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嵩财行罚决字〔2023〕03号)

嵩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嵩财行罚决字〔2023〕0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嵩财行罚决字〔2023〕03号

当事人名称:河南万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军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45Y5R500

一、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证据)

据嵩县纪委监委提供相关证据,河南万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代理嵩县天保工程二期2021年度人工造林项目(采购编号:嵩政采【2021】134号)、嵩县2021年度封山育林项目(采购编号:嵩政采【2021】137号)时,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二、处理决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五小条,符合以下违法情形的处罚条款:①《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参照《河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财法﹝2021﹞3号),你公司的违法行为拟定为轻微,本机关作出“警告”的处罚。

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洛阳市财政局或嵩县人民政府(嵩县法制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5月22日

行政机关名称:嵩县财政局

地址:嵩县白云大道财政局

联系电话:0379-********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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