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清单制+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自资发〔2021〕58号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清单制+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自资发〔2021〕58号

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开发园区管理机构: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推进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部署,决定在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湘江新区开展“用地清单制+告知承诺制”省级试点,现将《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清单制+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参照做好本地区改革试点工作。

联系人:利用处 郭宏;联系电话:0731-******** ????????????????????????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11月24日

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清单制+告知

承诺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统一部署,推进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根据《湖南省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分工方案》(湘政办函〔2021〕29号)、《湖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21〕3号)、《关于印发〈深化“放管服”改革助推“五好”园区建设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72号)、《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2.0版重点任务》(湘工改办函〔2021〕4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指示精神,以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为主线,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市场配置作用,营造“洽谈即服务”“签约即供地”“交地即开工”的营商环境,探索建设项目快速落地、高效投产新路径,提升政府行政审批服务的水平,提升土地要素服务城市发展的水平,提升土地亩均产出效益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化配置。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明晰土地出让(划拨)的系列标准清单,实施“净地”带标准、带清单出让(划拨),营造市场竞争氛围,激发市场活力,构建新型招商模式和良好的营商环境。

2.坚持改革提效率。由政府统一组织对环境影响评价、宗地地价评估、水土保持方案、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评估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负担。

3.坚持节约集约用地。明确企业投资项目亩均绩效等“硬约束”控制指标,以土地利用效率为核心,完善激励倒逼机制,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4.坚持全过程监管。实行“用地清单制+告知承诺制”、信用评价全过程监管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奖惩制度,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社会氛围。

(三)主要目标

在全省工业园区、开发区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持续开展“用地清单制+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积极参考外省市先进经验,由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审批主管部门、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在土地划拨或出让前通过开展地块区域内普查或区域评估评价等方式,探索将相关审批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管理要求及技术设计要点等要求统一落实到地块上,并作为土地划拨或挂牌出让条件,方便建设单位深化设计,实现“取地可实施”“交地即开工”。企业取得建设用地后,已经实行区域评估且符合区域评估使用条件的项目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将规划设计方案纳入土地划拨或挂牌出让条件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实施任务

(一)工作内容

1.建立“用地清单制”。把各类评估评价工作调整至土地挂牌出让或划拨前完成,并建立覆盖园区管理机构、有关审批主管部门、市政公用服务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清单制”模板,实行用地审批清单管理。在用地挂牌出让或划拨前由各级土地储备机构及土地整理单位开展拟出让地块的现状普查和评估评价;有关审批主管部门、市政公用服务单位结合评估评价结果提出管理要求或技术设计要点,形成用地清单;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就项目建设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提出用地总清单,实行一个部门、一次性提出全部的用地要求,在土地出让成交后将用地审批总清单随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一并发放给土地受让单位,节省企业分开咨询的时间。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在建设项目后续报建及验收环节,如无必要不再增加清单外的要求,推进“企业跑”审批模式向“政府跑”服务模式转变。

2.推行“告知承诺制”。建立“告知承诺制”模板,包括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节能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其他已完成区域评估的审批事项的全过程“告知承诺清单”模板,及其他非核心要素“告知承诺清单”模板。在用地出让或划拨前,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园区管理机构、相关审批主管部门、市政公用服务单位,根据已完成区域评估及相关评估评价成果与建筑挂牌方案,征询“用地审批清单”时,一并明确可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具体审批事项。原则上对纳入“用地清单制”的出让地块,用地单位取得土地并按要求承诺的,相关审批主管部门、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对用地单位豁免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部分审批手续,用审批的“减法”换来发展的“加法”、营商环境的“加法”,以承诺事项作为事中事后监管依据。

3.实行“嵌入审批制”和“缺席(超时)默认制”。将空间规划条件、节能、地质灾害、城市风貌管控、装配率、绿色建筑、历史建筑保护、环境影响性评价等《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2.0版重点任务》规定的涉地事项要求统一落实到地块上,在土地规划、审批、供应及项目竣工验收等环节合理分工和把控。凡“用地清单制+告知承诺制”改革中,出现未按规定参加牵头部门的相关会议、征询、验收或监管的,根据“缺席默认制”的要求视作同意;未按规定时间办理或未按规定反馈意见的实行“超时默认制”。方案实施后,如涉及故意隐瞒、隐藏的风险事项不提交所引起的法律风险或责任事故,由相关主管部门承担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实行不同城市部件和项目类型管理模式。对《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指南》(第四版)规定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类)、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房屋建筑及城市基础设施非线性工程类)、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房屋建筑及城市基础设施)、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建设项目(不涉及用地预审等)、政府投资建设既有建筑装饰装修项目、社会投资建设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类、工业投资项目除外)、工业投资和中小型社会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项目、社会投资建设的简易低风险工业厂房项目、实行区域评估的带方案出让土地的社会投资房屋建筑项目、社会投资建设既有建筑装饰装修项目、流程定制化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其他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等13类工程建设项目,细化城市部件用地建设方案,建立不同类型的“用地清单制+告知承诺制”管理模式。试点地区至少选择其中2-3类项目开展试点工作,园区试点内容应包括社会投资建设的简易低风险工业厂房项目。

(二)试点地区各部门工作职责

发展改革(节能主管)部门:提出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要求。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自然资源部门:提出轨道交通、市政设施、城市道路等退线要求;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限制建设区的意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引导标准、建设用地定额标准的意见。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生态环境部门:提出是否位于其他已经环保许可项目或规划的防护距离内;涉及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意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意见及需满足的环境保护政策和管理要求。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措施及管理要求;建设内容涉及市政道路的,道路与现状、在建和拟建道路衔接要求。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提出地块范围内存在的园林绿化的管理意见;古树名木的具体要求及保护细则;地块及周边燃气、供热管线等设施、周边连接点和公共设施连接设计等的要求;涉及迁改的,提出基本迁移要点。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水利部门:提出地块范围内的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水土保持、洪水影响评价、河道管理范围、再生水管理等意见;地块及周边排水设施、周边连接点、公共设施连接点、迁改等的意见要求;地块及周边供水设施、周边连接点、公共设施连接设计、迁改等的管理要求。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地震部门:提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文化和旅游部门:根据考古调查、勘探情况,提出地下文物保护要求;地上文物保护的具体措施及要求。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管理方面的要求;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通信管理部门:提出地块及周边相关通信管线和设施现状情况,以及周边的连接点、连接设计要求;涉及迁改的,基本迁移要点。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国网电力分公司:提出供电管线和设施等的现状,涉及迁改的,基本迁移要点;出让地块配套建设的供电设施的意见和建设标准等。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向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征询的意见。

三、城市新区用地清单模式试点工作安排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及相关审批主管部门、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建立“用地审批清单”,推行“告知承诺制”。

(一)2021年8月-9月,梳理审批流程,建立并联协作审批机制,成立并联协作审批工作小组,落实牵头单位、配合单位及各单位工作职责与任务;选取带方案供地的地块,公布“用地审批清单”及“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办理流程、申请资料样板等资料。

(二)2021年10月-11月,出台城市新区“用地清单制+告知承诺制”相关实施办法。

(三)2021年10月-12月,编制试点地块供地方案,各审批单位并联完成“用地审批清单+告知承诺清单”事项审查,明确是否列入“用地审批清单”和“告知承诺清单”审批事项。

(四)2021年12月-2022年6月,系统梳理“用地清单制+告知承诺制”的试点情况,总结各环节做法及可提效的改进措施,提炼一种可复制、可推广的城市新区模式。

四、开发园区用地清单模式试点工作安排

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相关审批主管部门、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建立“用地审批清单”,推行“告知承诺制”。

(一)2021年8月-10月,建立“用地清单制”运行机制。各级土地储备机构及土地整理单位开展拟出让地块的现状普查,取得规划条件,并按照项目前期策划生成时有关单位提出的项目评估评价关键指标要素,结合区域评价成果,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特殊情况除外)、地震安全性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修复、必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工作。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汇总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公用服务单位提出管理要求及技术设计要点,连同各类评估评价成果,形成拟出让地块的“用地清单”,作为土地委托出让附件。

(二)2021年9月-11月,制定“告知承诺制”运行流程。根据建设用地定额标准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引导指标,制定并公布“告知承诺制”改革项目准入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以外的项目,按照非禁即可、企业自愿原则实行承诺准入。统一制定并公布承诺制改革承诺事项清单,对列入清单的事项,按照精简、规范、实用的原则,以条目式综合告知单形式一次性全部列出企业承诺事项和应当遵照的条件标准、技术规范及相应的监管验收要求、企业承诺效力、不履行承诺的惩戒措施等。

(三)2021年11月-2022年2月,开展试点地块挂牌出让工作。由企业向负责审批事项的职能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签订承诺事项告知书,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后,项目正式纳入承诺制改革范围,企业即可向立项部门备案,获取项目代码,并依法依规自主开展项目设计等工作,按照建筑、消防、人防等强制标准规划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无需送审查机构审查;政府以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检查机构开展事后检查。企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订施工合同,承诺现场具备施工条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建设资金不拖欠工程款,建设主管部门即可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同步启动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四)2021年12月-2022年6月,健全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探索信用修复机制,促使企业主动纠错、纠偏,激发守信意愿,引导市场健康规范发展。对达不到投入产出标准或约定要求的企业用地,依法收回该宗地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省自然资源厅加强对“用地清单制+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牵头协调,指导试点地区处理好改革重点突破和工作全面推进的关系,落实改革工作职责分工,确保改革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强化试点地区的部门合作。湘江新区、浏阳市要建立政府统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具体落实,园区管理机构、相关审批主管部门、市政公用服务单位有效协同的工作机制,加快形成改革合力。2021年12月要梳理发布两个地区的“标准地”“用地清单”数字地图,对试点项目地块坐落位置、项目用地审批总清单、告知承诺事项清单进行公示。试点地区市县相关部门、市政公用服务单位要对照“用地清单制+告知承诺制”清单事项示例及时反馈是否纳入相关清单事项的意见。

(三)健全改革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建立健全与审批改革相适用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对存在风险隐患的工程建设项目,有针对性制定日常监管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从严处理,形成闭合管理,确保减事项不减责任、放权限不弱服务。对被纳入不诚信名单的企业,各相关审批部门不允许其通过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方式办理有关手续,依法从严审批,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四)做好试点工作的宣传引导。试点地区要通过多途径、多形式全面公布改革进展、审批流程、办事指南、申请资料清单及样板,为顺利推进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要加强对政府部门审批人员、窗口一线人员以及相关中介机构的业务培训,做好公众咨询和政策解答工作。建立改革体验员制度,邀请企业代表以实际工程项目体验改革试点成效,及时征集企业意见和建议,提升企业获得感。

附件:1.“用地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实施工作程序

2.“用地清单制+告知承诺制”操作流程图

3.“用地清单制+告知承诺制”清单事项示例


附件1:“用地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实施工作程序.docx
附件2:“用地清单制+告知承诺制”操作流程图.docx
附件3:“用地清单制+告知承诺制”清单事项示例.docx

标签: 工程建设项目 实施方案 清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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