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关于石狮市2023-2024年环境监测服务招标公告

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关于石狮市2023-2024年环境监测服务招标公告

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

为满足我单位监督性监测与执法监测需要,拟委托2家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承担部分监测任务。现向符合条件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招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内容

委托期限内的执法监测、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及应急监测等任务,参考《福建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闽价费〔2016〕372号),制定部分项目单项控制金额,详见表1。

表1:部分项目单项控制金额

类别

监测因子

计量单位

单项控制金额(元)

地表水、废水

VOCs

个数据

184

DMF

个数据

134

AOX

个数据

84

总银

个数据

214

总汞

个数据

76

总砷

个数据

76

烷基汞

个数据

104

废气

VOCs

个数据

184

DMF

个数据

134

油烟

个数据

74

臭气浓度

个数据

314

硫化氢

个数据

104

个数据

76

颗粒物(低浓度)

个数据

49

二噁英类

个数据

3000

个数据

214

个数据

214

个数据

214

个数据

214

个数据

214

个数据

214

个数据

214

个数据

214

个数据

214

个数据

214

一氧化碳

个数据

30

氯化氢

个数据

84

个数据

104

甲苯

个数据

104

二甲苯

个数据

104

铬酸雾

个数据

76

硫酸雾

个数据

84

氰化氢

个数据

76

环境空气

VOCs

个数据

200

臭气浓度

个数据

330

硫化氢

个数据

120(气相色谱法)

92(分光法)

个数据

92

PM2.5(24小时连续采样)

个数据

135

臭氧

个数据

92

一氧化碳(24小时连续采样)

个数据

140

总悬浮颗粒物

个数据

65

海水

化学需氧量

个数据

34

氨氮

个数据

76

亚硝酸盐氮

个数据

76

硝酸盐氮

个数据

76

活性磷酸盐

个数据

76

土壤

pH

个数据

20

阳离子交换量

个数据

77

个数据

215

个数据

75

个数据

75

个数据

215

个数据

215

个数据

215

个数据

215

个数据

215

单项控制金额为包干价,包含现场勘察和监测采样、样品运输保存、样品制备和测试分析、质量控制、报告寄送、税费、差旅费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等的综合单价。

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根据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要求,可能对年度检测点位、频次和项目进行增减和调整,调整计价依据以报价单价计算,无报价单价的项目以《福建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闽价费〔2016〕372号)乘以投标报价/单项控制价计算,总价不能突破单项控制价。

报价人不得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报价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将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证明材料;报价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可将其作为无效报价处理。

二、采样和分析方法要求

报价人对所接收的委托检测任务,从样品的采集、运输、保存、测试分析等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检测方法采用现行有效的国家、地方、行业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技术规范的方法,部分项目分析方法要求采用表2方法。

(二)检测方法的最低检出限满足该项目所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要求。

(三)在用的、应检定/校准的仪器设备,应在检定/校准有效期内。

报价人应严格执行有关国家、省、市制定的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的标准、规范、规章等规定要求,确保检测结果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完整性。

表2:常见项目指定分析方法

类别

监测因子

分析方法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烷基汞

气相色谱法

总汞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总砷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AOX

离子色谱法

环境空气和废气

镉、铊、锑、砷、铅、铬、钴、铜、锰、镍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二噁英

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CO

非色散红外法/定电位法

氯化氢

离子色谱法

颗粒物(低浓度)

重量法

汞及其化合物

冷原子吸收法

分光光度法

VOCs

气相色谱-质谱法

DMF

液相色谱法

臭气浓度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硫化氢

气相色谱法/分光光度法

臭氧

分光光度法

PM2.5

重量法

总悬浮颗粒物

重量法

苯并(a)芘

液相色谱法

油烟

红外分光光度法

苯、甲苯、二甲苯

气相色谱法

铬酸雾

分光法

硫酸雾

离子色谱法

氰化氢

分光法

土壤

pH

电位法

阳离子交换量

分光法

镉、铅、铬、铜、镍、锌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汞、砷

原子荧光法

海水

化学需氧量

碱性高锰酸钾法

活性磷酸盐

分光法

氨氮

分光法

亚硝酸盐氮

分光法

硝酸盐氮

镉柱还原法

三、参与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参与报价:

(一)取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CMA)(近三年内受到主管部门通报、司法和行政复议败诉、监测质量出现问题等情形的监测机构除外);

(二)需通过2022年度福建省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能力核验;

(三)需满足本次竞争性磋商响应服务要求(详见本公告第七点第四小点),如遇特急任务应在2小时内响应;

(四)计量认证监测项目数量不得少于表2项目的75%;

(五)本次竞争性磋商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四、报价资料

(一)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含检验检测能力附表)各一份(相关标准方法需标注),加盖公章、骑缝章;

(二)《报价单》、《常见项目指定分析方法监测能力表》(详见附件1)各一份,加盖公章、骑缝章;

(三)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中小企业声明;

(六)近1-3年类似项目业绩表、近三个月的完税凭证、加盖公章的质量保障承诺书和履约承诺书,以及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

(七)附录3评分细则中所需要的佐证材料或声明。

所有报价材料须用信封密封,信封上注明采购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地址以及“XX日XX时前不得启封”字样。信封及封口上应加盖供应商公章。不符合规定或逾期送达的报价文件不予受理。

五、磋商会时间及地点

时间:2023年6月2日10:30

地点:石狮市回兴路环境监测监控中心206会议室

诚邀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派员携带报价资料准时参加。

六、评审方法

(一)各参与报价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开会前5分钟将密封好的报价材料交由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在与会人员同时在场、同时打开报价材料的情况下,在共同确认在满足本次磋商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开始评审。

(二)本次磋商拟采用综合评分法来确定供应商排名,评分细则见附件3。

排序及排序规则:评审小组根据以下原则对实质响应报价文件的供应商进行排序:

(1)综合得分高者排序在前,即:综合得分最高者排序第一,综合得分次高者排序第二,以此类推。

(2)综合得分相同时,评审价低者排序在前;

(3)综合得分相同且评审价相同时,技术分得分高者排序在前;

(4)综合得分、评审价、技术分均相同时,从前述相同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产生排序在前的供应商。

(三)少于3家单位参与,项目流标;3家及3家以上单位参与,组织评标。

(四)本次磋商的最终报价以排序第一位者的报价为准。

七、其他事项

(一)合同签订

本项目由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作为甲方,成交供应商作为乙方,签订委托合同。

(二)履约及支付

1、本项目由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委托石狮市环境监测站负责与成交供应商的具体业务对接。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对成交供应商受托业务量不做保底承诺,结算时以供应商承接的具体业务及委托合同确定的单价为依据。

2、成交供应商须无条件接受委托方或其上级正常程序的监督考核(包括盲样测试、实验室间比对等);实际委托中,若遇中标方需回避(例如成交供应商是执法监测对象的自行监测委托方等)或根据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实际工作需另行委托的监测事项,中标方需无条件配合,本单位将委托本次评分第二名的检验检测机构;成交供应商以欺瞒、推脱等手段拒不履行合同或因自身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的,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将与其解除合同,委托本次评分第二名的检验检测机构,以此类推。

3、成交供应商按照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的通知要求或采样方案进行采样、检测。经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同意后,成交供应商可将其个别不具备检测资质的项目分包给其它有资质的检测单位,但成交供应商必须对分包的项目负相关责任。成交供应商具备检测资质的项目不得分包。与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结算时,分包项目的费用标准与中标标准一致。

4、成交供应商每季度初向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报送上季度产生费用。

5、成交供应商于合同终止后提供采样记录单复印件、监测报告复印件、产生费用明细及汇总表原件并装订成册,结算时以供应商承接的具体业务及委托合同确定的单价为依据。无报价单价的项目以《福建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闽价费〔2016〕372号)乘以投标报价/单项控制价计算,总价不能突破单项控制价。若出现本基准价格表中无收费标准的个别检测项目,结算存在争议时,按照有关行业协会、相关同行业检测单位平均收费价格进行结算。经双方核对无误后,开具发票与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结算。

(三)报告提交要求

成交供应商应在采样完成后及时对样品进行分析并出具监测报告,监测报告(包括采样记录,原始记录、人员上岗证等)不迟于采样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给石狮市环境监测站(二噁英25个工作日内)。如遇特殊情况,经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同意后可适当延期,否则按延期时间每日扣减本次检测费用的2%,按日累计扣款。

(四)响应服务要求

1、成交供应商接到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的特急任务后,应在2小时内响应,并到达现场开展监测,24小时内出具监测报告;

2、成交供应商接到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的加急任务后,应在4小时内响应,并按要求时间到达现场开展监测,3个自然日内出具监测报告;

3、成交供应商接到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的普通任务后,应在24小时内响应,并按要求时间到达现场开展监测,5个工作日内出具监测报告。

(五)本次采购环境监测服务期限为本次磋商完成后至2024年12月31日止。

联系人:陈工,联系电话:136*****420

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3日

标签: 环境监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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