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温泉路23号群艺馆综合楼、咸宁市长安大道黄畈村二、七组地块租赁权
咸宁市温泉路23号群艺馆综合楼、咸宁市长安大道黄畈村二、七组地块租赁权
坐落 | 标的号 | 房号 | 面积(㎡) | 起拍价(元/年) | 竞买保证金(元) | 租赁期限 | ||
咸宁市温泉路23号群艺馆综合楼 | 标的1 | 1层1号门面 | 103.21 | |||||
标的2 | 1层2号门面 | 44.56 | 交易日或进场日-**26.5.31 | |||||
标的3 | 1层3号门面 | 44.56 | 交易日或进场日-**26.5.31 | |||||
标的4 | 1层4号门面 | 41.96 | 交易日或进场日-**26.5.31 | |||||
标的5 | 1层5号门面 | 38.3 | 交易日或进场日-**26.5.31 | |||||
标的6 | 1层6号门面 | 38.3 | 交易日或进场日-**26.5.31 | |||||
标的7 | 1层7号门面 | 38.3 | 交易日或进场日-**26.5.31 | |||||
标的8 | 1层8号门面 | 38.3 | 交易日或进场日-**26.5.31 | |||||
标的9 | 1层9号门面 | 38.3 | 交易日或进场日-**26.5.31 | |||||
标的10 | 1层10号门面 | 38.3 | 交易日或进场日-**26.5.31 | |||||
标的11 | 1层11号门面 | 38.3 | 交易日或进场日-**26.5.31 | |||||
标的12 | 1层12号门面 | 38.3 | ||||||
标的13 | 1层13号门面 | 38.3 | ||||||
标的14 | 1层14号门面 | 38.3 | ||||||
标的15 | 2层房屋 | 166.69 | 交易日或进场日-**26.5.31 | |||||
标的16 | 2层房屋 | 502.22 | 交易日或进场日-**26.5.31 | |||||
标的17 | 3层房屋 | 166.69 | 交易日或进场日-**26.5.31 | |||||
标的18 | 3层房屋 | 460.12 | 88343 | 交易日或进场日-**26.5.31 | ||||
标的19 | 4层房屋 | 519.08 | 99663 | 交易日或进场日-**26.5.31 | ||||
注:标的1、标的12、标的13、标的14若由原租户竞得标的,则租赁期限为**23年6月1日-**26年5月31日,若由新租户竞得标的,则租赁期限为交易日或进场日-**26年5月31日止,具体起始日期以《租赁合同》中约定为准。 | ||||||||
坐落 | 标的号 | 标的名称 | 土地面积(㎡) | 起拍价(元/年) | 竞买保证金(元) | 租赁期限 | ||
咸宁市长安大道黄畈村二、七组地块租赁权 | 标的** | 工业用地 | 260 | 9630 | 5000 | |||
注:标的**若由原租户竞得标的,则租赁期限为**23年4月1日-**25年1月30日,若由新租户竞得标的,则租赁期限为交易日或进场日-**25年1月30日止,具体起始日期以《租赁合同》中约定为准。 | ||||||||
项目简介 | ||||||||
项目编号: | XN | |||||||
挂牌日期: | ||||||||
项目名称: | 咸宁市温泉路23号群艺馆综合楼、咸宁市长安大道黄畈村二、七组地块租赁权 | |||||||
出租方信息 | ||||||||
出租方名称 | 咸宁城发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 |||||||
评估信息 | ||||||||
评估机构 | 咸宁市安居房地产估价与测量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正量行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 | |||||||
评估基准日 | ||||||||
租赁价格评估值 | ||||||||
批准(备案)机构 | 咸宁市政府国资委 | |||||||
核准(备案)日期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一、交易条件 | ||||||||
挂牌开始日期 | **23-5- 26 | |||||||
挂牌截止日期 | **23-6-8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租金支付方式 | 按年度支付 | |||||||
租金递增方式 | / | |||||||
与租赁相关的其他条件 |
8、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时,须缴纳标的相应的保证金到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咸宁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指定账户(开户名称: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咸宁产权交易有限公司账号:8*******002769312 开户行:湖北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民支行),以挂牌截止日17:00前到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咸宁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指定账户为准(交易保证金应由意向承租方直接支付,不接受担保或第三方代为支付)。 9、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地块租赁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产权交易服务费及第一年房屋租金、合同押金(实际金额以最终签订资产租赁合同的合同押金金额为准)一次性付清,余下年限租金按合同约定支付。产权交易服务费及第一年租金付至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咸宁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指定账户,合同押金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 |||||||
重大事项披露 | 出租方提示: 1、本次标的房屋、地块以现状出租,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前应自行前往承租标的现场勘察,递交承租申请时须承诺对本次承租标的现状和瑕疵已充分了解,并对本次承租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充分的认识,提交承租申请即视为无条件接受该标的,不因标的承租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向出租方和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咸宁产权交易有限公司进行追责和索赔。 2、意向承租方须完全认可由出租方确定并公示的《房屋租赁合同》、《地块租赁合同》(详见竞价文件)。 3、意向承租方须完全认可由咸宁市安居房地产估价与测量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正量行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本次公开招租所出具的安居房评第**22A043-4号、湖北房估字(**23)第XNA042号中评估报告的全部内容。若标的面积与现状有差异,则以实测面积为准,面积差额变化不影响本次产权交易的价格和结果。 4、租赁房屋、地块的水费、电费、燃气费、电话费、光缆电视收视费、卫生费及房屋维修、物业费等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并按月结清当月费用。除了上述应由承租方承担的费用外,承租方还应承担其承租房屋及使用的公共设施设备(如中央空调、照明、消防等)所产生的使用费、水、电、维修、维护等费用。并按约定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并服从相应管理规定。如承租方承租房屋的水、电进行分户独立报装,每月由承租方自行向电力、水务部门缴纳水电费;如未进行水、电分户独立报装,则由出租方向承租方代收使用房屋产生的水电费。 | |||||||
二、处置方案 | ||||||||
征集到两个及以上受让方采用的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处置方案 | 竞价专场 | |||||||
三、承租方审核方式 | ||||||||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 是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须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及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 |||||||
四、保证金交纳规则 | ||||||||
收取方案 | 按固定金额收取保证金 | |||||||
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 |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其它 | |||||||
交纳账号 | 开户名称: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咸宁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账号:8*******002769312 开户行:湖北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民支行 | |||||||
保证金内容及处置方式 | 关于保证金的处置约定:(1)、挂牌截止后,经资格审核,如仅有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办理承租登记手续,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挂牌截止后,如征集到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进行交易,各合格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竞价保证金。未竞得转让标的的其他合格意向承租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原缴款账户。(2)、经资格审核,被确定为不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该意向承租方原缴款账户。(3)、如因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不予退还,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咸宁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将直接从该保证金中先扣取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咸宁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按约定应收取的全部产权交易费用,余额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赔偿,经出租方书面申请后支付。若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出租方和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咸宁产权交易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出租方和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咸宁产权交易有限公司还有权进一步追究意向承租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①挂牌截止后,意向承租方单方要求撤回承租申请的; ②以协议方式成交的,意向承租方在被确认为承租方后不签订房屋(地块)租赁合同的;③以网络竞价方式转让的,意向承租方未按要求参与竞价及应价, 或者在被确认为承租方后不签订房屋(地块)租赁合同的。 | |||||||
经办人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张先生 |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0715-812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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