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见附件(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糯 玉 米 种 植 基 地 追 肥 服 务招 标 编 号 : 招 标 文 件招 标 人 : 甘 肃 昆 仑 生 化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盖 单 位 章
2023 年 月 日
1
目 录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 002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 006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 016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 018第 五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019
2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糯 玉 米 种 植 基 地 追 肥 服 务 项 目 招 标 公 告一 招 标 条 件本 招 标 项 目 糯 玉 米 种 植 基 地 追 肥 服 务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已 审批 , 资 金 来 源 为 企 业 自 筹 已 落 实 , 招 标 人 为 甘 肃 昆 仑 生 化 有 限 责 任公 司 ,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 现 对 该 项 目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 一 项 目 概 况 与 招 标 范 围
1 招 标 编 号 :2 招 标 项 目 名 称2023 年 甘 肃 昆 仑 生 化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糯 玉 米 种 植 基 地 追 肥 服 务 项 目采 购 招 标 。3 招 标 范 围 包 含 标 段 划 分 1 公 开 招 标 。 2 标 段 划 分 : 三 闸 糯 玉 米 种 植 基 地 3000 亩 左 右 红 沙 窝 与 瓦窑 糯 玉 米 种 植 基 地 5400 亩 其 中 红 沙 窝 2800亩 , 瓦 窑 2600 亩 红 沙 窝 与 草 原 糯 玉 米 种 植 基 地 5400亩 其 中 红 沙 窝 3800 亩 , 草 原 1
600亩 新 建 与 酒 泉 下 河 清 种 植 基 地 5600 亩 其 中 新 建 3000亩 ,下 河 清 2600 亩 左 右 新 建 与 二 闸 种 植 基 地 5200 亩 其 中 新 建 3000亩 , 二 闸 2200 亩 左 右 。4 项 目 地 点中 核 集 团 电 子 采 购 平 台 。5 服 务 期 限
3
2023 年 06月 10日 至 2023年 10月 31日 。6 质 量 标 准投 标 方 所 提 供 的 追 肥 服 务 中 所 涉 及 的 各 类 产 品 必 须 是 符 合 国 家标 准 的 合 格 产 品 , 每 次 追 肥 结 束 后 要 由 我 方 人 员 进 行 验 收 。 二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1.具 备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 具 备 经 营 许 可 证 明 , 具 有 经 年 检 有 效 的 工商 营 业 执 照 , 具 有 银 行 开 户 许 可 证 , 并 开 设 银 行 帐 户 , 提 供 土 地 性 质检 验 报 告 。2.报 价 单 位 管 理 体 系 完 善 , 组 织 机 构 建 全 , 能 够 开 具 合 格 的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接 受 或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 三 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1.招 标 文 件 售 价每 套 招 标 文 件 售 价 人 民 币 0 元 整 , 售 后 款 项 不 予 退 还 。2.发 售 时 间北 京 时 间 : 2023 年 05月 23日 14:30 2023 年 06月 07日 14: 30 3.招 标 文 件 发 售 方 式
电 子 版 招 标 文 件 将 在 中 国 核 工 业 集 团 电 子 采 购 平 台 https://www.cnncecp.com 进 行 发 布 。 投 标 人 已 注 册 为 中 国 核 工 业 集 团 电 子 采购 平 台 会 员 的 , 可 直 接 登 录 报 名 其 他 有 意 向 的 投 标 人 请 于 招 标 文 件发 售 截 止 时 间 前 完 成 在 中 国 核 工 业 集 团 电 子 采 购 平 台 https://www.cnncecp.com 在 线 注 册 , 交 纳 标 书 款 及 投 标 保 密 承 诺 函 的 签 署 盖 章
4
格 式 见 主 页 服 务 中 心 , 点 击 报 名 前 需 上 传 标 书 款 汇 款 回 执 单 投标 保 密 承 诺 函 营 业 执 照 以 上 三 个 文 件 需 连 续 扫 描 为 一 个 PDF文 件后 上 传 , 报 名 文 件 经 招 标 人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如 有 审 核 后 方 可 下载 招 标 文 件 。 中 国 核 工 业 集 团 电 子 采 购 平 台 将 在 发 售 期 结 束 后 自 动 关闭 报 名 入 口 , 未 能 按 时 完 成 报 名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相 关 工 作 的 投 标 人 不得 参 与 投 标 。 因 投 标 人 未 能 按 上 述 要 求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上 传 错 误 的 缴 费凭 证 提 交 的 投 标 报 名 文 件 不 符 合 要 求 , 造 成 无 法 报 名 报 名 错 误 等情 况 的 , 投 标 人 须 自 行 承 担 责 任 。
4.其 他 事 项 说 明未 购 买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的 ,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 有 文 件 证 明 下 列 情形 的 除 外 : 作 为 投 标 人 的 办 事 处 或 分 公 司 代 为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购 买标 书 的 厂 家 在 投 标 截 止 前 因 兼 并 重 组 上 市 等 原 因 导 致 公 司 名 称 变 化的 。 四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1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地 点 : 中 国 核 工 业 集 团 电 子 采 购 平 台 https://www.cnncecp.com2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2023年 06月 07
日 。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时 间 地 点 递 交 , 逾 期 送 达 的 未 送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或 者 不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密 封 的 投 标 文 件 , 招 标 人 将 予以 拒 收 。3 发 布 公 告 的 媒 介本 次 招 标 公 告 同 时 在 中 国 核 工 业 集 团 电 子 采 购 平 台 https://www.cnncecp.com 。
5
联 系 方 式招 标 人 : 甘 肃 昆 仑 生 化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地 址 : 中 国 核 工 业 集 团 电 子 采 购 平 台 。 https://www.cnncecp.com联 系 电 话 : 17344156934电 子 邮 件 : 910032377qq.com4 其 他 说 明投 标 人 须 遵 守 招 标 人 的 保 密 规 定 见 投 标 保 密 承 诺 函 。 对 于 其它 公 司 利 用 本 公 司 发 布 的 招 标 信 息 进 行 诈 骗 的 行 为 , 本 公 司 将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并 保 留 追 究 相 关 责 任 人 权 利 。招 标 人 : 甘 肃 昆 仑 生 化 有 限 责 任 公 司2023 年 05月 23日
6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一 总 则招 标 项 目 概 况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 本招 标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 现 对 本 项 目 进 行 招 标 。 一 投 标 人 不 得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为 招 标 人 不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附 属 机 构 单 位 2 与 招 标 人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且 可 能 影 响 招 标 公 正 性 3 与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其 他 投 标 人 为 同 一 个 单 位 负 责 人
4 与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其 他 投 标 人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5 为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6 与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同 为 一 个 法 定 代 表 人 7 与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存 在 控 股 或 参 股 关 系 8 与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任 职 或 工 作 的 9 被 依 法 暂 停 或 者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10 被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暂 扣 或 者 吊 销 许 可 证 暂 扣 或 者 吊 销 执照 11 进 入 清 算 程 序 , 或 被 宣 告 破 产 , 或 其 他 丧 失 履 约 能 力 的 情形 12 在 最 近 三 年 内 有 骗 取 中 标 或 严 重 违 约 或 重 大 质 量 问 题 的
13 被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在 全 国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www.gsxt.gov.cn 中 列 入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企 业 名 单 14 被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在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或 各 级 信 用 信 息 共 享 平 台 中 列 入 失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7
15 在 近 三 年 内 投 标 人 或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拟 委 任 的 项 目 负 责 人有 行 贿 犯 罪 行 为 的 16 法 律 法 规 或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二 费 用 承 担投 标 人 准 备 和 参 加 投 标 活 动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 三 保 密投 标 人 须 按 照 本 招 标 文 件 第 六 章 所 述 格 式 签 署 投 标 保 密 承 诺函 。 参 与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各 方 应 对 招 标 文 件 和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商 业 和技 术 等 秘 密 保 密 , 否 则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
四 语 言 文 字招 标 投 标 文 件 使 用 的 语 言 文 字 为 中 文 。 专 用 术 语 使 用 外 文 的 , 应附 有 中 文 注 释 。 五 计 量 单 位所 有 计 量 均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 六 响 应 和 偏 差投 标 文 件 应 当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作 出 满 足 性 或 更有 利 于 招 标 人 的 响 应 , 否 则 ,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将 被 否 决 。 投 标 文 件 对 招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偏 差 , 均 应 在 投 标 文 件 的 商 务 和 技 术 偏 差 表 中 列 明 , 除
列 明 的 内 容 外 , 视 为 投 标 人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要 求 。二 招 标 文 件 一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1 招 标 公 告 或 投 标 邀 请 书 1 投 标 人 须 知
8
2 评 标 办 法 3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4 发 包 人 要 求 5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本 招 标 文 件 仅 适 用 于 招 标 投 标 阶 段 , 根 据 本 章 对 招 标 文 件 所 作 的澄 清 修 改 ,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构 成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各 个 组 成文 件 应 互 为 解 释 , 互 为 说 明 如 有 不 明 确 或 不 一 致 , 除 有 特 别 规 定 外 ,解 释 招 标 文 件 的 优 先 顺 序 如 下 : 二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投 标 人 应 仔 细 阅 读 和 检 查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 如 发 现 缺 页 或 附
件 不 全 , 应 及 时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 以 便 补 齐 。 如 有 疑 问 , 应 按 投 标 人 须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形 式 将 提 出 的 问 题 送 达 招 标 人 , 要 求 招 标 人 对招 标 文 件 予 以 澄 清 。 如 未 提 出 , 所 有 责 任 及 由 此 造 成 的 一 切 后 果 由 投标 人 自 负 。 投 标 人 在 收 到 澄 清 后 ,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和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 确 认 已 收 到 该 澄 清 。 除 非 招 标 人 认 为 确 有 必 要 答复 , 否 则 , 招 标 人 有 权 拒 绝 回 复 投 标 人 在 本 章 的 规 定 的 时 间 后 提 出 的任 何 澄 清 要 求 。 三 招 标 文 件 的 异 议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异 议 的 , 应 当 在 投 标 截止 时 间 10日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 招 标 人 将 在 收 到 异 议 之 日 起 3日 内
作 出 答 复 作 出 答 复 前 , 将 暂 停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 招 标 文 件 异 议 接 收 人和 联 系 方 式 详 见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投 标 邀 请 书 第 7条 。三 投 标 文 件 一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投 标 函 及 投 标 函 附 录
9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身 份 证 明 或 授 权 委 托 书投 标 保 密 承 诺 函关 于 保 密 文 件 有 关 情 况 的 声 明不 参 与 围 标 串 标 承 诺 书 二 资 格 审 查 资 料除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投 标 邀 请 书 另 有 规 定 外 , 投 标 人 应 按 下 列 规定 提 供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 以 证 明 其 满 足 本 章 规 定 的 资 质 财 务 业 绩 信 誉 人 员 其 他 等 要 求 。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应 附 投 标 人 资 质 证书 等 材 料 的 复 印 件 以 及 投 标 人 为 企 业 的 , 应 提 交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投标 人 为 依 法 允 许 经 营 的 事 业 单 位 的 , 应 提 交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复 印件 。
三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投 标 文 件 应 按 第 六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进 行 编 写 , 如 有 必 要 , 可以 增 加 附 页 ,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其 中 , 投 标 函 附 录 在 满 足 招标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 可 以 提 出 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更 有 利 于 招 标人 的 承 诺 。 投 标 文 件 应 当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关 工 期 投 标 有 效 期 质 量 标准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招 标 范 围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作 出 响 应 。 1 投 标 文 件 应 用 不 褪 色 的 材 料 书 写 或 打 印 。 投 标 函 及 对 投 标文 件 的 澄 清 应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委 托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字 的 , 应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身 份 证 明 , 由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的 , 应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身 份 证 明或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符 合 第 六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的 要 求 。 投 标 文 件 应 尽量 避 免 涂 改 行 间 插 字 或 删 除 。 如 果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 改 动 之 处 应 由 投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投 标 人
10
公 章 。 如 果 使 用 投 标 业 务 专 用 章 或 其 他 章 , 须 提 供 与 公 章 同 等 效 力 的说 明 , 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2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一 份 , 副 本 份 数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正 本和 副 本 的 封 面 右 上 角 上 应 清 楚 地 标 记 正 本 或 副 本 的 字 样 。 投标 人 应 根 据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要 求 提 供 电 子 版 文 件 。 当 副 本 和 正 本 不一 致 或 电 子 版 文 件 和 纸 质 正 本 文 件 不 一 致 时 , 以 纸 质 正 本 文 件 为 准 。(3)第 六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中 规 定 的 表 格 , 投 标 人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采用 竖 表 或 横 表 。 如 果 格 式 中 的 表 格 不 够 , 投 标 人 可 以 按 相 同 格 式 扩 延 。(4)第 六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中 涉 及 费 用 计 算 的 表 格 , 投 标 人 须 同 时提 交 Excel电 子 版 表 格 。(5)第 六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为 通 用 格 式 , 根 据 项 目 大 小 重 要 性
复 杂 程 度 不 同 ,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可 进 行 适 应 性 补 充 或 调 整 。 涉 及 投 标 报价 格 式 调 整 的 , 应 在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阶 段 征 得 招 标 人 同 意 。(四 )投 标1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投 标 文 件 应 密 封 包 装 , 并 在 封 套 的 封 口 处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或 由 投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投 标文 件 封 套 上 应 写 明 的 内 容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2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投 标 人 应 在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投 标 邀 请 书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地 点 : 见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投 标 邀 请 书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 投 标 人 所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予退 还 。 招 标 人 收 到 投 标 文 件 后 , 向 投 标 人 出 具 签 收 凭 证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投 标 文 件 , 招 标 人 予 以 拒 收 。
11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与 撤 回投 标 人 修 改 或 撤 回 已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书 面 通 知 应 按 照 要 求 签 字或 盖 章 。 招 标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 向 投 标 人 出 具 签 收 凭 证 。投 标 人 撤 回 投 标 文 件 的 , 招 标 人 自 收 到 投 标 人 书 面 撤 回 通 知 之 日起 5日 内 退 还 已 收 取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 五 开 标1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招 标 人 在 本 章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开 标 时 间 和 投 标 人 须 知 前附 表 规 定 的 地 点 公 开 开 标 , 并 邀 请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准 时 参 加 。2 开 标 程 序主 持 人 按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开 标 : 1 宣 布 开 标 纪 律 2 公 布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名 称 3 宣 布 开 标 人 唱 标 人 记 录 人 监 标 人 等 有 关 人 员 姓 名 4 按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规 定 确 定 并 宣 布 投 标 文 件 开 标 顺序 5 设 有 标 底 的 , 公 布 标 底 6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 按 照 宣 布 的 开 标 顺 序 当 众 开 标 ,
公 布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投 标 人 名 称 标 段 名 称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递 交情 况 投 标 报 价 质 量 标 准 服 务 期 限 及 其 他 内 容 , 并 记 录 在 案 7 投 标 人 代 表 招 标 人 代 表 监 标 人 唱 标 人 记 录 人 等 有 关人 员 在 开 标 记 录 上 签 字 确 认 8 开 标 结 束 。3 开 标 异 议
12
投 标 人 对 开 标 有 异 议 的 , 应 当 在 开 标 现 场 提 出 , 招 标 人 当 场 做 出答 复 , 并 制 作 记 录 。 六 评 标1 评 标 委 员 会评 标 由 招 标 人 依 法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招 标 人或 其 委 托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如 有 熟 悉 相 关 业 务 的 代 表 , 以 及 有 关 技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人 数 以 及 技 术 经 济 等方 面 专 家 的 确 定 方 式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应 当 回 避 :
1 投 标 人 或 投 标 人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近 亲 属 2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的 人 员 3 与 投 标 人 有 经 济 利 益 关 系 , 可 能 影 响 对 投 标 公 正 评 审 的 4 曾 因 在 招 标 评 标 以 及 其 他 与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活 动 中 从 事 违 法行 为 而 受 过 行 政 处 罚 或 刑 事 处 罚 的 5 与 投 标 人 有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评 标 过 程 中 ,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有 回 避 事 由 擅 离 职 守 或 者 因 健 康等 原 因 不 能 继 续 评 标 的 , 招 标 人 有 权 更 换 。 被 更 换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作 出 的 评 审 结 论 无 效 , 由 更 换 后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重 新 进 行 评 审 。2 评 标 原 则
评 标 活 动 遵 循 公 平 公 正 科 学 和 择 优 的 原 则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规 定 的 方 法 评 审 因 素 标准 和 程 序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没 有 规 定 的 方法 评 审 因 素 和 标 准 , 不 作 为 评 标 依 据 。
13
评 标 完 成 后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和 中 标候 选 人 名 单 。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人 数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表 。 七 合 同 授 予1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招 标 人 在 收 到 评 标 报 告 之 日 起 3 日 内 , 按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定 的 公 示 媒 介 和 期 限 公 示 中 标 候 选 人 , 公 示 期 不 得 少 于 3 天 。2 评 标 结 果 异 议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评 标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 应 当 在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期 间 提 出 。 招 标 人 将 在 收 到 异 议 之 日 起 3日 内 作 出 答 复 作出 答 复 前 , 将 暂 停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3 中 标 候 选 人 履 约 能 力 审 查中 标 候 选 人 的 经 营 财 务 状 况 发 生 较 大 变 化 或 存 在 违 法 行 为 , 招标 人 认 为 可 能 影 响 其 履 约 能 力 的 , 将 在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前 提 请 原 评 标委 员 会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标 准 和 方 法 进 行 审 查 确 认 。4 定 标按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规 定 ,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人 授 权 的 评 标 委 员会 依 法 确 定 中 标 人 。
5 中 标 通 知在 本 章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 招 标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中标 通 知 书 , 同 时 将 中 标 结 果 通 知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6 中 标 结 果 公 示
14
招 标 人 在 确 定 中 标 人 后 , 按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公 示 媒 介公 示 中 标 结 果 。 公 示 内 容 包 括 中 标 人 名 称 。7 履 约 保 证 金在 签 订 合 同 前 , 中 标 人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形 式 金 额和 招 标 文 件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规 定 的 或 者 事 先 经 过 招 标 人书 面 认 可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格 式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 除 投 标 人 须 知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 履 约 保 证 金 为 中 标 合 同 金 额 的 10%。 联 合 体 中 标的 , 其 履 约 保 证 金 以 联 合 体 各 方 或 者 联 合 体 中 牵 头 人 的 名 义 提 交 。中 标 人 不 能 按 本 章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 视 为 放 弃 中 标 , 其 投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 中
标 人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8 签 订 合 同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应 当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0日 内 , 根 据 招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 中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同 ,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附 加 条 件 , 或 者 不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 招 标 人 有 权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退 还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 中 标 人 还 应 当 对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 招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 或 者 在 签 订 合同 时 向 中 标 人 提 出 附 加 条 件 的 , 招 标 人 向 中 标 人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给
中 标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还 应 当 赔 偿 损 失 。 八 纪 律 和 监 督1 对 招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
15
招 标 人 不 得 泄 漏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中 应 当 保 密 的 情 况 和 资 料 , 不 得 与投 标 人 串 通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或 者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2 对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纪 律 要 求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 不 得 向 他 人透 露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标 有 关的 其 他 情 况 。 在 评 标 活 动 中 ,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应 当 客 观 公 正 地 履 行职 责 ,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 影 响 评 标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 不 得使 用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没 有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标 准 进 行 评 标 。3 对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的 纪 律 要 求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漏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及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 在 评 标 活 动 中 ,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不 得 擅 离 职 守 , 影 响 评 标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4 投 诉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认 为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不 符 合 法 律 行 政法 规 规 定 的 , 可 以 自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之 日 起 10日 内 向 有 关 行 政 监督 部 门 投 诉 。 投 诉 应 当 有 明 确 的 请 求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开 标 和 评 标 结 果 提 出 投诉 的 , 应 当 按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的 规 定 先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异 议 , 同 一 事 项 不
允 许 重 复 异 议 。
16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一 评 标 因 素投 标 人 的 评 标 得 分 由 商 务 和 技 术 两 部 分 组 成 , 满 分 为 100分 , 各评 标 因 素 占 总 分 的 权 重 为 :1.商 务 报 价 50%2.投 标 人 追 肥 技 术 方 案 30%3.投 标 人 资 质 审 查 10%4.售 后 服 务 与 承 诺 10%5.响 应 招 标 文 件 中 付 款 要 求 10%二 评 分 细 则
一 商 务 报 价1.以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且 投 标 价 格 最 低 的 投 标 报 价 为 评 标 基 准价 , 投 标 报 价 等 于 基 准 价 得 50分 投 标 报 价 高 于 基 准 价 的 , 统 一 按照 下 列 公 示 计 算 :投 标 报 价 得 分 评 标 基 准 价 /投 标 报 价 50100% 得 分 保 留 两位 小 数 。 二 投 标 人 追 肥 技 术 方 案评 标 小 组 根 据 投 标 方 所 提 供 的 追 肥 技 术 方 案 对 其 进 行 评 分 , 最 高得 30分 , 最 低 得 0 分 。 三 资 质 审 查投 标 人 具 有 相 关 追 肥 资 质 的 得 10分 , 不 具 备 得 0 分 。 四 售 后 服 务 与 承 诺
投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售 后 服 务 要 求 的 详 细 陈 述 响 应 得 10分 , 不 响应 得 0 分 。 五 是 否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中 付 款 要 求投 标 人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的 付 款 方 式 得 10分 , 不 响 应 得 0 分 。
17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糯玉米种植基地追肥服务协议甲 方 接 受 服 务 方 : 甘 肃 昆 仑 生 化 有 限 责 任 公 司乙 方 提 供 服 务 方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甲 乙 双 方 本 着平 等 自 愿 的 原 则 , 就 乙 方 为 甲 方 所 种 植 的 糯 玉 米 基 地 提 供 追 肥 服 务 ,即 土 肥 水 技 术 集 成 托 管 农 业 社 会 化 服 务 有 关 事 项 协 商 一 致 , 达 成
本 协 议 相 关 条 款 。第 一 条 服 务 内 容甲 方 将 张 掖 市 甘 州 区 县 市 区 镇 村 亩 糯 玉 米 的 土 肥水 技 术 集 成 托 管 服 务 委 托 给 乙 方 开 展 技 术 集 成 农 业 专 业 化 社 会 化 服务 。 土 : 土 壤 改 良 , 连 作 障 碍 治 理 , 耕 地 质 量 提 升 等 肥 : 肥 料 方 案 水 肥 一 体 化 水 : 全 程 水 肥 一 体 化 技 术 方 案第 二 条 托 管 服 务 事 项
甲 乙 双 方 约 定 的 服 务 事 项 是 全 程 土 肥 水 技 术 集 成 托 管 服 务 农业 专 业 化 社 会 化 服 务 , 即 : 肥 料 技 术 集 成 方 案 肥 料 投 入 品 的 物 化 水肥 一 体 化 技 术 服 务 。第 三 条 服 务 期 限服 务 期 限 为 2023 年 06 月 10 日 -10 月 31 日 。
18
第 四 条 服 务 费 用乙 方 为 甲 方 提 供 的 服 务 费 用 包 括 : 土 肥 水 技 术 集 成 托 管 服 务技 术 方 案 肥 料 投 入 品 和 技 术 指 导 服 务 费 , 合 计 人 民 币 元 /亩 , 服务 面 积 亩 , 总 费 用 为 元 , 人 民 币 元 大 写 : 万 元 整 ),最 终 以 实际 使 用 肥 料 投 入 数 量 结 合 每 亩 报 价 方 案 结 算 。 乙 方 提 供 的 土 肥 水 技 术 集 成 托 管 服 务 技 术 方 案 作 为 本 协 议 附 件 , 与 本 协 议 享 有 同 等 法 律效 力 。第 五 条 支 付 方 式分 批 结 算 , 每 批 肥 料 送 到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该 批 肥 料 金 额 的
70%, 剩 余 30%完 成 方 案 后 15 日 内 结 清 所 有 余 款 。乙 方 提 供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或 普 通 发 票第 六 条 甲 乙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一 甲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1.协 议 签 定 7 日 内 , 以 社 为 单 位 提 供 完 整 的 种 植 基 地 信 息 , 包 括 :服 务 面 积 土 壤 检 测 报 告 种 植 基 地 地 块 位 置 等 信 息 , 基 地 负 责 人 签字 确 认 。2.提 供 基 地 上 前 期 施 肥 情 况 , 为 乙 方 专 家 团 队 制 定 科 学 合 理 高 效 的 技 术 集 成 托 管 服 务 方 案 提 供 依 据 。
3.组 织 技 术 人 员 参 加 乙 方 组 织 的 技 术 培 训 田 间 观 摩 测 产 评 价等 相 关 活 动 , 支 持 乙 方 开 展 技 术 集 成 创 新 试 验 示 范 等 工 作 。4.及 时 反 馈 技 术 集 成 托 管 服 务 效 果 及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问 题 与 建 议 ,以 便 乙 方 及 时 对 技 术 集 成 托 管 服 务 技 术 方 案 做 出 调 整 。
19
5.对 技 术 集 成 托 管 服 务 外 的 其 它 技 术 管 理 措 施 采 取 甲 方 统 一 标准 管 理 。 二 乙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1. 组 织 团 队 深 入 村 社 开 展 调 查 研 究 , 并 结 合 土 壤 检 测 结 果 , 在征 求 甲 方 意 见 和 建 议 后 , 集 成 新 材 料 新 技 术 科 学 合 理 制 定 玉 米 托管 服 务 技 术 方 案 。2.聘 请 专 家 团 队 制 定 技 术 集 成 方 案 及 后 续 跟 踪 服 务 所 产 生 的 费用 由 乙 方 承 担 。3.技 术 集 成 方 案 所 涉 及 的 肥 料 农 业 投 入 品 要 保 质 保 量 按 时 到 位 ,
并 由 甲 乙 双 方 当 场 核 对 检 查 。4.每 一 个 施 肥 环 节 开 始 前 先 组 织 甲 方 技 术 人 员 培 训 技 术 方 案 操作 规 程 和 注 意 事 项 等 , 确 保 专 业 化 方 案 在 标 准 化 生 产 中 转 化 和 落 地 。5.对 技 术 集 成 托 管 服 务 效 果 定 期 进 行 跟 踪 , 根 据 糯 玉 米 长 势 和 气候 变 化 等 因 素 , 对 技 术 集 成 托 管 服 务 方 案 做 出 合 理 的 调 整 并 向 甲 方 说明 原 因 , 供 甲 方 选 择 。6.乙 方 每 次 送 追 肥 时 , 按 一 到 两 次 追 肥 的 量 送 到 服 务 地 点 。第 七 条 绩 效 评 价 一 甲 乙 双 方 可 共 同 组 织 现 场 观 摩 会 测 产 会 , 邀 请 农 业 农 村
主 管 部 门 农 业 专 家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负 责 人 等 对 乙 方 技 术 集 成 农 业专 业 化 社 会 化 服 务 进 行 科 学 公 平 公 正 绩 效 评 。第 八 条 违 约 责 任 一 甲 方 逾 期 未 支 付 服 务 费 用 的 , 从 逾 期 之 日 起 每 日 按 应 支 付
20
服 务 费 用 总 额 的 百 分 之 壹 小 写 : 1% 向 乙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 但 不 超 过应 付 服 务 费 用 总 额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 二 乙 方 未 按 期 对 甲 方 糯 玉 米 种 植 基 地 进 行 追 肥 , 造 成 甲 方 糯玉 米 长 势 受 影 响 , 乙 方 向 甲 方 支 付 服 务 费 用 总 额 的 5%的 违 约 金 。 如果 造 成 年 终 收 获 产 量 减 产 的 , 乙 方 向 甲 方 支 付 减 产 数 额 的 5%违 约 金 产 量 按 亩 产 平 均 产 量 计 算 , 未 施 肥 的 面 积 除 外 。 三 因 疫 情 战 争 地 震 气 候 等 不 可 抗 力 重 大 因 素 导 致 本 协 议无 法 履 行 的 , 双 方 可 以 协 商 解 除 本 协 议 , 双 方 均 不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第 九 条 争 议 处 理
甲 乙 双 方 发 生 争 议 , 应 协 商 解 决 。 如 协 商 不 成 , 可 以 向 服 务 所 在地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调 解 , 也 可 以 向 服 务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讼 。 第 十 条 其 他 约 定 事 项 一 本 协 议 自 甲 乙 两 方 签 字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 二 未 尽 或 须 调 整 事 宜 经 甲 乙 两 方 协 商 一 致 可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 补充 协 议 与 本 协 议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补 充 协 议 与 本 协 议 不 一 致 的 , 以补 充 协 议 为 准 。 本 协 议 一 式 贰 份 , 甲 乙 双 方 各 持 一 份 。甲 方 盖 章 /签 字 : 乙 方 盖 章 /签 字 :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
21
第 五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项 目 名 称 招 标 编 号 : 投 标 文 件 商 务 标
投 标 人 :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印 章 年 月 日
22
目 录一 投 标 函 及 投 标 函 附 录二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身 份 证 明三 授 权 委 托 书四 投 标 保 密 承 诺 函五 关 于 标 密 文 件 有 关 情 况 的 声 明六 不 参 与 围 标 串 标 承 诺 书
23
一 投 标 函 及 投 标 函 附 录 一 投 标 函 招 标 人 名 称 :1 我 方 已 仔 细 研 究 了 项 目 名 称 招 标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 愿 意 以 人 民 币 大 写 元 的 投 标 总 报 价 其 中 , 增 值 税 税 率 为 , 服 务 期 限 : 请 填 写 满 足 /不 满 足 招 标文 件 要 求 , 按 合 同 约 定 实 施 和 完 成 承 包 项 目 , 质 量 标 准 :
请 填 写 满 足 /不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我 方 承 诺 的 项 目 经 理 为, 身 份 证 号 为 。2 我 方 承 诺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不 修 改 撤 销 投 标 文 件 。3 我 方 的 投 标 文 件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1 投 标 函 及 投 标 函 附 录 2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身 份 证 明 或 授 权 委 托 书 3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4 投 标 保 证 金 5 商 务 和 技 术 偏 差 表
6 费 用 清 单 7 投 标 保 密 承 诺 函 8 关 于 标 密 文 件 有 关 情 况 的 声 明 9 不 参 与 围 标 串 标 承 诺 书 10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24
11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12 服 务 方 案 13 其 它 需 要 说 明 的 内 容投 标 文 件 的 上 述 组 成 部 分 如 存 在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 以 投 标 函 为 准 。4 随 同 本 投 标 函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一 份 ,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大 写 元 。5.我 方 承 诺 除 商 务 和 技 术 偏 差 表 列 出 的 偏 差 外 , 我 方 响 应 招 标 文件 的 全 部 要 求 。6 如 我 方 中 标 :
1 我 方 承 诺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规 定 的 期 限内 与 你 方 签 订 合 同 。 2 随 同 本 投 标 函 提 交 的 投 标 函 附 录 属 于 合 同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3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不 向 你 方 提 出 附 加 条 件 4 我 方 承 诺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向 你 方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 5 我 方 承 诺 在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内 完 成 并 移 交 全 部 合 同 内 容 。7 我 方 在 此 声 明 , 所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及 有 关 资 料 内 容 完 整 真实 和 准 确 , 且 不 存 在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4.3项 规 定 的 任 何 一种 情 形 。
8 本 文 件 及 相 关 附 件 的 知 识 产 权 归 招 标 人 所 有 , 未 经 书 面 许 可 ,不 得 擅 自 使 用 。9 投 标 有 效 期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25
10. 其 他 补 充 说明 。 投 标 人 :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印 章 地 址 :
网 址 :电 话 :传 真 :邮 政 编 码 : 年 月 日
26
二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身 份 证 明 投 标 人 名 称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职 务 :系 投 标 人 名 称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单位 负 责 人 。特 此 证 明 。附 :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正 反 面 。
投 标 人 :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年 月 日
27
三 授 权 委 托 书本 人 姓 名 系 投 标 人 名称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 现 委 托 姓 名 为 我 方代 理 人 。 代 理 人 根 据 授 权 , 以 我 方 名 义 签 署 澄 清 确 认 递 交 撤 回 修 改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投标 文 件 签 订 合 同 和 处 理 有 关 事 宜 , 其 法 律 后 果 由 我 方 承 担 。委 托 期 限 :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托 权 。
附 :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正 反 面 和 委 托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正 反 面 。注 : 本 授 权 委 托 书 需 同 时 由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投 标 人 加 盖 投 标 人公 章 或 由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字 。投 标 人 :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 签 字 或 印 章 身 份 证 号 码 :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印 章 身 份 证 号 码 : 年 月 日
28
四 投 标 保 密 承 诺 函致 : 招 标 人 名 称 :根 据 贵 方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的 招 标 文件 招 标 编 号 : , 我 公 司, 投 标 方 名 称 和 地 址 在 此 做 出 以 下 郑 重 承 诺 :1.我 方 从 你 方 获 得 的 所 有 文 件 数 据 和 其 它 资 料 仅 限 用 于 准 备 和提 交 投 标 文 件 , 以 响 应 投 标 须 知 的 要 求 。2.由 你 方 直 接 或 间 接 提 供 的 与 投 标 须 知 相 关 的 任 何 文 档 数 据 和
其 它 资 料 应 严 格 保 密 , 在 未 经 招 标 方 书 面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 无 论 该 信 息是 投 标 前 提 供 的 投 标 过 程 中 提 供 的 , 还 是 投 标 结 束 后 提 供 的 , 均 不会 泄 露 给 任 何 第 三 方 。3.如 存 在 为 准 备 投 标 文 件 的 目 的 , 需 要 将 你 方 提 供 给 的 相 关 文件 数 据 和 其 它 资 料 提 交 给 分 包 商 的 情 况 , 我 方 将 书 面 通 知 你 方 , 并与 分 包 商 签 订 类 似 的 保 密 协 议 。4.由 于 我 方 需 要 , 通 过 你 方 从 第 三 方 可 能 获 得 某 些 敏 感 文 件 数据 和 资 料 , 比 如 接 口 数 据 等 , 在 此 之 前 , 我 方 应 直 接 与 第 三 方 签 订 类似 的 保 密 承 诺 或 协 议 。 此 外 , 如 有 要 求 , 我 方 应 向 你 方 或 者 第 三 方 交还 这 些 敏 感 资 料 。投 标 人 :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印 章 年 月 日
29
五 关 于 标 密 文 件 有 关 情 况 的 声 明 招 标 人 名 称 :我 司 提 交 给 贵 司 的 所 有 标 密 文 件 均 为 我 司 自 定 义 的 文 件 保 密 等级 , 不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 不 属 于 国 家 标 准 中 的 密 级 文 件 , 贵 司 不 必 承 担相 应 的 保 密 责 任 。特 此 声 明 。投 标 人 :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印 章 年 月 日
30
六 不 参 与 围 标 串 标 承 诺 书本 人 作 为 经 授 权 的 投 标 人 代 表 , 清 楚 知 晓 我 单 位 参 与 本 项 目 投 标活 动 , 对 以 下 事 项 做 出 承 诺 :一 我 单 位 和 我 本 人 遵 循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诚 实 守 信 的 原 则 ,依 法 依 规 参 与 本 项 目 竞 标 。二 我 单 位 和 我 本 人 在 本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中 , 未 参 与 围 标 串 标 。三 我 单 位 如 被 查 实 在 本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中 存 在 围 标 串 标 的 ,由 我 单 位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 接 受 相
应 行 政 处 罚 和 失 信 惩 戒 。投 标 人 :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印 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
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