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仓站驼峰峰顶提钩显示屏系统采购采购公告
南仓站驼峰峰顶提钩显示屏系统采购采购公告
一、项目名称:南仓站驼峰峰顶提钩显示屏系统采购
二、项目地点:天津市河北区普济河道桥旁
三、公示期限2023年5月24日至2023年5月26日
四、供应商资格要求:
1. 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供应商应为一般纳税人(货款结算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3. 供应商没有处于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 具有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5. 投标产品应具有中铁检验认证中心检测报告。
6. 投标产品应通过中国铁路总公司路局级技术评审。
7. 近三年同类产品在中国铁路总公司各路局运用,并提供不少于3份的销售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产品没发生过重大质量问题,售后服务及时到位。
8. 投标产品需能实现与编组站驼峰控制系统接口功能,分别提供与铁科TBZK驼峰控制系统及通号TW2驼峰控制系统的接口证明及完成业绩。
9. 投标产品应具有该产品知识产权,确保不存在任何形式的产品知识产权纠纷及争议,须提供知识产权证明(如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10. 本次采购不接受代理商及联合体投标。
五、技术要求:
1. 总体技术要求
1.1 一般要求
1.1.1 满足单峰推送作业下的溜放勾计划显示。
1.1.2 室外显示屏安装在峰顶,不得影响既有行车和线路、限界,便于峰顶提钩员进行瞭望。
1.1.3 满足驼峰峰顶解体作业翻勾时同步语音播报。
1.1.4 驼峰峰顶提勾显示屏系统与编组站驼峰控制系统采用 RS232 串口隔离方式接口。
1.1.5 室内外采用光缆通信。
1.1.6 显示屏采用室外全彩显示,可持续工作,具有抗干扰和过压保护措施。
1.2 总体功能和性能
1.2.1 勾计划显示功能:室外显示屏按驼控系统正在执行的勾计划实时显示,包含当前车次、勾序、股道、作业方式、辆数、开口号等,使用不同颜色显示。满屏至少显示三勾计划,当前勾在最上方,当结束时下一勾自动置顶(滚动显示)。
1.2.2 主体信号机状态显示功能:室外显示屏同步显示驼峰主体信号机状态(灯光显示)。
1.2.3 轨道占用出清状态功能:提示驼峰关键道岔轨道电路占用和出清状态,辅助指导提钩员作业。
1.2.4 语音播报功能:系统在翻勾、信号机显示状态发生变化、关键道岔出清时应进行室外语音提示,辅助提钩员掌握摘钩时机,保障溜放车辆间隔。
1.2.5 亮度自动调节功能:室外显示屏可根据经纬度自动实现亮度调节,满足昼夜交替时提钩人员的视觉舒适度。
1.2.6 定制显示功能:室外显示屏在无作业状态时,可根据用户定制显示相关内容,如时钟、标语显示等。
1.2.7 翻勾时机选择功能:具备压入翻勾与出清翻勾选择功能,现场可根据作业需求自行选择使用。
1.2.8 系统运行状态监视功能:室内监控终端实时显示与编组站驼峰控制系统及室外显示屏通信状态,当发生异常时(如设备故障或通信中断等),突出显示,便于现场维护。
1.2.9 数据记录功能:系统具备数据记录功能,数据存储不小于 1 个月。
2.设备技术要求
2.1 环境条件:环境温度-20℃~60℃,相对湿度 0~90%。
2.2 工作电压:AC220V±10%,频率 50Hz。
2.3 显示屏视距:阳光直射条件下,有效显示距离不小于 100m,最佳视距 50 米,视角±30°以上,满足室外全天候使用。
2.4 基色:红、绿、蓝三色。像素密度:***** 点/㎡(点距为 10mm)
2.5 防护等级:室外显示屏防水防尘等级前部 IP65,后部 IP43。
2.6 设备功耗:单屏最大功耗<1000W,平均约 400W。
2.7 设备结构尺寸:
显示屏规格为1400*1400*200(单位:mm),立柱高度2m。
注:显示屏屏体端面距离轨道中心应不小于 2440mm,符合铁路建筑界限要求。
3.质量保证
3.1 投标产品质保期为 12 个月。质保期间如果发现设备有任何缺陷,投标人应在收到招标人通知之后于 10 天之内免费更换或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如果在质保期间发生严重故障,投标人应在招标人发出通知后 24 小时内提供维护服务,免费调整或替换不合格的零部件,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并承担相关费用。
3.2 投标人应保证,按照本技术规格书的要求,所提供的技术文件应完整、清楚和正确,并能满足设备工程设计、安装、维护和运行的需要。
3.3 在质保期内,如果发现投标人没有满足本技术规范书提出的要求,招标人将有权索赔。收到招标人索赔通知后,投标人应在双方协商的期限内免费更换与技术规范书要求不符的设备,并运到现场。如果招标人能自己消除设备缺陷,投标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费用。
3.4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投标人未响应本技术规格书的要求,招标人有权要求赔偿。
3.5 在质量保证期内,由于产品的缺陷而在任一现场出现系统故障,投标人应负责更换或修理该产品,并负责招标人因停用而产生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在故障处理后,保证期重新计算。
3.6 在质量保证期内,投标人应根据买方需要派技术人员给予招标人技术支援以对提供的产品进行日常维护。
3.7 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产品存在缺陷,应由投标人赔偿。招标人在保证期满后的 30 天内签发的要求赔偿的文件都为有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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