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招标公告
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新乡高新区涉高速工程一标段项目经理部沥青混凝土、水泥稳定碎石采购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项目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的新乡高新区东扩片区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二期) 涉高速公路段-海河路、德源路、南二环三条道路施工及监理已由相关行政审批部门以新开经(2018) 92号文件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规划建设局,建设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新乡高新区涉高速工程一标段项目经理部。本项目沥青混凝土、水泥稳定碎石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并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方式。
2. 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项目概况:新乡高新区东扩片区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二期)涉高速公路段-海河路、德源路、南二环三条道路工程。新乡高新区海河路涉高速公路路段工程位于新乡高新区东部,设计范围西起郑济高铁东侧,东至京港澳高速东。海河路及德源路主要内容包含市政道路部分及高速桥梁部分以及保通设施,其中市政道路部分包含道路工程、排水及泵站工程、交通工程、照明工程、给水工程、电力管沟工程;南二环道路工程主要包含道路工程、U型槽结构、泵站、照明、给水、排水、交通、电力管沟等,高速桥梁工程包含总体部分和桥梁部分梁上部结构采用预应力混凝土先简支后连续组合3x30米箱梁,桥墩采用圆柱墩,桩基础,桥台采用桩基础,单座桥梁全长为97m(包括耳墙)。
2.2招标内容:沥青混凝土、水泥稳定碎石(详细规格型号及交货地等见附表《物资需求一览表》)。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如下要求:
3.1.1营业范围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核准的企业法人;具有招标物资供应经验的生产商和中交集团内部贸易商;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投标产品生产商注册时的实缴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3.1.2生产能力要求:提供物资满足项目所需,确保保质保量供应。
3.1.3财务能力要求:投标产品供应商企业注册时的实缴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3.1.4履约信用要求: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三年(2020年-2022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在信用评价、抽样检验、招投标或物资供应中,近一年(开标截止日期前一年)未出现过因不良问题被限制投标的记录;投标人未处于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处罚期内;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自递交投标文件之日起前一年没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的行贿犯罪记录。投标人不存在通过“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查询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
3.1.5履约服务要求:近两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组成联合体投标。
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包件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被否决。
3.4只允许制造商及其代理商中的一家单位参加某个包件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被否决
3.5各投标单位上传投标文件IP地址重复的,平台所留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相同的,投标文件相同或相似的,涉嫌围标串标,直接作废标处理,并列入黑名单,两年内禁止投标;涉嫌围标造成招标人严重经济损失的,招标人将没收投标人投标保证金。
3.6其他条件
(1)营业范围要求: 投标人必须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具备招标物资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并且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
(2)生产能力要求:生产厂家必须具备较强的技术能力及生产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以及解决施工中有关技术难点的能力,根据工程需求,确保供货及施工质量。
(3)财务能力要求: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参与投标供应商持续垫资能力不小于100万。
(4)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生产商具有近两年由国家认可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投标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5)供货业绩要求:生产商或代理商近三年内具有投标产品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或供货合同复印件等)。
(6)履约信用要求: 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两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或被逐;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2 不邮购招标文件。
4.3 招标文件购买:每包件500元。不提供发票,售后不退。
4.4在汇款单据或附言上注明“
招标编号+包件号标书款”。(应先在平台上点击“参与”,参与成功后,再组织汇款购买标书,必须以投标人公司账户进行汇款、且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发至招标联系人邮箱(
*********@qq.com),留言明确内容:拟参与的招标编号及包件号、汇款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与招标联系人电话进行确认后,方可获取标书下载权限。(有参与意向的单位,请尽量提前于售标截止时间购买标书并将标书费汇款凭证发至指定邮箱)。
账户名称: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新乡高新区涉高速工程一标段项目经理部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马甸支行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3年 6 月 12 日 16 时0分。递交时间即为上传成功时间,逾期未上传成功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3年 6 月 12 日16时0分止,2023年 6 月 12 日16时0分开标。
5.2 逾期递交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3投标保证金(人民币):
整标 ***** 元。
5.4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转账或汇款的形式,于2023年 6 月 12 日15时前,将投标保证金足额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5.5在汇款单据上注明“招标编号+包件号投标保证金”。(必须以投标人公司账户进行汇款、且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发至招标人指定邮箱并与招标联系人进行确认,投标保证金汇至标书款汇至招标人信息中的指定账户)
账户名称: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马甸支行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7. 联系方式
招标组织单位: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总承包有限公司
招标人: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新乡高新区涉高速工程一标段项目经理部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深沟村2-1凌科商务花园四惠国际
项目地址:河南省新乡市高新区德源路与新源路交叉口
供应商注册、合作意向申请:
备注:汇款后首先将凭证发送至相关邮箱。标书款和投标保证金汇至不同的账户,且只能由投标单位公户转款,不能个人账户打款及借用其他账户打款。
结算支付方式:
1.合同签订后 /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作为定金,定金在乙方交货后抵作货款。
2.结算手续:货到现场,经甲方清点、验收合格后,依据签收单,每月日办理当月结算。结算周期为上月日至本月日,结算经甲方单位审批后生效。
3.物资结算后9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本期结算总价款的 80%;剩余 17 %在在供货完毕且办理最终结算后的 90个工作日内,以方式付清。打“√”选择以下付款方式:
(√)网银转账支付;
(√)银行票据支付: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
(√)供应链支付工具:E信通、云信等。
票据期限:()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
甲方支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汇、支票、保理、银行承兑汇票及银行电子金融类产品等方式,乙方不得拒绝,任何支付方式均视同现金支付,且由乙方承担贴息等相关费用,甲方不承担除合同价款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4.保修(质)金条款据实选择,如选择则在括号内打“√”,不选择则在括号内打“×”:
(√)合同结算总价款的 3 %作为保修(质)金,按 月 在每期结算中扣除。双方在保修(质)质量保证金在最后一批货物供应完毕无质量问题后3个月内,甲方在按合同约定扣除保修(质)期内应由乙方支付的各类款项和违约金后,向乙方无息支付。
若质保期内因乙方供应材料出现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在保修(质)金及剩余货款中扣除相应款项。
5.乙方负责开具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和要求以甲方通知为准。乙方提供税务机关核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供甲方查验,以证明发票的真伪。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因乙方开具的发票不及时、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乙方需依法向甲方重新开具发票,并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违约金及相关损失等。
6.合同采购物资品种、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如果甲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由乙方作废原发票,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抵扣,则由乙方就合同增加的金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减少的金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7.若国家调整相关税率,则根据国家相应政策通过“不含税价款不变,调整适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的方式,签订税率调整协议来调整含税单价或含税合同总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