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招标公告(第二次)
长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招标公告(第二次)
长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责任
保险招标公告(第二次)
5月30日上午长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心对“长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项目开标,因投标报名数不足三家,现重新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具备条件的国内供应商参加。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及内容
(一)项目名称:长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
(二)项目地点:长丰县水湖镇北部综合楼县资规局832室。
(三)采购范围:具体详见附件。
(四)资金来源:财政预算。
(五)最高限价(预算金额): 8.8万元。
(六)标段(包别)划分:本项目共1个标段。
二、保险公司资格(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
2、同一保险公司只能有一家投标人参加投标(投标人须是保险公司在当地设立的市级或市级以上的分支机构)。
3、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近三年内(2020 年 1 月 1 日至今)无重大违法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采购文件获取
供应商,自行从本公告附件下载。
四、响应文件递交
(一)截止时间:2023年6月5日9时30分整。
(二)递交地点:长丰县水湖镇北部综合楼县资规局832室。
(三)响应文件包含内容及递交方式:响应文件需包含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针对本项目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上述资料均须加盖供应商公章)。请供应商在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递交至响应文件递交地点。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响应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本项目不接受邮寄方式送达)。
五、开标时间及地点
(一)开标时间:2023年6月5日10时00分整。
(二)开标地点:长丰县水湖镇北部综合楼县资规局827室。
六、本项目投标供应商需三家以上(含三家)为有效,最接近平均评价(上)的供应商,为本项目拟中标单位,最接近平均评价(下)和其他报价的供应商均为未中标。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询价公告在长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发布。
八、联系方式
采购人:长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址:长丰县水湖镇北部综合楼县资规局832室。
联系人:王兵
联系电话:136*****429。
附件:长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采购文件
长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30日
附件:
长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采购文件
一、项目名称
长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
二、采购内容
长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含长丰县房地产管理局、原长丰县国土资源局和原长丰县林业局及其前身机构办理的全部登记事项)责任保险。
三、保险项目
(一)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和追溯期间内,为服务相对人(服务对象)办理的不动产登记行为或不动产登记中心相关业务(包括不动产登记、交易、测绘、权籍调查、档案查询)过程中,非因甲方工作人员故意犯罪行为给服务相对人(服务对象)或利害关系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或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在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和追溯期间内,长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成立前的前身机构的工作人员为服务相对人(服务对象)办理相关登记业务(包括不动产登记、交易、测绘、权籍调查、档案查询)过程中,非因甲方工作人员故意犯罪行为给服务相对人(服务对象)或利害关系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或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四、保险期间及追溯期
(一)保险期间:壹年,即2023年6月9日起—2024年6月6日9止。
(二)追溯期:以本合同生效之日为时点往前追溯至1989年1月1日,乙方对甲方(含原长丰县房地产管理局、原长丰县国土资源局和原长丰县林业局及其前身机构办理的全部登记事项)在追溯期期间办理的登记业务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即1989年1月1日--2023年6月8日。
五、保险费:人民币 万元/年。
六、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及追溯期间内,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工作人员(含原长丰县房地产管理局、原长丰县国土资源局和原长丰县林业局及其前身机构办理的全部登记事项的工作人员)在办理登记业务过程中非因甲方工作人员故意犯罪行为而发生的保险事故,当事人在保险期间和追溯期间内向长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长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相关规定或有效法律文书确定应由长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长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相关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地方性法规。
(三)有效法律文书包括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和解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决定书等。
七、责任限额
(乙方)年度累计赔偿(甲方)限额RMB8,000,000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4,000,000元,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RMB600,000元,每次事故诉讼赔偿(诉讼费、代理费等)限额RMB20,000元,每次事故免赔额RMB1,000元(如遇到赔偿事故时,每次事故甲方仅承担RMB1,000元,剩余事故金额由乙方全部赔付)。
八、合作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出具保险单并开具发票,乙方应当在甲方付款前3日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的保险单和发票。如乙方未能按期提供合法有效的保险单和发票或者提供的保险单和发票存在瑕疵的,甲方有权延迟付款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2、有权要求乙方按约定支付赔偿款;
3、有权就登记相关业务疑点难点问题要求乙方提供专业的法律援助, 乙方应积极响应并予协助;
4、按约定支付保费并配合乙方提供必要的材料,接受或采纳乙方所提的合理化建议。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要求甲方按时缴纳保险费用;
2、按照本协议内容,向甲方提供优质服务;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项目义务、责任转给其他保险机构承担;
4、乙方应设立专线服务,派专人负责本项目的业务联系及处理工作;
5、乙方支付赔偿金不以甲方先行支付赔偿金为理赔前提,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甲方已按乙方要求履行提供材料义务后,乙方应在材料齐全后15个工作日之内支付赔偿金。若涉案理赔生效的法律文书对支付的期限另设时间限制,则应在法律文书规定时间内理赔;
6、在有权机关未启动相关法律程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以甲方工作人员涉嫌故意犯罪为由而拒绝理赔。
九、保费缴付
本协议项下,均以人民币的形式结算保险费。
自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将即将投保的保险费一次性缴纳到乙方指定账户。
标签: 不动产登记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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