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3”南宁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农局发〔2023〕55号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3”南宁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农局发〔2023〕55号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3”南宁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农局发〔2023〕55号
发布时间:2023-05-25 16:45 来源: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广西-东盟经开区城市和农林水利管理局,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局机关各有关科室: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3”广西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3〕3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中国渔政亮剑2023”南宁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25日




“中国渔政亮剑2023”南宁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为确保“中国渔政亮剑2023”南宁系列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简称“亮剑2023”南宁行动)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渔业生产活动,加强水域生态文明建设,推进南宁渔业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两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锚定渔业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目标,牢牢守住生物安全、质量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等渔业安全底线红线,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管,提升执法质效,完善执法机制,以最严厉执法、最严厉监管,切实维护好渔业生产秩序和渔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组织领导

“亮剑2023”南宁行动由南宁市农业农村局统一领导,渔业渔政渔港监督科、畜牧与饲料科、兽医科统筹协调,各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包含承担渔业行政执法职责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相对独立设置的渔政执法机构,下同),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成立“中国渔政亮剑2023”南宁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三级调研员吴诚担任,副组长由南宁市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渔港监督科科长黄剑峰、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张祖林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南宁市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渔港监督科、畜牧与饲料科、兽医科、南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六大队及各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南宁市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渔港监督科。

三、行动任务

“亮剑2023”南宁行动包括以下7个专项执法行动:

(一)内陆水域禁渔期专项执法行动

1. 行动目标:落实《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要求,按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南宁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的工作部署,采取更大力度、更实举措,严厉打击禁渔期违法捕捞活动,推动渔业资源持续好转。

2. 行动时段: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

3. 重点任务:一是多角度、全方位宣传禁渔期制度与政策。建立禁渔渔船台账,落实“集中停靠”、“定人联船”、“定期点船”等管理制度,掌握所辖渔船动态,强化渔船监管。二是开展水上、陆上禁渔巡回检查,对非法捕捞活动易发、高发及投诉频繁的水域和交界水域实行高频巡查、交叉执法和联合执法,必要时实施蹲守驻守检查,确保禁渔秩序平稳。三是强化地区间、部门间执法合作,适时组织市际间联合执法、交叉执法行动。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强化市场端执法,严厉打击在禁渔期以“野生鱼”等为噱头销售水产品,扰乱禁渔秩序的行为。四是严厉打击生产性垂钓作业行为,以休闲为目的的垂钓行为不列入执法查处范围。

承担单位:各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二)严厉打击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行为专项行动

1. 行动目标: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

保护法》,加强繁育利用场所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猎捕、经营利用、展示展演等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提高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水平。

2. 行动时段:2023年5月1日至10月31日。

3. 重点任务:一是严打非法经营利用行为。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职能严格规范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行为,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饲养繁育场所、农贸(花鸟)市场、酒店餐馆等重点区域的清理整治,以花鳗鲡、大鲵(娃娃鱼)、斑鱯(芝麻剑)等物种作为执法重点,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或超期限、超范围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严厉打击各类非法捕捞贩卖等行为,按职责分工及时受理违规经营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举报,快查快办、严查严办。二是严管繁育展演活动。加强对海洋馆、动物园等繁育展演场所监管,清查登记鲸豚、鲸鲨、海龟、斑海豹等重点物种在养情况,并录入全国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信息管理系统。对执法中发现在养数量和许可证记录无法对应的,限期责令整改;在养数量超过许可证记录又无法说明合法来源的,依法严肃查处。三是加强科普宣传。结合禁渔期工作,加强公众宣传与引导,深入渔船集中停泊点、垂钓集中区、农贸市场、花鸟市场、药店、酒店餐馆以及其他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展示展演、经营利用场所等重点区域,开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宣传,提高公众对相关物种的辨识能力和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意识。

承担单位:各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三)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专项行动

1. 行动目标:落实党中央部署要求和《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等规定,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完善地方党政领导牵头、多部门协调、齐抓共管机制,持续实施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清理取缔行动,推动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数量持续减少。

2. 行动时段:全年。

3. 重点任务:一是整治涉渔“三无”船舶。联合相关部门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发现“三无”船舶从事涉渔活动的、套用其他渔船证书制造或购置的船舶等从事涉渔活动的,一律依法押回,查实属涉渔“三无”船舶一律没收拆解。利用禁渔期时间段集中组织清船,发现疑似涉渔“三无”船舶,责令指定地点停靠,并组织调查,对查实的涉渔“三无”船舶,一律依法依规予以没收拆解。二是整治违规网具。严厉查处使用禁用渔具行为,进一步加大对地笼、迷魂阵、大缯等违规网具的清理整治力度;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排查网具生产、经营企业,对生产、经营禁用渔具的,依法查处。三是强化警示震慑,组织公开销毁。组织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等违规渔具公开集中拆解、销毁活动,以案释法,充分发挥震慑作用。

承担单位:各县(市)、武鸣区、良庆区、邕宁区农业农村局及渔政执法机构,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四)重拳打击电鱼专项行动

1.行动目标。严厉打击电鱼行为,确保大范围、群体性电鱼现象基本杜绝,散发性电鱼行为持续减少。

2.行动时段。全年。

3.行动重点。一是严打电鱼行为。加强联合公安、城管等部门协同执法,加大对电鱼活动多发频发水域巡查,特别是加大对举报频繁、存在时间长、群众反映强烈的电鱼行为高发、频发水域的执法巡查频度,必要时开展人员驻守监管。依法从重处罚使用电拖网等违法作业活动,涉案电鱼器具和涉渔“三无”船舶一律没收,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是清查违法制售活动。加强同公安、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联动协同执法,深挖排查电鱼违法线索,严厉打击违法制造电鱼相关器具行为,依法取缔制造电鱼器具的黑窝点、黑作坊,严肃查处电鱼渔具销售的商店、商家。

承担单位:各县(市)、武鸣区、良庆区、邕宁区农业农村局及渔政执法机构,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五)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专项联合行动

1. 行动目标:按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等 7 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加强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桂农厅发〔2022〕29 号)、南宁市农业农村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2022年南宁市涉渔船舶监管专项联合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农局发〔2022〕76号)要求,依托涉渔船舶监管协调机制,配合打击违法违规审批修造检验行为,全面加强涉渔船舶综合监管工作。

2. 行动时段:全年。

3. 重点任务。一是落实报废渔船拆解。严厉打击使用报废渔船违规从事渔业活动行为,按落实《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拆解报废渔船。二是强化渔船身份标识执法。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加强渔船执法检查,严厉查处伪造、变造船舶户牌,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以及未经检验擅自下水作业等违法行为。三是溯源倒查渔船修造。配合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渔船修造活动监管执法,协同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将修造情况纳入涉渔船舶案件调查范围,发现涉嫌违法违规修造涉渔船舶线索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配合有关部门溯源倒查船舶修造厂点。

承担单位:各县(市)、武鸣区、良庆区、邕宁区农业农村局及渔政执法机构,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六)规范使用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行动

1. 行动目的: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农渔发〔2021〕1 号)安排部署,依法打击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环节相关违法行为,提升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2. 行动时段:全年。

3. 重点任务:加强水产养殖场定期巡查,检查养殖场记录,加大对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禁用药品与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发现水产养殖者使用“非药品”“动保产品”“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假劣兽药养殖水产品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发现违规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或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农药等违法活动线索,及时依法查处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承担单位:各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七)渔业安全生产源头治理专项行动

1. 行动目的: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关于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以防范化解渔业重大安全风险为主线,坚持精准治理、依法治理和源头治理,扎实开展渔业安全生产监管专项行动,实现更高水平的安全,服务好渔业高质量发展。

2. 行动时段:全年。

3. 重点任务:一是深化推进“商渔共治”专项行动。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和渔政机构加强与应急、海事等部门的沟通联系,深化联合宣传教育,开展典型事故警示警醒、防碰撞专题培训。强化商渔船联合执法,加大对商渔船密集区、事故多发水域巡查力度,重点打击渔船在航道内停泊及作业、渔船载客、载货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商渔船碰撞事故发生。二是大力开展渔业船员违规上岗专项整治。对职务船员缺配、普通船员人证不符、不持证上岗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积极组织渔业船员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升渔业船员整体安全水平。三是强化渔船安全生产检查专项行动。相关县(市、区)要与船主签订渔船安全生产责任状,加大渔船安全检查力度,治理渔船无有效证书捕捞作业、船牌号标写悬挂不符合规定以及不按规定配置使用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失效、未悬挂信号灯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检查是否存在临水作业不穿救生衣、超风级超航区、超员超载、脱检等情况,每年检查渔船数量需达到50%。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勒令其立即整改。各相关县(市、区)要积极联系同级交通部门,依法及时暂停或注销脱检、脱管渔船的捕捞作业许可,并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辖区乡镇政府,将相关船只转为农自用船舶进行管理。

承担单位:横州市、宾阳县、隆安县、马山县、青秀区、西乡塘区、江南区、良庆区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除上述七个专项执法行动外,各县(市、区)应按照《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等部署要求,统筹抓好水产养殖、水产苗种生产、水产种质资源、涉渔工程等方面执法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做好渔船水污染防治检查工作。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要视情况针对重点地区和重大案件开展执法监督。

四、行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渔政监管任务重,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加强对行动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工作方案,统筹安排各项执法任务,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成效。各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于5月28日前将分管领导、渔政执法机构负责同志及联络员报市局渔业渔政渔港监督科备案。

(二)深化执法协作。各县(市、区)、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结合实际,加强与公安、城管、市场监管、水利等部门的协调,推动实施部门联合执法、联合办案,构建捕捞、运输、销售全链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机制,提升监管合力。统筹执法力量,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开展联合执法、联动执法,形成水陆执法闭环。对涉渔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涉刑案件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强化行刑衔接,提升执法效能。执法过程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案件线索,要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加强地区间执法协作,针对内陆水域禁渔等专项行动,适时组织联合交叉执法行动,邀请媒体记者全程参与,对执法过程开展监督宣传。

(三)创新方式方法。立足职能,结合实际,在工作手段、资源整合、平台搭建等方面加强创新,提升渔政队伍履职能力,确保完成工作任务。充分发挥社会公益组织作用,公开举报电话,完善举报核查机制,构建专群结合监管机制。南宁市举报电话:180*****110。各县(市、区)也要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完善“有举必查、查实必究”举报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依法依职能强化渔业生态公益诉讼,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

(四)助力扫黑除恶。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按照扫黑除恶常态化部署安排,将渔政执法工作融入辖区扫黑除恶总体安排,将渔业领域涉黑涉恶线索向公安机关通报,配合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做好案件查办,坚决打击组织化、团伙化、链条化违法犯罪活动,重点打击使用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捕捞、电炸毒鱼等违法活动。

(五)强化执法保障。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

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关于

加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部署要求,积极向主要领导报告,协调财政等部门,争取渔政执法装备建设,并将装备运行维护、罚没物品处置等执法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完善执法激励机制,对于工作突出的渔政执法集体和个人,要以适当方式给予表扬奖励。禁渔期执法的各项行动,各相关县(市、区)及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安排足够执法人员出动执法,渔业渔政日常执法人员不足的,要调动其他执法人员充实执法力量,同时要充分发挥渔政协管员的作用。在实施联合执法行动时,要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最大限度发挥公安、城管的作用。

(六)大力宣传引导。各县(市、区)以及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做好执法宣传工作,加强“以案说法”,充分利用电视、新闻报道、微信公众号、短信等各种形式,发布渔政执法重大案件,强化执法效果宣传,通过在码头、水上停泊点、市场等场所悬挂横幅,张贴标语、通告等进行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同时落实普法责任制,加大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的宣传,营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监管氛围。

(七)加强信息报送。各县(市、区)和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分别于每月3日前将“中国渔政亮剑 2023”广西行动执法数据调度汇总表(附件2、3、4),6月30日、11月1日前将上半年、全年工作总结报送至“亮剑2023”南宁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市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科 李文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sck503@126.com。

附件:

1. “中国渔政亮剑2023”广西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分管领导、渔政执法机构负责同志及联络员名单

2.“中国渔政亮剑 2023”力量投入调度汇总表

3.“中国渔政亮剑 2023”检查事项调度汇总表

4.“中国渔政亮剑 2023”查办案件调度汇总表




附件1

“中国渔政亮剑2023”广西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分管

领导、渔政执法机构负责同志及联络员名单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人 员

姓 名

单 位

职 务

手 机

电子邮箱

举报电话

分管领导







渔政相关股室负责同志






渔政执法机构负责同志






联络员






注: 请于5月28日前报送sck503@126.com。


表格名称
“中国渔政亮剑2023”广西行动执法数据调度汇总表(附件2、3、4).xlsx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

标签: 中国渔政 实施方案 专项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