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丰县老糖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关于信丰县老糖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府决定依法对信丰县老糖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现将征收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

信丰县老糖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以项目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详见附件1)。

二、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信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信丰县老糖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信丰县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信丰县老糖厂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签约地点、搬迁期限

签约期限:自2023年6月15日起至2023年7月14日止,具体分两个时间段,其中第一时间段自2023年6月15日起至2023年7月9日止;第二时间段自2023年7月10日起至2023年7月14日止。

签约地点:实行分散签约。

搬迁期限:自2023年6月15日起至2023年7月29日止,具体分两个时间段,其中第一时间段自2023年6月15日起至2023年7月24日止;第二时间段自2023年7月24日起至2023年7月29日止。

四、征收补偿方案

按《信丰县老糖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五、返迁安置地块

选择产权调换的,政府在项目范围内集中建设安置房作为产权调换房屋。

六、其他事项

1.房屋被依法征收的,由登记机构注销房屋所有权登记。

2.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拒不签订的,本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3.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4.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信丰县老糖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红线图

2.信丰县老糖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23年5月26日??????


附件1

信丰县老糖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红线图

附件2

信丰县老糖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方案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消除住房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信丰县人民政府依法对县老糖厂棚户区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5.《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7.其他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二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合法、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房屋征收的目的

开展信丰县老糖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是为了改善居民住房生活环境,消除住房安全隐患,提高城市承载能力,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四条房屋征收范围

信丰县老糖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详见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县人民政府明确县住建局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县老糖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县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县老糖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被征收房屋类型

1.私有住宅房屋:是指私人所有,证载用途为住宅的房屋。

2.非公有制生产性企业房屋:是指我国内地公民私人所有或外商、港澳台商所有的经济成份占主导或相对主导地位的生产性企业所有的房屋,包括厂房、办公用房、宿舍、配套用房。

3.附属房、临时建筑。

第七条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

未依法登记的建筑,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住建局等部门共同调查认定,对调查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补偿;对调查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八条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的认定办法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房屋实际面积超过房屋权属证书所载面积的,以房屋权属证书所载的建筑面积予以补偿,超出部分作为未依法登记的建筑,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住建局等部门共同调查认定,认定为合法建筑的,予以补偿;房屋实际面积少于房屋权属证书所载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予以补偿。

2.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经认定为合法建筑或者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建筑面积由房屋征收部门安排测绘机构统一测绘确定。

第九条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

一、私有住宅房屋的征收

私有住宅房屋产权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且每户只能选择一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拒绝选择补偿方式的,由县政府依法决定征收补偿方式。

(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具体补偿、补助和奖励包括:

??? 1.产权调换房屋。政府在征收范围内或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同意后可选择在剩余可待安置小区提供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的住宅房屋作为产权调换的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均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1)征收产权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且属于被征收人唯一一套住房的,安置时补齐36平方米,不结算差价;超出36平方米部分,实行阶梯式价格,36平方米至50平方米部分按3850元/平方米结算,超过50平方米的部分按交房时市场价结算。

(2)产权调换房屋按照“选房序号”的顺序,由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与提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最接近值的原则选择。因户型面积差异,被征收合法主房建筑面积少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的,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部分按照3850元/平方米标准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支付购房款,超过10平方米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交房时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向房屋征收部门支付购房款;被征收合法主房建筑面积超出产权调换房屋面积的,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部分,按照交房时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款,超过10平方米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款。

(3)产权调换房屋户型:以交房时实际户型为准。

2.装饰装修补偿。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部分,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

(1)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建筑面积7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不足1000元/户的补足至1000元/户。

(2)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5元/平方米?月补偿,不足700元/户?月的补足至700元/户?月;临时安置期限自被征收人搬迁交房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三个月止,临时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产权调换房屋到期未交付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原标准1.5倍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超过12个月的,从超过之日起按原标准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36个月临时安置费,期满后每季度支付一次。被征收人选择在剩余可待安置小区安置的,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部门提前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按实际临时安置期限进行结算。

被征收人收到相关部门送达的书面交房通知书后,拒绝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产权调换房屋交房手续的,自办理交房手续的规定期限届满之日止视为产权调换房屋已交付,并在三个月后停止支付临时安置费。

4.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按期搬迁弃房的,针对等面积产权调换部分房屋,如被征收房屋价值低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部分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的奖励,予以免交。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协议签订的,或者未按期搬迁弃房的,差价部分不予奖励,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支付。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具体补偿、补助和奖励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被征收合法私有住宅房屋产权人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实行货币补偿。

征收产权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且属于被征收人唯一一套住房的,按照36平方米建筑面积结算。

2.装饰装修补偿。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部分,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50元/平方米补偿。

4.奖励与补助。

(1)按时签约搬迁奖励:凡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第一签约时间段内完成协议签订,并在公告规定的第一搬迁时间段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800元/平方米奖励。

(2)购房补助。凡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第一签约时间段内完成协议签订,并在公告规定的第一搬迁时间段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1300元/平方米补助。

在公告规定的第一签约时间段内未完成协议签订的,或者在公告规定的第一搬迁时间段内未完成搬迁的,不给予按时签约搬迁奖励和购房补助。按时签约搬迁奖励和购房补助凭搬迁交房验收单发放。

二、非公有制生产性企业房屋的征收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城市规划等情况,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对产权人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具体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附属房、临时建筑、附属设施征收

1.附属房征收,按附件1标准给予补偿,附件1未明确补偿标准的,按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2.临时建筑的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附属房征收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3.房屋征收涉及附属设施(附着物)征收的,按附件2给予补偿。

4.收回依法取得但未建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值对土地使用权人予以补偿。

第十条违法建筑处理

1.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任何补偿或补助,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或委托房屋征收部门拆除。

2.被征收人拒不配合处理的,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被征收人仍不自行拆除的,由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不予任何补偿或补助。

3.发布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后,拒不停止违法建设的,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法送达《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送达通知后仍不停止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对破坏已查封施工现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4.对恶意投资抢建房屋骗取拆迁补偿安置款的,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严厉打击,追回补偿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测绘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法依规按程序选定测绘评估机构。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地点

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不少于30天,具体期限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予以确定。

房屋征收补偿签约地点:由各征收工作组确定。

第十三条搬迁期限

房屋搬迁期限不少于15天,具体期限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予以确定。

第十四条保障与监督

1.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方案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县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套取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县纪委监委设立举报电话(*******)、信访举报电子邮箱(jxxfjwxfs@163.com)及网络投诉平台(信丰纪检监察网),负责接受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违纪、违法举报投诉,对公职人员履职过程中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5.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6.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确定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执行。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242号)文件执行。

评估、测绘等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报告,由相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其他事项

1.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2.凡已给予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均交由房屋征收部门处置;被征收人交房前原房屋固定设施遭人为拆除的,将按损失的价值扣除被征收人的相应补偿金额。

3.对被征收房屋的建筑结构、年代和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以原始档案记载、产籍资料标注为准。

4.被征收人在办理安置房有关证件时,房产交付使用前需转让的,首次办证允许办理他人产权。产权调换等面积内(此面积为应安置面积)办证相关费用实行实行契税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的优惠政策(房屋专项维修基金除外)。超出部分办证相关税费,由被征收人按规定缴纳。

5.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均包含公摊面积。

6.征收房屋涉及的小学、初中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居住地就近学校就读,教育主管部门应无条件办理学生学籍转接手续,学校不得以收取择校费或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

7.本方案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8.本方案未明确事宜,由县土地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研判处理。

9.本方案由县土地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10.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附属房补偿标准

2.生产生活设施及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1

附属房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结构

价格

结构

价格

砖混结构

400

土木结构

320

砖木结构

350

简易结构

120

注:1.附属房屋为独立的厕所、洗澡间、杂物间、门楼、牛栏、猪栏等;

2.简易结构房屋是指墩混、墩木等简易结构房屋;

3.铁皮棚、钢架结构等附属房按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附件2

生产生活设施及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补偿标准(元)

说? 明

1

室外水池

立方米

120

2

沼气池

2300

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3

手压井

1500

①包括井台及周围水泥地面;

②废弃的不予补偿。

4

沉井

立方米

50

废弃水井不予补偿。

5

公用水井

5000

废弃水井不予补偿。

6

化粪池

1200

粪坑(水泥)50元/ m3、粪坑(三合土)30/m3

7

砖围墙

立方米

220

8

土围墙

立方米

130

9

水泥路面

平方米

70

10

三合土路面

平方米

40

表面平整

11

水泥坪

平方米

50

砖石垫层,水泥抹面;贴地砖每平方米增加10元。

12

三合土坪

平方米

30

三砂捣制,表面拍光。

13

砖砌八字明沟

60

按长度计算。

14

砖砌暗沟

90

按长度计算。

15

片石、砖砌护坡(堡坎)

立方米

240

按砌休体积计算。

16

暗砼涵管

60

200毫米以下。

17

1寸镀锌水管

40

室内和外墙上的已计入房屋补偿价格,不另补偿。

18

动力线

9

四线

19

单相电表

300

迁移

20

三相电表

900

迁移

21

自来水表

150

迁移

22

燃气

1250

迁移

23

电话

200

迁移

24

有线电视

260

迁移

25

太阳能热水器

370

迁移

26

空调、电热水器

300

迁移

27

水泥电杆

1100

10米以上

28

水泥电杆

900

8-10米

29

水泥电杆

700

8米以下

30

洗衣池

150

31

照明线路

300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棚户区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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