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府行复〔2023〕16号毕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毕府行复〔2023〕16号毕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毕节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毕府行复〔2023〕16号
申请人:彭某1。
被申请人: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开行路区行政办公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庆,职务:区长。
第三人:毕节市七星关区财政局,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大道329-1奥莱国际1号楼9-13层。
法定代表人:戴德润,职务:局长。
申请人彭某1请求被申请人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依法返还1950年11月21日其父彭某2为了办理房屋买卖过户契约交给毕节县人民政府财政科的借字原件及和解书原件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一案,本机关于2023年2月8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彭某1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毕节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0日
标签: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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