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海东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海东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深圳市腾安达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深圳市腾安达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恒丰工业城C6栋1503
法定代表人:廖素燕
联系电话:189*****881
被投诉人:青海得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西宁市城北区生物园区经二路62号三江大厦21楼2103室
法定代表人:靳晓英
联系电话:0971-*******
相关供应商:青海先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76号1号楼11层1115室
法定代表人:王晓晔
联系电话:176*****999
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海东市公安局
投诉人深圳市腾安达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向被投诉人青海得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交了质疑函,被投诉人于2023年4月19日作了质疑回复,投诉人对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回复不满意,于4月27日向我机关进行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机关向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与投诉有关的单位发送了投诉书副本,要求做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查看了项目的招标文件,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
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函后未落实中标单位是否有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接受中标单位提供的伪证。
二、调查情况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函后未落实中标单位是否有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接受中标单位提供的伪证。
法律依据:依据《食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通知》(食药监械管字〔2013〕242号)的规定。经调查核实,本次采购项目中的尿检板五合一、合成大麻素K2/K3/K4S三合一尿检板、胶体金三合一毛发毒品检测试剂、荧光三合一毛发毒品检测试剂等均属于第三类毒品检测试剂。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由此,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单位须持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经调查求证,依据城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市监函〔2023〕51号《关于海东市财政局求证函的复函》。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应当由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受理审查,决定是否准予许可并发放许可证,而中标单位提供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发证部门为西宁市城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并且城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明确表示该局无权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而中标单位提供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2023年4月3日,有效期限至2027年4月3日,有效期不满5年。根据城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显示,被投诉人于2023年5月19日向西宁市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目前正在办理中。故投诉事项成立。
三、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代理公司未落实中标单位是否有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接受中标单位提供的伪证”成立。
海东市公安局采购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现责令海东市公安局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5月30日
标签: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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