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闽02强清13号厦门石油集团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强制清算工作报告
(2023)闽02强清13号厦门石油集团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强制清算工作报告
厦门石油集团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清算组
清算工作报告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5日作出(2022)闽02清申130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厦门市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对厦门石油集团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厦门石油石化公司”)的清算申请。2023年2月13日,经随机选定,指定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厦门分所(下称“本所”)作为厦门石油集团石化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本所依据法发〔2009〕5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及法释〔2007〕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指定牛云志、郭琼、王雅斌组成清算组,牛云志为清算组负责人。
清算组现就相关工作汇报如下:
一、 被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厦门石油集团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3月28日,法定代表人刘轶群,注册资本为5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350*****0141053,企业地址位于厦门市厦禾路824号,所属行业为批发和零售业,经营范围包括1、批发、零售机械、电子设备、五金交电;2、石油化工设备安装、维修;3、石油化工设备技术咨询。
截至目前工商信息显示被申请人为“被吊销未办理注销”,税务信息显示被申请人为“非正常”。
二、 清算组履行职务情况
(一)做好履行职务前期准备
接受指定后,本所立即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组建清算组,获得批准后指定牛云志、郭琼、王雅斌组成清算组,牛云志为清算组负责人。清算组成立之后,即开始制订工作计划,按照破产法以及强制清算案件相关规定刻制清算组印章等。
(二)履行清算组职责
1、协助法院处理相关事务
接受指定后,清算组立即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移交案件资料,与被申请人联系无果后,立即向申请人的管理人了解与案件相关的事实。
2、发布强制清算公告
清算组于2023年2月22日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厦门石油集团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强制清算公告。
3、资产清查
据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档案显示,厦门石油石化公司于1997年3月28日设立,股东依法足额缴纳出资并有《验资报告》; 2003年2月18日,因未按照规定接受企业年度检验,被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由于无法与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清算组无法取得截至公司裁定清算受理日的财务报表、原始账册及原始凭证,因此无法进行财产清查。
三、 财产调查情况
清算组于2023年2月27日向厦门市后溪车管所档案中心申请查询被申请人在厦车辆登记信息,未查询到登记记录;清算组于2023年2月28日向厦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属档案中心申请查询被申请人在厦不动产登记信息,未查询到登记记录。清算组根据贵院提供的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显示被申请人位于本市范围内的财产和银行开户情况,截至2023年1月7日,除了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分行和中国民生银行厦门分行未反馈外,剩余各家银行的反馈结果为查无开户信息,余额为0;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厦门市公安局的财产情况为已反馈,查无结果。
四、 债权申报情况
截至申报截至日,无债权人申报债权,因此未召开债权人会议;清算组于2023年3月22日召开清算组会议,股东代表厦门市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对清算组人员指派和清算组工作开展情况无异议。
五、 清算费用情况
清算组已发生刻章费260元。由于被申请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申请人亦无财产垫付,因此清算组将在被申请人注销后向厦门市破产援助基金申请。
六、 结论
由于被申请人无法提交公司的原始账册、原始凭证,无法提供截至公司裁定清算受理日的财务报表,且人员下落不明,因此无法进行财产清查,清算组提请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法发〔2009〕5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四条“关于无法清算案件的审理 ”中“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特此报告。
厦门石油集团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清算组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标签: 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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