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黄石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关于征求《黄石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关于征求《黄石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全省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全市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黄石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我市实际,共同研究制定了《黄石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有关单位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3年6月29日前反馈至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科(联系人:乔亚兰,********;邮箱:**********@qq.com)。
附件:黄石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9日
黄石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全省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全市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黄石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对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市场局”)、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共同负责全市工作站建设的统筹布局和宏观管理等工作,市市场局、市中院分别负责工作站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司法保护指导等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负责工作站的初审推荐、日常管理、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三条工作站由市市场局、市中院结合实际,在知识产权需求集中度高、知识产权工作积极性高、有一定基础的企业、园区(孵化器)、高校院所等场所设立,为所在区域或行业的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服务。
第四条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遵循“两级联动、差异发展、协同推进”的原则,采取推荐申报、审核认定、两级培育、动态管理的方式设立及运行。
第五条工作站的名称、标识和形象设计由市市场局、市中院统一设定。
工作站的名称一般为“黄石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工作站标识一般由“黄石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文字、“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单位落款和设立时间组成。
第六条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具备以下工作条件:
(一)工作站建站主体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能够认真落实市区两级市场监管、知识产权、法院等部门关于工作站建设的各项部署要求,积极加强工作站自身建设,持续提升知识产权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站建站主体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能够为工作站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资金、软硬件设施及人员保障等,建有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培育、管理、激励机制等,具有一定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或需求,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服务对象;
(三)工作站负责人热爱知识产权事业,熟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信息等,具有较好的组织管理和沟通协调能力;工作人员有较强的责任心,能够胜任基本的知识产权政策咨询、维权服务、调研走访等工作;
(四)工作站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面积一般不小于15平方米,至少配备2台可上网的计算机及机位,根据需要配备电话、打印机、复印机等常用办公设备,在办公场所设置知识产权宣传标识、形象墙、展示牌等。
第七条工作站基本职责:
(一)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加强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政策宣传,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政策宣讲、业务提升等培训活动,提高服务对象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二)提供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政策法规及业务咨询,为服务对象提供政策指引和业务解答,及时掌握服务对象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及困难,帮助其解决实际问题。
(三)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化解。积极参与辖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主动对接市区两级行政、司法及维权援助、人民调解、仲裁组织等各类保护资源,协调推进纠纷快速化解。
(四)协助开展知识产权工作。依托专业服务机构为服务对象提供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常态化收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线索和诉求,协助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转移转化、专利导航等业务。
(五)做好知识产权司法保障。依托市区两级法院提供立案咨询、诉讼指引、材料收转等便利诉讼服务,积极回应服务对象对知识产权管理、保护、维权、风险防控等方面的司法需求。
(六)市区两级市场监管、知识产权、法院等部门委派的其他知识产权工作。
第八条工作站的设立由建站主体提出申请,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共同推荐,由市市场局、市中院共同认定。
第九条工作站认定工作流程为:
(一)建站主体向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书面提交《黄石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建站主体基本情况、近三年开展知识产权工作情况、申请设立工作站的基本条件、年度工作计划等)。
(二)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择优向市市场局、市中院推荐。
(三)市市场局会同市中院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设立的工作站名单并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批复设立,并在市市场局网站公布。
第十条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备案、退出、禁入机制,接受市市场局、市中院的业务指导。
(一)备案机制。工作站发生建站单位名称变更、工作站地址变更、工作站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发生变动、因建站单位组织结构变动或股权变更导致实际控制权转移、建站单位独立法人资格丧失以及其他应当报备的情形,应当在发生之日起15日内经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报市市场局、市中院备案,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二)退出机制。工作站在运行过程中,因建设主体或环境条件变化等主、客观原因难以继续开展工作的,由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向市局书面提出撤销申请,市市场局、市中院批准撤销后对外公布;对存在明显问题且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或未能发挥职能作用的,由市市场局、市中院责令退出;
(三)禁入机制。工作站在申报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并提供虚假材料的,或因发生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工作站建设要求的,不批准建立工作站。
第十一条市市场局、市中院共同推进工作站建设,工作成效显著的工作站予以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工作站,支持工作站开展知识产权保护项目申报、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一)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相关项目申报;
(二)协调各方知识产权保护资源提供法律咨询、业务指导等,支持工作站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
(三)根据工作站培训需求调配专业师资力量,为工作站工作人员提供业务培训;
(四)组织参加知识产权相关业务交流和考察等活动。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市场局、市中院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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