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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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hyzx-1x********包号:标段二

二、项目名称:兰溪市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野外调查采样及土壤样品检测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浣纱北路48号            

被投诉人:中煤浙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何家埠北山 22 幢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浙江省地矿科技有限公司
2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3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
4浙江久核地质生态环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5浙江中一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6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7中煤浙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8浙江省浙中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9浙江省工程物探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10浙江土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11绍兴市三合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12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浙江地质勘查院
13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何家埠北山 22 幢  
14浙江省农业科学院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1中煤浙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何家埠北山 22 幢
2浙江宏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振兴路508总部大楼辅楼B座7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称:投诉事项1:中标人“中煤浙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就“林、草地表层样”、“耕、园地剖面样”、“林、草地剖面样”3 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投诉事项 2:代理机构答复的资格后审不严谨,二标段中标单位中煤浙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不满足本项目要求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的中小微企业,不符合本项目资格要求。投诉事项 3:本项目报价文件要求以总价报价,我司提交的报价文件满足报价要求,就招标需求中的单价报价要求,我司完全响应,同意修正报价,开标流程中未做询标,代理机构直接认定废标我司不予认同。

投诉人投诉请求:本次招标结果无效,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被投诉人浙江宏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辨称:1:“中煤浙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就“林、草地表层样”、“耕、园地剖面样”、“林、草地剖面样”3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经过评审委员会询标“中煤浙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评审委员会同意通过其报价符合性评审。2:我司已对投诉内容向“中煤浙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验证并要求其提供书面声明并提供自证证明材料。3:兰溪市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野外调查采样及土壤样品检测项目第三章招标需求标段二的采购需求一览表中以明确注明投标报价时按每件样品检测单价进行报价。第三章招标需求报价要求也已明确填报每件样品检测的单价。“兰溪市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野外调查采样及土壤样品检测项目标段二”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讨论后一致决定投标报价以投标供应商上传的价格标文件为主,对投标文件中价格文件未按要求响应报价的投标单位做废标处理。“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价格标投标文件中并未体现单价,评标委员会一致决定做废标处理。

被投诉人中煤浙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辩称:我单位于2023年3月3 日作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所述内容均真实有效,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事项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1、 我单位中煤浙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由中煤浙江地质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控股。中煤浙江地质集团有限公司系由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出资设立的全资国有企业。根据中国煤炭地质总局有关规定,中煤浙江 地质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煤炭地质总局浙江煤炭地质局(事业单位) 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管理。中煤浙江地质集团有限公司未开 设企业社保缴纳账户,其从业人员社保缴纳在“中国煤炭地质总局浙 江煤炭地质局”开设的社保账户中,故中煤浙江地质集团有限公司从 业人员人数应当以“中国煤炭地质总局浙江煤炭地质局”社保账户中 列示的人员情况为准。截至2023年3月,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浙江煤 炭地质局共有社保缴费人员43人。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 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 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第四条第(十六)款之规定:其他 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故我单位之全资控股股东中煤浙江地质集团有限公司系小型企业。2、 退一步说,即便将我单位之全资控股股东中煤浙江地质集团 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人数计算在内,其从业人数亦未达到大型企业 认定标准。我单位之全资控股股东中煤浙江地质集团有限公司所辖四 家分支机构,分别为中煤浙江地质集团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杭州分 公司、金华分公司及煤炭经营分公司。其中中煤浙江地质集团有限公 司湖州分公司、金华分公司均未开设社会保险缴纳账户,煤炭分公司 现已处于停业歇业状态,无在职职工。中煤浙江地质集团有限公司杭 州分公司社会保险缴纳账户列示缴费人数为5人。故中煤浙江地质集 团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共计48人,未达到大型企业认定标准。3、 投诉人在《政府采购投诉书》中所述内容“中煤浙江地质集 团有限公司在工信部中小企业局开发的微信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 小程序"上测试结果为大型企业”严重失实。该小程序只能根据输入 的行业类型和上年末从业人员人数自测属于何种类型企业,而并不能 根据“企业名称”来查询相关企业属于何种类型。相反,根据上文提 到的中煤浙江地质集团有限公司从业人员数进行自测,得出的结论是“小型企业”。综上,我单位中煤浙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属于小型企业,且不属 于大型企业分支机构,全资控股股东亦属于小型企业,我单位在《中 小企业声明函(服务)》记载的所有内容均真实有效,我单位享有标项规定的小微企业政府采购扶持政策于法有据。投诉人提交的《政府采购投诉书》中记载我单位控股股东从业人 数数据,系从企查查、天眼查等第三方商业查询平台获取的数据,既不具有法定公示效力,亦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我单位及我单位控股股东已责成相关方面停止发布不实数据,并要求其尽快更正为准确信息。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本机关认为:
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87号令)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在评审现场评标委员会对中煤浙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了询标,被询标人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了书面说明,称“综合考虑标项内耕、园地表层样样品检测费用占整个项目预算总金额比重约90%,在对该项样品检测单价进行了5200元/个报价的前提下,对剩余占比小的三个分项单价给与0.01元/个的报价。保证了整体项目比较合理的投标价格,确保以投标报价中的金额保质保量完成本项目工作”,评标委员会已接受了该说明,流程符合法律程序,结论有效。
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杭州市上城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和余杭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分别作出了中煤浙江地质有限公司建筑行业小型企业、中煤浙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其他未列明行业小型企业的认定。中煤浙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对中小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3:1、根据招标文件需求中对商务要求的标注▲状态看, 实质性响应应该是 “报价应包括完成本项目服务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成本、管理费、其他费用、利润、税金等完成本项目的所有费用”,“填报每个样点的单价”属非实质性响应要求。因此未报单价不适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23条“有以下情形之一将作为无效标处理”中的第5小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条款。2、代理机构在招标需求中要求以单价报价,但是在“开标一览表”中并未设置单价栏,容易造成投标人产生误解。3、投诉人所称“本项目报价文件要求以总价报价,我司提交的报价文件满足报价要求,就招标需求中的单价报价要求,我司完全响应。”鉴于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需求中报价要求”的表述与“报价文件中投标函和开标一览表报价要求”的表述不一致,在“招标需求中”要求以单价进行报价,但在“投标函和开标一览表报价”中为总价进行报价。《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规定“对采购文件本身不明确或存在歧义、矛盾的内容,应作对供应商而非采购人有利的解释;”4、投诉人在填写“开标一览表”中已分别填上了数量和总价,由此可以算出单价。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五十一条“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诉人的报价进行问询,让投标人作出说明,而不是直接废标。这样剥夺了供应商澄清的权利,并可能会影响到中标结果。5、本项目确有招标文件存在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情况,本机关将因此原因而废标的5家供应商恢复投标报价,报价情况及分值按综合得分重新排名,最终中标结果没有改变。
2、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兰溪市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野外调查采样及土壤样品检测项目(采购项目编号:hyzx-1x********包号:标段二)的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本机关认定第1、第2投诉事项不成立,第3投诉事项成立,但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处理日期:2023年05月22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兰溪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客服人员
3、联系电话:400-881-7190



附件信息:

  • ********兰财办发3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采购办) PDF.pdf

    1.2 M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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