、社会声誉、经济实力、重整方案或资产承接方案的条件等各项内容,通过商业谈判或竞争性遴选的方式对意向投资人进行遴选,具体遴选流程届时由管理人另行通知。管理人将及时就遴选情况向债权人会议进行汇报。
(五)签署重整投资协议
经遴选确定的重整投资人应于收到管理人发出的《确定重整投资人通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与管理人签订《重整投资协议》并向管理银行账户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000万元(大写:贰仟万元整),投资人先前缴纳的尽调保证金将不计利息自动转化为等额的履约保证金。
六、保证金的退还及没收
1. 若本公告要求的意向重整方案提交期限届满,重整投资人未提交意向重整方案或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不再参与本案重整投资人招募的,管理人在收到保证金退还书面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原路无息退还保证金。
2. 对于未被确定为最终重整投资人的参与方的保证金,管理人将在遴选结果产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原路无息返还。
3. 如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债权人会议通过且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未作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决定,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批准,经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的,管理人将在收到宣告其破产的民事裁定书起十个工作日内原路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4. 如被选定为重整投资人后,因重整投资人自身原因在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提交表决前退出重整的、或者在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批准后不履行其在重整计划中的承诺,不配合执行重整计划的,导致本案后续程序无法推进,发生前述任一情形,管理人有权罚没其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并将罚没的保证金作为债务人财产依法用于向债权人分配。
七、其他须知事项
1. 本公告内容对全体重整投资人同等适用。
2. 本公告不构成对复华中日公司投资的要约。本公告所列明的复华中日公司有关情况不应作为管理人对重整投资人的任何承诺和保证,仅供重整投资人参考。对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管理人享有,且管理人有权对本招募公告的内容进行调整变更。
3. 本招募公告中所列复华中日公司相关信息不能替代意向投资人的尽职调查。管理人在尽职调查阶段向意向投资人提供的材料仅供参考,意向投资人仍应以自行尽职调查结果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4. 本公告所称《保密协议》、《重整投资协议》均应按照管理人确定的条款签订,原则上条款内容不接受投资人的调整。
5. 管理人热忱欢迎社会各界报名参与复华中日公司重整投资项目。
特此公告。
上海复华中日医疗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标签: 公开招募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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