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安办〔2023〕39号关于印发《南宁市青秀区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安办〔2023〕39号关于印发《南宁市青秀区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安办〔2023〕3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仙葫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伶俐工业园区指挥部,各相关部门,辖区相关企业:
现将《南宁市青秀区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印发你们,请结合本辖区本行业实际 ,抓好贯彻落实。
南宁市青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5月24日
南宁市青秀区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
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矿山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南宁市应急管理局印发的《全市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2023 行动实施方案》和城区安委会关于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2023 行动的部署要求,结合正在开展的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和地方党委、政府领导责任,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的安全责任,认真排查和整改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全面摸清并动态掌握重大事故隐患底数,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有效防范遏制矿山领域事故发生。
二、整治范围
辖区所有正常生产、建设、整改的非煤矿山。启动复工复产,必须按照正常生产建设矿山进行排查整治。对无人作业的长期停产停建矿山,由负责日常安全监管的部门严格落实驻矿盯守或者联系盯守责任。
三、整治时间
2023 年5月25日至12月31日。
四、主要任务
在正在开展的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基础上,聚焦矿山重大灾害治理、重大风险管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等重点工作落实,矿山企业全面彻底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城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监察大队要提高监管执法水平,各单位及行业监管部门要强化统筹协调和监管能力。
(一)突出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第一责任,带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落实,切实提高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1.持续深化开展全系统各环节自查自改。各矿山企业要对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安全标准规范,进一步了解并掌握“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做得怎么样”,结合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自查自改工作,突出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措施落实,突出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聚焦水、火、顶板、一面墙、粉尘、塌方、跑车等重大灾害和风险,持续深化开展全系统各环节自查自改。
2.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每月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矿山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从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矿长、总工程师等“关键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各岗位职责,并按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切实推动全员明责、知责、履责、追责、尽责。带头学习《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每月组织开展 1 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排查工作要做到横到边、纵到底、全方位。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建立台账,由主要负责人负责跟踪督办,确保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落实到位,逐一整改销号。要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和规范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切实保障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
3.认真组织开展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排查整治。矿山企业要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重点开展一批专项排查整治”的部署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认真组织开展重大灾害治理、露天矿山、违规动火等危险作业、运输车辆、外包外租工程安全管理等专项整治;对排查发现的安全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及时组织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压实安全责任,落实管控措施,主动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对灾害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不能保障作业安全的,要主动采取停工整顿等安全防范措施。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深刻吸取近期违规动火、边坡坊塌等引发的重特大事故教训,结合本企业灾害实际,组织开展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举一反三抓好整改,防止屡屡重蹈覆辙。
4.强化应急处置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矿山企业要建立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停产撤人制度,立足于早、着眼于防,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演练,保证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各类撤人情形,确保遇到极端天气、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撤出涉险人员。要压实汛期安全责任,在汛期来临前开展 1 次汛期专项检查,全面排查化解汛期安全风险隐患,严防暴雨、洪水、雷电、台风、滑坡、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引发矿山事故。上半年和下半年至少分别组织开展 1 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演习、1 次针对企业自身灾害和风险特点的专项应急预案演练,重点检验全体从业人员是否熟悉应急救援预案和避灾路线,是否掌握事故征兆、具备自救互救能力,是否能熟练使用紧急避险设施;矿山企业应当邀请专职矿山救护队参与应急演练,开展现场指导。演练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对暴露出的问题和不足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关键时刻用得上、能应急、救得了。
(二)狠抓精准严格执法,切实提升监管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
5.组织开展监管执法人员专题培训。各单位各行业监管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推动执法人员明责、知责、履责、追责、尽责,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围绕重大事故隐患整治任务,聚焦《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检查表》非煤矿山 210项检查内容,突出“为什么要严查、怎么查、查什么、怎么处置、不处置怎么办”,集中组织对执法检查人员开展 1 次专题培训,切实提高监管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
6.聚焦排查整治重点精准严格执法。各单位各行业监管部门要结合正在开展的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重点执法检查,聚焦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前述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组织对矿山企业开展精准严格执法检查。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紧盯不放,建立台账,督促企业抓好整改落实,确保闭环销号,严禁以罚代管、罚而不管。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依法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依法提请城区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落实主要负责人行业禁入规定;涉嫌犯罪的,必须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建立矿山企业问题隐患责任倒查机制严格问责问效。各单位各行业监管部门要突出对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矿长、总工程师等“关键人”驻矿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明明有问题却自查查不出或查出后整改不到位的,严肃追责问责。对企业自查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可依法从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自查无重大事故隐患但被监管监察部门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要依法从严处罚,对企业“关键人”开展“由事到人”的责任倒查处理。
8.创新检查执法方式切实提高监管执法效能。各单位各行业监管部门要积极运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等工作方式,不断提高执法质量,避免搞形式、走过场、绕道走。要用好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等信息化手段,注重从超限报警、数据异常、断网断线等预警信息中及时发现问题线索,找准薄弱环节,研判规律特点,精准开展现场检查。要组织专家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帮扶指导。
(三)推动落实属地政府领导责任,切实提高领导安全生产工作的水平。
9.严格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的督查督办和考核。各单位各行业监管部门要推动属地政府建立本辖区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督办制度。对重点执法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城区安委办负责督办。要推动将专项排查整治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销号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内容,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搞形式、整改走过场的单位和部门,启动问责机制。
10.强化对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舆论引导。各单位各行业监管部门要推动属地政府充分发挥宣传组织优势,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应急演练作为“安全生产月”专题活动的主要内容,在主流媒体上宣传报道,形成声势。要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通过“*****”举报电话等途径举报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核查属实的要按规定兑现奖励。要注重挖掘一批先进典型经验进行交流推广,坚决曝光一批反面典型案例,以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推动工作落实。
五、阶段安排
各单位各行业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统筹好正在开展的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各项任务,有序压实推进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各阶段工作。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5月中旬前)。各单位各行业监管部门按照城区安委会有关工作部署要求,将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纳入城区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2023 行动重要内容,进行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
(二)自查自改和督导帮扶阶段(2023年5月中旬至6月底)。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自查自改,建立并动态更新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台账,定期报送城区安委办。各单位各行业监管部门对企业自查自改开展督促检查,发现自查自改不认真、走过场的,一律推倒重来。要完成监管执法人员专题培训,并组织矿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
(三)精准严格执法阶段(2023年7月至10月底)。各单位各行业监管部门要统筹执法力量,对辖区非煤矿山开展执法检查,聚焦矿山企业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深入企业、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通过差异化的执法处罚措施,强化政企互信,推动企业真查真改并按规定主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四)总结提高阶段(2023年11月至12月)。各单位各行业监管部门要结合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相关要求,对辖区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评估,梳理好经验好做法形成总结报告,与综合整治评估报告一并于 2023 年 11月底前报送城区安委办。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署推动。各单位各行业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行动,明确有关负责同志牵头抓总,进一步细化责任分工,鼓励采取购买服务或专家服务指导等方式提升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效果,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要摸排查清本地区、本行业领域企业底数,组织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开展 1 次专题动员培训,压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单位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健全完善监管执法衔接,共享执法数据信息,互相报送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生产执法案例、统计数据,及时掌握相关执法情况。
(三)做好信息报送。各单位各行业监管部门要掌握行动工作进展,结合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有关安排,每月向城区安委办报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销号清单及工作进展情况,并于 2023 年5 月 30 日前将专项行动方案及动员部署情况报送城区安委办,同时将贯彻落实情况分别于 2023 年 8 月 8 日、2023 年 10 月 10日前报送城区安委办。
联系人:雷宇、李春生,联系电话:*******,邮箱:aj*******@163.com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地下开采转露天开采前,未探明采空区和溶洞,或者未按设计处理对露天开采安全有威胁的采空区和溶洞。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
(三)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或者分层开采。
(四)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者最终边坡台阶高度超过设计高度。
(五)开采或者破坏设计要求保留的矿(岩)柱或者挂帮矿体。
(六)未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
(七)边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采场边坡未进行在线监测;
2.高度20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边坡未建立边坡稳定监测系统;
3.关闭、破坏监测系统或者隐瞒、篡改、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八)边坡出现滑移现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边坡出现横向及纵向放射状裂缝;
2.坡体前缘坡脚处出现上隆(凸起)现象,后缘的裂缝急剧扩展;
3.位移观测资料显示的水平位移量或者垂直位移量出现加速变化的趋势。
(九)运输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
(十)凹陷露天矿山未按设计建设防洪、排洪设施。
(十一)排土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平均坡度大于1:5的地基上顺坡排土,未按设计采取安全措施;
2.排土场总堆置高度2倍范围以内有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设计采取安全措施;
3.山坡排土场周围未按设计修筑截、排水设施。
(十二)露天采场未按设计设置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
(十三)擅自对在用排土场进行回采作业。
矿山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2023行动进展情况调度表
单位(部门)________ ___ 时间:2023年 月 日
总体 情况 | 1 | 本地区矿山企业总数(家) | 2 | 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人) | ||
3 | 企业自查发现的 重大事故隐患(个) | 4 | 企业自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中已完成整改的(个) | |||
5 | 部门检查发现的 重大事故隐患(个) | 6 | 部门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中已完成整改的(个) | |||
7 | 政府挂牌督办的 重大事故隐患(个) | 8 | 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中 已完成整改的(个) | |||
对企业 自查自改进行抽查检查情况 | 1 | 部门抽查检查的企业总数(家) | 2 |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要求 亲自研究排查整治工作(家) | ||
3 | 企业主要负责人 未带队检查(家) | 4 | 企业未制定 分管负责人职责清单(家) | |||
5 | 企业未依法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家) | 6 | 电焊等特种作业岗位 人员无证上岗作业(家) | |||
7 | 外包外租安全管理混乱(家) | 8 | 未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 员工不熟悉逃生出口(家) | |||
部门 精准 严格 执法 情况 | 1 | 帮扶指导重点地区(个次) | 2 | 帮扶指导重点企业(家次) | ||
3 | 行政处罚(次,万元) | 4 | 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 “一案双罚”(次) | |||
5 | 移送司法机关(人) | 6 | 责令停产整顿(家) | |||
7 | 曝光、约谈、联合惩戒 企业(家) | 8 | 公布典型执法案例(个),其中危险作业罪案例(个) | |||
9 | 责任倒查 追责问责(人) | 10 | 约谈通报 有关地区及部门(次) |
注:1.调度表自6月份开始上报,每月3日前上报截至上月末的累计情况。
2.调度表内容应围绕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并对照方案具体要求如实填报,特别是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抽查检查时,要深挖细查,查出真问题。如:电焊等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既要通过现场检查发现问题,也要通过对企业动火等特种作业存单进行检查核实来发现问题;外包外租管理混乱,是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相应资质,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未纳入本企业统一管理。
(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南宁市青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5月24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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