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分类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分类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单位:(公章)绵阳市安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 | 实施机关 | 检查事项等级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对房屋和市政施工工程扬尘的监督检查 | 绵阳市安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一般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与区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行使 |
2 |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检查 | 绵阳市安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一般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 | 对在公路、公路用地、建控区范围内擅自或不符合标准涉路施工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检查 | 绵阳市安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一般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
4 | 对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的检查 | 绵阳市安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一般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 | 对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检查 | 绵阳市安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一般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八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 | 对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检查 | 绵阳市安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一般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 | |
7 |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等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检查 | 绵阳市安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一般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8 | 对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检查 | 绵阳市安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一般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禁止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9 | 对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未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的检查 | 绵阳市安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一般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三条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10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检查 | 绵阳市安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一般检查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
11 | 对影响桥梁安全行为的检查 | 绵阳市安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一般检查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2 |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检查 | 绵阳市安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一般检查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13 | 对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检查 | 绵阳市安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一般检查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
14 | 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使用变造、伪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检查 | 绵阳市安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一般检查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限运输申请的,应当为超限运输车辆配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式样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 |
15 | 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逃避超限检测的检查 | 绵阳市安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一般检查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6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检查 | 绵阳市安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一般检查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十三条 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7 | 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检查 | 绵阳市安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一般检查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十五条 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 |
18 | 对未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强行通过或故意堵塞收费车道,影响收费公路畅通的检查 | 绵阳市安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一般检查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在收费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车辆进入收费站区,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拒绝缴费,强行通过;不得故意堵塞收费车道,影响收费公路畅通。 进入封闭式收费公路的车辆,应当凭通行卡(券)入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费单位可以按照联网内最远端的驶入站到本站的距离收取车辆通行费: (一)无通行卡(券)的; (二)持无效通行卡(券)的; (三)出入口车牌号与车辆不一致的; (四)采取其他方式偷逃车辆通行费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不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并故意堵塞收费车道的,可处应缴通行费一至三倍的罚款;强行通过收费站的,可处应缴通行费三至五倍的罚款。 故意堵塞收费车道,影响收费站正常管理秩序的,可以采取措施将堵塞收费车道的车辆拖至安全场所接受调查处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填表说明:检查事项等级分为:一般检查、重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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