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海高速宁德蕉城段“9·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沈海高速宁德蕉城段“9·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9月18日11时54分许,沈海高速下行1981公里500米处发生一起冀RC7359/冀RZ155挂号半挂汽车列车追尾碰撞刚驶入停于应急车道上的闽J*****重型厢式货车,造成冀RC7359/冀RZ155挂号半挂汽车列车上1名乘员死亡。

  事故发生后,蕉城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防范道路运输车辆事故安全风险十项措施>的通知》(闽安委办〔2022〕73号),2022年11月16日,蕉城区人民政府成立沈海高速宁德蕉城段“9·18”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对这起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组由蕉城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调查组成员由区交通运输局、交警总队宁德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监委、区人社局、区运输服务中心、宁德市应急综合执法支队蕉城区大队和漳湾镇人民政府等部门组成,同时邀请了河北省廊坊市应急管理局派员参加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对事故现场的勘查、调阅相关资料及对有关人员的询问等,结合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及相关技术鉴定,经调查认定,沈海高速宁德蕉城段“9·18”事故是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经综合分析,查明事故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并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和防范措施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公司名称:廊坊百顺通达运输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源道艾力枫社高尔夫花园F幢1单元1305室。法人代表:杜斌,注册资本:500万元,公司成立日期:2017年11月21日,营业期限:2017年11月21日至长期,经营范围:危险货物运输(2类1项);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租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为冀交运管许可廊字131*****0022号,发证机关:廊坊市交通运输运输局,证件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公司拥有半挂运输车辆41套,驾驶员43人。廊坊百顺通达运输有限公司建立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设备设施货物管理制度以及应急预案。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王XX,男,汉,1975年11月07日出生,驾驶证号:******XXXXXXXX061X。档案编号:210XXXXXX172,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1997年01月15日,有效期至2025年01月15日止,驾驶证状态:正常,发证机关:辽宁省抚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址: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XXXXXXXXX,联系方式:151XXXXXXXX、系本起事故中冀RC7359/冀RZ155挂号半挂汽车列车驾驶人。

  2.蔡XX,男,汉族,1972年12月20日出生,驾驶证号:******XXXXXXXXX5419,档案编号:350XXXXXX605,准驾:B2,初次领证日期:1991年02月22日,有效期至2030年03月22日,驾驶证状态:正常,发证机关:宁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址:宁德市XXXXXXXXXXXX,联系方式:187XXXXXXXX,系闽J*****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

  3.靳X,女,汉族,1979年09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8642,住址:吉林省镇赉县XXXXXXXXX,家属联系方式:(138XXXXXXXX及150XXXXXXXX),系冀RC7359/冀RZ155挂号半挂汽车列车车上押运员,在事故中死亡。

  (三)事故道路情况

  该肇事现场位于沈海高速公路(下行)1981公里500米,单向封闭式道路,由北往南走向,路面性质为沥青,右转弯路段(弯道半径1468米),路面干燥完好。道路横断面从东往西依次分别为路缘带(宽0.5 m)、快车道(宽3.75m)、主车道(宽3.75m)、应急车道(宽2.50m),行车道之间以白色虚线分隔,行车道与应急车道以白色实线分隔,该路段七座及以下小型轿车最高限速100km/h,其他车型限80km/h。

  (四)事故车辆情况

  1.冀RC7359/冀RZ155挂号半挂汽车列车情况:

  (1)冀RC735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廊坊百顺通达运输有限公司,住址: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XXXXXXXX,联系方式:177XXXXXXXX,驾驶室核线人数:2人,实载人数:2人,整备质量:8800kg,准牵引质量:*****kg,使用性质:危化品运输,品牌型号:欧曼牌BJ4253SNFC B-XC,发动机号码:141*****6591,车辆识别代号:LRDS6PTC1HT******,注册日期:2018年01月10日,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01月。该车交强险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保单号:POFB2XXXXXXXXXXXXXX,有效期:2022年01月09日至2023年01月08日:商业险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PDEK2XXXXXXXXXXXX,承保险别:特种车损失险(金额******元)、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元),特种车车上人员险(驾驶员与乘员各*****元)有效期:2022年01月09日至2023年01月08日。事故造成冀RC735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室严重损坏。

  (2)冀RZ155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所有人:廊坊百顺通达运输有限公司,住址: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XXXXXX,联系方式:177XXXXXXXX,使用性质:危化品运输、整备质量:*****kg,核定载质量:*****kg,总质量:*****kg,品牌型号:安瑞科牌IIGJ9402GDY,车辆识别代号: LA99EDDC9HOARK818,注册日期:2018年01月10日,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01月。该车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保单号:PDBM2XXXXXXXXXXXXXX,承保险别:第三者责任险(总金额*******,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0元,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0元),有效期:2022年01月12日至2023年01月11日;商业险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PDEK2XXXXXXXXXXXXXXXXX,承保险别:特种车损失险(金额******元),有效期:2022年01月09日至2023年01月08日。事故造成冀RZ155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罐体前部、右侧防护架及尾部左侧一轮胎损坏。

  2.闽J*****号重型厢式货车,所有人:许XX,住址;宁德市蕉城区XXXXXXXXXX,联系方式:137XXXXXXX,驾驶室核载人数3人,实载1人,品牌型号:东风牌DFH5250XLCBXV,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码:LGAX4C347K*******,使用性质:货运,整备质量:9400kg,核定载质量:*****kg.总质量:*****kg,注册日期:2019年03月26日,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03月。该车交强险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保险单号码:*****XXXXXXXXXXXXXXX,有效期:2022年03月26日至2023年03月26日;该车商业险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保险单号码:*****XXXXXXXXXXXXXX,承保险别: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元),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元),车上人员责任险(金额:驾驶员200000,乘员*****0)有效期:2022年03月27日至2023年03月27日。事故造成闽J*****号重型厢式货车尾部及左侧车身损坏。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2年9月18日11时54分许,王XX驾驶冀RC7359/冀RZ155挂号半挂汽车列车(运载液化天然气)由福安往罗源方向行驶,行经沈海高速下行1981公里500米处时,追尾碰撞刚驶入停于应急车道上由蔡XX驾驶的闽J*****重型厢式货车,致冀RC7359/冀RZ155挂号半挂汽车列车上乘员靳X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路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驾驶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同时对伤员进行施救,救护车和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驾驶员配合救护和事故现场处置。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王XX驾驶机动车行经事发路段,因过度疲劳而未采取任何避让措施,追尾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上停车的蔡XX驾驶的机动车,以致事故发生。王XX的行为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蔡XX的行为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二)相关司法鉴定情况

  1.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正扬司鉴所〔2022〕病鉴字第160号)死者靳X符合由于交通事故致腹部损伤骨折、腹腔内出血,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2.福建闽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闽宁司鉴〔2022〕痕鉴(车)字第1096号)闽J*****号重型厢式货车车尾反光标识的安全状态不符合要求。

  3.福建闽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闽宁司鉴〔2022〕痕鉴(车)字第1097号)冀RC7359重型牵引车安全状态符合要求。

  (三)事故性质

  廊坊百顺通达运输有限公司按照有关规定,2022年9月7日驾驶员王XX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岗前培训并考试合格,也签订了《驾/押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书》等。根据上述原因结合事故调查分析,事故调查组认为廊坊百顺通达运输有限公司在安全管理方面与沈海高速宁德蕉城段“9·18”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经调查认定,沈海高速宁德蕉城段“9·18”事故是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四、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王XX驾驶机动车行经事发路段,因过度疲劳而未采取任何避让措施,追尾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上停车的蔡XX驾驶的机动车,以致事故发生。王XX的行为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司法机关已依法处理。蔡XX的行为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其违法行为已由交警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五、整改措施和建议

  (一)廊坊百顺通达运输有限公司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查找事故根源,同时通过各种有效的手段,多样的形式,对驾驶员进行再培训、再教育,提高全体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强化驾驶技能的培训,消除驾驶工作中不良心态,从细节抓起,做到人人讲安全,人人抓安全。

  (二)廊坊百顺通达运输有限公司要加强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制度不能只停留在口头,要切实落实到行动,要加强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心,提高安全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查找薄弱环节和安全管理中的死角、盲区,在安全管理工作上要密切配合,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感、使命感和危机感。

  (三)廊坊百顺通达运输有限公司要认真排查安全隐患,针对事故违章处理,把违章当事故看,把小事故当大事故对待,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大制度执行监管力度,确保道路运输生产安全。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道路交通 事故 高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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