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洲坝船闸工控系统更新改造及工艺安全监控系统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葛洲坝船闸工控系统更新改造及工艺安全监控系统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附件1

葛洲坝船闸工控系统及工艺安全监控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文件1

一、采购范围介绍

葛洲坝船闸工控系统及工艺安全监控系统建设,报价人需要完成以下内容:

对现有葛洲坝船闸集中控制系统中涉及一号船闸运行控制的系统、设备进行自主可控替代和技术升级,并同步增建一号船闸工控系统工艺安全监控系统,新系统通过现场试运行和优化实现自主可控替代后的稳定可靠运行。

改造内容包括船闸控管中心集中监控、管控单元设备、一号船闸分控中心计算机监控系统设备。本次改造需拆除或关闭旧系统设备,设计和制造成套的基于自主可控软硬件的新系统设备,并进行现场安装调试和试运行;同期新增一号船闸工控系统工艺安全监控系统,及系统相关组成设备、电缆等;配合实施控制系统网络安全设备部署运行和等保测评。

二、报价人资格条件

(一)资质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乙级及以上资质或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二级及以上资格(若因保密相关规定无法出示原件的,应出示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并承诺复印件的真实有效性)。

(二)业绩要求:

独立承担过至少1个500万及以上控制系统(如计算机监控系统、PLC控制系统、仿真控制系统)新建或改造等相关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书或竣工证明等)。

(三)财务状况要求:

2020年、2021年两年无连续亏损(提供2020年和2021年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需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四)其他要求:

采购人不接受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企业)法人组成的联合(营)体的报价。

鉴于本采购项目涉及到保密事项,各报价人第一次提交报价文件只需要上传公告中要求的资格审核资料和签字盖章版保密协议。供应商资格条件审核后,采购方通过电子采购平台向资格审核合格的供应商发放采购文件。


附件2 保密协议

商业保密协议

甲方: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因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有效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防止该商业秘密被公开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 商业秘密

1、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专有技术、经营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乙方应对甲方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本协议之签订可认为甲方已对公司的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2、技术信息指甲方拥有或获得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方案、制造方法、工艺流程、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实验结果、技术数据、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说明书、操作手册、技术文档和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一切有关的信息。

3、专有技术指甲方拥有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知识、信息、技术资料、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经验、方法或其组合以及未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形式的、未作为工业产权来保护的其他技术。

4、经营信息指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战略规划、经营方针、投资意向、商业计划、投融资数据、市场分析、与三峡工程有关的防洪、反恐、水情预报、水文等信息、电量电价、不公开的财务资料和数据、合同、交易相对人资料、客户资料等信息。

5、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其他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和在有关协议的约定中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也属本保密协议所称商业秘密的范畴。

第二条 保密义务人

保密义务人是指为甲方提供相关服务,或因身份、职务、职业或专业技术关系等而知悉甲方商业秘密的乙方、乙方机构或人员。

第三条 保密义务人的保密义务

1、保密义务人应采取完善措施对甲方商业秘密加以保护,并严格保守,保证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过失,即使这些信息可能是全部由保密义务人本人因工作而构思或取得的。乙方应确保知悉甲方商业秘密的乙方人员(包括该人员在退出项目或离职之后)遵守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

2、在服务关系存续期间,保密义务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披露、使用商业秘密、制造再现商业秘密的器材、取走与商业秘密有关的物件;不得刺探与合同约定的乙方工作无关的商业秘密;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乙方内部、外部的无关人员泄露;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处分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甲方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对因工作所保管、接触的有关甲方商业秘密的文件应妥善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

3、如果发现甲方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4、服务关系结束后,保密义务人应将与工作有关的技术资料、试验设备、试验材料、客户名单等以及所有乙方保留或控制的该文件及资料的复印件、摘要等交还甲方;同时,乙方应销毁与已交回保密信息有关的任何文件和资料,不得保留复印件或以任何方式留存信息。

乙方如违反本条规定的,应承担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四条 保密义务的终止

保密义务人应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商业秘密已通过合法途径进入公共领域,成为公开信息;乙方是否完成合同义务、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履行完毕,均不影响其保密义务的承担。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向甲方支付赔偿损失。甲方损失包括实际损失,以及为处理该事件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取证费及甲方因索赔产生的一切费用)。

2、主合同期内,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单方解除与乙方签署的主合同。

3、因乙方恶意泄露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将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侵权责任,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4、乙方对乙方任何工作人员、代理人和雇员违反本协议的作为或不作为负责。上述人员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争议解决方法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的,按主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法执行。

第七条 双方确认

1、在签署本协议前,双方已经详细审阅了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2、保密义务人只能为实现主合同目的使用甲方商业秘密,不作任何他用。

3. 主合同价款已包含保密义务人的保密费,此处不再重复支付。

第八条 协议的效力和变更

1、本协议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2、除非甲方书面通知乙方解除保密义务,或出现法律规定、本协议约定的情形,乙方的保密义务永久持续有效,不因主合同效力终止而终止;此前签署的其他有关保密协议不因本协议生效而发生任何效力变化。

3、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并签署相关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

甲方: 乙方:

时间: 时间:


网络安全保密协议

甲方: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因乙方为甲方提供产品与服务,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信息系统相关信息,为了明确乙方的网络安全保密义务,保证承建或提供服务的信息系统及信息设备的安全,防止甲方信息系统的保密信息被泄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网络安全保密协议,构成主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一条 网络安全秘密

1. 本协议所称网络安全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系统平台架构、网络拓扑结构、硬件配置信息、安全加固措施、安防设备配置信息、安全防护策略、信息系统架构、程序源代码、通信协议、账号与密码信息、信息系统中的数据等,以及其他被甲方列为网络安全秘密的信息。乙方应对甲方网络安全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2. 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和在有关协议中的约定(如技术合同),需要乙方承担的与网络安全相关的保密义务,也属本协议的范畴。

本协议之签订可认为甲方已对公司的网络安全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 乙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网络安全与信息保密的要求,以及甲方网络安全和保密的相关制度,并在设备及系统的全生命周期内对其负责。

2. 乙方应与其知悉甲方网络安全秘密的乙方人员参照此协议签订相关网络安全保密协议,并向甲方备案,以确保知悉甲方网络安全秘密的乙方人员(包括该人员在退出项目或离职之后)遵守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

3. 乙方未经授权,不得擅自披露、使用甲方网络安全秘密;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网络安全秘密;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甲方网络安全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对工作过程中所形成的记录、数据、结果等,不得以任何形式携带出甲方单位,或泄露给他人。

4. 乙方如果发现甲方网络安全秘密被泄露,或者因自己过失泄露了甲方网络安全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5. 乙方不得进行超出甲方允许范围的工作,不得进入未授权的计算机网络和信息系统,或者使用未授权的计算机网络和信息系统资源。

6. 乙方未经甲方允许,不得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功能、存储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和传播。

7. 乙方不得在甲方网络和信息系统中加载与实施或服务内容无关的数据和程序,不得安装、测试具有探测、扫描、攻击性的程序,不得设置后门和恶意代码。

8. 乙方不得将自带移动设备和移动存储介质接入甲方的生产控制大区;应进行病毒查杀后经过甲方许可方可接入到管理大区,确保不存在恶意代码、病毒及后门等。

9. 乙方如果发现甲方信息系统存在网络安全隐患,或者因自己过失导致存在网络安全隐患,应保存相关日志,并立即向甲方报告。

10. 为甲方提供产品和服务,或因身份、职务、职业或专业技术关系而知悉甲方网络安全秘密的乙方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工作人员、代理人和雇员等)均应遵守本条有关乙方义务的约定,其行为视为乙方行为。

11.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相关系统登录用户名和密码,乙方仅用于主合同实施所需使用,不得擅自做其他用途或泄露给第三方。主合同履行完毕后,甲方将收回相关用户名及密码。

12. 乙方如违反本条义务的,应承担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违约责任。

第三条 保密义务的终止

乙方应承担的保密义务期限为设备及系统的全生命周期,乙方是否完成合同义务、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履行完毕,均不影响其网络安全保密义务的承担。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网络安全保密义务的,应向甲方支付主合同总价10%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损失。甲方损失包括实际损失,以及为处理该事件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取证费及甲方因索赔产生的一切费用)。

2. 主合同期内,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单方解除与乙方签署的主合同。

3. 因乙方恶意泄露网络安全秘密,给甲方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可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侵权责任,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4. 乙方对乙方任何工作人员、代理人和雇员违反本协议的行为负责。上述人员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争议解决方法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的,按主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法执行。

第六条 双方确认

1. 在签署本协议前,双方已经详细审阅了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2. 乙方只能为实现主合同目的使用甲方网络安全秘密,不作任何他用。

3. 主合同价款已包含保密义务人的保密费,此处不再重复支付。

第七条 协议的效力和变更

1. 本协议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2. 除非甲方书面通知乙方解除保密义务,乙方的保密义务永久持续有效,不因主合同效力终止而终止;此前签署的其他有关保密协议不因本协议生效而发生任何效力变化。

3.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并签署相关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甲方:乙方:

时间: 时间:



标签: 安全监控系统 更新改造 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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