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浙0328破1号关于嘉盛房地产选聘审计机构的邀请函-诚邀各审计单位报名招标公告
(2023)浙0328破1号关于嘉盛房地产选聘审计机构的邀请函-诚邀各审计单位报名招标公告
关于选聘温州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审计机构的邀请函
各审计机构:
2023年5月11日,文成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浙0328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重整一案,并于2023年5月16日作出(2023)浙0328破1号决定书,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为顺利推进重整程序,加快程序进程,需要对债务人提交的账册进行审计。现管理人向中介机构发送本次邀请函,并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债务人成立于2005年3月2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71*****XH,注册资本3100万元,法定代表人朱应磊,住所地:文成县大峃镇环城南路嘉盛花苑(嘉盛会所)一楼。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凭资质证书经营);建筑材料、装潢材料(不含化学危险品)销售。
债务人的股东情况:南京澳登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认缴出资2170万元,持股比例70%;温州市澳登贸易有限公司,认缴出资930万元,持股比例30%。
二、工作范围
1. 审计的账册范围:以管理人接管到的账册为准。
2. 进行债务人财产情况调查,包括但不限于(1)金融机构借款资金流向(2)注册资本流向(3)债务人名下房地产项目房屋购房款到位情况(4)债务人工资发放情况(5)调查债务人与关联方往来情况(6)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财务问题;
3. 协助管理人处理财务、税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协助管理人进行债权审查(2)根据管理人要求出具财产状况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并对此进行解释、说明,必要时出席债权人会议对审计内容进行说明(3)协助管理人进行银行账户信息的调查整理、银行账户资金的归集(4)协助管理人进行重整方案、交易架构、财产处置方案的设计与税务测算和筹划(5)其他需要协助管理人的事项
三、资格条件(需提供相关证明)
1. 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执业资格,具有相应审计资质;
2. 成立3年以上,申报机构拟委派参与本案的团队负责人及核心成员承办过的破产案件审计业务不少于3件;
3. 本公告发布之前,拥有至少3名注册会计师;
4. 中介机构和参与本项目的工作人员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5.不存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回避情形。
四、承诺事项
1.可以同时指派3-5名以上审计人员全面配合管理人开展工作;
2.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可以协助管理人完成财产情况报告的编制以及债权审查工作;自账册移交之日起45日内,可以完成全部审计工作,并按要求出具报告。
3.先行提供工作成果,可以根据管理人的需要,制作债务人财产情况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且如因报告的有效期限届满重新出具或补充出具报告等不再另行收取费用。
4.承诺中介机构人员的吃、住、行等工作费用,由中介机构自行承担。
五、选聘标准
优先考虑报价,并结合团队资产与规模、工作方案、工作完成时间进行综合考虑,择优选择本次审计机构。
六、报名方式
管理人收到各中介机构电子投递的《报价回执》视为报名成功,具体如下:
1.本次申报无需提供纸质申报材料,申报机构于报名期限届满前将报名回执、营业执照、业绩介绍和证明、工作人员名单、人员证件等报名材料以电子版汇编后打包压缩发送至电子邮箱:**********@qq.com,邮件和申报材料压缩包均以“嘉盛公司审计+申报机构名称”命名。
2.申报机构须确保所提交资料真实、合法,如经核查发现存在虚假及违法情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意向报名者可联系管理人了解债务人的相关信息。
4.报名起止时间:即日起至2023年6月2日下午17时。
5.管理人联系人:何律师、曾律师,联系电话:155*****786、138*****995。
五、其他要求
1.中介费用支付时间:人民法院裁定认可财产分配方案或者通过重整计划后,管理人依照分配方案或者重整计划的约定从债务人财产中予以支付。
2.中介机构未能完成承诺事项的,管理人有权解除单方解除合同,并不予支付审计费用。
温州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报名回执
标签: 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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