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清河门法院执行智能中间柜及配套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
阜新市清河门法院执行智能中间柜及配套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阜新市清河门法院执行智能中间柜及配套设备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辽宁行初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3年6月14日14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LNHC-2023-508
项目名称:阜新市清河门法院执行智能中间柜及配套设备采购项目
最高限价:321,000.00元
采购需求:执行智能中间柜及配套设备采购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7日历日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中小微型企业扶持、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脱贫攻坚支持企业等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3年5月25日至2023年5月31日,每天8:30至16: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地点: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西山路18号2号(银通国际花园北门)
方式:现场领取
售价:人民币 500 元/本,现金,售后不退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3年6月14日 14 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西山路18号2号(银通国际花园北门)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领取文件所需材料: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明仅限在自然人作为投标主体时使用);2、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作为投标主体时不需提供);3、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自然人本人购买采购文件的无需提供)。以上复印件需加盖鲜章
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
地址: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新区路
联系方式:041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辽宁行初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西山路18号2号(银通国际花园北门)
联系方式:0418-*******
开户行: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风路支行
账户名称:辽宁行初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女士
电 话: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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