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永嘉县国有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登记和平时使用管理办法》意见征集的通知

关于《永嘉县国有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登记和平时使用管理办法》意见征集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人民防空“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加强国有人民防空工程资产(以下简称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的管理,提高国有人防工程资产使用效益, 根据《温州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永嘉县国有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登记和平时使用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的意见及建议。

一、网上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5月26日至6月26日。

二、联系部门及方式:永嘉县发展和改革局,联系电话:0577-********

三、公众反馈意见及建议的途径:社会公众可通过邮寄(浙江省永嘉县县前路94号县发展和改革局,邮编******);电话(0577-********)等形式反馈意见及建议。

永嘉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5月26日

永嘉县国有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登记和平时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民防空“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加强国有人民防空工程资产(以下简称国有人防资产)的管理,提高国有人防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办法》《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2〕40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21〕71号)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国有人防工程),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依法结建、产权归政府所有的人民防空工程。

第三条 永嘉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人防部门”)是本县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按属地管理原则,协同做好人防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各类组织、个人应当严格执行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相关义务。

产权登记

第四条 国有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国有人防工程产权人(以下简称“产权人”)办理国有人防工程无偿移交手续。产权人接收后依法对国有人防工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但不得进行抵押、转让、赠与等处置,并在权证上注明。

第五条 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的人防工程,登记在各单位或县政府确定的国有全资企业名下;其他建设项目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完成无偿移交后,登记在县政府确定的国有全资企业名下。

第六条 国有人防工程产权实行登记发证制度,不动产登记机构按首次登记并核发人防工程不动产权证,并载明为“人防工程”及其地下建筑的面积、坐落位置、用地性质、平时功能等事项,并附项目宗地图和分户图。首次登记时,人防工程的用地性质、土地用途、土地出让(使用)年限与宗地保持一致。

第七条 人防工程口部建筑可作为地面建筑按地面房屋建筑土地使用权登记有关规定单独登记,也可与地下人防一同登记。人防工程口部建筑占用地块地面建筑技术经济指标,且平时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可单独登记,并注明“人防工程口部房”字样。

第八条 国有人防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由产权人负责申请,可委托项目建设单位代为办理登记。

维护管理

第九条 国有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坚持平战结合原则,各责任方应加强工程的维护管理,确保国有人防资产设备设施的完好、运行安全,不得擅自改变具有人民防空防护功能的基本要素和属性,做好平战转换准备,

自觉接受县人防部门监督检查。战时按照战时管理体制机制要求,无条件服从县政府统一调度、安排和使用。

第十条 县人防部门负责全县国有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应加强对国有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指导和业务培训;指导产权人组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专业队,并将其纳入全县人防专业队伍加强管理,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演练。

第十一条 产权人负责国有人防工程安全使用、维护管理、平战转换和应急演练工作。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维护管理台账,明确相关人员职责及记录维护管理档案。组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专业队,按照国家、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规范标准。开展国有人防工程日常巡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国有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完好。

第十二条 产权人可以对国有人防工程实施维护管理,也可委托具有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能力的其他单位进行维护管理。

开发运营

第十三条 坚持平战结合原则,在确保不影响战时防护效能、不违反平战转换规定的前提下,鼓励平时利用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位于住宅小区内的防空地下室,应当首先满足所在小区业主的需要。产权人应当明确告知承租人该租赁物属于人民防空工程以及由此产生的人民防空相关义务。

第十四条 国有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实行有偿原则,相关收益由产权人收取,并实行独立核算,收益用于人防国有资产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设备更新、平战转换、应急演练和运营开支,必要时可用于县存量人防工程维护保养。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人防工程有偿使用收入。

第十五条 国有人防工程实行资产化运作。由产权人委托进行资产评估后,纳入国资监管平台予以监管。产权人可利用国有人防工程的收益权进行融资,支持国有企业和全县人防经济社会发展,但不得以国有人防工程所有权为标的进行融资。县财政局要对人防工程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则

第十六条 国有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对擅自处置或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据人防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

关于永嘉县国有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登记和资产平时使用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1).docx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产权 征集 民防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