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豫1725破3号关于河南省金麦利面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无法处置变现的情况公示
(2023)豫1725破3号关于河南省金麦利面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无法处置变现的情况公示
关于河南省金麦利面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
无法处置变现的情况公示
2023年5月5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豫17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河南确山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河南省金麦利面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麦利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3年5月12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豫17破申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指定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理。2023年5月15日,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豫1725破3号决定书,指定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全面开展财产调查工作。经管理人调查,金麦利公司名下有如下财产:
1、注册商标,注册号:********,国际分类:30,专用权期限2013年5月21日至2023年5月20日(权利期限已届满,但尚未超过六个月续展期)
2、自制地磅1台,有损坏;
3、房产2套(房产证号:********,********),经实地核查,目前仅发现1套房产,且房产所占用土地系登记在确山县粮食技术服务中心名下。
针对上述财产,经管理人调查分析,已经不具备实际价值,无法处置变现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和债权等,具体情况如下:
1、注册商标权利期限已届满,需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续展,但经管理人向部分商标事务所和评估机构问询,该注册商标因续展所产生的费用等远大于其实际价值;
2、自制地磅年久失修并有损坏。经管理人向评估机构询价,评估、拍卖、拆除、搬运等费用远超地磅现有实际价值;
3、金麦利公司登记房产时所依据的《土地来源说明》系确山县留庄镇人民政府出具,但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相关法律规定,确山县留庄镇人民政府无权出让土地,且确山县自然资源局也确认确山县留庄镇人民政府无权出让土地,因此该房屋产权存在重大瑕疵,无法处置或变现。经管理人核实,确山县粮食技术服务中心及其下属单位均不同意接收上述房产。
针对上述财产的处置变现费用,经管理人向目前已知的唯一债权人征求意见,该债权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垫付相关处置变现费用,也不同意以上述财产抵扣其相应债权。
综上,管理人认为金麦利公司名下的破产财产无法处置变现,且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应终结破产程序。现就上述破产财产无法处置变现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2023年5月27日至2023年5月29日。若金麦利公司债权人、债务人及利害关系人对以上财产无法处置变现的意见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与管理人联系,管理人联系方式:确山县金城大道147号,陈律师,156*****793。公示期满,管理人将依法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河南省金麦利面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示。
河南省金麦利面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标签: 置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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