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3年版)
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3年版)
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3年版) | ||||||
保留事项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委托主体 | |||
1 | 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行政机关 | |||
2 | 土地价格评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批 | 行政机关 | |||
3 | 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编制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 行政机关 | |||
4 | 矿产资源执法勘测及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报告出具 | 自然资源部门涉及矿产资源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 | 行政机关 | |||
5 | 自然资源执法土地测绘 | 自然资源部门涉及土地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 | 行政机关 | |||
6 | 自然资源执法矿山测绘 | 自然资源部门涉及矿山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 | 行政机关 | |||
7 |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 |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行政机关 | |||
8 |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行政相对人 | |||
9 | 土地勘测定界 | 自然资源部门涉及土地使用、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 | 行政相对人 | |||
10 | 地形图测绘 |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行政相对人 | |||
11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行政相对人 | |||
12 | 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行政相对人 | |||
13 | 建筑物放线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行政相对人 | |||
14 | 不动产测绘 | 不动产登记 | 行政相对人 | |||
15 |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 行政相对人 | |||
规范事项 | ||||||
1 |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主要理由: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附件目录第12项。 | |||
2 |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 |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主要理由: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135号)附件目录第12项。 | |||
3 | 矿山储量年报编制 | 矿产资源统计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储量年报,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部门现有的矿山储量年报技术评估、评审。 主要理由: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135号)附件目录第13项。 | |||
4 | 矿产资源开采地质报告编制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采地质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地质报告技术评估、评审和备案。 主要理由: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6〕65号)附件目录第10项。 | |||
5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主要理由: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 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 〕11 号)附件目录第81项。 | |||
取消事项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 委托主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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