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包头市主城区供热计量价格调整方案》意见建议的公告
关于征求《包头市主城区供热计量价格调整方案》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推进我市供热体制改革,促进供热行业健康发展,按照自治区发改委、住建厅《关于重新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供热计量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8〕322号)等有关规定,包头市发改委研究起草了《包头市主城区供热计量价格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6月17日前将修改意见或建议反馈包头市发改委。
联系人:景彦娜
联系电话:*******
邮 箱:btfgwsfc@163.com
附件:《包头市主城区供热计量价格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5月17日
附件
包头市主城区供热计量价格调整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调整依据
目前我市执行的《关于调整包头市分户供暖计量热价的通知》(包发改价字〔2008〕586号),供热收费价格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构成,分别占总热费的50%。根据自治区发改委、住建厅《关于重新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供热计量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8〕322号)“供热计量两部制热价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构成,基本热价按照面积热价的30%确定”的规定,现需调整我市供热计量价格。
二、具体内容
供热计量价格继续实行两部制,即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构成,基本热价按照现行面积热价的50%调整到30%。
1、居民用热基本热价由10.5元/建筑平方米调整为6.3元/建筑平方米(按建筑面积收取),计量热价由17.8元/吉焦调整为0.129元/千瓦时(按用户热表计量计收)。
2、非居民基本热价由13.2元/建筑平方米调整为为7.92元/建筑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收),计量热价由22.76元/吉焦调整为0.163元/千瓦时(按用户热表计量计收)。
3、调整后的供热计量热价具体计算公式为:
居民供热收费标准:S=6.3F+0.129Q;
非居民供热收费标准:S=7.92F+0.163Q
其中:S代表收费额 单位:元
F代表建筑面积 单位:平方米
Q代表计量用热量 单位:千瓦时
4、超高建筑的建筑面积按照《包头市城镇供热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供热费以预付方式交纳。热用户应当在每年采暖期开始前十日交纳本采暖期的热费,按面积收取全额热费。热用户一次性交纳热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与供热单位协商,在本采暖期内分期交纳。供热单位必须分月查表,将耗热量及时通知热用户,待采暖期结束后结算,多退少补。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因热计量表损坏以及质量等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则按面积收费结算。
(二)自2023年采暖期开始,居民户实行供热计量收取热费的,供热企业结算热费时,计量收取的热费高于按对应面积收取的额度,按面积收费额度收取,低于按对应面积收费时,按计量收费额收取。三年后采暖期开始实行用多少热、交多少费。
(三)供热价格的调整直接关系到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请各供热企业积极做好价格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取得各方面的理解支持。各供热企业要加强管理,降低生产运营成本,保证供暖质量,做好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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