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房屋维修-棋盘74#材料科办公楼屋面防水综合维修招标公告
生产房屋维修-棋盘74#材料科办公楼屋面防水综合维修招标公告
棋盘74#材料科办公楼屋面防水综合维修
棋盘74#材料科办公楼屋面防水综合维修
采购项目
(招标编号:JLJWD2023FW001)
招标文件
招标人:中国铁路沈阳集团公司吉林机务段
招标代理机构:吉林机务段材料科
2023年5月
目 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
棋盘74#材料科办公楼屋面防水综合维修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JLJWD2023FW001)
受吉林机务段设备科委托,吉林机务段材料科作为招标代理机构,现就棋盘74#材料科办公楼屋面防水综合维修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本项目经段党政联席会通过,资金已落实,具备招标条件。
棋盘74#材料科办公楼屋面防水综合维修:建于2009年,三层,砖混结构,卷材屋面,有组织排水,新做屋面、女儿墙卷材防水;补抹破损找平层及女儿墙水泥砂浆抹灰;拆除室内过梁、圈梁破损脱落抹灰,铲除室内漏水污染墙面、天棚抹灰,重新刮大白刷乳胶漆消除安全隐患;残土外运等施工项目,以图纸、预算、现场查勘为准。
1.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般纳税人;
2.投标人资质要求:具备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施工能力1)、营业执照;2)、开户许可证;3)、建筑企业资质证书;4)、安全生产许可证;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6)、投标企业注册资金100万(含)以上,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具有独立的施工能力和设备维护修理能力;7)、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文件;8)、企业简介。
3.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从吉林机务段材料科获得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从2023年_5_月_27_日起至_5_月_30_日止,每日8时30分至15时00分获得。
招标文件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应在单位介绍信中同时注明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开户账号等开票信息。无招标文件者,投标无效。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3年_5_月_31_日_8_时_30_分(北京时间),地点为吉林机务段材料科。
逾期送达、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本项目定于2023年_5_月_31_日_8_时_30_分(北京时间)公开开标,开标地点为吉林机务段材料科会议室。请投标人代表按时出席开标仪式。
招标人:中国铁路沈阳集团公司吉林
招标代理机构:吉林机务段材料科
详细地址:吉林市龙潭区棋盘大街100号
邮政编码:******
项目联系人:乔国友技术联系人:曹延华
项目联系人电话:138*****343技术联系人电话:139*****855
传真:
邮箱:
开户单位: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吉林机务段
开户银行:工行吉林市驻吉铁支行
本公告在中国铁路总公司维修项目采购商务平台(http://wzcgzs.*****.cn)网站(网站地址)媒介上发布。
日期:2023_年5_月26_日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 |
1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1.1.1 | 招标项目名称 | 棋盘74#材料科办公楼屋面防水综合维修 |
1.1.2 | 招标人 | 中国铁路沈阳集团公司吉林机务段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吉林机务段材料科 地址:吉林市龙潭区棋盘大街100号 项目联系人:乔国友 电话:138*****343 财务联系人: 电话: |
1.2.1 | 资金来源 | 房屋建筑物维修 |
1.3.1 | 招标名称及数量 | 详见第五章《维修项目工程量》 |
1.3.2 | 标段及包件划分 | 包件001 |
1.4.1 | 交付期及交付地点 |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5天完维修,交付地点棋盘74#材料科 |
1.5.1 | 最高投标限价 | 详见第五章《维修项目工程量》 |
1.6.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 |
1.6.4 | 是否接受代理商投标 |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 |
1.7.2 | 招标代理服务费支付方式和标准 | 无 |
1.7.3 | 交易服务费支付方式和标准 | 无交易服务费 |
1.11.1 | 是否召开标前会 | 召开时间:2023年5月30日13:00时 召开地点:棋盘74#材料科会议室 |
2.2.1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2023年_5_月_31日_8_时_00_分前(北京时间) |
3.1.5 | 投标文件副本和电子文本份数 | 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文本1份 |
3.3.1 | 投标报价条件 | 指定地点交货价,是指交付到合同指定交货地点的含税交货价格,并按合同提供相关服务和保证而承担的全部成本、费用和税费等。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制造、采购、检验试验、技术培训、运杂费、保险费、售后服务、相关专利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使用费,以及因维修项目销售而引发的伴随费用、已经缴纳的或需要缴纳的各种税费等。 |
3.3.2 | 其他报价要求 | 投标报价价格单位: 其他要求: |
3.4.1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文件提交截止之日算起,至招标结束为止。 |
3.5.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金额:无 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无 |
3.5.2 | 投标保证金提交其他要求 | √ 无 |
3.6.2 | 资质证明文件 | |
近年财务状况表年份要求 | 从2021年至2023年 | |
近年同类建筑维修业绩年份要求 | 从2021年至2023年5月份之前 | |
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 √ 无 | |
3.6.6 | 资格证明文件其他编制要求 | √ 有 具体为:复印件、签字、盖章 |
4.1.3 | 其他提交和密封要求 | √ 有 具体为:密封、盖章 |
6.1.1 | 评标委员会组成及产生方式 | 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具体产生方式:技术、经济、纪委人员 |
7.1.1 | 定标方式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 1名 |
7.4.1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要求,履约保证金形式:汇款 履约保证金金额: 10% |
11.1 | 其他事项 |
|
本次招标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具体招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章节标题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评标方法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维修项目工程量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七章技术条件
章节 内容
第一章 投标函
第二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第三章 投标保证金
第四章 报价表
第五章 资格证明文件
第六章 技术服务和保修承诺书
第七章生产维修数量承诺表
第八章廉政承诺书
第九章供应组织、运输、售后服务方案及维修后的保护措施和要求
第十章 商务条款偏离表
第十一章技术条件偏离表
第十二章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第十三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5.2.1银行保函
投标保证金保函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银行支行以上机构(含支行)出具,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提供,且在投标有效期内连续有效。
3.5.2.2汇款
以汇款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人应及时领取投标保证金收据。
3.5.4.1招标人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5.4.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其投标,且已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或者未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7.4.1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或事先经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具体金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4.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1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评标或者重新招标:
8.2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8.3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所有投标均再次被否决的,按照国家及中国铁路总公司相关规定采用其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9纪律和监督9.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其他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维修项目采购的管理办法和规章纪律,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10异议和投诉10.1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评标结果等事项有异议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规定的程序及要求提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1其他事项11.1其他事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方法
评标方法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 |
2.3.1.2 | 经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排序办法 | 1.□无其他排序规定; 2.□有其他排序规定,具体规则为: …… 3.价格单位: |
2.3.1.3 | 经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相同时的排序办法 | …… |
评标工作按程序分为评标准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三个阶段,如有必要,评标委员会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予以澄清。
评标委员会应认真研究和熟悉招标文件和评标工作程序,编制供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主要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1)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2)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3)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初步评审分为资格性审查、响应性审查、投标报价和供货能力审查。
评标委员会根据《资格性审查表》中的项目对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进行评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2.2.2 响应性审查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完整性、有效性,以及对招标文件技术条件的实质响应情况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是否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填写《响应性审查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2.2.3投标报价和供货能力审查
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人是否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了《投标报价表》、《成本分析表》、《生产供货数量承诺表》和《近年完成同类投标维修项目供货业绩表》,审查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和供货能力。
2.2.3.1算术性校核
投标报价如存在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术性错误,评标委员会将按如下原则予以修正,所需修正的内容应告知投标人,修正后的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投标人不予确认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
审查投标报价项目是否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是否存在缺项或漏项。如投标报价中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之外的内容,评标委员会不予核减;如投标报价中存在缺项或漏项,评标委员会将按以下缺项或漏项修正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调整:
(1)如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竞标的,或其投标数量明显大于其生产供货能力的,评标委员会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2)投标人的《成本分析表》中利润为负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成本分析表》中相关分项报价之和与投标报价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对《成本分析表》中相关分项报价予以澄清和修改,投标人拒不修改的,评标委员会可否决其投标;投标人《成本分析表》中的制造成本或期间费用明显低于其他有效投标人有效报价的,评标委员会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评标委员会仅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2.3.1.1对投标人声明不提供增值税抵扣凭证的投标报价,以有效投标报价(含税价)作为经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进行评审;对投标人声明提供增值税抵扣凭证的投标报价,以不含增值税价格作为经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进行评审,并编制和填写《投标报价评审表》。
2.3.1.2除评标方法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按包件分别进行评价和排序,即按每一包件所有投标人该包的经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价格单位见评标方法前附表)由低到高的顺序进行排序。
2.3.2.1对投标文件中响应不规范,内容不完整、不明确或有遗漏,有错别字、涂改等现象,以及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不影响投标文件真实意思表述、不产生歧义的事项,应做好评审记录,并作为评标报告的附件报招标人。
3.1当有效投标不足3个但剩余有效投标仍具备竞争力的,评标委员会可不否决全部投标,对符合要求的投标人进行授标。
3.2评标委员会按照包件进行授标,对所有包件内的数量不进行拆分,并按照同一标段内同一包件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包件不含税总价)由低到高的顺序进行排序,作为推荐中标候选人和确定中标人的依据,中标候选人确定不超过3个,原则上包件应授予排名第一的投标人,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设定其他具体授标方案:
参考方案一:
按照每一包件投标人的排序,推荐排名第一的为该包件中标人。同一中标候选人的授标总数量应不超过其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供货数量,当排序在前的中标候选人授标总数量已经满足其承诺的供货数量时,将不再推荐为其他包件的中标候选人。
参考方案二:
为规避维修项目风险,培育市场,在同一标段中同一投标人原则上最多被授予一个包件,同时按照总体授标最经济原则,其他包件依序推荐其他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当同一标段内同一投标人两个及以上包件排名第一时,按以下规则确定中标:
(1)当该标段划分为2个包件时,有效投标报价(包件不含税总价)排名第一的投标人被授予金额最大(以其有效投标报价计算)的一个包件,不再推荐为其他包件候选人,剩余包件授予该包件排名次之的投标人;
(2)当该标段划分为3个包件时,授予其排名第一的包件中金额最大(以其有效投标报价计算)的包件,不再被推荐为其他包件候选人,依次类推。只有两个投标人通过评审时,其中同一投标人在所有包件排名均为第一时,该投标人被授予金额最大(以其有效投标报价计算)的两个包件;剩余包件授予排名次之的投标人,否则,按实际排序进行授标;
(3)当该标段划分超过3个包件时,授予其金额最大的若干包件,不再被推荐为其他包件候选人,依次类推;
(4)只有一家投标人通过评审时,视其能力确定授予包件数量;
(5)新取得投标产品认证的投标人,在其首个供应年度内不能取得最大的包件,以确认其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供应保障能力。
参考方案三:
……
参考方案四:
……
4评标报告附表1开标记录表
附表2评标委员会名单
附表3资格性审查表
附表4响应性审查表
附表5价格校对表
附表6投标报价评审表
附表7评价比较表
附表8中标候选人表
附表9其他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补充资料
4.4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应将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即时归还招标人。
4.5对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离,评标委员会认为须否决其投标的事项,应在评标报告中指明引用招标文件中具体否决投标的条款号及内容或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否决条款。
附件:1.开标记录表
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
开标地点:开标时间:
价格单位:
投标人名称 | 包件号 | 数量 (计量单位) | 不含税单价 小写 | 不含税单价 大写 | 不含税总价 小写 | 含税总价 小写 | 承诺增值税税率 | 是否提供增值税抵扣凭证 | 投标保证金 | 备 注 | 投标人确认 |
…… |
招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
附件:2.评标委员会名单
序号 | 姓名 | 单位 | 专业 | 主任/成员 |
注:本表须打印。
附件:3.资格性审查表
序号 | 审查项目 | 投标人1 | 投标人2 | …… |
结论 |
注:资格性审查表内容应填写“符合”或“不符合”,审查结论应填写“通过”或“不通过”。
附件:4.响应性审查表
序号 | 审查项目 | 投标人1 | 投标人2 | …… |
结论 |
注:响应性审查内容及结论应填写为“符合”或“不符合”。
包号:第包 价格单位:
序号 | 校对内容 | 投标人1 | 投标人2 | …… |
注:除另有规定外,不同标段和包件应分别填写价格校对表。
附件:6.投标报价评审表
价格单位:
包件号 | 投标人名称 | 有效投标报价 | 承诺增值税税率 | 经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 | 排序 | 备注 |
… | ||||||
注:1. 按经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进行排序;
4.“是否提供增值税抵扣凭证”和“承诺增值税税率”详见投标报价表。
附件:7.评价比较表
序号 | 评价因素 | 投标人1 | 投标人2 | 投标人… |
1 | … | |||
排序 | ||||
2 | … | |||
排序 | ||||
3 | 最终排序 |
注:1.当投标人经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相同时填写此表;
2.按指标优劣排序,评标委员会可根据实际需要对表格进行调整;
3.依次考虑评价因素。
附件:8. 中标候选人表
包件号 | 中标候选人名称 | 排序 | 不含税 单价(元/计量单位) | 不含税 总价(元) | 含税总价(元) | 是否推荐 为中标人 | 备注 |
第1名 | |||||||
… | |||||||
… | |||||||
第1名 | |||||||
… | |||||||
… | |||||||
注: 1. 评标委员会可根据实际需要对表格进行调整;
2.按照每一包件排名先后顺序,确定不超过3个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推荐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为该包件中标人;
3.在“是否推荐为中标人”栏中,应将每一包件中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填写为“是”。
附件:9.其他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补充资料
项目 | 内容 |
附件:9-1问题澄清通知(格式)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主任:(签字)
年月日
附件:9-2问题澄清回复(格式)
问题澄清回复
编号: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条款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条款内容 |
… | …… | |
6.1 | 计划和报告 | |
… | …… | |
10.1 | 维修项目验收 | |
… | …… | |
13.1 | 合同结算和付款 | |
… | …… | |
15 | 履约保证金 | |
… | …… |
注:本附表为对合同条款的调整和补充说明,内容与合同条款有差异的以本表中的条款内容为准。
第一节 合同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中有关名词和术语按以下解释:
1.1 “合同”指甲方和乙方之间达成的中标合同,包括合同协议书/合同书及所有的附件和所有提到的文件,对乙方与甲方都具有约束力。
1.2 “合同总价”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1.3 “维修项目”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须向甲方提供订货明细中规定的所有货物设备。
1.4 “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保管以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售后服务、维修项目保修等伴随服务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1.5 “甲方”系指招标人,包括其权利义务的合法继承人或所允许的受让人。
1.6 “乙方”系指根据合同规定提供维修项目和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直接从事生产制造该维修项目的企业或其代理人,包括其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或所允许的受让人。
1.7 “运用单位”指具体使用合同维修项目的单位。
1.8 “检验机构”系指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单位。
1.9 “乙方代表”指乙方委派的负责与甲方等相关单位联系的人员。
1.10 “天”指日历天。
2适用标准
2.1本合同下交付的维修项目应符合技术条件所述的标准。该技术条件不应违背或低于中国铁路总公司技术标准或标准性技术文件要求。中国铁路总公司技术标准或标准性技术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的,不应违背或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行业标准的技术要求,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一致的,则采用较高标准执行。
2.2除非技术条件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使用
3.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或代表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技术条件、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3.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除履行本合同需要外,乙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3.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4知识产权
4.1乙方应保证,甲方使用本合同维修项目或维修项目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有发生,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以及由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5联络
5.1甲方负责督促和检查乙方的合同履行情况。
5.2乙方应按项目设乙方代表,负责维修项目生产、供货、质量检验、交接、调试、技术服务(含售后服务)等环节的业务协调以及与甲方、运用单位等相关单位的联络,并在合同生效后10天内向甲方书面提供乙方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书。
5.3乙方代表的变更、撤销应获得甲方的书面认可。甲方有权根据乙方代表的工作情况,提出撤换人员的要求。乙方应根据5.2款的要求尽快重新任命上述人员,在新任人员到位前原乙方代表继续承担5.2款的职责。
6计划和报告
6.1除合同条款前附表另有约定外,在中标合同签署后7天内或发货前30天,甲方向乙方提出需求计划。
6.2乙方收到需求计划后2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可行的生产、运输、供应方案。如甲方认为需要调整,乙方应根据要求修改以上方案。
6.3乙方应根据供应需求计划,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交进度报告。进度报告应包括:
(1)生产供应安排计划;
(2)实际完成进度与计划完成进度的比较;
(3)如果实际进度比计划进度滞后,应给出原因及改进措施。
7检验和测试
7.1在交货前,乙方应按合同要求对维修项目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全面详细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维修项目符合规定的检验证书,此证书将作为付款和运营交接的初步证据,但不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定论。乙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7.2检验和测试可以在乙方制造厂的所在地、交货地点或维修项目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乙方制造厂的所在地进行,甲方或其代表有权参加在交货之前对维修项目的检验与测试,乙方应免费提供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
8包装和标记
8.1乙方提供的全部维修项目均应按技术条件规定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运输、装卸、防潮、防雨、防震、防锈等需要,确保维修项目安全无损运抵合同约定地点。
8.2维修项目的包装、标记和证件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及技术条件规定的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符合甲方的合理要求。
8.3由于维修项目包装不当或采取防范措施不充分致使维修项目损坏或丢失时,乙方均应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合同维修项目的误运,乙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应费用。
9运输和保险
9.1乙方负责办理维修项目在运抵目的地途中的运输和保险;如乙方负责安装的,则维修项目运抵现场移交后的保险责任仍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将维修项目完好无损地运送到合同约定地点。
9.2维修项目运输途中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9.3乙方应按甲方约定组织供应,合同维修项目应在要求的时间前送达交货地点。
9.4乙方应在维修项目装车/船前24小时之内以传真形式将合同号、维修项目名称、数量、运输工具名称、车/船号及启运日期通知甲方。
10验收
10.1除合同条款前附表另有约定外,买卖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对维修项目进行验收。
10.2乙方应随同每批维修项目发运附一份发货清单、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等必要文件。
10.3维修项目运抵交货地点后,买卖双方及运用单位应按乙方提供的发货清单对到货数量、质量、品种、型号、规格、外观、合格证等进行核对,如经验收或检验发现维修项目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须在10日内或甲方要求的其他合理期限内进行补交和/或免费更换。如发现包装破损,应作出记录并立即检查,确认是否对维修项目本身造成损伤。如确认对维修项目本身造成了损伤,乙方应及时更换被损伤的维修项目,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补救以达到维修项目出厂的标准。如乙方未按上述约定进行补交和/或免费更换的,甲方有权拒绝接收维修项目,并依据本合同有关质量保证和误期赔偿的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0.4维修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出具验收单据。此验收合格的单据不作为判定维修项目质量的依据。
10.5甲方出具验收单据后,维修项目所有权转移给甲方,但并不解除乙方对其维修项目应负的质量责任。维修项目所有权转移之前,维修项目的保管责任及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10.6甲方有权对验收合格后的维修项目交有资质的检验部门检验,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维修项目不能满足技术条件的要求,乙方应及时更换,如果不能证明同批次产品无问题,应更换同批次所有产品,并赔偿对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维修项目不能满足甲方技术条件要求,相关检测或测试费用由乙方承担。
10.7甲方在维修项目到达最终目的地后将对维修项目进行检验、测试,并有权拒绝接受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维修项目,该权利不因维修项目从乙方制造厂启运前通过甲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
11伴随服务
11.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技术条件规定的附加服务:
(1)实施或监督所供维修项目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
(2)提供维修项目安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为所供维修项目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维修项目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在乙方厂房和/或在现场就所供维修项目的安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甲方人员进行培训;
(6)合同条款前附表约定的其他服务事项。
11.2乙方应提供合同条款/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2备品备件
12.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甲方从乙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乙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乙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甲方使甲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3)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甲方要求,乙方应免费向甲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2.2乙方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技术条件以及合同条款前附表的规定,提供所需维修项目备件。
13合同结算和付款
13.1除合同条款前附表另有约定外,买卖双方按以下方式办理合同结算和付款。
13.2乙方按照合同规定在交货点验合格后,凭以下所列单证向甲方结算价款。
(1)已交货且未结算维修项目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
(2)甲方出具或认可的验收单据。
13.3甲方收到13.2所列的单据,按合同条款约定对单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依据审核后的单据向乙方支付该批维修项目的价款。
13.4乙方未按声明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甲方将暂停办理结算手续。如乙方最终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乙方实际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低于承诺的增值税税率,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3.5维修项目经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后,由乙方出具发票,甲方将发票及时入账,入账后三个月内支付50%价款,六个月内再支付45%价款,一年内无质量问题支付5%余款。每次付款前,甲方对乙方提供付款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支付货款。
14保证
14.1乙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14.2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维修项目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14.3乙方保证其对维修项目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乙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维修项目主张权利。
14.4乙方保证维修项目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涉及信息系统软、硬件的,应符合网络安全和数据保密相关规定要求,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且维修项目(包括全部部件)全新、完整、未使用过,除合同条款前附表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
14.5乙方保证,乙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维修项目的安装、调试、考核、操作以及维修和保养的需要。
14.6乙方保证合同范围内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维修项目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正常运行及维修的需要,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因乙方原因出现备品备件短缺影响维修项目正常运行的,乙方应免费提供。
14.7除合同条款前附表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如果在维修项目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乙方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甲方,使甲方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备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应:
(1)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维修项目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或
(2)免费提供可供甲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甲方持续获得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维修项目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乙方保证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甲方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
14.8乙方保证,在维修项目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如果乙方发现维修项目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乙方将及时通知甲方并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15履约保证金
15.1除合同条款前附表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在签订合同后10日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格式,向甲方提交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银行支行以上机构(含支行)出具的履约保证金保函。
15.2履约保证金保函用于保证乙方履行合同各项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和质量保证等,保函的金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10%,担保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项下最后一批维修项目验收证书或验收款合格证明签署之日起30日。
16质量保证
16.1除合同条款前附表或技术条件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对所提供维修项目的质量负责,维修项目的质量保证期为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维修项目有明示质量保证期的按明示质量保证期执行,但该明示质量保证期低于12个月的,仍按12个月计;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对维修项目的质量保证期有特殊规定的,按该特殊规定执行。
16.2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金额中。
16.3乙方已全部履行完合同义务的,甲方在质量保证期满后支付合同总金额3%余款。如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纠纷,且质量纠纷的解决日期超出质量保证期,则3%余款待纠纷最终解决后30天内付清。但3%余款的支付并不免除乙方对交付维修项目质量的保证责任。
16.4乙方在合同维修项目质量保证期外、寿命期内提供的其他服务,费用由买卖双方商定。
16.5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维修项目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乙方应自费及时修复或更换相关部件,并相应延长或重新计算质量保证期。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关于维修项目存在质量问题的通知后,未在甲方要求时间内作出响应或未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甲方有权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16.6由于维修项目存在设计、制造、维修或标识等方面的缺陷,导致同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维修项目出现同一性质的质量问题,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和铁路运输安全的,乙方须在获知缺陷存在或接到甲方通知后及时召回缺陷维修项目,召回所需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因缺陷维修项目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16.7由于非乙方责任所引起的故障,乙方应尽最大努力协助甲方予以修复或解决。
16.8如果甲方要求,乙方应派出技术人员赴甲方现场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快速解决甲方维修项目出现的任何问题,最大程度保证维修项目正常运用。
17合同变更
17.1一般情况下合同约定内容不予调整。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甲方根据实际情况须对合同数量、交货地点和交货期进行调整,可依据进度提前30天书面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
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乙方应予执行。
17.2如合同数量发生变化,根据合同约定的单价调整合同金额;如果交货地点发生变化,根据运输里程和运输单价重新计算运杂费,并相应调整合同金额;合同金额调整幅度不应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17.3因实际原因导致所需维修项目规格发生变化的,由双方另行协商合同履行事宜。
17.4甲方要求调整维修项目数量或者变更交货地点的,乙方可以申请延长履约时间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同意后执行。
18分包和转包
18.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能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维修项目分包或转包。
19违约金与索赔
19.1违约金
19.1.1增值税专用发票违约金
乙方未按声明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乙方实际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税率低于承诺的增值税税率,乙方须赔偿甲方实际损失,并按甲方实际损失的抵税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9.1.2乙方违约金的支付与扣除
如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支付通知后7日内将违约金支付甲方,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支付的,甲方有权从应付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可另行向乙方追偿。
19.2索赔
19.2.1如果乙方未履行其在合同下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甲方可向乙方提出索赔,乙方同意按下列一种或两种结合起来的方式承担赔偿事宜。
(1)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车费、退回维修项目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违约扣款;
(2)用符合合同规定的新维修项目更换或修复有缺陷的维修项目,乙方应承担更换和修复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如果该缺陷出现在质量保证期内,则同时延长所更换或修复维修项目的质量保证期。
19.2.2只要甲方的索赔通知是在质量保证期满后第30日以前提出的,索赔便应被认为是有效的。
19.2.3若乙方在收到甲方索赔通知后20天内未予回复,该索赔要求应视为被乙方接受。
19.2.4若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在约定的时间内消除质量缺陷,甲方可自行采取措施消除该质量缺陷,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19.2.5在产品使用期内,如果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发生事故,按铁路局及以上单位事故调查小组认定的损失进行赔偿。
20误期赔偿费
20.1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乙方执行合同遇到无法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将对情况进行评价,并书面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
20.2除合同条款第17.5、20.1款约定的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在不影响甲方行使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的计算方法如下: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一(1%)计扣,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甲方有权根据合同条款第21条的约定解除合同。
21合同解除
21.1在甲方对乙方下列任一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
21.1.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在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维修项目,且在甲方提出改正要求的时限内仍未履行;
21.1.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修项目质量保证等主要义务;
21.1.3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乙方维修项目生产制造资质证书或产品认证证书发生超过有效期、被暂停使用,或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被暂停,或提供的维修项目被责令暂时停产或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等情况;
21.1.4乙方维修项目未能达到承诺的标准和要求,或在履行合同期间维修项目质量经抽查不合格的;
21.1.5乙方在履行合同中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营问题,以及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问题。
21.1.6如果甲方有充分依据证明乙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即属于下述定义条件:
(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甲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21.2因不可抗力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的,相应规则按照21.3条办理。
21.3本合同全部或部分解除的,甲方可以以适当的条件和方式购买与未交维修项目类似的维修项目或服务,乙方应承担甲方因购买类似维修项目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在解除部分合同情况下,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22不可抗力
22.1如果合同任何一方受诸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以及任何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受影响的合同一方应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合同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合同另一方。
22.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合同一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责任。但该合同方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的情况通知合同另一方。
22.3合同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延长。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5日,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23税费
23.1买卖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相关税费。
23.2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导致合同价款中税费发生变化时,买卖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相应税费。
24争议的解决
24.1执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买卖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如在60天内协商未果的,应向甲方所在地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25源头质量责任
25.1乙方是维修项目源头质量的责任主体,承担维修项目设计、制造质量责任,负责维修项目质量缺陷整治,健全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生产过程控制、提升工艺水平,以不断提高维修项目质量。甲方有权按照中国铁路总公司现行有关维修项目质量评价办法,组织对甲方已采购维修项目的源头质量情况进行评价,乙方应积极配合。对于经评价未达到甲方对所购维修项目质量要求,或源头质量管理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退回不合格维修项目,同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26源头质量问题整治
26.1乙方是维修项目设计、制造质量和源头质量问题整治的责任主体,应在设计、制造过程中严格落实标准化、精准设计生产、强化过程控制、完善试验检测、加强售后服务,针对暴露的源头质量问题,负责制定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于经整治仍未达到甲方维修项目质量管理要求的,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7适用法律
27.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8合同生效
28.1本合同于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章后起生效。
28.2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1)供货范围及单项价格表;
(2)维修项目技术条件;
(3)维修项目交货批次及交货时间。
29其他
29.1甲乙双方通过代表联络合同执行有关事宜,一切交往函电均应为书面形式。
第二节 合同格式及附件
采购项目
合同书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合同编号:
乙方合同编号:
甲方(铁路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乙方(维修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签订地点:
使用说明
1.本合同适用于铁路企业的房屋维修外包事项。
2.根据双方协商,填写合同文本留白内容。文本留白处均需进行填写,若经协商认为无需填写的,请填写“/”。
3.第五条“房屋维修材料及设备供应”,根据实际材料提供方选择相应的条款。
4.若合同双方均为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单位,则“争议解决”应选择第3种方式,按照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规定调解解决。
5.合同条款未尽事宜,可在“其他约定”条款处填写,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相关管理规定。
6.根据相关规定,需要签订《廉政协议》《安全协议》的,应协商签订后作为本合同附件。
7.合同中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或增减的,签订时应进行更新或增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乙方承揽甲方生产房屋维修项目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维修项目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内容:。
(四)维修范围/数量:。
(五)承包方式:。
(六)质量标准:。
第二条 维修期限
(一)开工日期:本工程计划于年月日开工。
(二)竣工日期:本工程计划于年月日竣工。
(三)工程总日历天数天。计划开竣工日期与工程总日历天数不符的,以工程总日历天数为准。
第三条 工期延误
(一)延期开工。乙方因故不能按时开工,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提前日向甲方书面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和理由,并须获得甲方书面同意。
(二)暂停施工。甲方认为必要时,可提出暂停施工要求并在停工后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应在日内实施甲方处理意见。因乙方原因需要暂停施工的,由乙方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
(三)延期竣工。下列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经甲方代表书面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甲方提出的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材料由甲方供应的,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供应材料。
3.不可抗力。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日内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在收到报告后日内予以确认答复。
非因上述原因且经甲方确认变更事实和延期天数,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房屋维修费用(含增值税):人民币大写:(小写:元),其中不含税价元,税率%,增值税元。该维修费用价格组成及取费标准见附件:报价单。
(二)支付方式
房屋维修工程经甲方验收合格竣工并完成结算、审核,在甲方收到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后日内,甲方向乙方通过方式支付房屋维修费用的%即元,留存房屋维修费用%即元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量保证期满后免息结清余额。
(三)账户信息
乙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乙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甲方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单位地址:
电 话: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信息,应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遭受损失的自行承担,若使另外一方遭受损失的,应赔偿相应损失。
(四)发票约定
1.乙方应按规定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发票,并承诺开具发票的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开具的发票不合法、不合规,甲方有权延迟支付乙方应付款项直至开具合法、合规发票之日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且乙方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如果乙方无法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合法合规的增值税发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在应支付的价款中扣除相应的抵扣税款。
2.发票开具后,乙方应在日内及时送达甲方。如逾期送达导致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甲方实际经济损失。
3.在发票交付甲方之后,发生发票丢失、破损或逾期等情形,乙方应按规定协助办理增值税抵扣事项。
4.由于发生销售退回、应税服务中止或开票有误、抵扣联或发票联无法认证等情形,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执行,乙方需协助甲方重新开具合法合规的增值税发票、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
(五)乙方应当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乙方使用的农民工工资;工程款中人工费用元,双方同意将人工费用单独结算,单独支付到乙方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六)人工费
甲方在每个月开始的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后的上个月人工费用拨付到乙方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甲方有权对乙方是否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房屋维修材料及设备供应
(一)双方约定,房屋维修所使用的材料由方供应。具体需购买的材料规格、型号、质量、品牌、价格、质量、数量等内容在附件列明。
(二)对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乙方负责保管时,双方应签署交接明细表,保管期间材料设备发生损坏丢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
(三)甲方负责供应材料的,甲方应按双方约定时间、地点供应,未按约定提供的,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甲供材料品种、数量、规格与清单不符时,由甲方重新采购并补齐数量。
(四)乙方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为全新的、未使用过的,符合设计和国家质量标准要求,并附有合格证及检测报告。对材料的规格、型号、质量、品牌、价格、质量、数量等内容,乙方在采购前应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随时检查。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应经甲方检验而未检验的,乙方应承担返工、赔偿甲方损失等全部责任。
第六条 设计变更
(一)维修过程中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应在变更前日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并于收到上述通知之日起日内,提出变更价款报告的完整资料。维修过程中如乙方认为需设计变更,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二)由于设计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由双方以补充合同方式予以明确。未经补充合同确认相应费用变更的,视为该设计变更不发生费用的变更。
第七条 工程验收
(一)乙方应按照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及工程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接受甲方监督,质量验收必须符合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定标准。对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标准的,乙方应按规范要求,进行返修并承担费用。
(二)隐蔽工程验收。隐蔽工程在覆盖、掩埋前,应提前通知甲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部工序。否则,由此导致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
(三)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双方根据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四)乙方在工程验收前日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甲方在收到报告后日内组织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结果。
(五)已竣工未验收工程,交工前由乙方保管。
(六)乙方在验收后日内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套。
(七)乙方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维修项目不合格的,由乙方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验收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责任由乙方承担。
(八)甲方质量鉴定部门:。
第八条 竣工结算
(一)房屋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
(二)乙方在工程竣工后日内将完整工程结算书及结算资料送交甲方,甲方在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签署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在甲方收到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后,日内甲方负责向乙方支付工程结算款。
第九条 质量保证、保修期及合同履约保证金
(一)质量保证金。甲方从应付乙方工程款内,按合同工程价款的%预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甲方在质量保证期满后日内,退还乙方剩余质量保证金。
(二)保修项目及质量保证期:,自本工程经甲方验收通过之日起算。
(三)质量保证期间,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后日内派人修理,因乙方处理不及时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否则,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和人员修理,费用由甲方在质量保证金内扣除,因此导致质量保证金不足预留比例的,乙方应负责在日内补足,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乙方逾期未补足质量保证金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四)合同履约保证金: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甲方缴纳合同履约金,按照合同金额 %计取 元(人民币:大写),甲方有权在乙方发生违约行为时直接从其履约保证金中相应扣除。乙方应于甲方扣除履约保证金后10日内补齐。合同履行完毕,乙方未发生违约情形,甲方一次性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
第十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办理房屋维修施工所需证件、批件,清理场地,保证运输畅通,乙方应予配合。
(二)将施工所需水、电源、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现场或双方商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所需费用已包含于合同价款中。
(三)如有需要,甲方在开工前日将工程施工图及有关技术资料提供给乙方。
(四)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求,并承担有关费用。
(五)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六)有权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认工作量,并按月/季对乙方进行评价及考核扣款。
(七)有权根据生产实际向乙方提出工作要求和计划安排,对乙方施工过程实施检查(包括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组织维修工程验收,及时审核、办理维修清算费用手续。
第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保证具有履行本合同维修工作所需的资质,并保证该资质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持续有效。
(二)按双方约定日期,向甲方提供工程进度计划及统计报表,并提供施工用电、用水计划。提供时间为:。
(三)如果乙方认为甲方提供的工程施工图不符合施工要求或有其他问题,应在施工开始日前将工程施工图及修改建议交与甲方,甲方应在日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未在期限内提出对施工图的修改意见的,视为甲方提供的施工图已符合施工要求。
(四)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五)在工程验收之前,负责对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在此期间发生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
(六)做好施工现场及其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七)严格执行本地区关于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建筑物无污染,现场无建筑垃圾。乙方于竣工验收时,提供施工结果综合文件、施工过程记录文件。
(八)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造成工程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九)乙方按照约定负责工程项目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并保证其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有效性和规范性。
(十)配合甲方财务会计工作,按甲方要求办理财务手续、提供完备的财务会计资料。
(十一)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内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合同内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十二)按规定按时足额发放作业人员的工资和劳动保护用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发生劳动争议时,由乙方自行处理。
(十三)因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对该工程施工项目提出重大变更或取消本合同工作内容,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对于乙方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发生的实际费用,甲方按合同约定据实结算,且不视为甲方违约。
(十四)农民工: (乙方需使用农民工/乙方承诺不使用农民工)。
(十五)乙方应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对农民工进行实名登记,做好农民工工作量统计核算并向甲方申报,未与乙方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工作;乙方应当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乙方使用的农民工工资,每月月末日内向甲方提报本月人工费使用情况,由甲方依据第七条(三)款将农民工工资支付至专用账户;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时,将扣除已经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乙方应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及时向甲方报告有关情况;乙方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十六)乙方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后向甲方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函,并提交农民工花名册、农民工劳动合同、农民工身份证,乙方应在所提交的资料中签字、盖章确认,并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十七)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甲方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代替乙方先行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甲方支付后,相应扣减乙方的合同款项,或者依法向乙方进行追偿,且乙方需承担甲方追偿款项过程中所发生的第三方法律服务费用等。
(十八)安全生产责任险:□投保 乙方向公司投保。
□不投保
第十二条 安全责任
(一)甲方安全责任
1.作业开始前,甲方会同乙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根据相关合同条款签订《安全协议》。
2.甲方应要求乙方制定安全措施,在开始作业前由乙方提报甲方备案。
3.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进行督促检查。甲方有权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对乙方不符合安全文明等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直至清退出场。
4.甲方有权对乙方参与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工作规程的抽考。
5.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作业,因甲方原因导致的事故由甲方承担责任。
(二)乙方安全责任
1.乙方作为生产房屋维修的承揽人,对给甲方、第三人及自身造成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事故由乙方全权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安全及赔偿责任。
2.乙方必须接受各级安监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涉及承揽房屋维修方面的安全处罚由乙方承担。
3.乙方所提供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
4.乙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本合同约定,以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制度规程。
5.乙方现场作业要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劳动安全、劳务用工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证其用工的合法性。乙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作业人员购买人身保险,配备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用具。
6.作业期间,乙方应设有专职安监人员,并指派作为安全工作联系人。
7.无安全措施或未交底严禁进行作业,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乙方负全责。
8.乙方所用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具的数量和质量必须满足作业需要,并经有资质检验单位检验符合安全规定,乙方对因使用工具不当所造成的人员伤害及设备损坏负全责。
9.乙方应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的环境生态保护及安全防护工作,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作业前,乙方应组织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参加安全教育人员名单(包括临时增补或调换人员)与考试成绩报给甲方安全主管部门备案,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有相关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上岗资格证书。
10.作业前,乙方应组织人员对作业区域、作业环境等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作业,一经开工,就表示乙方已确认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设备设施、工器具符合安全要求并处于安全状态。
1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与作业无关的甲方设备设施;不得擅自拆除,变更甲方防护设施及标识。
12.乙方作业过程中使用电、水源,应事先与甲方取得联系,不得私拉乱接。中断作业或遇故障应立即切断有关开关。
13.乙方作业过程中应做到工完、场地清,确保安全文明作业。
14.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必须及时整改,严格执行甲方有关规定。
15.作业人员需严格按照甲方指定通道进出甲方场地,遵守甲方有关规定,积极维护甲方秩序。乙方作业人员需持证经甲方实名制认证后方可进入甲方场地,甲方提供的作业证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不得转借,如转借发生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16.乙方人员严禁携带危险品进入甲方场地,因私自携带危险品进入甲方场所,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17.乙方作业应当避免影响甲方正常生产,特别是涉及车站的作业,乙方必须制定避开客运作业和不妨碍旅客乘降的方案,并经甲方审查通过,方能实施;乙方在作业过程中,违反车站作业安全管理的,甲方按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考核。乙方作业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行车和设备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应立即报告甲方,并积极配合调查。
18.乙方人员只能进入与承揽项目有关的场地,不准进入其他无关的场所。
19.涉及运营线施工项目,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既有线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经相关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对安全、质量、工期、环保、水保、消防等措施的落实承担责任。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因施工作业导致铁路行车事故、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由乙方全权承担所有责任。发生铁路交通事故和造成铁路行车设备故障的,按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房屋维修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合同总额的%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金额不超过逾期未支付费用的%。
(二)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每延误一日,乙方应按照合同总额%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三)乙方存在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约定情形的,乙方应支付合同总额%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工程质保期内,乙方未按甲方要求进行维修,甲方可交由第三方维修,该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同意甲方从质量保证金中予以扣除。质保金不足时,乙方应在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乙方提供服务未达甲方要求标准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作为违约金,不足补偿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乙方维修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维修保护不当造成损失的或拒绝按甲方要求进行质保维修的,或者被使用单位、住户投诉经甲方调查属实的,或者被甲方其他部门通报或曝光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每违反一次应按本合同总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负责免费修补直至通过甲方验收,且工期不予顺延。乙方维修次仍未能符合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七)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检测设备损害,乙方独立承担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事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支付标准为:造成责任设备故障一件万元;造成一般D类事故一件万元;造成一般C类事故一件万元;造成一般B类及以上事故一件万元。
(九)甲方有权从应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以及其他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费用。
(十)若乙方承诺不使用农民工但又擅自使用的或实际施工农民工与向甲方申报不一致的,或者乙方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未及时统计农民工工作量、未及时向发包人申报拨付工资申请,导致甲方不能及时向乙方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比例为本合同总金额减去人工费用后剩余金额的20%;乙方未能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矛盾纠纷,引发农民工到甲方、甲方上级机关或政府部门讨薪事件 ,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比例为本合同总金额减去人工费用后剩余金额的30%;乙方承担的上述违约金由乙方通过其他方式支付,不得在本合同人工费用中直接扣除,逾期未支付的,甲方有权自逾期未支付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向乙方加收违约金。
第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合同,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单方解
除合同:
1.乙方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乙方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乙方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完成合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
6.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甲方要求进行修复的。
7.乙方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9.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达日的。
(三)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导致税费变化,双方可根据税费变化情况对合同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保密条款
(一)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给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或技术信息,以及一方在履约过程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缔约条件、谈判内容等,包括本合同的内容,除非提供方书面明确说明为公知信息的以外,均可能构成其“保密信息”。信息获取一方保证应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保护该等保密信息免受公开,不向任何第三方公开该等保密信息,并且除为履行本合同目的外非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使用任何保密信息。前述保密措施应合理并不得低于知悉一方对自己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保护效果。因一方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等保密信息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所有损失。
(二)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对方的保密信息进行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保存。并且在对方要求或在双方的业务关系终止时,应立即向对方归还所有保密信息及其副本、以及所有包含该保密信息或其部分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三)任何一方对于保密信息的义务应延续至该等信息因合法的原因而成为公开信息。
(四)上述保密规定不应当适用于以下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有书面记录可以证明其在披露方向其披露该等信息之前已经知晓该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保密义务即从其他渠道获得的公开信息;或者收到信息的一方从对该等信息不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一)在合同履行结束之前任何时候,如果发生任何合同签订时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水灾、重大传染性疾病以及战争等不可抗力情形,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决定暂缓履行或终止履行本合同。
(二)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
(三)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5日内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30日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充分证据。
(四)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未采取合理努力方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通知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受送达方应即时签收。如由于受送达方的原因不能送达或受送达方拒绝签收的,送达方可采用挂号信或者邮政特快专递邮寄送达,邮件寄至本合同记载之地址时,即视为送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变更联系人或通信地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书面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双方确认以下地址为相关通知、法律文书、诉讼文件等的送达地址:
甲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手机号码:
乙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手机号码:
双方上述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本合同履行期间各类通知、合同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诉讼仲裁文件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的法律文件送达。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
(一)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约定采取下述第〔 〕种争议解决方式: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3.按照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规定调解解决。
(二)仲裁、诉讼或调解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争议的其它部分。
(三)因争议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用、律师费、交通费、采取财产保全的费用、公证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九条 合同生效条件及文本数量
(一)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盖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文本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其他约定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书面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均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与其补充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为准。
(二)本合同产生的债权,乙方不能向第三方转让和质押(包括但不限于向银行保理、应收账款质押等)。
(三)本合同项下乙方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未经双方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合同不得转让,否则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本合同所列附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内容与本合同正文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正文为准。
(五)双方应遵守有关防止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不得与对方人员发生不正当的利益关系。
(六)甲、乙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相关税费。
(七)本合同任何条款被禁止或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该禁止、无效或撤销不得影响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继续实施。
(八)其他约定:。
附件:1.报价单(据实)
2.安全生产协议书(如有)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甲方名称)与(乙方名称)生产房屋维修合同(合同编号:)签署页。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签名)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履约保证金格式
如乙方采用银行保函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格式如下:
履约保证金保函
(甲方名称):
本保函作为乙方名称(以下简称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保函,系为贵方和乙方就(项目名称)项下编号为(合同编号)的合同出具本保函。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该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出具保函银行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第五章维修项目工程数量
附件: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采购项目
投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投标人:(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一、投标函(格式)
投标函
致:(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根据贵方项目招标采购的维修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编号),经正式授权的下述签字人(姓名和职务)代表投标人(投标人名称),参加投标活动并提交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电子文本份。
据此函,投标人申明如下:
我方已详细阅读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澄清和修改文件(如有),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同意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价格修正方法。
同意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
同意招标文件中有关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承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并承担相关责任。同意提供贵方可能另外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数据或资料。
如我方中标,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按规定签订合同。
同意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维修项目供应、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维修更换等义务,并负责处理与维修项目制造商有关的一切事宜(代理商适用)。
我方承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条件、中国铁路总公司现行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制造并交付维修项目。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地址: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日期: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格式)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类型: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
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加盖公章)
年月日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本授权书声明: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我单位(姓名、职务)为我方委托代理人,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提交、撤回、修改(招标项目名称及招标编号)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本授权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署,不接受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如公司总经理、商务经理等)的转授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本授权书签字、盖章后生效。
特此声明。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地址: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职务:
日期:
三、投标保证金
若采用汇款方式,投标人应在此提供招标代理机构开具的收据复印件,并附《投标人单位、银行基本账户信息一览表》。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投标保证金保函(格式)
致:(招标代理机构)
本保函作为(投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投标项目名称及编号)投标的投标保证金保函。
(出具保函银行名称)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并约束本行及其后继者,一旦收到贵方提出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书面通知后,立即无追索权地向贵方支付总额为(人民币大写)的保证金:
(A)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B)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C)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未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本保函自开标之日起(保函有效期日数)日历日内有效,并在贵方和投标人同意延长的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延长的有效期只需投标人通知本行即可。
贵方有权提前终止或解除本保函,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书面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送达我方。
出具保函银行名称:(加盖公章)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投标人单位、银行基本账户信息一览表(用于退还保证金)
致:招标代理机构 | ||
招标项目名称 | ||
项目编号 | ||
交纳投标保证金金额大写 | ||
交纳保证金方式 | ||
请求退还保证金信息: 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 ||
单位名称 | ||
银行基本账户账号 | ||
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行 | ||
纳税人识别号(税号): | ||
地址 | ||
邮政编码 | ||
联系人 | ||
电话 | ||
年 月日
注:此表不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仅用于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请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将此表单独提交(无需密封)
四、报价表
(一)投标报价表(格式)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招标编号:
价格单位:
包件号 | 数量(计量单位) | 不含税 单价小写 | 不含税 单价大写 | 不含税 总价小写 | 含税总价小写 | 承诺增值税税率 | 是否提供增值税抵扣凭证 | 备注 |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调整表格格式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
注: 1.投标报价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保留位小数;
2.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在备注栏中列示;
3.投标报价表须加盖公章后有效。
(二)成本分析表
投标人名称: (加盖公章)
招标编号:
包件号: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金额(元) | 备注/来源 |
一 | 材料费 | |||||
… | …… | |||||
二 | 人工费 | |||||
… | …… | |||||
三 | 机械加工费 | |||||
… | …… | |||||
四 | 生产成本 | |||||
… | …… | |||||
五 | 管理费 | |||||
… | …… | |||||
成本合计 | ||||||
六 | 利税小计 | |||||
1 | 税费 | |||||
2 | 税后利润 | |||||
出厂单价 | ||||||
七 | 运杂费小计 | 公里 | 注明运输方式 | |||
指定交货地点单价 |
备 注:1. 投标人须按维修项目品种做成本分析。表中各项目内容及顺序固定不变,细目不限于上述内容,可根据不同维修项目品种实际需要增减。
2.不同品种的维修项目单独列表,投标品种3个及以上的应提供不少于3个品种的成本分析。
3.写明运输方式(火车/汽车)和运输里程。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年月日
五、资格证明文件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格式)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传 真 | 网 址(或电子邮箱) | ||||||
法定代表人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其中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基本账户账号 | 技 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合格的证明材料、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CRCC认证证书(如有)等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 ||||||
(二)投标人资格声明(格式)(制造厂商适用)
1名称及概况
1.1制造商名称
1.2地址
1.3成立日期
1.4主管部门
1.5性质
1.6在职人数
一般工人
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其他人员
1.7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情况(到年月日止)
1.7.1总资产
1.7.1.1流动资产
1.7.1.2长期投资
1.7.1.3固定资产:
原值
净值
1.7.1.4无形及递延资产
1.7.1.5其他资产
1.7.2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1.7.2.1流动负债
1.7.2.2长期负债
1.7.2.3所有者权益
2.提供维修项目的情况
2.1制造投标维修项目的设施及有关情况:
工厂名称和地址 | 主要设施名称 | 年生产能力 | 职工人数 |
2.2本制造厂不生产,而需从其它制造厂购买的主要零部件:
主要零部件名称 | 制造厂名称和地址 |
3.制造商生产本投标维修项目的历史(年数)
4.近3年该维修项目主要销售给国内、外主要客户的名称地址:
4.1出口销售
(用户名称和地址)(销售项目名称)
4.2国内销售
(用户名称和地址)(销售项目名称)
5.近三年的营业额
年 度 | 国 内 | 国 外 | 总 额 |
6.易损件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
易损件名称 | 供应商名称和地址 |
7.其他情况:
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传真:
电子函件
日期:
(二)投标人资格声明(格式)(代理商适用)
1.名称及概况
1.1投标人名称
1.2地址
1.3成立日期
1.4实收资本
1.5近期资产负债情况(到年月日止)
1.5.1总资产
1.5.1.1流动资产
1.5.1.2长期投资
1.5.1.3固定资产
原值
净值
1.5.1.4无形及递延资产
1.5.1.5其它资产
1.5.2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1.5.2.1流动负债
1.5.2.2长期负债
1.5.2.3所有者权益
2.近3年营业额:
年度 | 国内 | 国外 | 总额 |
3.近3年该维修项目主要销售给国内、外主要客户的名称地址:
3.1出口销售
(用户名称和地址)(销售项目名称)
3.2国内销售
(用户名称和地址)(销售项目名称)
4.同意为投标人制造维修项目的制造厂名称、地址
5.由其他制造厂提供和制造的维修项目部件(如有)
部件名称 | 制造厂名称和地址 |
6.其他情况
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传真:
电子函件
日期:
(三)制造厂家出具的授权函(代理商适用)
致:(招标代理机构)
我们(制造厂名称)是按(国家名称)法律规定成立的一家制造厂,主要营业地点设在(制造厂地址)。兹指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正式成立的,主要营业地点设在(代理商地址)的(代理商名称)作为我方真正的和合法的代理人进行下列有效的活动:
(1)代表我方办理贵方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招标公告要求提供的由我方制造的维修项目的有关事宜,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2)作为制造厂,我方保证以投标合作者来约束自己,质量和售后服务由我方负责,并对该投标共同和分别承担中标采购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
(3)我方兹授予(代理商名称)全权办理和履行上述我方为完成上述各点所必须的事宜,具有替换或撤消的全权。兹确认(代理商名称)或其正式委托代理人依此合法地办理一切事宜。
我方于年月日签署本文件,(代理商名称)于年月日接受此件,以此为证。
代理商名称: (加盖公章) | 制造厂名称: (加盖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
联系人: | 联系人: |
联系人部门及职务: | 联系人部门及职务: |
(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参考格式)
资信证明
银行名称:地 址:
编 号:日 期:
致:(招标代理机构)
鉴于我们的客户(投标人名称)正在参与贵单位组织的维修采购招标项目,我行现将该企业资信情况介绍如下:
(投标人名称)自(日期)起在我行开立的资金账户状况(是否良好),信誉状况(是否良好),在商务结算中的记录(状况如何)等。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该资信证明只作为该企业资质信用证明文件,并不构成我行对外的债务担保责任。
特此证明。
银行名称: (加盖公章)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五)资格性审查承诺书(格式)
资格性审查承诺书
我单位承诺,截至 (投标截止时间),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在近一年内,本企业或法定代表人不存在被司法机关认定的行贿犯罪行为;在近一年内,本企业或法定代表人不存在被纪检监察组织认定的违规向铁路企业人员送礼金、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行为;未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或被暂停、取消投标资格;拟维修项目未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时停产或停止使用;未被中国铁路总公司暂停接受参与各类维修采购活动,或暂停采购、使用相应维修;如所供维修为国家强制性认证或中国铁路总公司认证采信目录内的产品,其认证证书持续有效;对同一包件或未划分标段和包件情况下,与本单位存在控股或管理关系的单位,以及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机构未参加投标。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标人名称: (加盖公章)
日 期:
(六)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生产设备、检验设备表(格式)
投标人应附投入本项目的主要生产设备型号、台套数或生产人数,日平均工作量、所维修产品的规格型号和相应检测设备(设施)等证明材料。
序号 | 设备、仪器名称 | 制造厂 | 规格型号 | 数量 | 状况 | 生产产品 或部件 | 额定产能或生产参数 | 备注 |
一 | 生产设备 | |||||||
二 | 检验设备 | |||||||
注:投标人可以将制造设备及检验设备分别列表。
投标人名称: (加盖公章)
日 期:年月日
(七)近年财务状况表
应附投标人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具体年份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八)质量保证能力证明(如有)
提供投标人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管理认证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九)近年完成同类维修项目业绩表
序号 | 甲方名称 | 合同编号 | 规格 型号 | 维修数量 | 交付周期(月) | 维修单价 (元) | 合同金额 (元) |
合计 | — | — | |||||
备注: 1.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应按年份分别填写编制表格; 2.应附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协议书/用户证明的复印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新认证产品应提供技术合格的证明文件。 |
投标人名称: (加盖公章)
日 期:年月日
(十)其他资格证明材料
项 目 | 投标人证书 |
日 期:
投标人名称: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六、技术服务和保修承诺书(格式)
技术服务和保修承诺书
_(制造厂商名称)____郑重承诺:
_____(招标项目名称)____中的______维修项目由我方生产,该维修项目质量保证期内的技术支持和保修服务由我方直接提供。因维修项目质量出现问题引发的损失,由我方承担全部责任。
特此承诺。
制造厂商: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七、维修项目工程量承诺表(格式)
维修项目工程量承诺表
维修项目名称:计量单位:
维修项目名称 | 产地 | 维修数量 | 备注 |
合计 |
投标人名称: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年月日
说 明:
1.投标人应根据自身的实际生产交付能力填写,充分考虑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和履约风险,如未能按表格中的维修数量按时交货,违约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2.投标人应均衡组织安排生产和交付,产能计算的时间范围为:年1-12月。
八、廉政承诺书(格式)
投标人廉政承诺书
为共同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防止招投标过程出现腐败问题,我方在本项目的投标中作出如下承诺:
1.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活动;
2.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
3.不通过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
4.不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他投标人私下串通协商,进行围标、串标、抬标,控制投标价格。
5.不向招标人、评标专家行贿,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6.不向招标投标监管人员请客、送礼及组织其他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监管的活动;
7.自觉遵守开标、评标现场工作纪律,不私下接触评标专家,不干扰正常的开标评标秩序;
8.不给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做伪证、解脱、说情;
如违反上述承诺,我方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接受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的调查处理。
投标人名称: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九、供应组织、运输、售后服务方案及维修项目完成的保护措施和要求
由投标人根据本项目所处的地理位置、环境、气候、交通和工期等情况编制服务方案。如投标人为代理商的,须在售后服务方案中明确“承诺承担维修项目供应、质量保证、售
后服务、维修更换等合同义务,并负责处理与维修项目制造商有关的一切事宜”等相关内容。
十、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
商务条款偏离表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招标编号: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招标文件 章节条款号 | 招标文件 条款内容 | 投标文件 条款内容 | 与招标文件 条款的差异 | 偏离说明 |
投标人声明:
我方已知晓并承担提出上述商务条款差异的投标风险;除上述表格中列明的偏离外,我方响应招标文件全部商务要求。
十一、技术条件偏离表(格式)
技术条件偏离表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招标编号: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招标文件 章节条款号 | 招标文件 技术条件要求 | 投标文件 技术条件描述 | 与招标文件 技术条件要求的差异 | 偏离说明 |
注:投标人须附对招标文件技术条件的逐条响应。
投标人声明:
我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条件,是根据投标维修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详细技术性能指标描述和说明,符合国家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现行技术政策、技术标准,并与招标文件技术条件无实质性差异。我方知晓并承担提出技术条件偏差的投标风险。
第七章 技术条件
(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确定)
棋盘74#材料科办公楼屋面防水综合维修
采购项目
(招标编号:JLJWD2023FW001)
招标文件
招标人:中国铁路沈阳集团公司吉林机务段
招标代理机构:吉林机务段材料科
2023年5月
目 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
棋盘74#材料科办公楼屋面防水综合维修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JLJWD2023FW001)
受吉林机务段设备科委托,吉林机务段材料科作为招标代理机构,现就棋盘74#材料科办公楼屋面防水综合维修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本项目经段党政联席会通过,资金已落实,具备招标条件。
棋盘74#材料科办公楼屋面防水综合维修:建于2009年,三层,砖混结构,卷材屋面,有组织排水,新做屋面、女儿墙卷材防水;补抹破损找平层及女儿墙水泥砂浆抹灰;拆除室内过梁、圈梁破损脱落抹灰,铲除室内漏水污染墙面、天棚抹灰,重新刮大白刷乳胶漆消除安全隐患;残土外运等施工项目,以图纸、预算、现场查勘为准。
1.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般纳税人;
2.投标人资质要求:具备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施工能力1)、营业执照;2)、开户许可证;3)、建筑企业资质证书;4)、安全生产许可证;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6)、投标企业注册资金100万(含)以上,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具有独立的施工能力和设备维护修理能力;7)、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文件;8)、企业简介。
3.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从吉林机务段材料科获得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从2023年_5_月_27_日起至_5_月_30_日止,每日8时30分至15时00分获得。
招标文件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应在单位介绍信中同时注明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开户账号等开票信息。无招标文件者,投标无效。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3年_5_月_31_日_8_时_30_分(北京时间),地点为吉林机务段材料科。
逾期送达、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本项目定于2023年_5_月_31_日_8_时_30_分(北京时间)公开开标,开标地点为吉林机务段材料科会议室。请投标人代表按时出席开标仪式。
招标人:中国铁路沈阳集团公司吉林
招标代理机构:吉林机务段材料科
详细地址:吉林市龙潭区棋盘大街100号
邮政编码:******
项目联系人:乔国友技术联系人:曹延华
项目联系人电话:138*****343技术联系人电话:139*****855
传真:
邮箱:
开户单位: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吉林机务段
开户银行:工行吉林市驻吉铁支行
本公告在中国铁路总公司维修项目采购商务平台(http://wzcgzs.*****.cn)网站(网站地址)媒介上发布。
日期:2023_年5_月26_日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 |
1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1.1.1 | 招标项目名称 | 棋盘74#材料科办公楼屋面防水综合维修 |
1.1.2 | 招标人 | 中国铁路沈阳集团公司吉林机务段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吉林机务段材料科 地址:吉林市龙潭区棋盘大街100号 项目联系人:乔国友 电话:138*****343 财务联系人: 电话: |
1.2.1 | 资金来源 | 房屋建筑物维修 |
1.3.1 | 招标名称及数量 | 详见第五章《维修项目工程量》 |
1.3.2 | 标段及包件划分 | 包件001 |
1.4.1 | 交付期及交付地点 |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5天完维修,交付地点棋盘74#材料科 |
1.5.1 | 最高投标限价 | 详见第五章《维修项目工程量》 |
1.6.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 |
1.6.4 | 是否接受代理商投标 |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 |
1.7.2 | 招标代理服务费支付方式和标准 | 无 |
1.7.3 | 交易服务费支付方式和标准 | 无交易服务费 |
1.11.1 | 是否召开标前会 | 召开时间:2023年5月30日13:00时 召开地点:棋盘74#材料科会议室 |
2.2.1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2023年_5_月_31日_8_时_00_分前(北京时间) |
3.1.5 | 投标文件副本和电子文本份数 | 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文本1份 |
3.3.1 | 投标报价条件 | 指定地点交货价,是指交付到合同指定交货地点的含税交货价格,并按合同提供相关服务和保证而承担的全部成本、费用和税费等。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制造、采购、检验试验、技术培训、运杂费、保险费、售后服务、相关专利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使用费,以及因维修项目销售而引发的伴随费用、已经缴纳的或需要缴纳的各种税费等。 |
3.3.2 | 其他报价要求 | 投标报价价格单位: 其他要求: |
3.4.1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文件提交截止之日算起,至招标结束为止。 |
3.5.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金额:无 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无 |
3.5.2 | 投标保证金提交其他要求 | √ 无 |
3.6.2 | 资质证明文件 | |
近年财务状况表年份要求 | 从2021年至2023年 | |
近年同类建筑维修业绩年份要求 | 从2021年至2023年5月份之前 | |
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 √ 无 | |
3.6.6 | 资格证明文件其他编制要求 | √ 有 具体为:复印件、签字、盖章 |
4.1.3 | 其他提交和密封要求 | √ 有 具体为:密封、盖章 |
6.1.1 | 评标委员会组成及产生方式 | 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具体产生方式:技术、经济、纪委人员 |
7.1.1 | 定标方式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 1名 |
7.4.1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要求,履约保证金形式:汇款 履约保证金金额: 10% |
11.1 | 其他事项 |
|
本次招标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具体招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章节标题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评标方法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维修项目工程量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七章技术条件
章节 内容
第一章 投标函
第二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第三章 投标保证金
第四章 报价表
第五章 资格证明文件
第六章 技术服务和保修承诺书
第七章生产维修数量承诺表
第八章廉政承诺书
第九章供应组织、运输、售后服务方案及维修后的保护措施和要求
第十章 商务条款偏离表
第十一章技术条件偏离表
第十二章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第十三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5.2.1银行保函
投标保证金保函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银行支行以上机构(含支行)出具,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提供,且在投标有效期内连续有效。
3.5.2.2汇款
以汇款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人应及时领取投标保证金收据。
3.5.4.1招标人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5.4.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其投标,且已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或者未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7.4.1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或事先经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具体金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4.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1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评标或者重新招标:
8.2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8.3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所有投标均再次被否决的,按照国家及中国铁路总公司相关规定采用其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9纪律和监督9.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其他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维修项目采购的管理办法和规章纪律,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10异议和投诉10.1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评标结果等事项有异议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规定的程序及要求提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1其他事项11.1其他事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方法
评标方法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 |
2.3.1.2 | 经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排序办法 | 1.□无其他排序规定; 2.□有其他排序规定,具体规则为: …… 3.价格单位: |
2.3.1.3 | 经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相同时的排序办法 | …… |
评标工作按程序分为评标准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三个阶段,如有必要,评标委员会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予以澄清。
评标委员会应认真研究和熟悉招标文件和评标工作程序,编制供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主要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1)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2)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3)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初步评审分为资格性审查、响应性审查、投标报价和供货能力审查。
评标委员会根据《资格性审查表》中的项目对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进行评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2.2.2 响应性审查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完整性、有效性,以及对招标文件技术条件的实质响应情况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是否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填写《响应性审查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2.2.3投标报价和供货能力审查
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人是否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了《投标报价表》、《成本分析表》、《生产供货数量承诺表》和《近年完成同类投标维修项目供货业绩表》,审查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和供货能力。
2.2.3.1算术性校核
投标报价如存在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术性错误,评标委员会将按如下原则予以修正,所需修正的内容应告知投标人,修正后的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投标人不予确认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
审查投标报价项目是否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是否存在缺项或漏项。如投标报价中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之外的内容,评标委员会不予核减;如投标报价中存在缺项或漏项,评标委员会将按以下缺项或漏项修正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调整:
(1)如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竞标的,或其投标数量明显大于其生产供货能力的,评标委员会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2)投标人的《成本分析表》中利润为负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成本分析表》中相关分项报价之和与投标报价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对《成本分析表》中相关分项报价予以澄清和修改,投标人拒不修改的,评标委员会可否决其投标;投标人《成本分析表》中的制造成本或期间费用明显低于其他有效投标人有效报价的,评标委员会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评标委员会仅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2.3.1.1对投标人声明不提供增值税抵扣凭证的投标报价,以有效投标报价(含税价)作为经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进行评审;对投标人声明提供增值税抵扣凭证的投标报价,以不含增值税价格作为经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进行评审,并编制和填写《投标报价评审表》。
2.3.1.2除评标方法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按包件分别进行评价和排序,即按每一包件所有投标人该包的经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价格单位见评标方法前附表)由低到高的顺序进行排序。
2.3.2.1对投标文件中响应不规范,内容不完整、不明确或有遗漏,有错别字、涂改等现象,以及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不影响投标文件真实意思表述、不产生歧义的事项,应做好评审记录,并作为评标报告的附件报招标人。
3.1当有效投标不足3个但剩余有效投标仍具备竞争力的,评标委员会可不否决全部投标,对符合要求的投标人进行授标。
3.2评标委员会按照包件进行授标,对所有包件内的数量不进行拆分,并按照同一标段内同一包件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包件不含税总价)由低到高的顺序进行排序,作为推荐中标候选人和确定中标人的依据,中标候选人确定不超过3个,原则上包件应授予排名第一的投标人,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设定其他具体授标方案:
参考方案一:
按照每一包件投标人的排序,推荐排名第一的为该包件中标人。同一中标候选人的授标总数量应不超过其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供货数量,当排序在前的中标候选人授标总数量已经满足其承诺的供货数量时,将不再推荐为其他包件的中标候选人。
参考方案二:
为规避维修项目风险,培育市场,在同一标段中同一投标人原则上最多被授予一个包件,同时按照总体授标最经济原则,其他包件依序推荐其他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当同一标段内同一投标人两个及以上包件排名第一时,按以下规则确定中标:
(1)当该标段划分为2个包件时,有效投标报价(包件不含税总价)排名第一的投标人被授予金额最大(以其有效投标报价计算)的一个包件,不再推荐为其他包件候选人,剩余包件授予该包件排名次之的投标人;
(2)当该标段划分为3个包件时,授予其排名第一的包件中金额最大(以其有效投标报价计算)的包件,不再被推荐为其他包件候选人,依次类推。只有两个投标人通过评审时,其中同一投标人在所有包件排名均为第一时,该投标人被授予金额最大(以其有效投标报价计算)的两个包件;剩余包件授予排名次之的投标人,否则,按实际排序进行授标;
(3)当该标段划分超过3个包件时,授予其金额最大的若干包件,不再被推荐为其他包件候选人,依次类推;
(4)只有一家投标人通过评审时,视其能力确定授予包件数量;
(5)新取得投标产品认证的投标人,在其首个供应年度内不能取得最大的包件,以确认其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供应保障能力。
参考方案三:
……
参考方案四:
……
4评标报告附表1开标记录表
附表2评标委员会名单
附表3资格性审查表
附表4响应性审查表
附表5价格校对表
附表6投标报价评审表
附表7评价比较表
附表8中标候选人表
附表9其他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补充资料
4.4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应将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即时归还招标人。
4.5对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离,评标委员会认为须否决其投标的事项,应在评标报告中指明引用招标文件中具体否决投标的条款号及内容或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否决条款。
附件:1.开标记录表
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
开标地点:开标时间:
价格单位:
投标人名称 | 包件号 | 数量 (计量单位) | 不含税单价 小写 | 不含税单价 大写 | 不含税总价 小写 | 含税总价 小写 | 承诺增值税税率 | 是否提供增值税抵扣凭证 | 投标保证金 | 备 注 | 投标人确认 |
…… |
招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
附件:2.评标委员会名单
序号 | 姓名 | 单位 | 专业 | 主任/成员 |
注:本表须打印。
附件:3.资格性审查表
序号 | 审查项目 | 投标人1 | 投标人2 | …… |
结论 |
注:资格性审查表内容应填写“符合”或“不符合”,审查结论应填写“通过”或“不通过”。
附件:4.响应性审查表
序号 | 审查项目 | 投标人1 | 投标人2 | …… |
结论 |
注:响应性审查内容及结论应填写为“符合”或“不符合”。
包号:第包 价格单位:
序号 | 校对内容 | 投标人1 | 投标人2 | …… |
注:除另有规定外,不同标段和包件应分别填写价格校对表。
附件:6.投标报价评审表
价格单位:
包件号 | 投标人名称 | 有效投标报价 | 承诺增值税税率 | 经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 | 排序 | 备注 |
… | ||||||
注:1. 按经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进行排序;
4.“是否提供增值税抵扣凭证”和“承诺增值税税率”详见投标报价表。
附件:7.评价比较表
序号 | 评价因素 | 投标人1 | 投标人2 | 投标人… |
1 | … | |||
排序 | ||||
2 | … | |||
排序 | ||||
3 | 最终排序 |
注:1.当投标人经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相同时填写此表;
2.按指标优劣排序,评标委员会可根据实际需要对表格进行调整;
3.依次考虑评价因素。
附件:8. 中标候选人表
包件号 | 中标候选人名称 | 排序 | 不含税 单价(元/计量单位) | 不含税 总价(元) | 含税总价(元) | 是否推荐 为中标人 | 备注 |
第1名 | |||||||
… | |||||||
… | |||||||
第1名 | |||||||
… | |||||||
… | |||||||
注: 1. 评标委员会可根据实际需要对表格进行调整;
2.按照每一包件排名先后顺序,确定不超过3个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推荐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为该包件中标人;
3.在“是否推荐为中标人”栏中,应将每一包件中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填写为“是”。
附件:9.其他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补充资料
项目 | 内容 |
附件:9-1问题澄清通知(格式)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主任:(签字)
年月日
附件:9-2问题澄清回复(格式)
问题澄清回复
编号: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条款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条款内容 |
… | …… | |
6.1 | 计划和报告 | |
… | …… | |
10.1 | 维修项目验收 | |
… | …… | |
13.1 | 合同结算和付款 | |
… | …… | |
15 | 履约保证金 | |
… | …… |
注:本附表为对合同条款的调整和补充说明,内容与合同条款有差异的以本表中的条款内容为准。
第一节 合同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中有关名词和术语按以下解释:
1.1 “合同”指甲方和乙方之间达成的中标合同,包括合同协议书/合同书及所有的附件和所有提到的文件,对乙方与甲方都具有约束力。
1.2 “合同总价”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1.3 “维修项目”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须向甲方提供订货明细中规定的所有货物设备。
1.4 “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保管以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售后服务、维修项目保修等伴随服务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1.5 “甲方”系指招标人,包括其权利义务的合法继承人或所允许的受让人。
1.6 “乙方”系指根据合同规定提供维修项目和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直接从事生产制造该维修项目的企业或其代理人,包括其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或所允许的受让人。
1.7 “运用单位”指具体使用合同维修项目的单位。
1.8 “检验机构”系指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单位。
1.9 “乙方代表”指乙方委派的负责与甲方等相关单位联系的人员。
1.10 “天”指日历天。
2适用标准
2.1本合同下交付的维修项目应符合技术条件所述的标准。该技术条件不应违背或低于中国铁路总公司技术标准或标准性技术文件要求。中国铁路总公司技术标准或标准性技术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的,不应违背或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行业标准的技术要求,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一致的,则采用较高标准执行。
2.2除非技术条件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使用
3.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或代表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技术条件、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3.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除履行本合同需要外,乙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3.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4知识产权
4.1乙方应保证,甲方使用本合同维修项目或维修项目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有发生,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以及由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5联络
5.1甲方负责督促和检查乙方的合同履行情况。
5.2乙方应按项目设乙方代表,负责维修项目生产、供货、质量检验、交接、调试、技术服务(含售后服务)等环节的业务协调以及与甲方、运用单位等相关单位的联络,并在合同生效后10天内向甲方书面提供乙方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书。
5.3乙方代表的变更、撤销应获得甲方的书面认可。甲方有权根据乙方代表的工作情况,提出撤换人员的要求。乙方应根据5.2款的要求尽快重新任命上述人员,在新任人员到位前原乙方代表继续承担5.2款的职责。
6计划和报告
6.1除合同条款前附表另有约定外,在中标合同签署后7天内或发货前30天,甲方向乙方提出需求计划。
6.2乙方收到需求计划后2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可行的生产、运输、供应方案。如甲方认为需要调整,乙方应根据要求修改以上方案。
6.3乙方应根据供应需求计划,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交进度报告。进度报告应包括:
(1)生产供应安排计划;
(2)实际完成进度与计划完成进度的比较;
(3)如果实际进度比计划进度滞后,应给出原因及改进措施。
7检验和测试
7.1在交货前,乙方应按合同要求对维修项目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全面详细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维修项目符合规定的检验证书,此证书将作为付款和运营交接的初步证据,但不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定论。乙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7.2检验和测试可以在乙方制造厂的所在地、交货地点或维修项目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乙方制造厂的所在地进行,甲方或其代表有权参加在交货之前对维修项目的检验与测试,乙方应免费提供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
8包装和标记
8.1乙方提供的全部维修项目均应按技术条件规定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运输、装卸、防潮、防雨、防震、防锈等需要,确保维修项目安全无损运抵合同约定地点。
8.2维修项目的包装、标记和证件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及技术条件规定的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符合甲方的合理要求。
8.3由于维修项目包装不当或采取防范措施不充分致使维修项目损坏或丢失时,乙方均应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合同维修项目的误运,乙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应费用。
9运输和保险
9.1乙方负责办理维修项目在运抵目的地途中的运输和保险;如乙方负责安装的,则维修项目运抵现场移交后的保险责任仍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将维修项目完好无损地运送到合同约定地点。
9.2维修项目运输途中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9.3乙方应按甲方约定组织供应,合同维修项目应在要求的时间前送达交货地点。
9.4乙方应在维修项目装车/船前24小时之内以传真形式将合同号、维修项目名称、数量、运输工具名称、车/船号及启运日期通知甲方。
10验收
10.1除合同条款前附表另有约定外,买卖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对维修项目进行验收。
10.2乙方应随同每批维修项目发运附一份发货清单、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等必要文件。
10.3维修项目运抵交货地点后,买卖双方及运用单位应按乙方提供的发货清单对到货数量、质量、品种、型号、规格、外观、合格证等进行核对,如经验收或检验发现维修项目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须在10日内或甲方要求的其他合理期限内进行补交和/或免费更换。如发现包装破损,应作出记录并立即检查,确认是否对维修项目本身造成损伤。如确认对维修项目本身造成了损伤,乙方应及时更换被损伤的维修项目,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补救以达到维修项目出厂的标准。如乙方未按上述约定进行补交和/或免费更换的,甲方有权拒绝接收维修项目,并依据本合同有关质量保证和误期赔偿的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0.4维修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出具验收单据。此验收合格的单据不作为判定维修项目质量的依据。
10.5甲方出具验收单据后,维修项目所有权转移给甲方,但并不解除乙方对其维修项目应负的质量责任。维修项目所有权转移之前,维修项目的保管责任及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10.6甲方有权对验收合格后的维修项目交有资质的检验部门检验,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维修项目不能满足技术条件的要求,乙方应及时更换,如果不能证明同批次产品无问题,应更换同批次所有产品,并赔偿对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维修项目不能满足甲方技术条件要求,相关检测或测试费用由乙方承担。
10.7甲方在维修项目到达最终目的地后将对维修项目进行检验、测试,并有权拒绝接受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维修项目,该权利不因维修项目从乙方制造厂启运前通过甲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
11伴随服务
11.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技术条件规定的附加服务:
(1)实施或监督所供维修项目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
(2)提供维修项目安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为所供维修项目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维修项目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在乙方厂房和/或在现场就所供维修项目的安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甲方人员进行培训;
(6)合同条款前附表约定的其他服务事项。
11.2乙方应提供合同条款/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2备品备件
12.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甲方从乙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乙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乙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甲方使甲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3)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甲方要求,乙方应免费向甲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2.2乙方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技术条件以及合同条款前附表的规定,提供所需维修项目备件。
13合同结算和付款
13.1除合同条款前附表另有约定外,买卖双方按以下方式办理合同结算和付款。
13.2乙方按照合同规定在交货点验合格后,凭以下所列单证向甲方结算价款。
(1)已交货且未结算维修项目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
(2)甲方出具或认可的验收单据。
13.3甲方收到13.2所列的单据,按合同条款约定对单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依据审核后的单据向乙方支付该批维修项目的价款。
13.4乙方未按声明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甲方将暂停办理结算手续。如乙方最终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乙方实际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低于承诺的增值税税率,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3.5维修项目经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后,由乙方出具发票,甲方将发票及时入账,入账后三个月内支付50%价款,六个月内再支付45%价款,一年内无质量问题支付5%余款。每次付款前,甲方对乙方提供付款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支付货款。
14保证
14.1乙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14.2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维修项目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14.3乙方保证其对维修项目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乙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维修项目主张权利。
14.4乙方保证维修项目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涉及信息系统软、硬件的,应符合网络安全和数据保密相关规定要求,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且维修项目(包括全部部件)全新、完整、未使用过,除合同条款前附表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
14.5乙方保证,乙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维修项目的安装、调试、考核、操作以及维修和保养的需要。
14.6乙方保证合同范围内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维修项目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正常运行及维修的需要,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因乙方原因出现备品备件短缺影响维修项目正常运行的,乙方应免费提供。
14.7除合同条款前附表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如果在维修项目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乙方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甲方,使甲方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备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应:
(1)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维修项目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或
(2)免费提供可供甲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甲方持续获得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维修项目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乙方保证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甲方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
14.8乙方保证,在维修项目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如果乙方发现维修项目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乙方将及时通知甲方并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15履约保证金
15.1除合同条款前附表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在签订合同后10日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格式,向甲方提交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银行支行以上机构(含支行)出具的履约保证金保函。
15.2履约保证金保函用于保证乙方履行合同各项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和质量保证等,保函的金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10%,担保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项下最后一批维修项目验收证书或验收款合格证明签署之日起30日。
16质量保证
16.1除合同条款前附表或技术条件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对所提供维修项目的质量负责,维修项目的质量保证期为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维修项目有明示质量保证期的按明示质量保证期执行,但该明示质量保证期低于12个月的,仍按12个月计;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对维修项目的质量保证期有特殊规定的,按该特殊规定执行。
16.2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金额中。
16.3乙方已全部履行完合同义务的,甲方在质量保证期满后支付合同总金额3%余款。如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纠纷,且质量纠纷的解决日期超出质量保证期,则3%余款待纠纷最终解决后30天内付清。但3%余款的支付并不免除乙方对交付维修项目质量的保证责任。
16.4乙方在合同维修项目质量保证期外、寿命期内提供的其他服务,费用由买卖双方商定。
16.5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维修项目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乙方应自费及时修复或更换相关部件,并相应延长或重新计算质量保证期。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关于维修项目存在质量问题的通知后,未在甲方要求时间内作出响应或未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甲方有权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16.6由于维修项目存在设计、制造、维修或标识等方面的缺陷,导致同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维修项目出现同一性质的质量问题,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和铁路运输安全的,乙方须在获知缺陷存在或接到甲方通知后及时召回缺陷维修项目,召回所需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因缺陷维修项目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16.7由于非乙方责任所引起的故障,乙方应尽最大努力协助甲方予以修复或解决。
16.8如果甲方要求,乙方应派出技术人员赴甲方现场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快速解决甲方维修项目出现的任何问题,最大程度保证维修项目正常运用。
17合同变更
17.1一般情况下合同约定内容不予调整。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甲方根据实际情况须对合同数量、交货地点和交货期进行调整,可依据进度提前30天书面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
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乙方应予执行。
17.2如合同数量发生变化,根据合同约定的单价调整合同金额;如果交货地点发生变化,根据运输里程和运输单价重新计算运杂费,并相应调整合同金额;合同金额调整幅度不应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17.3因实际原因导致所需维修项目规格发生变化的,由双方另行协商合同履行事宜。
17.4甲方要求调整维修项目数量或者变更交货地点的,乙方可以申请延长履约时间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同意后执行。
18分包和转包
18.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能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维修项目分包或转包。
19违约金与索赔
19.1违约金
19.1.1增值税专用发票违约金
乙方未按声明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乙方实际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税率低于承诺的增值税税率,乙方须赔偿甲方实际损失,并按甲方实际损失的抵税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9.1.2乙方违约金的支付与扣除
如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支付通知后7日内将违约金支付甲方,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支付的,甲方有权从应付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可另行向乙方追偿。
19.2索赔
19.2.1如果乙方未履行其在合同下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甲方可向乙方提出索赔,乙方同意按下列一种或两种结合起来的方式承担赔偿事宜。
(1)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车费、退回维修项目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违约扣款;
(2)用符合合同规定的新维修项目更换或修复有缺陷的维修项目,乙方应承担更换和修复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如果该缺陷出现在质量保证期内,则同时延长所更换或修复维修项目的质量保证期。
19.2.2只要甲方的索赔通知是在质量保证期满后第30日以前提出的,索赔便应被认为是有效的。
19.2.3若乙方在收到甲方索赔通知后20天内未予回复,该索赔要求应视为被乙方接受。
19.2.4若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在约定的时间内消除质量缺陷,甲方可自行采取措施消除该质量缺陷,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19.2.5在产品使用期内,如果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发生事故,按铁路局及以上单位事故调查小组认定的损失进行赔偿。
20误期赔偿费
20.1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乙方执行合同遇到无法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将对情况进行评价,并书面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
20.2除合同条款第17.5、20.1款约定的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在不影响甲方行使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的计算方法如下: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一(1%)计扣,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甲方有权根据合同条款第21条的约定解除合同。
21合同解除
21.1在甲方对乙方下列任一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
21.1.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在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维修项目,且在甲方提出改正要求的时限内仍未履行;
21.1.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修项目质量保证等主要义务;
21.1.3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乙方维修项目生产制造资质证书或产品认证证书发生超过有效期、被暂停使用,或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被暂停,或提供的维修项目被责令暂时停产或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等情况;
21.1.4乙方维修项目未能达到承诺的标准和要求,或在履行合同期间维修项目质量经抽查不合格的;
21.1.5乙方在履行合同中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营问题,以及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问题。
21.1.6如果甲方有充分依据证明乙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即属于下述定义条件:
(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甲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21.2因不可抗力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的,相应规则按照21.3条办理。
21.3本合同全部或部分解除的,甲方可以以适当的条件和方式购买与未交维修项目类似的维修项目或服务,乙方应承担甲方因购买类似维修项目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在解除部分合同情况下,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22不可抗力
22.1如果合同任何一方受诸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以及任何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受影响的合同一方应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合同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合同另一方。
22.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合同一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责任。但该合同方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的情况通知合同另一方。
22.3合同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延长。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5日,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23税费
23.1买卖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相关税费。
23.2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导致合同价款中税费发生变化时,买卖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相应税费。
24争议的解决
24.1执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买卖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如在60天内协商未果的,应向甲方所在地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25源头质量责任
25.1乙方是维修项目源头质量的责任主体,承担维修项目设计、制造质量责任,负责维修项目质量缺陷整治,健全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生产过程控制、提升工艺水平,以不断提高维修项目质量。甲方有权按照中国铁路总公司现行有关维修项目质量评价办法,组织对甲方已采购维修项目的源头质量情况进行评价,乙方应积极配合。对于经评价未达到甲方对所购维修项目质量要求,或源头质量管理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退回不合格维修项目,同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26源头质量问题整治
26.1乙方是维修项目设计、制造质量和源头质量问题整治的责任主体,应在设计、制造过程中严格落实标准化、精准设计生产、强化过程控制、完善试验检测、加强售后服务,针对暴露的源头质量问题,负责制定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于经整治仍未达到甲方维修项目质量管理要求的,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7适用法律
27.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8合同生效
28.1本合同于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章后起生效。
28.2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1)供货范围及单项价格表;
(2)维修项目技术条件;
(3)维修项目交货批次及交货时间。
29其他
29.1甲乙双方通过代表联络合同执行有关事宜,一切交往函电均应为书面形式。
第二节 合同格式及附件
采购项目
合同书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合同编号:
乙方合同编号:
甲方(铁路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乙方(维修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签订地点:
使用说明
1.本合同适用于铁路企业的房屋维修外包事项。
2.根据双方协商,填写合同文本留白内容。文本留白处均需进行填写,若经协商认为无需填写的,请填写“/”。
3.第五条“房屋维修材料及设备供应”,根据实际材料提供方选择相应的条款。
4.若合同双方均为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单位,则“争议解决”应选择第3种方式,按照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规定调解解决。
5.合同条款未尽事宜,可在“其他约定”条款处填写,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相关管理规定。
6.根据相关规定,需要签订《廉政协议》《安全协议》的,应协商签订后作为本合同附件。
7.合同中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或增减的,签订时应进行更新或增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乙方承揽甲方生产房屋维修项目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维修项目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内容:。
(四)维修范围/数量:。
(五)承包方式:。
(六)质量标准:。
第二条 维修期限
(一)开工日期:本工程计划于年月日开工。
(二)竣工日期:本工程计划于年月日竣工。
(三)工程总日历天数天。计划开竣工日期与工程总日历天数不符的,以工程总日历天数为准。
第三条 工期延误
(一)延期开工。乙方因故不能按时开工,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提前日向甲方书面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和理由,并须获得甲方书面同意。
(二)暂停施工。甲方认为必要时,可提出暂停施工要求并在停工后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应在日内实施甲方处理意见。因乙方原因需要暂停施工的,由乙方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
(三)延期竣工。下列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经甲方代表书面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甲方提出的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材料由甲方供应的,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供应材料。
3.不可抗力。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日内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在收到报告后日内予以确认答复。
非因上述原因且经甲方确认变更事实和延期天数,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房屋维修费用(含增值税):人民币大写:(小写:元),其中不含税价元,税率%,增值税元。该维修费用价格组成及取费标准见附件:报价单。
(二)支付方式
房屋维修工程经甲方验收合格竣工并完成结算、审核,在甲方收到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后日内,甲方向乙方通过方式支付房屋维修费用的%即元,留存房屋维修费用%即元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量保证期满后免息结清余额。
(三)账户信息
乙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乙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甲方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单位地址:
电 话: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信息,应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遭受损失的自行承担,若使另外一方遭受损失的,应赔偿相应损失。
(四)发票约定
1.乙方应按规定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发票,并承诺开具发票的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开具的发票不合法、不合规,甲方有权延迟支付乙方应付款项直至开具合法、合规发票之日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且乙方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如果乙方无法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合法合规的增值税发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在应支付的价款中扣除相应的抵扣税款。
2.发票开具后,乙方应在日内及时送达甲方。如逾期送达导致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甲方实际经济损失。
3.在发票交付甲方之后,发生发票丢失、破损或逾期等情形,乙方应按规定协助办理增值税抵扣事项。
4.由于发生销售退回、应税服务中止或开票有误、抵扣联或发票联无法认证等情形,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执行,乙方需协助甲方重新开具合法合规的增值税发票、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
(五)乙方应当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乙方使用的农民工工资;工程款中人工费用元,双方同意将人工费用单独结算,单独支付到乙方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六)人工费
甲方在每个月开始的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后的上个月人工费用拨付到乙方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甲方有权对乙方是否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房屋维修材料及设备供应
(一)双方约定,房屋维修所使用的材料由方供应。具体需购买的材料规格、型号、质量、品牌、价格、质量、数量等内容在附件列明。
(二)对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乙方负责保管时,双方应签署交接明细表,保管期间材料设备发生损坏丢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
(三)甲方负责供应材料的,甲方应按双方约定时间、地点供应,未按约定提供的,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甲供材料品种、数量、规格与清单不符时,由甲方重新采购并补齐数量。
(四)乙方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为全新的、未使用过的,符合设计和国家质量标准要求,并附有合格证及检测报告。对材料的规格、型号、质量、品牌、价格、质量、数量等内容,乙方在采购前应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随时检查。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应经甲方检验而未检验的,乙方应承担返工、赔偿甲方损失等全部责任。
第六条 设计变更
(一)维修过程中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应在变更前日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并于收到上述通知之日起日内,提出变更价款报告的完整资料。维修过程中如乙方认为需设计变更,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二)由于设计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由双方以补充合同方式予以明确。未经补充合同确认相应费用变更的,视为该设计变更不发生费用的变更。
第七条 工程验收
(一)乙方应按照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及工程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接受甲方监督,质量验收必须符合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定标准。对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标准的,乙方应按规范要求,进行返修并承担费用。
(二)隐蔽工程验收。隐蔽工程在覆盖、掩埋前,应提前通知甲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部工序。否则,由此导致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
(三)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双方根据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四)乙方在工程验收前日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甲方在收到报告后日内组织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结果。
(五)已竣工未验收工程,交工前由乙方保管。
(六)乙方在验收后日内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套。
(七)乙方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维修项目不合格的,由乙方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验收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责任由乙方承担。
(八)甲方质量鉴定部门:。
第八条 竣工结算
(一)房屋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
(二)乙方在工程竣工后日内将完整工程结算书及结算资料送交甲方,甲方在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签署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在甲方收到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后,日内甲方负责向乙方支付工程结算款。
第九条 质量保证、保修期及合同履约保证金
(一)质量保证金。甲方从应付乙方工程款内,按合同工程价款的%预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甲方在质量保证期满后日内,退还乙方剩余质量保证金。
(二)保修项目及质量保证期:,自本工程经甲方验收通过之日起算。
(三)质量保证期间,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后日内派人修理,因乙方处理不及时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否则,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和人员修理,费用由甲方在质量保证金内扣除,因此导致质量保证金不足预留比例的,乙方应负责在日内补足,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乙方逾期未补足质量保证金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四)合同履约保证金: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甲方缴纳合同履约金,按照合同金额 %计取 元(人民币:大写),甲方有权在乙方发生违约行为时直接从其履约保证金中相应扣除。乙方应于甲方扣除履约保证金后10日内补齐。合同履行完毕,乙方未发生违约情形,甲方一次性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
第十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办理房屋维修施工所需证件、批件,清理场地,保证运输畅通,乙方应予配合。
(二)将施工所需水、电源、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现场或双方商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所需费用已包含于合同价款中。
(三)如有需要,甲方在开工前日将工程施工图及有关技术资料提供给乙方。
(四)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求,并承担有关费用。
(五)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六)有权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认工作量,并按月/季对乙方进行评价及考核扣款。
(七)有权根据生产实际向乙方提出工作要求和计划安排,对乙方施工过程实施检查(包括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组织维修工程验收,及时审核、办理维修清算费用手续。
第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保证具有履行本合同维修工作所需的资质,并保证该资质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持续有效。
(二)按双方约定日期,向甲方提供工程进度计划及统计报表,并提供施工用电、用水计划。提供时间为:。
(三)如果乙方认为甲方提供的工程施工图不符合施工要求或有其他问题,应在施工开始日前将工程施工图及修改建议交与甲方,甲方应在日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未在期限内提出对施工图的修改意见的,视为甲方提供的施工图已符合施工要求。
(四)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五)在工程验收之前,负责对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在此期间发生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
(六)做好施工现场及其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七)严格执行本地区关于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建筑物无污染,现场无建筑垃圾。乙方于竣工验收时,提供施工结果综合文件、施工过程记录文件。
(八)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造成工程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九)乙方按照约定负责工程项目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并保证其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有效性和规范性。
(十)配合甲方财务会计工作,按甲方要求办理财务手续、提供完备的财务会计资料。
(十一)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内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合同内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十二)按规定按时足额发放作业人员的工资和劳动保护用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发生劳动争议时,由乙方自行处理。
(十三)因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对该工程施工项目提出重大变更或取消本合同工作内容,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对于乙方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发生的实际费用,甲方按合同约定据实结算,且不视为甲方违约。
(十四)农民工: (乙方需使用农民工/乙方承诺不使用农民工)。
(十五)乙方应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对农民工进行实名登记,做好农民工工作量统计核算并向甲方申报,未与乙方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工作;乙方应当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乙方使用的农民工工资,每月月末日内向甲方提报本月人工费使用情况,由甲方依据第七条(三)款将农民工工资支付至专用账户;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时,将扣除已经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乙方应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及时向甲方报告有关情况;乙方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十六)乙方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后向甲方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函,并提交农民工花名册、农民工劳动合同、农民工身份证,乙方应在所提交的资料中签字、盖章确认,并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十七)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甲方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代替乙方先行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甲方支付后,相应扣减乙方的合同款项,或者依法向乙方进行追偿,且乙方需承担甲方追偿款项过程中所发生的第三方法律服务费用等。
(十八)安全生产责任险:□投保 乙方向公司投保。
□不投保
第十二条 安全责任
(一)甲方安全责任
1.作业开始前,甲方会同乙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根据相关合同条款签订《安全协议》。
2.甲方应要求乙方制定安全措施,在开始作业前由乙方提报甲方备案。
3.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进行督促检查。甲方有权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对乙方不符合安全文明等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直至清退出场。
4.甲方有权对乙方参与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工作规程的抽考。
5.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作业,因甲方原因导致的事故由甲方承担责任。
(二)乙方安全责任
1.乙方作为生产房屋维修的承揽人,对给甲方、第三人及自身造成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事故由乙方全权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安全及赔偿责任。
2.乙方必须接受各级安监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涉及承揽房屋维修方面的安全处罚由乙方承担。
3.乙方所提供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
4.乙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本合同约定,以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制度规程。
5.乙方现场作业要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劳动安全、劳务用工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证其用工的合法性。乙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作业人员购买人身保险,配备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用具。
6.作业期间,乙方应设有专职安监人员,并指派作为安全工作联系人。
7.无安全措施或未交底严禁进行作业,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乙方负全责。
8.乙方所用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具的数量和质量必须满足作业需要,并经有资质检验单位检验符合安全规定,乙方对因使用工具不当所造成的人员伤害及设备损坏负全责。
9.乙方应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的环境生态保护及安全防护工作,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作业前,乙方应组织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参加安全教育人员名单(包括临时增补或调换人员)与考试成绩报给甲方安全主管部门备案,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有相关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上岗资格证书。
10.作业前,乙方应组织人员对作业区域、作业环境等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作业,一经开工,就表示乙方已确认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设备设施、工器具符合安全要求并处于安全状态。
1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与作业无关的甲方设备设施;不得擅自拆除,变更甲方防护设施及标识。
12.乙方作业过程中使用电、水源,应事先与甲方取得联系,不得私拉乱接。中断作业或遇故障应立即切断有关开关。
13.乙方作业过程中应做到工完、场地清,确保安全文明作业。
14.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必须及时整改,严格执行甲方有关规定。
15.作业人员需严格按照甲方指定通道进出甲方场地,遵守甲方有关规定,积极维护甲方秩序。乙方作业人员需持证经甲方实名制认证后方可进入甲方场地,甲方提供的作业证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不得转借,如转借发生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16.乙方人员严禁携带危险品进入甲方场地,因私自携带危险品进入甲方场所,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17.乙方作业应当避免影响甲方正常生产,特别是涉及车站的作业,乙方必须制定避开客运作业和不妨碍旅客乘降的方案,并经甲方审查通过,方能实施;乙方在作业过程中,违反车站作业安全管理的,甲方按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考核。乙方作业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行车和设备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应立即报告甲方,并积极配合调查。
18.乙方人员只能进入与承揽项目有关的场地,不准进入其他无关的场所。
19.涉及运营线施工项目,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既有线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经相关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对安全、质量、工期、环保、水保、消防等措施的落实承担责任。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因施工作业导致铁路行车事故、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由乙方全权承担所有责任。发生铁路交通事故和造成铁路行车设备故障的,按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房屋维修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合同总额的%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金额不超过逾期未支付费用的%。
(二)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每延误一日,乙方应按照合同总额%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三)乙方存在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约定情形的,乙方应支付合同总额%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工程质保期内,乙方未按甲方要求进行维修,甲方可交由第三方维修,该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同意甲方从质量保证金中予以扣除。质保金不足时,乙方应在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乙方提供服务未达甲方要求标准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作为违约金,不足补偿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乙方维修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维修保护不当造成损失的或拒绝按甲方要求进行质保维修的,或者被使用单位、住户投诉经甲方调查属实的,或者被甲方其他部门通报或曝光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每违反一次应按本合同总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负责免费修补直至通过甲方验收,且工期不予顺延。乙方维修次仍未能符合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七)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检测设备损害,乙方独立承担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事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支付标准为:造成责任设备故障一件万元;造成一般D类事故一件万元;造成一般C类事故一件万元;造成一般B类及以上事故一件万元。
(九)甲方有权从应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以及其他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费用。
(十)若乙方承诺不使用农民工但又擅自使用的或实际施工农民工与向甲方申报不一致的,或者乙方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未及时统计农民工工作量、未及时向发包人申报拨付工资申请,导致甲方不能及时向乙方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比例为本合同总金额减去人工费用后剩余金额的20%;乙方未能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矛盾纠纷,引发农民工到甲方、甲方上级机关或政府部门讨薪事件 ,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比例为本合同总金额减去人工费用后剩余金额的30%;乙方承担的上述违约金由乙方通过其他方式支付,不得在本合同人工费用中直接扣除,逾期未支付的,甲方有权自逾期未支付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向乙方加收违约金。
第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合同,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单方解
除合同:
1.乙方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乙方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乙方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完成合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
6.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甲方要求进行修复的。
7.乙方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9.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达日的。
(三)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导致税费变化,双方可根据税费变化情况对合同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保密条款
(一)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给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或技术信息,以及一方在履约过程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缔约条件、谈判内容等,包括本合同的内容,除非提供方书面明确说明为公知信息的以外,均可能构成其“保密信息”。信息获取一方保证应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保护该等保密信息免受公开,不向任何第三方公开该等保密信息,并且除为履行本合同目的外非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使用任何保密信息。前述保密措施应合理并不得低于知悉一方对自己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保护效果。因一方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等保密信息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所有损失。
(二)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对方的保密信息进行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保存。并且在对方要求或在双方的业务关系终止时,应立即向对方归还所有保密信息及其副本、以及所有包含该保密信息或其部分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三)任何一方对于保密信息的义务应延续至该等信息因合法的原因而成为公开信息。
(四)上述保密规定不应当适用于以下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有书面记录可以证明其在披露方向其披露该等信息之前已经知晓该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保密义务即从其他渠道获得的公开信息;或者收到信息的一方从对该等信息不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一)在合同履行结束之前任何时候,如果发生任何合同签订时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水灾、重大传染性疾病以及战争等不可抗力情形,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决定暂缓履行或终止履行本合同。
(二)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
(三)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5日内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30日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充分证据。
(四)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未采取合理努力方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通知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受送达方应即时签收。如由于受送达方的原因不能送达或受送达方拒绝签收的,送达方可采用挂号信或者邮政特快专递邮寄送达,邮件寄至本合同记载之地址时,即视为送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变更联系人或通信地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书面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双方确认以下地址为相关通知、法律文书、诉讼文件等的送达地址:
甲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手机号码:
乙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手机号码:
双方上述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本合同履行期间各类通知、合同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诉讼仲裁文件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的法律文件送达。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
(一)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约定采取下述第〔 〕种争议解决方式: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3.按照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规定调解解决。
(二)仲裁、诉讼或调解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争议的其它部分。
(三)因争议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用、律师费、交通费、采取财产保全的费用、公证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九条 合同生效条件及文本数量
(一)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盖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文本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其他约定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书面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均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与其补充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为准。
(二)本合同产生的债权,乙方不能向第三方转让和质押(包括但不限于向银行保理、应收账款质押等)。
(三)本合同项下乙方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未经双方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合同不得转让,否则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本合同所列附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内容与本合同正文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正文为准。
(五)双方应遵守有关防止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不得与对方人员发生不正当的利益关系。
(六)甲、乙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相关税费。
(七)本合同任何条款被禁止或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该禁止、无效或撤销不得影响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继续实施。
(八)其他约定:。
附件:1.报价单(据实)
2.安全生产协议书(如有)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甲方名称)与(乙方名称)生产房屋维修合同(合同编号:)签署页。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签名)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履约保证金格式
如乙方采用银行保函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格式如下:
履约保证金保函
(甲方名称):
本保函作为乙方名称(以下简称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保函,系为贵方和乙方就(项目名称)项下编号为(合同编号)的合同出具本保函。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该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出具保函银行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第五章维修项目工程数量
附件: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采购项目
投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投标人:(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一、投标函(格式)
投标函
致:(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根据贵方项目招标采购的维修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编号),经正式授权的下述签字人(姓名和职务)代表投标人(投标人名称),参加投标活动并提交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电子文本份。
据此函,投标人申明如下:
我方已详细阅读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澄清和修改文件(如有),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同意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价格修正方法。
同意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
同意招标文件中有关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承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并承担相关责任。同意提供贵方可能另外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数据或资料。
如我方中标,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按规定签订合同。
同意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维修项目供应、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维修更换等义务,并负责处理与维修项目制造商有关的一切事宜(代理商适用)。
我方承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条件、中国铁路总公司现行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制造并交付维修项目。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地址: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日期: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格式)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类型: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
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加盖公章)
年月日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本授权书声明: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我单位(姓名、职务)为我方委托代理人,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提交、撤回、修改(招标项目名称及招标编号)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本授权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署,不接受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如公司总经理、商务经理等)的转授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本授权书签字、盖章后生效。
特此声明。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地址: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职务:
日期:
三、投标保证金
若采用汇款方式,投标人应在此提供招标代理机构开具的收据复印件,并附《投标人单位、银行基本账户信息一览表》。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投标保证金保函(格式)
致:(招标代理机构)
本保函作为(投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投标项目名称及编号)投标的投标保证金保函。
(出具保函银行名称)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并约束本行及其后继者,一旦收到贵方提出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书面通知后,立即无追索权地向贵方支付总额为(人民币大写)的保证金:
(A)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B)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C)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未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本保函自开标之日起(保函有效期日数)日历日内有效,并在贵方和投标人同意延长的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延长的有效期只需投标人通知本行即可。
贵方有权提前终止或解除本保函,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书面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送达我方。
出具保函银行名称:(加盖公章)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投标人单位、银行基本账户信息一览表(用于退还保证金)
致:招标代理机构 | ||
招标项目名称 | ||
项目编号 | ||
交纳投标保证金金额大写 | ||
交纳保证金方式 | ||
请求退还保证金信息: 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 ||
单位名称 | ||
银行基本账户账号 | ||
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行 | ||
纳税人识别号(税号): | ||
地址 | ||
邮政编码 | ||
联系人 | ||
电话 | ||
年 月日
注:此表不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仅用于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请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将此表单独提交(无需密封)
四、报价表
(一)投标报价表(格式)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招标编号:
价格单位:
包件号 | 数量(计量单位) | 不含税 单价小写 | 不含税 单价大写 | 不含税 总价小写 | 含税总价小写 | 承诺增值税税率 | 是否提供增值税抵扣凭证 | 备注 |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调整表格格式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
注: 1.投标报价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保留位小数;
2.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在备注栏中列示;
3.投标报价表须加盖公章后有效。
(二)成本分析表
投标人名称: (加盖公章)
招标编号:
包件号: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金额(元) | 备注/来源 |
一 | 材料费 | |||||
… | …… | |||||
二 | 人工费 | |||||
… | …… | |||||
三 | 机械加工费 | |||||
… | …… | |||||
四 | 生产成本 | |||||
… | …… | |||||
五 | 管理费 | |||||
… | …… | |||||
成本合计 | ||||||
六 | 利税小计 | |||||
1 | 税费 | |||||
2 | 税后利润 | |||||
出厂单价 | ||||||
七 | 运杂费小计 | 公里 | 注明运输方式 | |||
指定交货地点单价 |
备 注:1. 投标人须按维修项目品种做成本分析。表中各项目内容及顺序固定不变,细目不限于上述内容,可根据不同维修项目品种实际需要增减。
2.不同品种的维修项目单独列表,投标品种3个及以上的应提供不少于3个品种的成本分析。
3.写明运输方式(火车/汽车)和运输里程。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年月日
五、资格证明文件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格式)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传 真 | 网 址(或电子邮箱) | ||||||
法定代表人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其中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基本账户账号 | 技 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合格的证明材料、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CRCC认证证书(如有)等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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