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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舟山市城市园林绿化垃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舟山市城市园林绿化垃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推进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垃圾分类处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园林绿化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起草了《舟山市城市园林绿化垃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询时间为2023年5月25日-31日。意见和建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进行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情况的应署名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80-*******

电子邮箱:*********@qq.com

地址:舟山市临城街道金岛路9号;邮编:******

附件:《舟山市城市园林绿化垃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舟山市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5月24日


附件

舟山市城市园林绿化垃圾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垃圾分类处理工作,逐步探索和建立完善园林绿化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管理体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园林绿化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舟山本岛城区范围内在园林绿化建设和管养季节性或集中作业过程中产生的乔木、灌木、花草修剪物的收集与处理工作。绿地类别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等四大类别,区域范围包括定海、普陀两区和高新区、新城、朱家尖三地。岱山、嵊泗两县和金塘、六横、普陀山可参照执行。

二、总体要求及职责分工

园林绿化垃圾收集与处理的总体要求: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绿化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政策、标准和要求,园林绿化垃圾应单独收集运输到园林绿化垃圾处置场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绿地集中产生的园林绿化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不得擅自弃置、掩埋或焚烧等。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园林绿化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园林绿化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对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园林绿化垃圾分类处理工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区园林绿化管养过程中产生的园林绿化垃圾分类处理工作;发改、财政、资源规划、林业、生态环境、交通、旅游、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园林绿化垃圾分类处理工作。

三、园林绿化垃圾分类收集和运输

(一)园林绿化垃圾的分类收集遵循“谁建设、谁养护、谁负责”的原则,园林绿化建设、管养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做到定点、定期收集,自行或委托收运企业运送至园林绿化垃圾处置场站。

(二)园林绿化垃圾应按照枝干、根茎、落叶、草屑及其他植物性垃圾等进行分类收集,并条状材料绑扎成捆,体积过大不便于直接装载运输宜整理修剪或粗破碎。碎片材料包装成袋,包装宜使用可再生材料。

园林绿化垃圾不得与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等混合收集。不应混入土、石块、铁丝、铁钉、花盆和塑料等非植物性材料,受病菌、虫卵等危害的园林绿化垃圾应分开收集。

(三)用于运输园林绿化垃圾的车辆应当做到完好、整洁、防散落。车辆应采取有效的覆盖措施,宜采用密封式车辆,禁止任意抛洒或倾倒。园林绿化垃圾运输车辆应按交警部门规定的路线和时间工作,不得随意行驶。

四、园林绿化垃圾处置和资源化利用

(一)按照《舟山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2019-2030)》要求,充分考虑园林绿化垃圾运输距离、设施选址条件等因素,定海、普陀两区和高新区、新城、朱家尖三地应规划建设各一处及以上园林绿化垃圾处置场站,场站建设应符合《城镇绿化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规程》(DB33/T1183-2019)标准要求。

各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或配合环卫部门根据区域实际情况规划建设园林绿化垃圾处置场站,并对外公示。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园林绿化垃圾处置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逐步实行市场化运作。

(二)园林绿化垃圾处置场站应建立操作管理制度及安全制度,张贴操作流程、警示标识,配备安全消防设施,管理安全有序。应对所接收的园林绿化垃圾名称、来源、重量或数量等信息进行登记,并将资源化、无害化等处理情况进行生产统计汇总。

各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园林绿化垃圾处置场站的设施设备运行与管理状况进行抽查。

(三)鼓励就地就近处理园林绿化垃圾,将再生产品作为土壤改良基质、有机覆盖物等回用园林绿地,推动园林绿化垃圾源头分类和减量。提高园林绿化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附加值,研究制定再生产品推广应用相关政策,积极探索在生物有机肥、有机覆盖物、有机基质、垃圾焚烧发电、城镇供热和园路铺装等方面的应用,提高园林绿化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四)园林绿化垃圾处置场站应整洁,无污染、污水积存等脏乱现象。受病菌或虫卵等危害的园林绿化垃圾在处理与利用前应进行全面消毒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建立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其他职能部门协同的组织领导架构,形成“政府主导、企业运营、公众参与、政策扶持、科技支撑”的运行机制。按照坚持走“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产业化、效益化”的可持续发展道路进行引导,创新产业发展思路,确保园林绿化垃圾资源化利用健康、有序发展。

(二)制度保障。各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科学的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园林绿化垃圾资源化利用体系,规范社会单位和个人园林绿化垃圾的收集与处理。在循环利用园林绿化垃圾的技术标准和应用规范等方面,制定相对标准和措施,鼓励公共绿地建设优先使用园林绿化垃圾生产的产品。

(三)资金保障。根据园林绿化垃圾产生量和分布情况,参考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有关政策,配置园林绿化垃圾收运车辆和工作人员。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园林绿化垃圾处置场站的建设和管理,适当提高公共绿地养护费用定额标准,同时对资源化利用企业给予政策扶持。对实行垃圾焚烧发电的,建议参照生活垃圾处置有关政策,具体办法由各地政府根据本区域实际制定。

(四)执法保障。通过全社会宣传、全行业引导、执法部门配合形成合力,营造良好的全社会参与氛围,共同推进园林绿化垃圾的分类收集、规范转运、资源利用。各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园林绿化垃圾清理过程中随意抛洒、倾倒、焚烧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标签: 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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