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宁波市《关于加快打造新能源汽车之城的若干意见》
转发宁波市《关于加快打造新能源汽车之城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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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落实市第十四次党代会关于“打造全球智造创新之都”的部署要求,主动顺应电动化、智能化、网联化、轻量化发展趋势,着力建设技术领先、品牌高端、产业集聚、链条完整的先进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集群,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打造新能源汽车之城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项目招引力度
(一)加强整车龙头企业招引。支持通过产业链招商、委托招商、以商招商等多种方式招引新能源汽车整车项目,对引进的重点新企业、新项目给予综合扶持政策支持,在投资奖补、要素保障、产业基金配套、融资解决方案等方面享受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署、市经信局)
(二)加强关键部件企业招引。围绕新能源汽车“三电”及环境感知、智能决策、执行控制等关键零部件领域,重点引进行业头部企业,支持龙头企业招引配套企业,对引进的产业链强链补链型关键部件重点企业给予综合扶持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署、市经信局)
(三)加强智能网联核心技术项目招引。围绕车载雷达、机器视觉、智能座舱等智能化领域,车用无线通信、云服务终端等网联化领域和车规级半导体领域,加大招引力度,对新引进的企业、项目给予综合扶持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署、市科技局、市经信局)
二、培育产业发展梯级标杆
(四)加快创建标杆品牌。实施品牌培育工程,鼓励企业不断提升汽车产品品牌竞争力和品牌价值,争创中国质量奖、“品字标浙江制造”。(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以纯电动乘用车为重点,加快引入高端新能源汽车品牌。(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署、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宁波前湾新区管委会、北仑区政府)
(五)加快培育标杆企业。深入实施领航(领军)企业培育工程,支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打造一批技术领先、品牌自主、实力雄厚的标杆企业。推动中小企业专注行业细分领域,提升市场占有率,打造一批核心零部件领域的世界级“名配角”企业。(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六)加快打造标杆集群。发挥现有产业集聚区特色,打造多层次产业集群,初步形成全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标杆集群。争创国家级车联网先导区、电动化先行区、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城市等,对获批的,给予促进机构100万元的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三、增强技术自主创新能力
(七)推动核心技术攻关。开展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专项,优先支持整零企业同步设计、协同创新、配套应用,对重点研发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对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企业牵头实施的战略协同创新计划项目,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经费补助。对研发投入增量超过500万元且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6%的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鼓励龙头企业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对符合条件的国际科技合作研发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的经费补助。对列入国家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重点支持的项目,按要求给予配套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责任单位:宁波市税务局)
(八)推动专利标准产出。支持企业提高以发明专利为主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出,鼓励龙头企业强化技术储备,建立专利池,加快国际专利布局。引导企业参与充电桩及换电站、动力电池更换技术、退役电池梯次利用评估、车辆数据安全等领域标准研制,推动企业标准和团体标准上升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九)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的汽车检测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推进筹建国家机动车质检中心,按获批筹建、验收通过分别给予100万元的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监测、信息、供应链等服务平台项目,按不超过实际投入(含设备、技术、软件投入)总额的15%、最高200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建设国内领先的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基地,探索市场化运营管理模式,为企业搭建测试验证平台。(责任单位:宁波前湾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局)对研发机构及行业龙头企业提供新产品研发、设计、检测、科技咨询、设施共享等科技服务,按相关规定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对成立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研究会等促进机构的,给予工作经费保障。(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
四、促进产业链做强补齐
(十)鼓励关键零部件做强补齐。巩固正负极材料、热管理系统、结构轻量化发展优势,补齐电芯短板,推进燃料电池、固态电池等关键产品的核心材料、零部件研发及产业化,完善动力电池产业链条。鼓励企业开发高功率密度驱动电机、电转向、电控功率器件等核心部件产品,积极推动电池车身一体化技术、三合一(集成电机、减速器、控制器)电驱动系统研发及应用。对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关键零部件实现强链补链并量产的企业,按综合评定情况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分档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十一)鼓励整零配套能力提升。鼓励零部件企业进入主流新能源整车企业供应链体系,提升产业链自主可控能力。对新能源整车企业采购非关联生产企业零部件产品且采购额达到相应要求的(乘用车企业年度采购额在5亿元及以上,商用车企业年度采购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以2022年采购额为基数,年度采购额增长10%以上的部分,每多增长1个百分点给予最高20万元、单家乘用车企业最高1000万元、单家商用车企业最高20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五、推动产业转型提升
(十二)支持整车企业新能源化和产能提升。支持整车企业新能源化,开展多品类新车型开发和导入,加快产能释放。对同一法人主体的整车企业新能源汽车年产量达到5万辆且产值超过100亿元(含)、年产量达到10万辆且产值超过200亿元(含)、年产量达到20万辆且产值超过400亿元(含)的,分别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达产扩能一次性补助。对现有车企导入重点新品牌的,视同新招引项目给予综合扶持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十三)支持零部件企业新能源化转型提升。加快实施传统零部件企业转型升级工程,推进零部件产品向电动化、智能化、轻量化转型,生产经营向数智化提升。对传统零部件生产企业新能源化转型、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关键零部件提升的重点投资项目,按不超过实际投入(含设备、技术、软件投入)总额的15%、最高400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六、扩大多元场景推广应用
(十四)全面推进公共领域用车新能源化。公共领域新增或更新车辆原则上使用新能源汽车,确无适配车型或特种用途的除外。放宽新能源小型货车在市区的通行限制,鼓励新能源整车产品纳入政采云“宁波精品馆”。(责任单位:市级各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十五)全面支持个人消费领域用车新能源化。对在我市购买符合条件新能源汽车并注册登记的消费者,按照购车价格给予最高1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结合老旧小区改造,提升电网承载能力,加装公用充电桩。(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能源局、国网宁波供电公司)加强新能源车辆安全驾驶管理,降低维修成本,鼓励优化新能源汽车保险承保理赔服务,力争保险费用与全国同类城市持平。(责任单位:宁波银保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推动设立新能源汽车综合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宁波银保监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
(十六)全面支持各类试点示范。支持使用充(换)电、插电混动、氢燃料、甲醇等各类新能源汽车开展试点示范。加快推进国四及以下老旧燃油车退出,通过路权、奖补等措施,推动港口机场、城市物流、建筑工地以及重要陆运线路应用推广新能源重卡。(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加快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区建设,推动我市加入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城市群。(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交通局、市能源局)
七、提升后市场服务能力
(十七)建设进出口基地。鼓励航线开发,优化监管流程,加快梅山滚装码头二期和新能源汽车装箱专属场地建设。(责任单位:宁波舟山港集团、市口岸办、宁波海关、宁波海事局)对乘用车新车年出口量达到1万辆或商用车新车年出口量达到200辆的新能源汽车出口企业,给予单家企业最高5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研究制定扶持政策,支持新能源汽车宁波口岸集装箱方式出运和外贸滚装航线开发。(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商务局)打造新能源汽车散装件出口基地,扩大零部件出口规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信局)
(十八)完善销售及售后服务体系。鼓励建设市场化的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专用零配件交易中心,拓展消费者采购渠道。(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鼓励传统汽修厂向新能源汽车维修业务延伸,提升新能源汽车维修技术水平。(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积极推进后市场“数智化”建设,提升汽车租赁、网约车、维修保养、二手车消费等线上线下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局)
(十九)构建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推行汽车行业“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强化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全生命周期溯源管理。加强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规范化管理,引导申报国家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完善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再制造领域的检验检测、退役判定、残值评估标准及认证体系。(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八、加快构建产业发展生态
(二十)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严格落实民用建筑充电设施配建指标,切实做到充电设施与主体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加快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改造,加快推进市政环卫、建筑工程、港口机场、城市物流等领域专用充换电设施建设,推动农村充电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级各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支持利用园区、港口内存量土地新建加氢站,支持符合条件的加油(气)站改建为油、气、电、氢等综合供能站。继续通过奖补方式鼓励支持充电、氢能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发改委、市综合执法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国资委)
(二十一)加快示范应用场景建设。积极推动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及示范工作,在有条件的机场、港口、园区、厂区以及限定公共道路等特定场景有序推进示范应用。(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综合执法局、宁波银保监局)对申请在我市封闭或公开道路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的企业,给予不超过车辆测试年度检测费的30%、单家企业最高30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二十二)加强汽车文化建设。塑造新能源汽车明星品牌,开展多样化宣传。鼓励支持举办会议论坛、节庆活动,开发汽车工业旅游线路、举办世界级顶尖赛车赛事,对举办有全球、全国影响力的高端会议、博览会、赛事活动等,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责任单位:市服务业局、市经信局、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旅游局、市体育局)
(二十三)强化资源要素保障。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推动土地、能耗等重点要素资源向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集聚,对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项目在用地、用能指标方面加大保障力度。对引入的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领域高端人才团队和青年人才,按规定给予项目资助、生活补助、购房补贴等支持。(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
(二十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支持企业上市发展壮大,对成功上市挂牌的,根据企业相应资质分阶段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补助;对上市公司开展并购重组的,按照“凤凰行动”宁波计划专项政策标准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积极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带动作用,以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支持设立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专项子基金,重点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和“双招双引”重大项目建设,对特别重大项目可以直投方式给予支持。对公共领域企业购置新能源专用车辆和建设新能源车辆充换电设施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绿色信贷优惠利率。(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
本意见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至2026年12月31日止(临时性助企纾困政策除外)。2023年1月1日以来,符合本意见相关条款规定的,均可按本意见执行。
标签: 新能源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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