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晨宝马全新动力电池项目3号总装车间标段防火涂料专业分包招标

华晨宝马全新动力电池项目3号总装车间标段防火涂料专业分包招标

编号:中建二局050*****049*****

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宝马全新动力电池项目3号总装车间标段

防火涂料专业分包招标文件

招标单位: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工程地点: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宝马大道 2 号

招标时间:


联 系 人:

李绍伟

联系方式:

185 2441 7000


第一部分

投标须知

1 招标人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2 投标人

2.1 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必须是具有贰级以上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施工资质的单位,同时须是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投标单位须提交相关证明供招标人复验。投标人工程质量必须达到招标人招标要求,工期在招标人招标要求基础上只能提前,有能力实现这两个目标的投标人才有投标资格。

2.2 参加本工程投标的施工单位代表,必须是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持有法人代表亲自签署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

3 投标截止时间:年月日

4 投标费用

4.1 投标人自行承担其投标文件制作与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包括购买招标文件费用

/元;

4.2 拟中标人需缴纳投标保证金 /元,在拟中标单位补交投标保证金至招标单位财务部后,方可下发中标通知书。

4.3 中标单位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完成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

4.4 未中标单位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返还。

4.5 有下列情况投标保证金不予以返还:

4.5.1 投标人未按本招标文件规定递交投标资料

4.5.2 中标人拒绝被授予合同

4.5.3 未按规定返还招标文件及图纸

4.5.4 投标单位非善意投标(投标时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权益)干扰和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的

5 注意事项

5.1 投标文件一式二份,密封递交招标人,各投标人必须以注明“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宝马全新动力电池项目3号总装车间标段防火涂料专业分包投标文件”字样的密封袋密封,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5.2 若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内容有不理解之处,须立即书面通知招标人以便在截止回标之前能予以解释。

5.3 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报价并编制投标书及所需的各种清单。报价若含有与招标文件各项规定不符的额外要求,则其投标亦可能不被考虑。如果有任何其它建议,可另外列明该建议及其对工期及报价的影响。

5.4 若投标人在递交投标书后发觉其投标书有错误,可书面更正,该书面更正只要在截止回标时间前递交,便可获接纳。

5.5 招标人不会对未中标单位进行任何解释。

5.6 投标人在投标之前,对本招标工程现场条件、工程位置、周围环境、道路、交通、材料堆放场地、雨污水排放、地下管线及障碍物等情况,应该被认为已详细了解。

5.7 投标单位保证所回之标书正确无误,如有错漏由投标单位自身负责。

5.8 开标后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有任何错误或疑问,招标人可向投标单位提出书面询问,但询问并不表示改变投标文件,亦不减少投标人的任何责任。对于此种询问,投标人应在收到该询问后即刻向招标人予以书面答复。

5.9 对本招标文件所附条款未列明的细节,投标单位可提交建议,和投标书一同送交招标人考虑,由双方协商确定。

6 投标文件的构成

6.1 授权委托书(由投标人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6.2 投标承诺书(经投标人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名,盖章并填上回标时间)

6.3 项目组织机构、项目经理简介、项目人员组成(项目经理、安全员、质量员、技术员等不少于6人)。

6.4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等相关复印文件(加盖行政红章)。

6.5 投标报价书、报价清单、合同。

7 开标

7.1 招标人将公开组织开标

要求所有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全部参加,未参加且未经投标小组同意擅自未到场的投标单位将视为放弃本次投标。

7.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书无效

7.2.1 投标书文件袋未密封,未盖单位公章

7.2.2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写和盖章或字迹不清难以辨认

7.2.3 投标书逾期送达

7.2.4 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资格证明文件不齐全或无效的

8 评标、定标

8.1 评标依据

8.1.1 投标报价

8.1.2 综合响应招标文件程度

8.1.3 企业信誉及劳务综合管理能力评价

8.1.4 施工技术方案评价

8.1.5 质量因素评价

8.1.6 安全文明、环保及健康因素评价

8.1.7 工期因素评价

8.1.8 项目组织结构评价

8.1.9 工程服务及优惠承诺评价

8.2 定标

8.2.1 本次招标采用合理低价中标原则,评标小组将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选定中标单位。

8.2.2 招标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择多家投标单位作为中标单位,共同进行施工;亦可对施工范围及供应材料进行调整,中标单位不能以此为由提出任何赔偿。

9 中标通知书

9.1 评标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未中标单位。9.2 中标单位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3日内与招标单位拟定合同,进场前完成合同签订工作。

9.3 对未中标单位不做经济方面或其他方面的赔偿,也不做解释,谨对合作表示衷心的感10 招标单位重要声明

10.1 投标单位对招标单位上述授予合同的方式应完全接受,不得以任何理由回绝。

10.2 投标单位一旦回标视为对本招标文件的完全接受,并有可能随时在有效期内被接纳。


第二部分

招标范围及招标说明

1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宝马全新动力电池项目3号总装车间标段

1.2 工程地点: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宝马大道 2 号

1.3 建筑概况:本工程位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宝马大道2号处,3号总装车间,占地面积*****.93平方米,建筑面积*****.94平方米,主体结构为钢结构,主体建筑高度13.85米。外围维护结构采用彩钢夹芯板墙面,屋面采用保温卷材防水屋面。外维护结构采用彩钢夹芯板墙面,屋面采用保温卷材防水屋面。 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抗震设防烈度7度;建筑物耐火等级地上部分为一级。

1.4 现场条件:已具备施工条件

2 招标方式

本招标工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3 招标范围

3.1 详见合同协议书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分包工作内容。

3.2详细工程范围须参阅工程量清单、图纸及合同条款、工程规范、技术说明。投标人不能拒绝执行为完成本招标文件工程而需执行的所有项目及工作,不论该等项目及工作有否在前述文件内详述。

4 投标报价方式

4.1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工完场清、场容、场貌达到招标方和业主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招标方享有对投标方施工的工程因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因素造成的罚款的权利。严禁转包、非法分包,已经发现,招标方有权终止合同,责令投标方退场,并由投标方承担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4.2 一般原则

4.2.1 本工程采用模拟工程量清单方式报价,一旦中标,单价(包括开办费单价)包死,最终按实结算。

4.2.2投标方一旦中标,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再调整诸如: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费用。中标单位也不得将其实际支出的费用与投标价/合同价价款做对比,从而以此为由向招标方提出补偿要求;任何此类的要求招标方将一概不予以考虑。

5 投标人应尽的其它义务

5.1 投标人负责自身的人身保险、施工设备保险;

5.2 投标人负责保管自有及招标人移交、委托投标人管理、使用的材料、机具、设备等,并保证其完好无缺;

5.3 投标人现场工人及管理人员应统一着装,统一佩带安全帽、安全带及胸卡。胸卡由招标人统一提供,费用从投标人工程款中扣除;

5.4施工中由于发生临时停水、停电,中标单位应采取补救措施保证按计划完成施工,且不得要求索要任何费用;

5.5 负责对自身承包范围内成品保护工作,并保证不损坏其它施工方的已完项目,如有损坏,投标人自费予以修复,或招标人指定第三者修复,修复费用由投标人承担,反之,他方损坏投标人产品条件相同。

6 施工保障

6.1 人员保障

6.1.1 管理人员

中标单位委派的现场项目经理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有承担类似工程的工作经验;中标单位任命的主要管理人员,在投标过程中被招标人接受,在合同履约过程中,中标单位不得随意更换,如因特殊原因需更换上述人员,须事先向招标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拟任命的管理人员的详细资料,经招标人审查批准后方可更换,否则将被视为违约。

6.1.2 操作人员

现场操作人员需该具备一定的施工经验,能正确并按时执行其所属任务。

电焊工、气焊工、电工及架子工均需持证上岗。

6.1.3 其它

因本工程业主要求的工期较紧,投标单位需保证本工程连续24小时及在法定节假日期间的连续施工。

6.2 资源保障

6.2.1 中标单位应配置足以满足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的设备/机具/工具/物资/材料/器材/设施等。若中标单位在上述资源配置上满足不了现场施工生产需要,应无条件增加配置,并且不得以此为借口,向招标单位索要任何额外费用。

6.2.2 如果中标单位对招标人要求增加资源的指示置若罔闻,招标人有权自行组织相应资源,所发生的费用从中标单位最终结算总价中扣除。

6.3 其它保障

6.3.1 中标单位应保障招标人免于承担下述有关的全部损失和索赔:

6.3.1.1 任何中标单位过失造成的人员伤亡。

6.3.1.2 任何财产损失。

6.3.1.3 任何中标单位与其它单位的经济、法律纠纷。

6.3.1.4 上述事件系在工程实施期间以及修补缺陷过程中引起或发生的,中标单位还应保障招标人免除为此及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和其它开支。

7 工期与质量

7.1 投标人应在下列期限之内完成合同内容:

开工日期(暂定):年月日,具体开工日期以招标方指定为准

竣工日期(暂定):年月日

上述工期均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和不可避免的交叉作业影响因素;

7.2 工期延误,投标人应赔偿由此给招标单位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如:业主方的罚款、模板架料等租赁材料费等;

7.3 招标人制定的《工程整体进度计划》【其绝对工期】作为控制与考核投标人工期的合同有效附件,一旦确定投标人须完全地执行;

7.4 因中标单位原因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含业主、招标单位已确认工期延误】,其延期罚金为:每延期一天罚款人民币,并承担由于工期延误给招标单位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中标单位仍满足不了工期要求,招标方有权使用其他分包单位完成此工程,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中标单位双倍承担,招标方有权根据实际施工情况对施工范围、材料进行调整,中标单位不得因此提出异议。

7.5 本工程质量标准:详见合同专用条款第30条。

7.6 如果图纸和招标方的要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施工所在地的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之间有不一致或差异的地方,投标方应以质量较高者施工;

7.7 由于质量原因给招标人及合作方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承担,如工程款不足以弥补造成的损失时,招标人有权追索所有损失;

7.8 投标人应完全了解本工程的特殊性及其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的重要性,投标人一旦中标,应配备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以确保上述各项指标的实现。

8 材料供应及保管

详见合同专用条款第35条

9 合同价款调整

详见合同专用条款第34条。

10 工程结算及进度款支付

详见合同专用条款第34条。

10.2 农民工工资阶段结算方式

10.2.1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按月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并按要求按时上报劳务实名制资料。经招标人项目经理部核准、由投标人将此部分费用划到农民工工资卡中,农民工的工资已涵盖在招标方支付给投标方的工程款中,投标方不能以此为由向招标方索要额外款项。

10.2.2当项目属地政府要求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或要求总承包单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乙方农民工工资时,乙方应予以配合。

10.2.3小班组结账退场并不继续在本工程中工作(包括竣工后小班组结账退场),投标人应及时上报退场农民工工资最终应发工资余额明细,经招标人项目经理部核准,投标人应一次性结清工资。农民工的工资已涵盖在招标方支付给投标方的工程款中,投标方不能以此为由向招标方索要额外款项。

10.2.4施工期间如有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起的投诉等问题,经招标人核实确认后可直接拨付此费用予农民工,并将在投标人结算款中双倍扣除。

10.2.5投标人不得拖欠工人或供应单位的结算和支付工作,对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 果,招标人均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10.2.6施工期间投标人不得因资金原因或付款到位时间原因而影响正常施工、工人闹事(含消极怠工),若发生时,投标人应承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如有损招标人企业名誉时,招标人有权不予结算。

10.3 招标人每次支付投标人工程款时,投标人须开具符合招标人要求的发票,否则招标人有权扣留投标人部分工程款。当工程款支付到97%时,投标方应按结算额开具全额发票。

11 工程保修

详见合同专用条款第40条。

12 履约担保

本工程在招标人签署中标通知书的同时,中标单位须提交现金人民币合同额的1%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完成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当招标人对中标单位的履约情况不满意或招标人认为中标单位已无力履行合同时,担保方须保证中标单位在招标人规定的时间内撤出现场并顺利实现工程的交接,否则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担保方须负责赔偿。

13 解除合同

如由于特殊原因,业主和总承包单位解除总承包合同,则总承包单位有权和分包单位立即解除合同,并办理相关结算手续,且分包方需无条件接受,不得有任何异议。解释权归总承包单位所有。

14 其他

附表1 投标承诺书

附表2 投标函

附表3 投标单位管理人员花名册

附件4 合同范本

附件5 投标报价单


附表1

投 标 承 诺 书

致:

感谢贵单位给予我公司参加劳务分包投标的机会,我公司保证在施工过程中服从总包管理,积极配合总包工作,信守合同条款,现承诺如下:

1 招标文件的确认:对贵公司的招标文件内容、合同范本内容、施工图纸我公司均已确认并完全理解,并已对现场进行勘察,充分了解可能产生的扰民及民扰等问题。

2 施工工期:保证满足总包对工程总体进度计划的要求,各分项工程进度按总包进度施工,确保在投标工期内完成施工任务。

3 施工质量:符合国家要求“”标准,实行班长旁站指挥,严格实行交接验收手续,质检员跟组检查,达到“”质量等级。

4 安全文明:

4.1 我单位确认目前已做好工资保证金专用帐户和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

4.2 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制定现场安全文明措施,专职安全员全面负责落实并跟踪检查,达到的标准。

4.3 认真组织施工作业人员,建立强有力的管理班子和有技术、有纪律的作业人员。保证工人生活费的发放及工资的兑现。

4.4 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总包的环境方针,完成环境目标和指标,保证项目施工生产符合ISO4001认证标准要求。

5 工程造价:一旦我方被贵单位录用为该工程的劳务分包单位,我方将遵守招标文件中的内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严格履行招标文件和合同的相关条款,决不会无理取闹索要不合理费用。

6 管理模式:项目管理班子采用项目经理负责制,设专职的劳动力管理员,、安全管理员,对施工作业人员严格按实名制管理模式进行考勤,每月考勤表、工资表上墙公布,工资发放到每个作业人员手中。

7 材料管理:施工所需要的所有材料及人工,全部由我方自行提供并承担费用,甲方不为我方提供任何材料及人工,若我方要求甲方提供材料及人工,则视为我方违约。

8 我司承诺无论本工程最终的成本状况如何,将不会违背合同基本原则而向贵司要求增加或补偿合同文件约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9 我司下属办事处/分公司/工程处以及项目经理的一切行为皆由我司【独立法人单位】直接承担一切相关法律责任。

投标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附表2

投 标 函

致:(招标人)

1、根据你方招标的工程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币种,金额,单位) (大写: )的投标总报价并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的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合同范本、包括修改文件及有关附件。

3、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4、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 标 人:(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日 期:


附表3

XX管理人员花名册

序号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职业资格证书

代表性工程经历









































































































































































此表填写项目上管理人员即可,要求需有项目经理、质检员、安全员、技术员、预算员、劳务管理员等。

附件4

合同编号:中建二局050*****049*****

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宝马全新动力电池项目3号总装车间标段

防火涂料专业分包合同

工程承包人: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专业分包人:


签约地点:

沈阳市浑南新区世纪路5号同方世纪大厦

签约时间: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工程承包人(甲方):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雨

住 所: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专业分包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资质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营业执照号码: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码:

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时间:

分包商类别: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其一)

鉴于分包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要求履行其合同责任和义务,并保证以诚信、敬业和积极的态度与承包人及本工程涉及的任何第三方保持充分有效的合作,以确保本工程的圆满竣工;另鉴于分包人已对工程现场环境、地质条件及所有有关资料进行了全面细致勘查和研究,已对工程施工所有相关图纸进行了详细研究和计算,并已对承包人有关项目管理制度规定充分了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宝马全新动力电池项目3号总装车间标段防火涂料工程

分包工程地点: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宝马大道 2 号

分包工程业态:工业厂房

分包工程建筑面积:*****.94㎡

分包工程暂估量(不作为结算依据,实际结算以发生量为准): 详见清单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宝马全新动力电池项目3号总装车间标段防火涂料专业分包工程的各项工作内容及甲方要求的其它一切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防火涂料工程所涉及的图纸及清单工作内容等全部工作(乙方已熟悉施工现场及图纸,因现场施工难度或其他原因引起的降效等,乙方已考虑在报价中。),分包人进场后施工的具体工作面和区域由承包人划分,分包人无条件接受。承包人有权利依据工程进度随时变更分包人施工范围,单价仍以本合同单价为准,不做任何调整。

分包工作内容:

1、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宝马全新动力电池项目3号总装车间标段防火涂料专业分包工程的各项工作内容及甲方要求的其它一切相关工作

2、进行及完成建设单位及有关政府部门规定的对工程材料、已完工程的试验或检验,包括按规定提交有关报告。

3、若存在指定供应商供应材料时,乙方须在现场接收指定供应商送来的材料,并负责上述材料的卸货、储存、堆放、保管、从储存点至安装点的驳运及安装。同时乙方须在材料到现场的当日开箱验收,遇有破损或不合格的,须立即通知甲方,由甲方与建设单位联系、安排与指定供应商替换。若乙方未及时验收而后又发现有破损或不合格的,或未妥善保管而使材料破损或被遗失、偷窃的,诸如此类的损失都由乙方负责。

二、分包合同价款

1、暂定合同总价(含增值税):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其中,不含税价款为人民币元,增值税为人民币元,税率为%。

2、固定综合单价金额:详见《防火涂料工程价格明细表》。

综合单价应视为包括:防火涂料专业分包工程用工、辅助用工及当地政府、业主、监理、甲方组织安排的现场参观、会议清扫与会场布置等用工、包中小型机械(除甲方提供之外的全部机械)、包主材、包辅材、包工期、包质量、并包括所有有关的费用,如劳保用品费、生产工具费、自身队伍人员的劳动保险费、福利费、医疗费、工期费、酷热天气施工费、不可预见费、成品保护费、超高层施工费、二次搬运、技术措施费、人工费调增、窝工费、管理费、利润、企业经营费、税金、调价、扰民调停费(指由乙方自身原因引起的扰民或民扰)、竣工调价、风险费、包干费、技术资料费、竣工资料费、赶工费、现场冬雨季施工防护费、治安保卫费(乙方自身施工范围及生活区)、临时设施(除甲方提供之外的临时设施)、安全防护、安全文明施工费、测量试验配合费、夜间施工费、垃圾清至现场指定地点、竣工清理费、环境保护费、远征施工增加费、疫情防控费、甲方提供材料的卸车保管费及与其他分包方的配合照管费等。

三、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暂定于年月日开工;

计划完工日期:本分包工程暂定于年月日完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天。

保修期为全部工程整体竣工后:年。

四、工程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合格,并要求达到满足宝马集团施工及交付标准的要求,创国家级奖项,辽宁省优质工程质量奖项的评定标准。

五、组成本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见通用条款第2条。

六、本合同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解释相同。

七、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本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八、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与承包人共同向业主承担履行本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本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九、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本合同自经双方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分包人向承包人交纳履约保证金后生效,合同规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履行完毕且价款结清后终止。

本合同一式陆份,承包人执肆份,分包人执贰份。

承包人:(盖章) 分包人:(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词语定义

2.分包合同文件的构成及解释顺序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4.图纸

5.分包合同文件的保管和提供

6.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与接受

7.总包合同中有关时间的限制

8.指令和决定

9.项目经理/授权代表

10.承包人义务

11.分包人的一般义务

12.雇员、劳务人员的安排

13.特殊工种上岗证

14.现场文明施工及企业形象宣传(CI工作)

15.事故处理

16.水、电供应

17.测量、定位、放线

18.工程试验

19.分包人遵守规章、制度

20.现场内、外通道及运输

21.工程的照管

22.由承包人提供主材的工作项目

23.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合理化建议

24.避免干扰

25.环境保护作业

26.分包人保密义务

27.分包人雇员的职业健康安全

28.安全防火监管

29.合同工期

30.分包人质量保证

31.分包人的质量管理体系

32.临时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

33.保函

34.分包合同价款及支付

35.材料、工程设备、工艺和检查、验收

36.变更

37.索赔

38.计量

39.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

40.质量保修

41.违约

42.遵守法律、法规

43.争议

44.保险

45.不可抗力

46.分包合同的转让、再分包

47.分包合同的解除

48.分包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49.分包合同的部分有效

50.补充条款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本合同的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都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含义。

1.1业 主:指在总包合同中及本分包合同条件所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2承包人:指在总包合同中及本分包合同条件所约定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3监 理:指总包合同及本分包合同条件所规定由业主根据相关规定及合同委托并常驻工程现场对工程实施进行监理的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1.4分包人:指本分包合同所规定的,且其投标已被承包人或业主接受并被授予本分包合同涵盖的施工内容的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未经承包人同意的分包工程受让人不被视为分包人。

1.5总包合同:指业主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文件。

1.6分包合同:指第2条内约定之所有分包合同文件,包括分包合同条件(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分包工程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分包合同工程图纸、工程量清单、分包人的报价文件、承包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分包合同协议书,以及其它明确列入或共同构成本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1.7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建设标准,以及经承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及补充。

1.8图纸:指由业主、承包人或分包人提供的被相关部门审批后同意使用于本分包工程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有效的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9报价书:指由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

1.10开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开始施工或承包人指令开工的日期。

1.11竣工日期:指业主签发的竣工确认函或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签发的工程质量核定证书中注明的日期,二者相比,以其中较迟的一个日期为准。

1.12分包合同价格:指承包人与分包人在本分包合同中约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3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4总包工程:指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由承包人负责承建、实施的工程内容和工作。

1.15分包工程:指分包合同协议书和/或分包合同条件中所述的由业主/承包人委托分包人承建、实施的工程内容、工程变更以及因总包工程需要而向分包人追加的任何工作。

1.16承包人的设备:指由承包人所提供的用于实施和完成总/分包工程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需要的机械、仪器和其它设备(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等其它物品。

1.17分包人的设备:指由分包人提供的用于实施和完成总/分包工程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机械、仪器和其它设备(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等其它物品。原则上除承包人提供的设备外,分包人为完成本分包工程的所必需的设备皆为分包人提供的设备。

1.18工程设备:指将要构成或已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或类似设备。

1.19临时工程:指为永久工程实施、完成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时而搭建、提供的所有临时性设施。

1.20永久工程:指根据业主要求建造的构成永久性的建筑物(包括工程设备)、构筑物和配套设施。

1.21主导语言:用以解释、说明分包合同的语言及相应的文字。

1.22工程变更:指分包工程竣工前的任何时间,业主/承包人以书面形式要求分包人对工程的技术、质量或数量加以调整,由此引起的工程及合同价款的改变。

1.23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或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1.24索赔:指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5小时或日: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各种节假日和休息时间),时限为双方约定的最终截止时间;规定按日计算时间的,开始当日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不扣除各种节假日和休息时间),时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最终截止时间。

1.26书面形式:在本分包合同条件中,一旦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指示、要求、同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均是指书面形式。如果承包人由于某种原因以口头形式发出此类指示,分包人应遵照执行该类指示,承包人应在该指示发出后7天内通过书面形式加以确认;如果承包人在口头指示发出后7天内并未通过书面确认,分包人应在口头指示发出后14天内以书面形式报请承包人确认上述口头指示。

1.27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指不包含在分包工程报价范围内或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供本分包工程所使用的材料。

1.28暂定金额:指为分包合同目的进行招标时,在工程量清单中以该名称标明,对于不能决定某一工作项目、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是否包含在分包合同中或不能对工程的某个部分作出详细的技术规定或不可预料事件,从而不能使投标者做出确定的费率或价格时,而暂时估算其费用的一项金额。

1.29暂定数量: 指为分包合同目的进行招标时,在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如果因招标图纸局部不详,暂时不具备计量条件或确定时,在清单中以“暂定数量”处理,以获取投标人固定单价。“暂定数量”可据实调整,但单价不变。

1.30不可抗力: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的定义相同。

1.31深化设计:指承包人或分包人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为便于项目实施,对业主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等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和必要的补充。深化设计的内容应遵照原施工图纸、技术资料的设计原则和承包人相关深化设计管理规定,并具有优化、经济、实用的可操作性。

2.分包合同文件的构成及解释顺序

2.1分包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且互为说明,若出现含糊和/或歧义时,应按以下先后次序作出解释(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承包人有权对这样的含糊和/或歧义向分包人发布任何指示加以解释和校正,且此类指示具有优先解释效力。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本分包工程招标文件

4.投标书及双方明示纳入本合同的投标书其他部分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1.承包人提供的各项管理制度

12.承包人与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总承包合同文件相关内容本条进一步规定如下:

(1)如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与“分包合同图纸”之间出现歧义或矛盾时,数量以“分包合同图纸”为准,质量要求或工艺标准以“要求或标准较高者”为准;

(2)对于同一类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

(3)除非另有约定,在分包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署、签发、签收的与本分包合同订立或履行有关的协议、信函、纪要、备忘录、工程洽商变更等亦构成分包合同组成部分。

(4)如本合同各文件中之条款和/或条件发生不一致,应按上述文件的前后排列顺序按前优于后进行解释。如同一序列文件中之条款和/或条件发生不一致,应按该等文件的签署生效顺序按后优于前进行解释。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3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语言文字

如分包合同以一种语言文字表达,则该种语言为主导语言;如以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文字表达,双方通过协商确定;若通过协商无法确定,则以总包合同中确定的语言为分包合同的主导语言。

3.2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除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3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本合同的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的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但有关此类的施工工艺及其标准,虽然已经得到承包人的确认,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价款不得调整。但此项工艺或标准承包人认为降低了原约定的标准的,应调减相应的合同价款。

4.图纸

4.1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的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人提供图纸。

4.2分包人负责本分包工程范围内必要的深化设计,并给承包人提供两套经设计单位和承包人批准通过且能保证施工要求的蓝图和电子版,相关费用已全部含在本合同总价中。

4.3承包人提供的图纸份数、深度等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分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4.4业主、监理和承包人对分包人设计的图纸进行的批准并不能减轻分包人应承担的责任。

4.5分包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泄露工程图纸、规范及其它构成分包合同的任何性质的或与分包合同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如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5.分包合同文件的保管和提供

5.1分包人在收到包括工程图纸、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及设计修改通知等任何性质的分包合同文件时,应仔细研读,如有任何错误、遗漏、矛盾或模糊,应在收到后3日内书面通知承包人,以便承包人能在相关分包合同或其中的任何部分付诸实施前依总包合同进行相应的更正、报批或确认,一旦相关分包合同中的任何部分付诸实施,分包人将被认为已对其正确性和完整性进行了确认,则分包人丧失就该合同文件的任何错误、遗漏、矛盾或模糊向承包人索赔的权利,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责任由分包人承担。如再有异义,以承包人的解释为准。

5.2 除与分包工程相关的材料采购、加工合同、租赁合同外,未经承包人书面许可,分包人不得缔结任何与本分包合同相关的第三方合同。

6. 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与接受

6.1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申请后,承包人提供总包合同(涉及总包合同价格的条款除外)供分包人在必要的时间查阅。分包人一旦签署分包合同,即被认为已经全面了解和理解了总包合同中除上述总包合同价格细节以外的所有总包合同条款,并同意接受总包合同中与本分包工程相关的所有条款的制约(分包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6.2分包人应遵守、履行和依照总包合同中规定的与承包人相关的涉及本分包工程的全部条款(价款部分除外),这些条款作为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其中的“业主”应理解为承包人,“承包人”应理解为分包人自身。 分包人应避免因其任何错误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若发生分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或因其错误、遗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义务的情况,由此导致承包人需承担的总包合同下的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

6.3本合同签订后,分包人被认为已正确理解了标书以及对工程量清单中所写明的单价和/或合同总价的正确性及完备程度十分满意。

7.总包合同中有关时间的限制

在分包合同中,除涉及付款时间、工期等有关时间条款外,任何有关总包合同中规定承包人与业主之间物品/文件送交的具体时间将按照下列原则修改:

(1)总包合同中凡是注明由承包人向业主递交有关物品/文件的时间限制,在分包合同中分包人应在此时间基础上,至少提前2日(总包合同中以日计)或24小时(总包合同中以小时计)送交相关物品/文件给承包人;

(2)总包合同中凡是注明业主送有关物品/文件给承包人的时间,根据分包合同约定如需送交分包人,均应视为承包人接到相关物品/文件后,在此时间基础上,可以至少滞后2日(总包合同中以日计)或24小时(总包合同中以小时计)送交相关物品/文件给分包人。

以上有关时间的规定是基于给予承包人合理准备时间而制订的。

8. 指令和决定

8.1承包人指令

8.1.1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的,承包人可委托其它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任何相应款项中扣除,并通知分包人。

8.1.2 分包人执行承包人发出的指令

分包人仅能从承包人处接受指令,而不应执行从业主或监理处直接收到的有关分包工程和/或总包工程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任何指令。分包人一旦收到了业主或监理直接向其发出的指示,应立即将此类指示通知承包人,经承包人审批后方可执行。承包人有权随时向分包人发出关于分包工程方面的指令。

8.1.3分包人错误执行指令的责任

分包人执行任何非承包人直接发出的指示所产生的后果,承包人不承担任何直接责任以及连带责任。对因此造成承包人损失的,承包人有权从分包人应得的或将得的工程款项中予以扣除。

8.1.4 分包人延期执行指令的责任

如果承包人以书面形式发出指示后7日内,分包人仍未执行,承包人有权雇佣他人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害、损失由分包人承担,由承包人从应支付给分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并通知分包人。

8.2业主或工程师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业主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9.项目经理/授权代表

9.1 承包人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内写明。

9.2 分包人

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内写明。

10.承包人义务

10.1承包人对工程的实施进行统一管理,并负责与业主的联络及总体协调工作。承包人负责就技术问题与设计方和业主/监理的协调联络,审批分包人的施工方案。

10.2承包人牵头会同分包人进行现场统一规划、布置;并负责“总源”(工程用水、用电)控制及现场警卫,为分包人提供基准轴线及高程控制点。

10.3 承包人负责审批分包人的进度计划,并检查落实执行情况;随时检查工程质量,对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全过程控制;组织生产例会,协调安排整个工程生产,组织对工程的施工验收。

10.4承包人按分包合同约定办理预、结算及洽商、签证。

10.5由承包人统一办理向政府统计部门申报产值、产量。

10.6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10.7 按本合同的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人参加监理和/或业主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10.8提供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可在应付分包人价款中直接扣除。

10.9 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如由此发生费用,该费用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可在应付分包人价款中直接扣除。

10.10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10.11 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内约定。

11.分包人的一般义务

11.1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各项约定,以应有的精心和努力,履行并完成在工程图纸中出示的和分包合同中说明的工作内容,并使用其中已作规定的材料、质量、工艺、标准。如果材料、质量、工艺、标准须得到承包人、监理和/或业主的审批,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一切必要资料,以便能及时办理相应报批,使相关质量和标准达到承包人和业主合理满意的程度。分包人应承担报送审批材料、设备样品等发生的所有费用,并承担由于其报审过程中出现的错误/疏漏而得不到监理和/或业主批准所可能导致的工期延误和费用支出。

11.2 除非承包人与分包人另行约定,分包人需提供上述物品和履行报送审批并均被认为已经在分包合同价格中作了充分的考虑。

11.3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在分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工程实施、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过程中免于承受由其引发的与下述事项有关的任何损失、责任、费用、索赔和诉讼:

(1)任何人员的伤亡;

(2)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11.4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全面、准确、按时的履行合同。

11.5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并承担因其设计或审核不严造成的损失。

11.6按照本合同的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承包人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分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11.7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后合格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11.8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

11.9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承包人,费用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11.10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业主、监理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11.11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内约定。

11.12分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内约定。

11.13分包人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人工资

11.13.1分包人保证按国家法律规定至少按月支付工人工资(如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无另行规定,则工人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分包人支付给工人工资的记录必须报承包人备案,否则承包人有权直接向工人发放工资,所支付的工人工资被认为已支付给分包人,并将从分包人应得工程款中扣除此款项。在做出上述行为时,承包人提前3天通知分包人将要付诸实施的决定,以便分包人能在此决定实施前,做出恰当的纠正或弥补。

11.13.2分包人保证不发生施工工人向承包人追讨工资现象,或向政府相关部门投诉并造成承包人名誉损失的现象,如发生此类事件,视为分包人违约,每发生一次上述事件,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相应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里约定,此金额可直接从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并且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退场。

11.13.3分包人应充分认识本合同的付款条件,分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向承包人提出超出本合同支付条款以外的任何工程款的支付请求。

11.14 分包人充分研究和理解业主/承包人提供的工程勘探数据 分包人应亲临现场勘察和检查有关分包工程的周围环境和相关数据,并应做到已充分了解了施工现场特征、地面条件、下层土壤和水位、现场已有入口等地表以下及现场周围的实际情况,同时也已正确判断承包人提供的与现场施工相关的所有风险资料的精确性、充分性和正确性,承包人不承担任何与此相关的或因所提供资料不详、疏漏、错误引起的任何索赔。

12.雇员、劳务人员的安排

12.1分包人保证实际施工现场的人员与投标时提供的人员名单相同,并保证完全到岗,如有一人不能到岗或不能保证到岗时间,每发生一次上述事件,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里约定,承包人有权直接从分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12.2分包人应自行安排其雇佣的所有雇员、劳务人员,包括他们的食宿、报酬、保险、交通和各种证件的办理,并负责进行现场安全及业主和承包人制订的各种规章制度的入场教育。特别是应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外来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有关的诸如暂住证、务工证、市场进入许可证等一切所需证件。

12.3 分包人应自费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其雇员与劳务人员食宿等生活设施的安全和卫生条件,杜绝蚊、蝇、老鼠的滋生。分包人应配有医务人员、常用药品、急救设备和救护服务,并自始至终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和提供适当的预防药品保护其雇员和劳务人员免受疫病流行的危害,以及防止现场、生活用水受到污染。

12.4分包人应自费处理其任何雇员和/或劳务人员的伤、病、死,并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规定负责对施工期间受伤和死亡的人员作出妥善安排,同时承担一切费用。

13.特殊工种上岗证

13.1分包人的架子工、电工、电焊工、气焊工、信号工、水暖工等特殊工种按照建设部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相关文件规定需持证上岗的人员,必须具有符合要求的由工程所在地政府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或换发的“特殊工种临时操作证”,并在相应操作人员进场前报送承包人审核。

13.2 分包人应对未经承包人审核同意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的雇佣所引起的任何不利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14.现场文明施工及企业形象宣传(CI工作)

14.1分包人应按照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政府颁布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及有关施工扰民、噪音控制的规定,建立健全各种岗位责任制,严格现场管理,如技术工种需持证上岗、工人上岗前安全交底,民工安全、卫生及文明施工教育等,并将交底、教育记录以书面形式上报承包人;同时分包人应采取其它必要的措施,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同时满足交通、环保、环卫等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并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导致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14.2分包人在施工中必须完成承包人关于企业形象宣传要求的全部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统一着装,自备符合承包人CI工作及安全要求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手套等所有防护用品,施工现场围墙、机械设备等应配备符合承包人要求的CI标识。

14.3施工期间,分包人应保持现场清洁,每日进行现场清理工作,及时清除障碍物及建筑垃圾,存放并处置好分包人的任何设备和多余的材料,避免有毒有害气体的产生(如现场临时厕所、沥青块的熬制等)。

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的指示和协调,在现场提供垃圾箱。分包人有义务从现场清运走任何废料、垃圾以及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14.4分包人应提供一切必要的防尘屏风、栅栏、标志牌、通告牌和其它临时保护装置及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护现场及其附近的环境,并避免因其施工方法不当引起的污染、噪声或其它后果。

任何由于分包人施工对公众、居民造成人身或财产方面的损害、伤害或妨碍以及引发的民扰事件,均由分包人根据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的规定和程序处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14.5分包工程竣工之前,在承包人允许撤离现场的前提下,分包人应将其提供的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在规定时间内清除并运出现场,清理现场剩余材料、垃圾(不论此种物品是否为其它分包人的工作所产生),保持现场和整体工程的清洁整齐。

14.6承包人有权就上述工作发出指令,如分包人不按照指令执行,承包人有权雇佣其它人执行。由此发生的任何费用支出,承包人将从分包人应得的工程款中扣除。

15.事故处理

分包人在正常和/或非正常工作时,如因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分包合同有关条款以及承包人依工程具体情况制订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交底等而导致的任何伤亡事故,分包人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同时,一旦发生任何事故,分包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损失的扩大,并立即向承包人报告事故详情。分包人应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消防安全生产协议书及承包人的指令,履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有关事故处理程序。

16.水、电供应

16.1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在分包合同工期内(包括按规定予以延长的工期),至整体或区段颁发竣工移交证书为止,根据承包人的现场平面布置图,自费为分包工程供应所有必要的水、电、照明以及相应的维护,同时承担所有现场办公、宿舍、加工区、试验、临建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水、电费用。实际发生的水电费用由承包人从分包人应得的月进度付款中扣除。

16.2分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持水源干净、卫生和电源安全等,且此类费用的支出已被认为合理地考虑在了分包合同价格中。

17.测量、定位、放线

17.1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各建筑(构筑)物的主轴线、控制点、控制线和高程点,并办理签认手续。一旦分包人接受了上述控制网点和高程点,则被认为已对其准确性作了充分的检验和确认,并承担任何可能由于测量、放线的误差而导致的损害和损失。分包人有义务对上述控制网点及高程点进行保护并做出明显标志。

17.2分包人负责为分包工程所需的及承包人认为必要的定位进行测量、放线,并校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出现的任何差错,同时测量、放线、定位工作所需的设备、材料、人员由分包人自行提供。

18.工程试验

按照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的要求,分包人应自费承担与分包工程相关的所有试验工作,并提供试验所必须的人工、材料、样品、运输等配合。(经协商分包人不承担工程试验费的不适用该条款)

19.分包人遵守规章、制度

分包人应遵守承包人有关工程施工、材料和设备进出场以及现场存放等有关现场管理的规章制度。分包人应向承包人申请查阅该类规章制度,并被认为对承包人的各种规章、制度已经充分了解。分包人不得以不了解承包人的规章、制度为由而拒绝执行承包人的有关指令。

若分包人违反承包人的规章制度,由此产生的由分包人承担的违约金,将由承包人视具体情节从分包工程款中扣除。

20.现场内、外通道及运输

20.1分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选择正确合理的运输路线、运输工具,并限制和分配运载重量,避免其任何运输对现场周围或通往现场的道路或桥梁造成破坏或损伤。由于分包人运输问题造成任何桥梁和/或道路损坏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均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20.2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的要求,将材料堆积和码放在承包人指定地点,并及时清理现场内道路上的障碍物和垃圾,随时保持现场消防通道的畅通;对于在其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现场外垃圾也应及时予以清理。

20.3分包人应为自己进入现场所需特殊的和/或临时的道路通行办理相关的许可证件并承担全部费用和开支,并应自费提供为实施分包工程目的所需的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

20.4分包人应保障和保持现场内、外工程所需的特殊和/或临时道路的通畅及清洁。

21.工程的照管

21.1分包人在施工中必须注意保护自己的、承包人和/或其它分包人的成品、半成品、材料、设备和永久工程,并承担分包人或其雇员、劳务人员对承包人和/或其它分包人的成品、半成品、材料、设备和永久工程的损害责任和修复义务。

21.2从工程开工日起直到颁发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的日期止,分包人应对分包工程以及有关材料和待安装的工程设备的照管负完全责任。

22.由承包人提供主材的工作项目

承包人提供主材的分包项目,分包人应自费承担辅助材料及完成该项工作时承包人要求的各种机械、设备、电动工具、手动工具及清理、清洗、维修工具等。(此处承包人与分包人承担的具体内容由双方商谈后确定)

23.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合理化建议

23.1分包人建议使用的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应报承包人批准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分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要有技术保证和可行性分析。涉及工程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换用,必须经过承包人的批准。

23.2分包合同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任何新专利、工艺、发明的所有权属于承包人或业主。

23.3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任何专利、工艺或发明的提供与使用方面的应付费用均已包含在分包合同价格中。分包人应使承包人免于任何由于分包人的侵权行为而造成对承包人的任何损害、费用、索赔及诉讼。

23.4承包人提供的有关工程图纸的专有版权属于业主,深化设计的图纸的专有版权属于承包人。

24.避免干扰

24.1分包人应避免对以下事项产生不必要或不适当的干扰:

(1)公众的方便;

(2)所有道路(含人行道)的进入、使用和占用,不论它们是公共的或专属的。

24.2分包人有责任和义务采取适当的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因分包工程施工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产生影响,并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避免因其施工(包括夜间施工)所产生的施工噪音、震动、光线等扰民因素导致的扰民或民扰对工程进展造成影响。

24.3分包人应保证承包人不承担任何因分包人实施分包合同导致的任何与施工扰民或民扰有关的费用和延长工期的索赔。任何此类干扰引发的损害赔偿费、行政罚金、窝工损失和法律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

25.环境保护作业

25.1分包人应严格执行承包人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规章制度,自行处理碎砖头、生活垃圾、过期散装水泥等不可回收利用的无毒无害废弃物以及其它污染,有毒有害物的处理必须严格按照承包人的要求和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5.2废弃物应分类存放,并在存放处用标牌或其它方式注明废弃物的种类、管理负责人。

25.3废弃物存放场地应设有防水、防流失、防渗漏、防扬散等设施,并配备消防等应急安全防范设施,同时要定期清理场地存放的废弃物。

25.4防止大气污染及水污染,施工中必须制定符合环保标准的防止扬尘和控制黑烟及废水处理的措施,并认真实施。现场搅拌设备必须安装除尘装置(如喷淋装置等);水泥等易飞扬的细颗粒材料入库或严密遮盖,尽量减少扬尘;废水处理必须设置沉淀池,经沉淀后回收用于洒水除尘,并定期掏挖(清理)沉淀池。

25.5防止施工噪声污染。施工中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2011)及工程所在地有关规定制定降噪制度,并认真执行。对人为的施工噪声进行严格控制,最大限度的减少噪声扰民。

25.6分包人应采取预防措施,严格控制光污染及其他污染源。

25.7分包人严格执行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分包人其它环境保护工作。

26.分包人保密义务

分包人须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有关分包工程以及承包人的任何资料和信息(含工程款的支付、施工技术方案、图纸等)。

27.分包人雇员的职业健康安全

27.1分包人的雇员、劳务人员应执行承包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程序,在施工中严格遵照并执行职业健康安全的流程。分包人应采用教育、验收、技术交底、监控等措施充分保障其雇员、劳务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

27.2签署职业健康安全协议

签署本分包合同的同时,分包人应与承包人签订《职业健康安全协议书》。

28.安全防火监管

28.1分包人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应遵守承包人所有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注意防火,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可能出现安全、火灾问题的隐患。

28.2分包人须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要求,在现场设置一名专职安全人员,及时发现、审查、改进现场安全措施,并严格按照承包人提出的安全改进措施,进行整改。分包人承担上述所有安全、防火措施实施的费用。如分包人在承包人就某项安全隐患提出整改通知后未在限期内进行整改或整改结果仍未达到承包人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则分包人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具体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并赔偿承包人相应损失。

28.3签署安全文明施工防火协议

签署本分包合同的同时,分包人应与承包人签订《安全文明施工防火协议书》。

29.合同工期

29.1 开工日期

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本分包工程的开工日期;承包人另有书面开工通知的,以书面开工通知为准。如双方无此约定时,分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开工通知后7天内,组织合格的施工队伍进驻现场并开始施工。

29.2 分包工程的竣工

29.2.1分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或在承包人准许的延长工期内完成分包工程。

29.2.2由于分包人自身原因未能在约定的工期内或分段工期内完成分包工程或其中任何区段的工作,分包人应按第41.1条承担有关违约责任,承包人亦按第47.1条解除分包合同。

29.2.3一旦分包工程的进度发生明显延误,分包人应立即向承包人书面报告其在分包工程或其中的任何区段的进度和发生延误的原因,以便承包人能及时通知业主并陈述相关原因,为获取工期索赔做好准备工作。

29.3 工作时间

29.3.1未经承包人的同意,分包人均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施工;但为了抢救生命或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而不可避免或绝对必要的作业除外,在此情况下,分包人应立即向承包人报告并取得承包人的批准。

29.3.2如分包人在施工方案上采用多班制进行连续工作,则29.3.1条款不适用。分包人在任何节假日加班、多班工作的额外开支均被认为已考虑在报价中,不得再提出诸如此类费用的索赔。

29.3.3分包人被认为已正确了解工程所在地政府发布的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的所有规定,并在施工中认真执行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交通、环保、噪音扰民等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时间的限制性规定,且根据规定制订了合理的施工方案,经承包人同意后实施。任何由于工程进度的需要而在夜间施工的工作,分包人均应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分包人不得以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施工时间的限制为理由而免于承担分包合同中规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29.4 暂时停工

29.4.1承包人可随时以书面形式指示分包人暂停工程某一部分或全部的施工,同时说明原因。在停工期间,分包人应保护、保管,并保证该部分或整体工程不产生任何影响、损失或损害。

29.4.2在分包人进行整改并提交复工申请后,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共同对引起暂时停工的工程某一部分或全部,以及受暂停影响的工程、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分包人应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上述方面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失。

29.4.3由于分包人的原因导致暂时停工,分包人应补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任何损害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业主对承包人就工期、费用方面的索赔。

29.4.4经承包人/业主/监理同意复工后,分包人应采取一切措施进行赶工以弥补停工期间所造成的损失。除承包人从业主处得到相应补偿后再酌情补偿给分包人外,分包人不会因此得到任何额外的补偿。

29.5 除不可抗力导致的履约不能情形外,无论出现任何情形,分包人应保证合同约定的施工进度和工期。

30、分包人质量保证

30.1分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

30.1.1分包人代表及其组织

分包人在投标中应将其准备任命的称职的分包人代表和现场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主要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及工作简历等详细情况提交承包人代表以取得同意。分包人一旦中标,即不得在未经承包人同意的情况下任意更换上述人员。如果未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任意更换上述人员,则视为分包人违约,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该违约金将由分包人上缴给承包人或由承包人从应支付给分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累计更换3人,承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由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分包合同工期内,承包人有权力要求分包人更换其任何不称职人员。

承包人向其分包人代表发布的任何指令,均应被认为已经向分包人送达。

根据工程施工和进度计划安排的需要,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任何节假日期间(尤指春节)工作的劳动力组织应保证满足施工和进度的需要。

30.1.2 现场勘查

分包人应亲临现场勘察和检查有关分包工程的周围环境和相关数据,并被认为已充分了解了施工现场以及周围的实际情况,同时也被认为已获取了与现场施工相关的所有风险的全部必要资料。

任何由承包人或其代表发给分包人的资料都是以真诚合作的态度提供的,但承包人不保证其精确性、充分性和正确性,分包人应自行对这些资料加以核实,并保证不因此向承包人提出索赔,同时保证承包人不承担任何与此相关的或因所提供资料不详、疏漏、错误引起的任何损失、损害、开支。

30.1.3 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计划

分包人应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及有关技术文件编制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计划”,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应在分包合同签订五日内提交承包人审批。经承包人审定,分包人署名后,下发给分包人。分包人被认为已对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计划的全面性、科学性、完整性进行了周全的考虑。除非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分包人必须完全遵照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计划”施工、安排资源投入,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 任何对施工组织设计的修改必须事先征得承包人的同意,且承包人无义务承担任何分包人考虑不周所导致的费用增加。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计划的审批不能免除分包人的责任,如因分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计划考虑不周所引起的损失由分包人自行承担,该损失包括工期及经济上的损失。

30.1.4分包人应提交的进度计划

分包人应设置专人负责计划、统计工作。分包人根据分包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负责编制月进度计划,并于每月25日前提交承包人审核,审定之后由双方代表联签,并于每月28日前由承包人下发给分包人。分包人依据已经批准的月计划编制周计划,并于每周五将下周周计划上报承包人。

如果承包人认为分包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其已批准的进度计划时,分包人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修改进度计划,提供拖期赶工的合理措施,由此引发的相关费用均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30.1.5 材料供应计划和加工计划

分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计划中结合工程进度和计划的具体要求编制详细的材料(含业主和承包人提供的材料)供应计划及加工计划,并提供材料的价格明细单。承包人有权审核计划的合理性并在必要时作相应修改,且承包人有权拒绝分包人就上述供应计划的变更引起的任何性质的索赔。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将材料供应计划和加工计划进行分解,并于每周一将下周所需的材料供应和加工计划上报承包人审核,以便承包人有合理的时间进行材料采购和加工。

30.1.6 资金流量计划

分包人应在收到中标函后28日或本合同签订后14日内(二者相比,以完成时间在先者为准),根据分包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编制月资金流量估算计划,提交承包人以供其审核,并根据承包人的要求修订资金流量估算计划。

30.1.7 进度报告及现场数据

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提供的格式编制周进度报表和月进度报告(报告期间为上月25日至本月24日)并分别在每周一和当月25日呈交给承包人。

周进度报表应包括上周工作内容、工人人数、工种、使用的机械设备、所有运抵现场的材料、分包人的管理人员、天气情况、到现场参观人员、未完工作原因说明、解决措施以及下周工作计划等内容。

月进度报告应包括:

(1)设计、采购、制造、货物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的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详细说明并附必要照片;

(2)表明施工文件、采购定单、施工状况的图表;

(3)(与每一项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有关的)制造商名称、制造地点、进度完成百分比,以及开始制造、承包人的检查、检验与运达的实际日期或预计日期;

(4)现场施工人数及分包人和承包人的设备记录;

(5)质量保证文件、材料的检验结果及证书;

(6)安全统计;

(7)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按照总包及分包合同工期完工的任何因素的详情,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正在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分包人还应准确地提供承包人认为有必要的现场其它情况的数据资料。

30.1.8 生产例会

承包人与分包人建立联合生产例会制度。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原则上每周一次召开生产例会。生产例会参加人员为:承包人、分包人以及分包人的劳务方相关部门及岗位责任人。分包人及其劳务方必须派出能当场代表其所在一方作出决定的不少于三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例会。

31.分包人的质量管理体系

31.1质量标准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工程质量应达到总包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

如果本合同文件、总包工程图纸和承包人的指示与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政府施工规范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之间存在差异,分包人应达到其中要求较高的工程质量标准,由此引起的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

31.2质量目标

分包工程质量目标必须达到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质量目标。

31.3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分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签发的中标通知书后14日内参考承包人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总包合同中的相关规定,编制符合承包人ISO9002质量保证体系要求及工程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及质量保证措施文件,交予承包人审核。一旦上述文件通过了承包人的审核,并经双方联签,则成为分包人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的基础文件,分包人必须遵照执行,保证承包人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

根据承包人的要求和工程进展的实际情况,分包人可对上述文件及管理体系进行调整,调整后报承包人审批方可执行。

如分包人未按照其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施工,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将由分包人承担。

31.4交叉作业

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交叉施工时应注意现场的文明施工及成品保护,上道工序应为下道工序创造良好的施工条件,下道工序要注意保护上道工序的成品和半成品。任何交叉作业中因分包人管理不善或出于恶意行为而导致的返工、返修、工期延误等损害或损失均由分包人自己承担。

31.5 三检制

分包工程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三检制”,即分包人自检、承包人检验和业主/监理的检验,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总包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

31.6 质量整改通知单

对于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分包合同文件或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可向分包人发出“质量整改通知单”。分包人应按照“质量整改通知单”的要求认真、及时整改;逾期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彻底,承包人将根据情况扣除相应的违约金,且承包人有权另行雇佣他人代替分包人进行整改,分包人应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及工期延误的责任。

31.7技术及质量资料

31.7.1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工程所在地政府关于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资料管理的规定及承包人ISO9002质量保证体系规定的工程技术资料管理和验收的要求记录、整理工程资料,按时按月逐步向承包人提供有关的技术及质量保证资料,并自留一份作为完工验收资料。

31.7.2分包人应做其它工作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

32.临时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

32.1承包人的临时工程、提供的设备和材料

32.1.1分包人使用临时工程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分包人不应要求承包人为其提供或保留任何临时工程。

32.1.2承包人提供设备和其它设施

承包人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现场配备中写明的由其提供的设备和其它设施。经承包人许可及协调,在确保安全和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分包人/承包人的其它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可使用上述设备和其它设施(但不包括修补任何缺陷),租赁费用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

32.1.3 分包人对临时工程、承包人提供的设备、其它设施的责任

承包人在楼层指定位置提供临电二级配电箱,在各楼层指定位置设置临水总阀门,分包人在施工时负责从承包人提供的指定位置将工程所需的管、线引到指定施工地点并负责任何必要的维护、替换及修理。

分包人有责任定期或在承包人的要求下检验、维护其使用的临时工程和承包人的设备、其它设施,分包人负有检查、照管、监护和控制的义务,并应承担检验、检查、保养以及临时工程、设备、设施的维修费用。

分包人因其误操作上述临时工程、设备、设施所引起的相关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和其它开支由其自行承担。

32.1.4 业主/承包人提供的分包工程所需的材料

承包人按照分包工程图纸理论量的需求,考虑一定的合理损耗(按双方约定的损耗率,原则上不超过国家定额标准),向分包人提供相应设备材料,材料清单(见附件1:业主/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在此理论量的理解应为:受分包合同的其它条款的制约,根据工程图纸的净尺寸,计算出的分项工程所需设备材料的实际需用量。若在实际施工中设备材料的划分范围出现分歧,以承包人解释为准。

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要求提前提交材料计划申请,以便承包人有合理的时间进行采购。

32.1.5 承包人代为材料采购

现场施工中,如分包人没有材料采购能力或承包人对分包人采购工作不满意,承包人可在通知分包人后,由承包人代其购买施工用主要材料及其它辅助材料。在价款结算中,按照实际采购价加运费(包括二次搬运费)、保管费、税费、保险费及实际采购量从分包工程中期付款中扣除。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另行索要上述款项。

32.1.6 施工材料的装卸、搬运、清理

分包人有义务装卸、搬运、清理由承包人供应、代为采购的分包工程所需的材料,转移承包人的加工间、库房(如有),且由此发生的任何费用已包含在分包合同价格中。

32.1.7 施工材料的使用

承包人供货的设备材料到达施工现场后,分包人应负责卸货及其它相关的配合工作,分包人要同承包人一起参加设备材料的进场报验,并签字确认,验收完成确认后即完成向分包人的移交。一旦上述材料移交给分包人,分包人应自行承担材料设备的二次搬运、保管、储藏、吊装等的费用,并承担因管理不善、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施工中的材料损耗增加的费用和保管不善造成材料损失、破坏或丢失的费用与索赔。

根据分包人投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一旦现场实际材料的损耗量超出承包人实际应提供的材料量时,超额部分设备材料的供应和安装费将由分包人承担。此部分费用经承包人审定后,从分包工程结算价款中扣除。

特别说明:工程竣工后,根据项目最终材料清点的情况,对于厉行节约、严格管理、限额领料执行较好的分包人,承包人将按所节约部分材料的约定比例(在专用条款或者补充条款中约定)作为对分包人的奖励;对于材料管理混乱、浪费严重的分包人,承包人将按照超额浪费部分材料价值的约定倍数(在专用条款或者补充条款中约定),从工程款和结算款中扣除。

具体计算公式为:

应扣除的超额浪费部分金额= 约定倍数*Σ(超过工程实际用量的材料*当时购买的市场价)。

32.2分包人的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材料

32.2.1 分包人设备、设施、临时工程清单

为保证分包工程的实施,分包人应自费提供除本分包合同中承包人提供的资源和业主/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外的为实施本分包工程所必须的所有材料、机械、设备及临时工程,有关分包人提供的现场设备、设施及提供的临时工程的清单详见附件2。分包人所提供的现场设备、设施及临时工程等必须使用于本工程,并能完全满足工程的需要。在未征得承包人许可的情况下,分包人不得擅自改变附件中列明的设备、设施、品牌、型号和规格等要求及生产、加工厂家。

32.2.2 工程特殊材料、设备

(1)由分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临时工程和材料在进场前均需提供出厂合格证和材质证明等有关的详细资料报承包人审批,并需在进场前3天通知承包人,经承包人批准并验收合格后一经到场,即被视为是专供本工程施工使用,未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不得将其中任何一部分运出现场。

(2)任何本工程特殊的材料、设备、设施的有效付款凭证或进场票据,均应以本工程项目的名称为抬头。

(3)未经承包人或业主/监理(如业主/监理要求时)验收同意而进场的分包人的任何设备、设施、材料,无论其是否已被使用在工程上,都将被拒绝计入分包人的中期付款中。

32.2.3 提供方便

出于完成总包工程的目的,由承包人出面协调管理,分包人应为业主或承包人所雇佣的任何其它分包人及其工人以及任何正式合法机构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

(1)将其负责维修保养的任何道路或通道,提供给其它分包人或业主或任何此类机构使用;或者

(2)允许上述各方免费/付费使用由分包人提供的临时工程和在现场的设备、设施和脚手架等。(此处若为付费使用,则需要在专用条款里约定收费标准)

32.2.4 保证设施、设备的良好工作条件

按照承包人的要求,分包人应自费对其提供的临时工程、设施及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同时保障承包人免于因上述设备、设施的运转不良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

33.保函

33.1预付款保函

33.1.1预付款保函的提交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如分包人需从承包人得到预付款,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一份经承包人认可的银行出具的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保函的金额和提交时间按专用条款中的约定执行,预付款保函的具体格式应参照附件开具。

33.1.2预付款保函的返还

预付款保函是分包人就承包人支付的预付款所给付的一种保证。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在预付款保函有效期内且分包人严格履行分包合同的情况下,保函应在有效期届满后7日内归还;若分包人在保函有效期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不能胜任分包合同的工作,则预付款保函将作为违约补偿的一部分,承包人有权抵扣预付款保函的部分或全部作为对承包人的赔偿,如全部抵扣后仍不足以补偿承包人的损失,则承包人将从分包人应得的款项中扣除或依法追偿。

33.1.3预付款保函有效期的延长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在分包合同工期内,经承包人的要求,分包人应将有效期即将/已经届满的预付款保函予以延长,相关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33.2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

33.2.1履约保函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一份由承包人认可的银行出具的有效履约保函。相关费用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履约保函的金额和提交时间按专用条款中的约定执行,履约保函的具体格式应参照附件开具。

在未收到令承包人满意的履约保函前,承包人无任何义务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分包人也无任何权利从承包人处接受任何付款。

33.2.2履约保证金

若分包人提供履约保函确有困难,分包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注明的金额和方式向承包人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代替履约保函的提供。

33.2.3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的返还

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是分包人对承包人就分包合同正确履行的一种履约保证。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在分包人严格履行了分包合同的情况下,承包人应在约定的履约保证期(即本分包合同约定的工期与保修期之和)届满后,将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返还给分包人;若分包人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胜任分包合同的工作,则承包人将抵扣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的部分或全部作为对承包人的赔偿,如全部抵扣后仍不足以补偿承包人的损失,则承包人将从分包人应得的款项中扣除或依法追偿。

33.2.4履约保函有效期的延长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在分包合同工期内,经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分包人应将有效期即将/已经届满的履约保函予以延长,相关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34.分包合同价款及支付

34.1合同价款由承包人及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约定。

34.2固定单价合同(暂定总价)。

本合同固定单价(暂定总价)应按如下规定理解:

(1)反映现行市场价格;分包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任何项目的单价和价格或酬金计取原则(如果有)按分包合同约定是固定不变的,在整个分包合同的有效期内,不因法律、法规、规定、汇率、费率的变化或市场相关价格浮动而作出调整。

(2)合同单价为一次性包死的综合单价,即已将分包合同履行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管理费、成品保护费、措施费、工程所在地规定费用、保险费、税费以及合同文件和工程惯例应计入的费用等)摊销到工程量清单中的每项单价中,且每项单价在整个工期中固定不变;

(3)双方可在本合同补充协议中对每项单价的具体价格进行约定,并以此为结算依据;

(4)分包人已充分考虑并自愿承担了合同价款中存在的工程缺陷、不确定性因素及不可预见的风险。

34.3价款的充分性

分包人对分包合同价款已有充分的认识。分包合同价款应涵盖合同中分包人所承担的全部义务,以及为正确实施、完成工程并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全部相关事项。

34.4 预付款的支付和抵扣

如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支付预付款,承包人应在分包人呈交已获认可的等额的预付款保函之后,向分包人支付预付款。该预付款采取在进度款中按比例抵扣的方式予以偿还,该抵扣比例应高于预付款比例,直至补偿完毕为止。

34.5 进度款支付

34.5.1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日期向承包人提交进度款请款报表及相关文件,报表应详细说明分包人认为自己有权得到的工程款项。

34.5.2 承包人收到业主付款后,具体付款时间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分包人进度款报表中承包人确认的款额支付给分包人,但须扣除(1)质量保证金,指承包人根据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双方约定的用以修补分包工程任何缺陷的款项/占分包合同总价款的比例所对应的等值价款,和(2)预付款(如有),根据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的金额或按抵扣比例换算的预付款额,和(3)质量文明安全施工专项基金(如有),和(4)根据分包合同应予扣除的其它金额(含由承包人代分包人向劳务人员支付的工资)。

34.6 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除非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承包人在保修期届满并从业主处收到相应质量保修金后28日内,扣除承包人垫付费用后,向分包人无息支付分包合同相应的质量保修金额。

34.7工程款的扣发或缓发

若出现下列情况,承包人有权扣发或缓发根据上述规定本应支付给分包人的全部或部分金额,并将原因通知分包人:

(1)分包人月报表中包含的款额没有被业主全部确认和支付,而这又不是由于承包人的行为或违约导致的;

(2)分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或承包人与业主之间,就分包工程工程量问题或上述分包人报表中包含的任何其它事宜已发生争执且尚未解决的;

(3)分包人拒绝执行承包人的指示导致承包人雇佣他人完成分包人的相应工作;

(4)任何由于分包人或其雇员疏忽或故意的行为、违约所造成工程损失或损害。

在上述(3)、(4)两种情况下,分包人应补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损害以及对后续工作的影响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34.8分包人的最终付款

业主向承包人确认并支付最终付款后28日内,承包人将按照业主确认的金额,将分包工程的最终款项支付给分包人。

最终付款应以双方的结算金额为依据,扣除已付款项、质保期内修补缺陷所发生的费用及其它应扣款,剩余的款项为最终应支付分包人的款额。

34.9 质量文明安全施工基金

为确保分包工程安全无事故和确保总包工程质量目标并争创安全文明工地等目标实现,承包人将从分包合同总价中预留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质量文明安全施工专项基金,其具体比例、支付方式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加以明确。

34.10税金、费用的代扣、代缴

34.10.1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分包人的合同价格被认为已经考虑了与分包工程相关的所有税费以及工程所在地国家及地方政府机关、街道等规定应缴纳的一切相关费用。

34.10.2依规定应由承包人代扣代缴的已计入合同价格中的各类款项,由承包人在向分包人支付款项时直接扣除(具体代扣代缴款项结合实际情况由合同双方约定)。

34.11 支付的货币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合同价款应按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货币类别进行支付。

34.12由承包人发出的往来函件、会议纪要、洽商变更、签证等,凡涉及合同价款变动的,必须经承包人有明确授权的人员签字确认。承包人除该授权人员外的其他任何人员的任何形式的签字仅作为对该事件发生的证明,不作为承包人付款及结算的依据。

分包人货物进场需经承包人指定人员验收并签收收货凭据,无论何种形式的收货凭据(包括但不仅限于收货单、供货小票、月度统计单或其他数量统计文件等)仅作为承包人收到分包人所供应货物的数量、型号、规格等的证明,而不作为承包人付款及结算的依据,无论该收货凭据上是否载有单价或合价或合计等涉及价款的内容。供应过程中双方不办理任何形式的结算,待供货全部结束后,最终结算以合同约定的计算量为准。收货单、供货小票、月度统计单或其他随车数量统计文件中的任何带有“结算”字眼的凭证均不代表双方的阶段及最终结算。

35.材料、工程设备、工艺和检查、验收

35.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质量

35.1.1分包工程所使用的一切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均应为投标文件或本分包合同中所确定的相应的质量、规格,并符合业主、监理的指示要求。

35.1.2分包人应为检查、测量和检验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提供通常需要的协助、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装置和仪器,并应在用于工程之前,按业主的选择和要求,提交有关材料样品,以供检验。

35.2 报关与关税

35.2.1如分包工程有任何材料或设备为进口时,分包人应在分包合同价中充分考虑所有进口材料的报关、商检、进出口许可证、内陆运输和仓储等必要的安排和文件所需的关税、费用和时间,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满足材料供应计划的要求。任何因报关、商检、仓储等问题造成的材料或设备供应的延误,均不能解除分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并应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35.2.2如分包工程有任何材料或设备由承包人代为进口时,产生的退税金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的补充条款中加以明确。

35.3 样品的报送及费用

35.3.1分包工程涉及的样品报送、取件均由分包人负责办理。

35.3.2按行业习惯及分包合同文件中要求的样品、样板的准备费用、报送费用(如试用、拆运费用等)、特别试验费用等一切与之相关的费用开支均已涵盖在分包合同价款中。

35.4 检验费用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有关分包工程的以及监理工程师合理要求的一切检验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

35.5 检查和检验

35.5.1分包人应负责处理检验资料的签认工作,包括检验资料的整理、填写、送交、签认等。

35.5.2分包人应为承包人、业主和/或监理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进入现场或进入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或准备材料、工程设备的场所进行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

35.5.3承包人、业主和/或监理有权对按分包合同确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其制造、装配、准备过程中、运到现场时进行检查和检验。

如果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装配或准备的车间或场所不属于分包人,则分包人应取得为承包人、业主和/或监理在这些车间或场所进行此类检查或检验的许可。任何需要承包人、业主和/或监理检查、检验方可进场或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分包人应提前通知承包人、业主和/或监理,并由承包人、业主和/或监理确定检查、检验的日期。

35.5.4本款所提的承包人、业主和/或监理应包括承包人、业主和/或监理的授权委托人。

35.6 拒收

35.6.1对质量、规格不符合本合同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承包人可拒绝接收,分包人应在承包人要求的时间内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

对超过清单约定数量的,分包人负责将多余部分在承包人要求的时间内运出施工现场,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如有剩余应及时退还承包人;对于少于清单约定数量的,分包人负责在承包人要求的时间内补齐。

上述情况所发生的任何费用和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害、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

35.6.2对于分包人任何偷工减料、不按正常标准工序施工的行为,一经发现,承包人将下发质量整改通知单并对该部分工程拒绝验收;分包人应对上述部分工程进行修补、整改并报请承包人检验。如分包人拒绝执行整改通知单,承包人有权选择其它人员进行相应的修补整改,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害、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并按本合同的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人向承包人支付一定数量的违约金。

35.7 隐蔽工程检查及中间验收

35.7.1 未经承包人的批准,工程任何部分均不得隐蔽或使之无法查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在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24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加,通知内容应包括分包人自检记录、隐蔽预检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除非承包人认为检查无必要,并相应地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外,承包人将参加此类工程的检查。

35.7.2任何需经过批准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工序应申请预检,需预检的分项工程名称详见本合同的专用条款。

35.7.3 若出现下列情况,分包人无权申请取得此项工作的工程款,同时承包人有权拒付分包人由此报请的工程款:

(1)隐蔽工程未经检验批准,或

(2)分包人不能出示相关承包人代表签发的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36.变更

36.1变更的项目

如果业主/设计/监理认为有必要对整体工程或分包工程中任何部分的技术方案、质量或数量等内容进行调整,承包人有权指示分包人完成相应的变更,分包人均应立即完成下述任何工作:

(1)增加或减少分包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

(2)省略任何此类工作;

(3)改变任何施工的性质、质量或类型;

(4)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尺寸;

(5)实施工程竣工所必须的任何附加工作;

(6)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7)因总包工程需要而必须完成的任何追加工作。

(8)其它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

如分包人未按承包人的要求立即执行变更指令,由此引发的影响承包人以及其它分包人施工的任何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从分包人工程款中代为扣除。

36.2变更的例外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36.1款列出的各项变更不应影响分包合同其它条款的变更,且所有上述变更应按36.4款进行估价。但下述情况不涉及承包人在价款方面的调整。

(1)由于分包人的违约或毁约致使承包人有必要发出的变更指示;

(2)由分包人单独承担责任的行为导致承包人有必要发出的变更指示。

36.3 变更指令的程序

由业主或设计方向监理发出变更指令,监理将该指令送达承包人,或者业主或设计方直接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承包人根据变更的内容要求分包人具体施工。

36.4变更的估价

分包工程变更所进行的估价无论增减都应遵循以下原则,且任何此类变更项目的付款,都应在承包人有从业主处索取相应权利的机会且能成功时,才能兑现。

(1)工程量清单中包含的项目,其估价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价格进行调整;

(2)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的项目,其估价应参照工程量清单中类似的且工作特点基本相同的项目的价格进行调整;

(3)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的,且工作特点不同但工作条件相类似的项目,其估价应以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价格为基础进行调整;

(4)因删减而改变了其它项目施工条件时,其它项目的价格应根据上述条款中的规则进行估价;

(5)根据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单价(如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费(如有时))和计价原则,以计日工形式确定人工费、承包人确认的合理材料费和机械费,已适当考虑双方约定的管理费和利润的基本费率。

36.5变更的确认

分包工程的变更须得到承包人书面授权具有确认变更资格人员的签署方能生效。

36.6变更金额的支付

对于经承包人确认生效的变更指令,在业主已就该变更事项支付工程款的前提下,承包人在确认变更部分相应的金额后,向分包人支付该款项。

37.索赔

37.1 分包人的索赔

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分包人遇到了任何不利于施工的外界障碍或外部条件或任何其它情况而由此按分包合同可能进行索赔时,则分包人应准备相关的索赔资料,于合同约定的时间范围内向承包人提交以获取确认。

37.2分包人提交索赔的时效

在索赔事件发生后7日内,分包人及时向承包人提交正式索赔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已获承包人认可的索赔事项的付款申请(附索赔资料)应与进度款请款报表(同期工程量月报)一并提交,分包人在上报时即表明已对该索赔金额予以确认。如分包人在上述期限内没有提交索赔报告,则视为分包人丧失当期分包工程的索赔权利,无权获得追加付款和工期的延长,承包人应免除有关该索赔的全部责任。

37.3分包人协助承包人索赔的义务

受总包合同的制约,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分包人遇到了任何不利于施工的外界障碍或外部条件或任何其它情况而由此按总包合同可能进行索赔时,则分包人应尽其最大可能,及时准确的向承包人提供所有为使承包人能就此事项进行索赔所要求的材料和帮助。

37.4索赔金额的支付

任何此类分包人索赔款项支付的前提均为承包人已从业主处取得相关索赔款项。

38.计量

38.1暂定金额

按照承包人或业主的指示,暂定金额可能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只有在承包人或业主按本条款约定决定实施暂定金额范围内的相关工作时,分包人才有权使用该工作相对应的款项,并应向承包人出示与之有关的所有发票、凭证、帐单或收据。

38.2计日工

承包人有权以计日工形式指示分包人完成为使总包工程竣工所必须的零星工作或附加工作,分包人必须遵照执行。对此类工作,承包人应按照双方约定的人工单价及基本费率中费率和价格向分包人付款。分包人应按照签工单的格式认真记录每日的具体工作时间(要求注明工人的姓名)和使用材料以及材料价格凭证,并且在工作被实施的周末前或工作完成后送交承包人确认。

38.3估算的工程量和实施的工程量

分包合同工程量表中列出的工程量是该分包工程的估算工程量。它们不能作为分包人履行分包合同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的实际和确切的工程量。

38.4工程计量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要求的格式通过工程图纸计算或实地测量来计算工程的价值。

任何实地测量均应有承包人的同意和参加,并根据承包人相关工程师签字确认的工作量来确定工程的价值。

38.5 计量方法

工程量的计算规则与方法应与总包合同要求的规则、方法一致,具体见本合同的专用条款及招标文件报价说明等相应的条款。

39.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

39.1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资料、验收报告和竣工图纸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分包人应按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工程验收的相关规定及承包人/业主/监理的有关要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完整验收资料、验收报告和竣工图纸,其相关竣工资料的准备费用已包含在分包合同价格中。竣工资料未提交承包人之前,承包人有权在应付分包人工程款中保留一定金额作为竣工资料移交抵押金。

39.2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7 日内组织预检,预检内容包括工程实体验收、质量保证资料及质量评定资料的检查,对于预检发现的问题分包人应自费进行整改。完全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承包人将质量保证资料、质量评定资料、观感评定表和综合评定表一起报送监理单位,由业主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工程所在地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申请竣工核验。

39.3 分包人相应的责任

任何承包人已经批准的验收记录均不能解除分包人按照业主或监理的指示进行再次整改的义务,且不排除分包人对潜在的质量缺陷承担相应的责任。

39.4竣工结算

39.4.1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或交付业主使用后14日内(两者相比较,以较迟的日期为准),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

39.4.2 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经承包人确认后28日内,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双方应签署达成一致的工程结算书,并按照结算书的约定各自履行相应的义务。

40.质量保修

40.1 保修期

在本分包合同中,保修期应从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算起。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为业主签发的竣工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或工程所在地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签发的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中注明的相关日期,两者比较,取其中较迟的一个日期为准。

40.2 缺陷责任

为了在保修期满后(合理的磨损除外)使业主对整体工程继续保持满意的状态,分包人应:

(1)在竣工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之后,切实尽快地完成在当时尚未完成或存在缺陷的工作(如果有);

(2)按照业主或承包人的指示,在保修期内自费修补缺陷。

41.违约

41.1违约责任

41.1.1如果分包人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则视为分包人违约,分包人应按相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由此违约造成的任何责任、费用、索赔和诉讼。

(1)分包人违反规定与业主直接进行工作联系;

(2)未经承包人许可,分包人擅自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3)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

(4)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分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质量目标;

(5)未经承包人许可,分包人擅自更换分包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或其它主要管理人员;

(6)双方在本合同的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分包人的其它违约情形。

41.1.2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内约定分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或者约定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

41.1.3 如果分包人有以上违约情形,则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相应金额或比率支付损害赔偿金。在不排斥采用其它赔偿方法的前提下,承包人可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分包人的任何款项(包括不限于履约保证金、工程款等)中扣除该赔偿金或兑付履约保函,如承包人兑付履约保函,分包人应按原履约保函金额将其补足。但任何此类赔偿金的支付均不能解除分包人履行分包工程的责任和义务或分包合同规定的分包人的任何其它责任和义务。

41.2 分包人继续履约的义务

分包人违约后,承包人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时,分包人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41.3 退场

分包人违约后,如承包人要求分包改正,而分包人没有在承包人要求期限内及时改正,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退场,且分包人必须在承包人要求的期限内退场;如在上述期限内分包人没有退场,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人民币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有权从分包人的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里扣除。

42.遵守法律、法规

分包人应遵守工程所在地国家及地方政府的任何法律和法规及其发布出的一切与工程实施相关的通知。

43.争议

43.1争议解决方式

如果在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产生由于分包工程的施工的任何争议,无论是在分包工程施工期间或竣工之后,也不论是在分包合同有效或终止分包合同之前或之后,承包人或分包人可就此类争议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在此情况下,双方应设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或由第三方进行调解;当协商不成或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以下一种作为争议的解决方式: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应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各自的权利义务不因正在进行仲裁为由而改变。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双方也可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选择。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各自的权利义务不因以正在进行诉讼为由而改变。

43.2 与总包合同有关或因总包合同引起的涉及分包工程的争议

无论是总包工程施工期间或竣工之后,如果在业主和承包人之间产生由于总包合同或总包工程施工的任何争议(包括有关业主或监理的意见、指示、决定、证书或估价、合同有效性等方面的任何争议),如涉及分包工程,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的要求全力提供协助,协助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提交与上述争议有关的资料信息、在有相应安排时出席有关会议、出庭等。

43.3担保或保证

对于分包人缔结的任何与工程相关的采购、加工、租赁、劳务等合同,承包人不作为担保人提供任何担保或保证。

44.保险

44.1分包人办理保险的义务

44.1.1 受总包合同业主和/或承包人所办保险范围的制约,分包人应根据分包工程施工情况,按照以下的原则,对分包人自身的施工机具、设备、人员等进行保险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除非另有约定,这种保险是强制性的。

44.1.2分包人应在经承包人批准的或承包人指定的保险人处投保。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保险期间应从工程开工之日或在开工之前工程用料卸放于工地之日开始生效,两者比较,取较早的日期为准,至保修期结束之日截止,分包人应保持上述保险始终有效。

44.1.3分包人应妥善保存投保单、保险单及支付保险金的数据单证,并在承包人要求的情况下立即向承包人出示投保单和保险单。如果分包人在办理此类保险的问题上违约,且在承包人提醒后仍继续这种违约,承包人可就此违约可能带来的所有风险自行办理保险,并从分包人应得或将得到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承包人已付或将付的与保险金相等的金额。

44.1.4在保险期内,如因任何原因而出现对工程、未安装的设备、材料和未投入使用的其它物品的损失或破坏时,分包人以应有的勤奋,恢复遭破坏的工程,更换或修理未安装的、遭毁坏或损害的材料或物品,清运所有垃圾,并保持工程的正常施工和完成;所有或任何根据本条款收到的保险赔偿金,承包人将在中期付款分期支付给分包人,且分包人不能因恢复破坏的工程、代换或修理遭毁坏或损害的未安装设备或未投入使用材料和其它物品、清运垃圾等工作而得到除来自保险赔偿金额以外的任何付款。

44.2 工程一切险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分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分包人的名义以全部重置成本对分包工程连同材料和工程设备办理工程一切险,就因火灾、地震、雷电、爆炸、暴风雨、飓风、洪水、水箱、仪表或水管的喷涌或溢流、和飞机或其它飞行体及其上物体坠落、暴动和动乱引起的损失和破坏,进行包括垃圾清运、工程拆除、围护、支撑和保护相应的已完工程、已运至、放在邻近现场的或列入计划的未安装就位的材料和货物等内容进行投保,但不包括临建、承包人或任何分包人自有的或租用的机具设备价值在内的全值。(若由业主或承包人购买一切险,则此条款不适用)

44.3 分包人设备保险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分包人应以全部重置成本对分包人自有的或租用的施工机具和设备等由其带到现场的所有物品及临时工程办理分包人设备保险。

44.4 第三方责任险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分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分包人的名义对履行分包合同引起的工地和/或邻近地区的第三方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损害进行责任保险,且保险单中应包括交叉责任条款。

44.5雇主责任险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分包人应自行办理其代理人、雇员、工人、其它地方雇佣的所有工人(包括指定分包人的)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或因工程的施工可能遭受意外而引起的伤亡、疾病等责任的雇主责任险。

44.6 普通保险

分包人应考虑对超出以上条款方面的有关其它必要的风险的投保,且承包人不承担任何此类费用。

45.不可抗力

45.1不可抗力事件定义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的定义相同。

45.2 分包人处理不可抗力事件

如果分包人认为某一事件已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正常履行义务,则此事件发生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并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48小时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45.3 因不可抗力时间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的承担方式

45.3.1承包人、分包人各自承担自身的人员伤亡、机械设备和材料的损坏、停工等造成的损失。

45.3.2在得到业主/监理对整体/分包工程的工期顺延许可后,分包工程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5.3.3 工程自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伤亡、工程清理维修费由分包人配合承包人与业主协商处理。

45.4不可抗力对分包合同的影响

分包合同生效后如因不可抗力阻止分包合同的履行,则承包人和分包人不应被认为违约或毁约。

45.5 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责任

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关责任。

46.分包合同的转让、再分包

46.1 分包合同的转让

46.1.1 除非得到承包人的书面许可,分包人不得与本分包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第三者缔结、转让本分包合同或其任何部分的合同,也不得将本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再行分包。未经承包人书面许可,分包人擅自将本分包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再行分包或转包,由此引起的任何责任均由分包人承担。

46.1.2任何此类承包人的许可均不解除分包合同规定的分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分包人应对自己及其转分包方、雇员和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造成工程受损负完全责任。

46.2分包合同的再分包

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分包人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47.分包合同的解除

47.1分包合同解除事由

47.1.1分包人如出现以下违约行为,承包人可发出书面指令要求其立即纠正并承担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1)在竣工之前,没有合理原因,完全搁置工程停止施工;

(2)拒绝执行承包人要求其修补缺陷或更换不适用的材料和/或物品等的书面通知。

(3)未经承包人许可,分包人擅自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4)因分包人原因拖延工期,未能在约定的工期内或分段工期内完成分包工程或其中任何区段的工作;

(5)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分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质量目标;

(6)违反通用条款第21.1条。

如分包人在接到承包人发出的书面指令后仍继续这种违约,或在其后的任何时间又发生同样的违约行为,承包人可在其违约行为持续或重犯的任何时间,选择行使如下权利:

(i)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解除本分包合同;

(ii)将分包工程中的部分内容交由其他分包人完成,相关费用由承包人从分包工程价款中扣除,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额外成本由分包人承担。

47.1.2 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承包人与业主之间的总包合同解除时,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分包合同同时无条件解除。所发生的费用由总分包人合理分担并协商解决。

47.1.3 如果分包人发生破产、解散、关闭等已不能实际履行分包合同义务的情形,承包人可在通知分包人后,解除本分包合同。

47.1.4 因不可抗力发生导致全部分包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时,承包人、分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47.2分包合同解除后各自的权利和责任

如因本合同第47.1.1条款规定的解除情形发生,且只要这种合同关系未被恢复和继续,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具有以下权利和责任:

(1)承包人可雇佣其它分包人进行并完成分包工程(该项费用由承包人从已解除的分包合同价款中扣除);

(2)分包合同解除后14天内,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可将用于本分包工程的任何材料、设备和其它物品的采购供货协议和租赁协议等转让给承包人或分包人的继任者;

(3)分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建筑施工图纸和全部相关资料的保护和移交工作;

(4)当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须从现场拆除或撤出属于分包人的或由其租赁的任何临时工程、机具设备、材料和货物时,分包人应按照要求执行。

如分包人未在合理的时间内按照要求执行,承包人可自行拆除(但不对任何损失或损坏负责),并有权变卖或处理任何这些的属于分包人的财产。

承包人在扣除因分包人违约造成的工程损失费用及处理此类财产的费用后,将剩余金额返还分包人。

(5)分包人应补偿承包人因分包合同解除而给承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或损害。

(6)分包合同解除后3日内,分包人自身的劳务人员或其劳务分包的全体人员应退场,未撤场人员发生的任何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

(7)分包合同解除后7日内,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和结算协议供承包人审核,结算应根据承包人签字确认的已完工程量和工程量清单中确定的单价进行计算,计算时间应截至分包合同解除之日。

一旦工程竣工并在承包人对工程结算核准后的合理时间内,承包人应确认因分包人原因导致分包合同解除而给总包工程带来任何直接、间接损失和损害的费用金额。如果此金额加上在分包合同解除前已付给分包人的金额超过在分包合同解除时应付而未付给分包人的工程款额时,其差额作为分包人对承包人的负债,由承包人从分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中予以扣回,不足时,仍可索赔;如果此金额未超过承包人应支付给分包人的工程款额时,其差额应由承包人按分包合同付款条件支付给分包人。

48.分包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分包合同自双方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分包合同约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履行完毕后终止。

49.分包合同的部分有效

因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或不可抗力导致分包合同某些部分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时,分包合同的其它部分仍然保持其有效性。

50.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注:本条款序号与通用条款一一对应

2 分包合同文件的构成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执行本分包合同通用条款。

3 适用法律及工程建设标准

3.2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项目所在地的民族习惯。

3.3 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本分包工程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合格

除以上工程建设标准以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均适用于本分包工程。

4 图纸

4.1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承包人于收到图纸7天内(或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双方协商确定)(时间)向分包人提供图纸1套,并于分包人收到图纸14天内(或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双方协商确定)(时间)组织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

4.2 承包人委托专业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委托范围及费用承担:分包人承担

4.3 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的责任和费用承担:分包人承担

4.4 关于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分包人承担

分包人在进场7天内,需根据项目特点,配备专职的且满足所负责施工任务需求的技术人员。

分包人应妥善保管承包人下发的经承包人认可的施工图纸、变更等施工指导性文件(下称施工指导性文件),编制施工指导性文件台账并对作业班组及操作工人进行交底,确保现场按施工指导性文件进行施工,并满足相关规范、标准和图集要求。施工之前,分包人有责任认真审阅施工指导性文件,对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承包人反馈,提出意见,并积极协助承包人解决问题;施工过程中,分包人有责任根据现场施工情况,对施工指导性文件存在问题及时向承包人反馈,提出意见,并积极协助承包人解决问题,过程中,分包人有责任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分包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现场施工过程中,分包人不得私自更改文件内容,因分包人私自更改不按施工指导性文件施工造成的相关责任全部由分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有权对分包人的违约行为处以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违约金上缴方式及金额由承包人根据相关文件进行确定。

分包人应按承包人审核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承包人应对施工方案进行交底(分包人有责任及时参加承包人组织的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如分包人未按经承包人审核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或未履行签字手续,属违约行为,承包人有权要求返工,并由分包人承担全部损失;同时,承包人有权对分包人的违约行为处以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违约金上缴方式及金额由承包人根据相关文件进行确定。

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对现场施工内容进行技术复核检查。对过程中检查出违反相应法规、规范、图集及方案要求的问题,分包人须无条件按要求期限进行整改,对承包人下发的技术复核单或整改单,进行书面回复。分包人拒不整改或在要求期限内整改不合格的,属于违约行为,承包人有权对分包人的违约行为处以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违约金上缴方式及金额由承包人根据相关文件进行确定。

施工过程中分包人应无条件配合承包人的试验检验工作,配合承包人进行材料检验试件的制作,试件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因试件制作问题而造成的检验不合格,由分包人承担全部损失,同时承包人有权对分包人处以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上缴方式及金额由承包人根据相关文件进行确定。

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做好现场平面和高程的控制测量复核,承包人施测完成的平面控制点和高程控制点向分包人移交后,分包人应做好测量控制点桩位的保护工作,并自行完成基槽和楼层内的细部放线和高程引测。放线完成并自检合格后报承包人复验。若分包人未向承包人报验或验收不合格,自行放线或高程引测的偏差造成返工或工程质量问题,责任由分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有权对分包人处以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上缴方式及金额由承包人根据相关文件进行确定。

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工程相关资料,或协助承包人编制相关工程资料。如分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报送相关工程资料,报送资料无法满足承包人及相关文件规定要求,或拒不配合承包人完成相关工程资料的编制,属违约行为,承包人有权对分包人的违约行为处以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违约金上缴方式及金额由承包人根据相关文件进行确定。

9 项目经理/授权代表

9.1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王洋

职称:高级工程师

其权限为对分包人施工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除承包人派驻代表或书面确定具有权限的代表人外,任何人的签字及行为均不对承包人发生效力和产生任何约束力。任何人的口头承诺,任何个人或以项目部(项目部章)名义签订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承诺、担保等书面协议,及以个人或项目部名义的借款行为均不对承包人产生法律效力和约束力。现场涉及的签证、零星用工、索赔补偿、结算等经济类的文件严格按照相应的授权和流程办理,未按照相应流程和授权权限办理的经济类文件不对承包人产生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9.2分包人项目经理(其任命书作为本分包合同附件)

姓名:

职称:

其权限包括全权负责分包人施工现场管理,代表分包人行使与本合同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方案、进度计划、往来函件、月结、罚款单据、总结算等文件。并与承包人保持通畅的通讯联系和现场配合,分包人对该负责人所有基于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分包人必须配备专职的预结算人员,代表分包人进行工程量核对,月结办理等工作。

现授权委托此邮箱:_____为分包人法定授权委托指定邮箱,适用于本工程往来函件的收发工作。

分包人必须按投标文件要求在施工现场派驻管理人员,且不得随意更换。管理人员每周驻现场时间不得少于40个小时。如因特殊原因需更换上述人员,分包人须事先向承包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拟任命的管理人员的详细资料,经承包人审查批准后方可更换。若分包人未经承包人允许更换任何一位管理人员,或管理人员驻现场时间未达到本合同要求,则分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为:5000元/人*次。

如果在履约过程中,承包人认为分包人的管理人员不能胜任其工作,则有权要求分包人更换,分包人应在5天内提交拟任命的管理人员的详细资料,经承包人批准后更换。如分包人在5天内未提交出新的人选,或两次提出的人选都不能令承包人满意,承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未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不得将对承包人的债权转让。

若甲乙双方发生诉讼,由此产生的一切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

10 承包人义务

10.7承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5 天内组织成分包人参加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10.11其它工作:

乙方未能履行本分包合同范围内的乙方义务,皆视为乙方违约。若乙方违约私自停工或提前退场,对甲方造成损失,甲方将对乙方处以结算总价下浮10 %的处罚。

主要材料按照《Brand List 2.0_华晨宝马工程材料设备及备品备件采购品牌表2.0_******_V6-3号总装车间转运车间V2》规定的品牌。所有材料品牌应符合甲方及宝马业主认可并上报材料品牌,如更换材料品牌必须经甲方同意,价格以甲方认定为主。

所有材料严禁代工、外协、贴牌、套牌等,一经发现,所有材料退货,发现一次,罚款二十万元,并赔偿由此给总包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现场使用材料应在甲方、监理、管理公司、业主见证下进行取样送试。

涉及到变更全部包含乙方范围之内,乙方无条件执行。签证变更乙方未按要求执行,甲方无需经过乙方同意,有权找第三方进行签证变更施工,并处以乙方所发生费用2倍金额的罚款。

乙方须满足业主宝马《SPEC 附件》《EHS 消防安保违约事件处理规定》《EHS 消防及安保管理协议》中规定的技术要求及标准。

现场高处作业要求:

高处焊接作业、高处安装作业等,具备使用曲臂车作业条件的必须使用曲臂车车进行登高作业,除特殊部位外禁止使用钢爬梯、作业吊笼等进行作业,如需使用需经过总包和BBA相关部门申请。人员高处作业需佩戴5点式双钩安全带。屋面板安装时满挂一层大眼网和一层密目网。进行高处作业时人员需拉设安全绳。

安全标准化要求:

分包按照总包要求设立足够数量的易燃易爆品库房,所有易燃易爆物品(标准参考BBA要求)需放置在易燃易爆品库房内,专人看管,使用挂牌锁上锁。电焊机防护罩、氧气乙炔存放笼、气瓶运输推车等均按照总包及BBA相关要求制作使用。现场不允许使用插排。

总包按照平面布置设立公用二级箱,各分包按照要求提供合格的三级箱以及开关箱(电箱要符合宝马相关要求,使用带有工业插头或者防爆插头的电箱),各分包应根据二级箱使用情况上缴电箱管理和维护费,每个二级箱收取1500元/个。

汽车吊要求:

除满足正常车辆要求外,分包所使用的的汽车吊需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信号工并配备对讲机。驾驶人员和信号工应有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件,汽车吊作业过程中需拉设警戒线进行防护警示。

车辆要求:

进场所有车辆必须有车辆保险、行驶证。每个车辆驾驶人员需在BBA相关部门备案,并驾驶对应车辆。施工场地内对车辆通行实施管制,承包人进入施工场地的车辆在通行、行驶、停放和载运都需要遵守发包人以及BBA相关部门关于车辆管理的相关要求,并服从保安人员的管理。承包人进入发包人厂区的车辆应该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禁止擅自拉运化学品、危险品、易燃易爆、违禁品、放射源、有毒物质、传染源、污染物或无胸卡人员入厂。所有进入现场的车辆必须获得BBA发放的机动车进入许可证。司机必须出示驾驶证并在门卫室登记。当承包商使用特种车辆,如翻斗车,挖掘机,登高设备和叉车时,应向BBA安全部提交申请,检查通过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都必须遵守现场的交通管理规定。任何车辆不得超过允许的行使速度(20公里/小时)。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运输应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

人员要求:

乙方须配备至少:项目经理1名(具有二级或一级建造师证)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有承担类似工程的工作经验,技术负责人1名,测量员2名,安全员至少1名(安全员必须持有C证,25个工人配备1名专职安全员),资料员1名,专职质量员1名,专职劳务管理员1名,除管理人员外还需配备至少5名工人负责场地清理。

乙方单位现场工人及管理人员应统一着装,统一佩带安全帽、安全马甲、门禁卡、劳动合同等由甲方统一提供,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以上发生费用暂定80元/人(人数以乙方在甲方的劳务管理员处登记的人数为准)均以现金形式缴纳至甲方,若出现损坏或丢失,乙方需重新购买并缴纳费用。宝马要求其余安全带、安全绳、安全锁、安全鞋、等安全防护措施自行提供,但需满足甲方要求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若有)。

所有施工工作人员在进入现场和开始工作前,必须完成现场安全培训并获得标有公司名称、姓名等信息的胸卡。工作证的财产权属于BBA。所有项目人员都必须遵守BBA项目的安保制度。在BBA项目上时,都必须佩戴项目胸卡。每张胸卡收取50元,如果发生遗失现象应立即汇报,若需重新办理,应再次上交50元。在工程结束后,所有的胸卡应该归还给甲方,若未归还,则按照每张胸卡100元在结算中扣除。

除三级安全教育和班前会由总包方管理人员组织实施外,其余培训均由BBA,管理公司根据需要进行安排,除非紧急特殊情形,入场安全培训将每周5次于固定时间在现场培训室完成。其他培训,由BBA /管理公司根据实际需要,提前一周给出培训计划。须参加培训的人员必须按要求参加各类培训。

施工人员应穿戴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具,而且这些个人防护用具须被妥善保管,并在必要时候更换。这些防护用具至少包括:安全带、安全鞋、安全帽和反光背心。

在疫情期间,需具备完善的人员流动隔离措施;如乙方所在单位员工出现疑似或确诊病例,一切后果均应有乙方自行承担,并且赔偿给予甲方带来的损失。

所有进场人员均需办理人员工伤保险及体检报告,进场后将保险证明上交甲方安全部。

乙方每日应负责清洁施工场地,确保施工场地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并负责每日清运施工废料及生活垃圾到符合规定的地点,施工垃圾应与生活垃圾分别存放,并按甲方的要求及时清运出施工现场。在工程完工交付给甲方时,乙方应将施工场地上和工程内的所有垃圾、废弃物和其它没有用的物品清除,拆除并移走所有临时的构筑物、设施、工具、装备和多余的材料,修理道路、人行道、围墙和其它被建筑活动损坏或破坏的物品和构筑物。

现场按照业主及相关规定配备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并对所属消防器材做好相应标记。对损坏或失效的消防器材及时更换。过程中负责看管、维护等。如发现私自挪用、损坏其它单位消防器材总包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所有抢工等风险费用均已考虑在报价当中,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

11 分包人的一般义务

11.6分包人应完成的设计内容和提交时间:

11.7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3 天内向项目经理提交分包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年度、季度、月度、周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时间为:合同签订生效后 3天内 承包人批准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后3天内 。

11.8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合同签订生效后 3天内 。 承包人批准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后3天内 。

11.11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由分包人实施,全部费用已含于合同总价中。

11.12双方约定分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11.13分包人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人工资

11.13.2分包人应确保工人工资的按期足额发放,如因拖欠工人工资导致工人讨薪、聚众扰民事件,或分包人的任何人员(包括其雇佣人员)未经承包人的同意,以索要工资、工程价款等名义,擅自进入建设单位、监理、承包人办公区或工程现场妨碍建设单位、监理、承包人工作人员正常办公,或影响正常施工,或做出任何影响承包人和建设单位声誉的行为出现时,承包人无须通知分包人或征得分包人的同意,可按工人提出的拖欠工资额直接向其支付工资,并从分包人工程款中双倍扣除;每发生一例此类事件,分包人还需承担的违约金为:*****元/次。

12 雇员、劳务人员的安排

12.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条款约定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发现一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人民币***** 元/次的违约金。

16水、电供应

16.1 分包工程实施所需临水、临电费用的支付另行约定如下:

1)承包人承担本分包工程范围内所有的水、电费用。

2)分包人承担本分包工程范围内的临水临电设施的施工费用及维护。

3)分包人在使用时要注意水、电的节约,如分包人在使用时有长明灯、长流水等浪费行为,视为分包人违约,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不超过1000元/次的违约金。如违约次数累计超过 5次,则承包人有权在分包人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合同总价1%的款项,作为分包人对承包人水电费用的补偿。

25环境保护作业

25.7分包人的其它工作:分包人应根据承包人要求,按照承包人ISO*****标准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施工,对与本项目有关的大气排放、水体排放、废物管理、土地污染、原材料与自然资源的使用及其它环境问题和社区问题如噪声和绿化等六个部分进行识别、控制、及时报告并保留过程记录文件。对事故和紧急情况的处理,如:火灾、泄露、地震、爆炸、暴雨、大风、停水停电等也要根据承包人的要求及时进行应急处理、报告并保存好相关记录。任何不按照承包人相关的要求和规定而造成环境污染或事故处理不当所造成的损失将由分包人承担。

28 安全防火监管

28.2分包人整改未达到承包人要求,应向承包人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为*****0元,此金额承包人有权直接从分包工程款中扣除。

28.4 环境保护及安全文明施工

28.4.1 安全施工及环境保护

(1)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及公司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力及自身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2)分包人必须按国家及行业相关部门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持有效证件)负责对本施工范围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特殊工种上岗证方可上岗。

(3)分包人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工作,配合承包人的创优工作。确保合格,达到 满足宝马集团施工及交付标准的要求 ,争创国家级奖项,辽宁省优质工程。如因分包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不到位原因造成的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工完场不清、安全防护不到位的情况,分包人应积极整改。如造成承包人损失,承包人可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4)认真遵守承包人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分包人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制度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分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承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认可后实施。

(6)分包人所有进场的施工人员的安全帽由承包人统一配置,费用按50元/顶的标准费用由分包人缴纳;进场工人的胸牌由分包人到承包人处统一办理,分包人承担工本费50元/个。其他安全防护和劳保用品由分包人自行配置,如果分包人不按要求配备,承包人有权代为配备,所发生的费用在分包人工程款中双倍扣除。

(7)分包人施工人员进场之前必须进行入场安全教育、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接受承包人的安全交底,服从承包人现场安全管理规定,杜绝死亡和重伤事故。确保安全防护到位,以及本方施工人员的安全操作,并且在危险地方要有明显标志。施工必备的安全消防器材由承包人提供,分包人按承包人要求进行布置,费用已经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中。

(8)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达到:合法用工,杜绝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坍塌、高处坠落、触电造成的死亡及重伤事故;杜绝食物中毒、现场作业中毒、火灾、爆炸、重大责任交通事故;

(9)分包人必须保证合理用工,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a、严禁分包人私招乱雇、冒名顶替、使用不满16周岁的童工、(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及有犯罪前科人员;

b、对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安排四级体力强度的工作;

c、务工人员证件齐全,特殊工种持证上岗。严禁招用无证人员;务工人员名册及证件复印件报现场项目经理部备案;

d、严格执行女工“四级”保护规定;

e、不准分包人拖欠民工工资;

(10)个人防护的一般要求:

a、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高处作业(2米以上)必须系好安全带,固定点牢固可靠,高挂低用。

b、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穿好绝缘鞋,戴好绝缘手套;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必须按施工方案要求配戴、使用防护用品,如防毒口罩(面具),电焊面罩、耳塞等。

c、分包人根据作业内容必须及时为施工人员配备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手套、防护面具、口罩、电焊帽、护目镜、电焊服、电焊手套、耳塞、防毒面具等等。

(11)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沈阳市有关环境保护的相关条例和施工扬尘综合治理办法,最大限度的控制扰民和民扰问题;如果分包人在沈阳市规定的施工期间施工噪声超过国家规定,则由分包人自行解决由此引发的扰民和民扰问题,承包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工期和费用的责任,如果分包人在沈阳市规定的施工期间施工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但仍引起了扰民和民扰问题,则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向业主办理工期和费用签证,由业主解决扰民和民扰时间,并承担发生的费用。

(12)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控制粉尘污染,如被政府有关部门警告,则承包人按2000元/次向分包人收取违约金;如果政府部门有惩罚性违约金,由分包人全部承担。

(13)分包人应保持生活区的清洁卫生环境,严禁随地乱扔、乱抛生活垃圾,禁止随地大小便,一切污物都应排放到指定地点;建筑材料禁止带入生活区。

(14)对土堆、砂堆、水泥等必须采用有效的防护措施,以防刮风时造成扬尘,如有发生承包人将对分包人做出相应的处罚与整改。

28.4.2 安全教育及事故处理

(1)分包人和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2)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分包人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承包人,同时不论是何方责任均应由分包人首先自费对本方人员进行抢救治疗及善后处理工作,发生的费用及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理。

(3)分包人在施工期间,如因分包人原因发生一次一人死亡事故,除劳分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外,承包人另处罚分包人*****元/人;每发生一起重伤事故,除分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外,承包人另处罚分包人*****元/人;每发生一起违章指挥或违章操作事故,除分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外,承包人另处罚分包人5000元/次;同时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包括对承包人的损失)。

28.4.3安全设备及要求

分包人应为分包人人员配备符合国家规范的安全设备及劳保用品,对承包人有统一规定须代为采购的,则所需费用将从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分包人自行采购配备的安全设备及劳保用品应通过安全防护性能测试,符合有关规定,否则不得使用。如分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配备安全设备、安排安全措施的,每发现一例,除分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费用外,还应承担的违约金:5000元/次。

28.4.3其他

分包人应执行的其他规定:/

29合同工期

29.1 开工

工程实际开工日期以承包人现场书面通知进场施工时间为准,无论实际开工日期与本合同约定计划开工时间是否一致,分包人均已在投标中考虑了该项风险,不得再就此向承包人提出任何索赔。

29.2 阶段工期

29.2.1进度计划

分包人须在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报送本分包工程进度计划,该计划应满足承包人整体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及重大节点控制日期的要求。该计划经承包人审核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具备合同约束力,分包人必须遵守该计划中关于本分包工程的阶段工期及完工日期的要求,承包人无义务对分包人工期提前的行为予以奖励或支付任何补偿。

分包人应在每月25日前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或按承包人要求提交阶段、时段施工计划,同时提交与完成上述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但承包人对月及阶段、时段等过程中施工计划的任何批准不视为允许改变总工期,不得作为分包人提出工期延长及追加合同价款的依据。

29.2.2 重大节点控制日期

重大节点控制日期

工程重大节点

控制日期

备注










29.3 工程完工及延期

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约定完工日期或依合同顺延后的完工日期前完成本工程的施工,并通过各项验收。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导致工程延期开工或造成关键线路工程的工期延误,分包人须在事件发生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承包人,并附上相应的证据资料。经承包人审核确认后,按承包人批准时间顺延阶段工期或总工期,但分包人无权要求因工期延长引起的合同价款的增加。若本条所述审核需建设单位审批的,则以建设单位审核结果为准。

除上述原因外其他情况导致的工期延误,及分包人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向承包人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不影响本分包工程工期,也不涉及任何费用及利润的增加。

29.4 违约责任

在施工期间,若分包人进度不能满足本合同约定,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安排赶工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自行承担,如因此影响承包人对建设单位履约,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有权向分包人追索相应损失。承包人认为分包人施工能力不能满足承包人工期要求的或分包人主动甩项,承包人可单方面减少分包人施工范围或工作内容,另行雇佣第三方实施,因此发生的费用双倍从应付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无须通知分包人或征得分包人同意,扣除依据为承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额。

分包人延长工期完工的,每延误一天,还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为:*****元/天,总金额不超过合同额的3%。

30分包人质量保证

30.1分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

30.1.1分包人代表及其组织如更换项目经理,分包人将支付每人每次人民币1万元的违约金;如更换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分包人将支付每人每次人民币1万元的违约金。

30.1.5分包人将材料供应计划和加工计划进上报承包人审核的时间:分包人提交材料供应计划和加工计划后1天内

30.1.8生产例会

召开生产例会的时间:每天下午4点

31 分包人的质量管理体系

31.2质量标准及奖项

本分包单位工程确保质量等级“合格”,达到“满足宝马集团施工及交付标准的要求”、争创“国家级奖项,辽宁省优质工程 ”,确保到达建设单位第三方检测标准,分包人承诺保证工程质量满足上述要求,施工中须认真按本工程的技术规范、承包人、监理单位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施工;如未达到上述要求,承包人将对分包人处以结算总价下浮1~3%的处罚。为达到上述标准,分包人采取各种措施(包括未达到上述标准采取的修补措施)的费用已包含于合同价款中,不再增加任何费用。

31.6 质量整改通知单

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派驻承包人代表可要求分包人返工、修理和整改,除非分包人举证证明并非分包人原因造成,否则分包人应按承包人代表的要求返工、修理、整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若承包人通知分包人后24小时内,分包人不能对缺陷进行修返工、修理或整改,或分包人返工、修理或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相应的质量要求,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24小时后雇佣第三方进行修补,并从分包人的工程款或保修金中扣除因此发生的费用,扣除依据为承包人与返工、修理或整改的第三方实际发生费用金额和承包人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无须征得分包人同意,如工程款/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造成的损失时,承包人有权追索所有损失。

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在施工中出现影响结构、使用功能等重大质量事故时,分包人必须承担事故处理所发生的所有费用,且承包人可无条件终止本合同。

31.7技术及质量资料

31.7.1 分包人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按时按月的提交 份技术及质量保证资料给承包人。

31.7.2分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分包人须安排经验丰富的专职资料员常驻工程现场,按照GB/T*****-2014《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或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要求及承包人ISO9000程序文件的规定和承包人、业主和/或监理的要求,记录、申报、审批、整理、保存工程技术及质量资料,并做好与其它分包人的接口工作。

32临时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

32.1承包人的临时工程、提供的设备材料

32.1.2承包人提供的设备和其它设施:

1)施工用塔吊(若有)

2)施工用电梯(若有)

3)临时消防水设施

4)工地保安

5)承包人若提供工程现场办公室和现场工人宿舍,分包人需按实际使用数量,缴纳 800 元/间)月使用费,随施工进度从月度结算中扣除。

6)承包人若提供垃圾清运、防疫物资等,分包人需按照实际发生数量进行成本摊销,随施工进度从月度结算中扣除。

32.1.7 /

33保函

33.1预付款保函

33.1.1 预付款保函的提交

预付款保函的金额为:/预付款保函的提交时间为:/。

33.1.2预付款保函的返还

/。

33.1.3预付款保函有效期的延长:/。

33.2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

t履约保证金的金额:5万元

¨履约保函金额:/;

履约保函要求: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

如分包人不能提供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则在分包人的第一次付款中全部扣除。如第一次付款金额不足以全部扣除,则在随后几次付款中继续扣除,直至履约保证金额全部扣完。

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时间:分包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合同签订后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未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分包人必须在合同签订后十四天内及在第一期进度付款证书发出前,向承包人提交承包人认可和批准的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时间:

履约保函(保证金)自开具之日起至整个工程全部竣工之日后,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后30日内无息返还。如分包人具有违约行为,承包人无须出具证明和陈述理由,可以随时无条件兑付保函和扣除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函有效期的延长:根据项目工期和承包人要求顺延。

若分包人与承包人已有合作项目,并已经交纳了(或已经在付款中扣除)履约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且保证金未返还,则后续施工项目可不再另行交纳(或扣除)上述保证金。

34分包合同价款及支付

34.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

34.2.1除通用条款规定外,本工程合同价款包括的其他风险及费用范围有:/

34.2.2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模式的,计量规则为:按《防火涂料工程价格明细表》中计量规则进行计算,如《防火涂料工程价格明细表》中无明确规定的,按GB******-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规范》执行。

34.2.3甲乙双方仅认可合同约定的内容,对于合同外的任何口头承诺及无效协议或签字均不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34.2.4分包人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垃圾,应由分包人负责清理并外运,若分包人仅负责清理到指定地点,外运交由承包人负责,则该部分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后在结算中扣除,若未协商一致则按照结算额的1 %进行扣除。

34.2.5价格调整的程序

若发生影响本合同价款的事由,分包人需在七天内向承包人提出调整本合同价款的请求并附所有证明资料。对于有业主正式洽商变更、修改图纸并能够清楚计算工程量的不能执行预算外签证单,只有合同外发生的或无法在图纸上计量的工程量才能执行签证单,项目工程部门的签字只能证明事实发生的实际情况,项目商务部对于发生的事实按照合同的约定判定、是否符合签证条件及计算规则进行审核,派驻承包人代表的签字作为计入结算的初步依据但非最终依据。

34.2.6 签证管理

(1)当签证、变更事项发生时,由承包人下达施工指令单。

(2)分包人签收承包人下发的施工指令单后,开始办理签证、变更申请,即完成现场签证、变更审核单的内容,同时上报报价清单,报价清单需承包人授权人签字方可施工。

(3)分包人施工完成,办理签证、变更确认单,通过承包人验收后,将所有签证资料包括签证、变更单、报价清单、施工前影像资料、施工完成后影像资料、指令单、变更单等报送承包人,同时与承包人核算此次签证预结算金额,作为过程付款依据,最终审核金额以双方签字盖章的结算书为准(项目章无效)。

(4)签证表单需保证流程、签字(有效授权人签字)完整,流程、签字(有效授权人签字)不完整的签证单视为无效签证单,不作为结算依据。

34.2.7 零星用工审核

(1)分包人根据需求完成承包人零星用工申请,分包人在得到承包人有效授权人签字的零星用工申请单方可组织施工;

(2)分包人完成施工后,办理零星用工确认单,同时与承包人核算此次签证预结算金额,完成签字审批流程。

价格依据:所有合同外发生的事项均依据合同清单及备用清单约定的价格进行审核定价,对于可明确计算工程量的工作禁止采用“签工”计量,合同内有明确价格或近似项价格的事项不得重新议价,否则承包人在结算中不予计量。

由于变更导致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按承包人核实的工程量计算,并由承包人自行按以下情况选择确定:

如双方书面确认并作为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或类似项目的单价:

(a)如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已有变更工程的单价,则应基于此单价确定变更单价,计算变更金额;

(b) 如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适用于,则应参考此单价确定变更单价,计算变更承包金额。

承包人与建设方未确认的签证、索赔,分包人不得向承包人要求计取,此部分发生的费用认为已包含在总价中。签证必须各部门签字齐全,原件结算,涂改后的签证及复印件不得作为结算依据。所有签证均需按实上报如若发现分包人有虚报乱报现象,则该签证作废,且处以分包人该签证2倍金额的罚款。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承包人有权修正或要求分包人修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并相应减少综合单价: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含某细目但实际施工中并不存在该细目的;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或设备的品牌、等级高于实际使用的材料品牌、等级的。

3)若分包人出现工程量清单或图纸中本属于或合理推断属于分包人工作范围内甩项不做,承包人有权按照标明的清单价或市场价5倍的价格扣除,或由承包人指定第三家进场施工,同时按照第三家施工价格的双倍进行扣除。因甩项扣除的金额以两种方式中较高价格为准。除此之外,分包人不得因承包人所分标段施工难易程度而拒绝/挑选施工内容,分包人界面范围内的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内容均为分包人施工。

时效:承包人下达施工指令后3个日历日内分包人申报签证、变更申请单,施工完成后分包人7个工作日内完成签证变更、验收单,当月完成工作必须当月结清并封存(结算周期为上月26日~本月25日),后补签证无效。若因分包人虚报乱报工程量、拒绝按合同约定价格结算等原因造成审核超过(当月未完成结算),则承包人不再就该部分签证进行审核,结算不予计量。

签工单、签证、变更审批权限:

序号

管理决策事项

公司

区域分公司

项目部

1

单份单项额度 5000 元以下的经济签证(包含零星用工签证)

-

-

项目经理

2

单份单项额度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经济签证(包含零星用工签证)

-

商务部经理

-

3

单份单项额度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经济签证(包含零星用工签证)

-

总经济师

-

4

单份单项额度 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经济签证(包含零星用工签证)

成本管理部经理

-

-

5

单份单项额度 10万元以上的经济签证(包含零星用工签证)

总经济师

-

-

34.4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预付款的时间和数额:/扣回时间和比例:/。

34.5进度款支付

34.5.1 已完成工程量报送时间

分包人向承包人报送已完成工程量时间:每月15日前双方进行核对,同时月度结算单需保证相关人员签字齐全,否则月结无效。

34.5.2 分包人上报结算金额的审核

分包人承担的施工内容全部施工完成后,应及时办理验收、上报总结算并于三个月内完成结算。分包人上报结算金额经承包人审核,如分包人上报结算金额与承包人审减后结算额的差超过最终结算额的5%,超出部分按审减额的10%对分包人进行罚款。最终总结算需双方签字齐全,并且双方盖章后生效(项目章无效)。

34.5.3进度款支付时间和方式

(1)支付时间。

承包人收到相关审核人员审核签字同意且承包人收到业主相应进度款后/天内支付。支付前需扣除如下款项:

A.质量保修金:当月已完工程工作量的3%

B.预付款:/

C. 根据分包合同应予扣除的其它金额。

(2)支付比例。扣除上述款项后,进度款支付比例如下:

(1)预付款比例为:无预付款

(2)每月15日上报已完工程量,办理月结算,次月支付至双方签字确认的累计完成合格工程量的70%;

(3)乙方承担的施工内容全部施工完成后,经甲方、监理及业主验收合格后,甲方付款总额付至甲方审核后已完工作量的80%;

(4)分包总结算办理完成后,6个月内支付相应工程款至结算额的87%。

(5)预验收合格付款:业主组织进行初步验收,对于提出的质量问题,乙方整改完毕后可支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2%;

(6)四方验收合格付款:《项目档案验收单》、《项目验收单》及《城建档案验收单》(如适用)均签署完毕后,支付相应工程款支付至结算额的97%。

(7)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总价的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后90个工作日内扣除发生的保修费用后,剩余保修金无息支付。

承包人以电汇、转账支票、商票、银票、保理、抵房等方式支付工程款,办理银票、商票、保理等所产生的贴息等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在每次付款前3天向承包人提供适用税率为%的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工程款累计支付至97%时,须按结算额开具全额发票(发票名头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分包人需接受承包人以抵房形式支付分包人不少于结算额10%的工程款,过程中抵出,则可突破过程付款比例,以过程结算额(扣除质保金部分)为上限支付。

资金风险共担

分包人应有一定的资金风险承担能力。当因业主原因延迟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或因承包人自身资金紧张等原因,造成承包人延迟支付分包人费用时,分包人应妥善安排好连续施工,保证所属工人决不干扰承包人的工作,直至承包人支付给分包人相应款项,并做好成品保护工作且不得以此为借口向承包人索要费用;在此情况下,分包人应郑重承诺,表示理解与宽容。在业主工程款不到位时,分包人同意承包人暂缓支付其工程款。任何缓付、迟付的工程款均不计取利息。

34.6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质量保修金为分包合同结算价的3%,保修期为自本工程全部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24个月,且保修服务期满后,并不免除其自身施工质量责任。保修期满且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提交返还保修金申请后,扣除相关维修费用和鉴定费用(如有)并经承包人确认且承包人收到业主返还的质量保修金后无息返还保修金。

如果分包人尚有部分保修工作未完成,则承包人有权在上述工作完成之前扣除与完成工作所需费用相应的金额的付款。

保修期内,分包人未在收到承包人保修通知后24小时内派人修理,承包人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无论是否为分包人过错,均双倍从保修金中扣除因此发生的费用,如保修金不足以支付该费用,承包人有权进行追偿。若分包人按承包人要求进行维修后,认为保修事项非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在分包人出示可证明责任人的当地质量检测部门的检测报告后,承包人协助分包人向责任人追偿。

保修金返还的时间: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后90个工作日内扣除发生的保修费用后,剩余保修金无息支付。

34.10.2代扣代缴款项:/。

35材料、工程设备、工艺和检查、验收

35.1 分包人施工所需要的所有材料及人工,全部由分包人自行提供并承担费用,承包人不为分包人提供任何材料及人工,若分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材料及人工,则视为分包人违约。

若承包人为分包人提供材料及人工,则在结算中扣除,执行以下原则:

材料单价:按照合同约定材料价格或实际采购价格最高者执行扣除。

材料使用量:按照实际使用量或图纸、方案预算量充分考虑损耗后使用量最高者执行扣除。

甲供设备回收率为:100%

35.2.2 分包人应提前 1天向承包人申请报验 。

35.4检验费用。

检验费用承担方式:承包人和分包人各自承担本合同中各自的检验费用。

35.7.2需预检的分项工程名称:/。

39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

39.1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条件时,分包方应提前1天向承包方申请报验。分包人应按通用条款的要求,共提供7份完整的验收资料、验收报告和竣工图纸给承包人。在承包人未收到所需合格竣工资料前,合同双方同意预留人民币伍万元作为竣工资料移交抵押金,此抵押金在双方资料移交后释放。

41违约

41.1违约责任

41.1.1(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9.2.2条款约定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按照合同结算总额的3%支付违约金,并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41.1.1分包人的其它违约情形:分包人未能履行本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分包人义务,皆视为分包人违约。

41.1.2分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目标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分包工程验收等级如低于分包合同规定的质量等级,承包人有权扣除竣工结算额的1%作为违约金,承包人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41.3 退场

分包人违反本分包合同通用条款第41.3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额的1%作为违约金。

41.4 其他违约责任

(1)分包人应准确填写发票项目,如因分包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有误,造成承包人增值税抵扣税额损失的,由分包人全额进行赔偿。

(2)如分包人未能按承包人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承担合同金额(含增值税)1%的违约金。

(3)分包人必须确保季节性施工人员的数量,如果出现劳动力不足、影响工程施工进度、延缓工期的,承包人项目经理部有权另行安排其他分包队伍插入施工,分包人不得有异议,并承担承包人相应的经济损失。分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退场通知书后于3日内撤离全部人员,不得擅自带走承包人的任何设备、材料等,并且所有工程款暂时冻结,直到承包人完成本合同工程且对接替的分包队伍结算完毕后再予以核算。

43争议

43.1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

(1)本合同签订于沈阳市浑南区,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提交沈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4.保险

44.1分包人办理保险的义务:承包人已购买工程保险为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按照完成产值进行分摊

44.2工程一切险

由业主或承包人负责投保并负责相应的理赔事宜

47分包合同的解除

47.1分包合同解除事由

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达6个月(时限),承包人和分包人可以解除本合同。

47.2分包合同解除后各自的权利和责任

分包人解除合同后应按承包人规定时间撤出施工场地。

50.补充条款:

50.1工程施工

(1)分包人需服从承包人现场管理,做到安全、文明施工,遵守承包人公司及项目部管理制度,按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2)分包人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七天内报送劳动力安排计划,并按本合同约定的阶段工程分别注明各工种最低人员数量。该计划一经承包人审批确认,即成为具备合同效力的文件。若分包人怠于报送该计划,承包人可单方通知或分阶段通知分包人其关于劳动力数量的要求,通知送达后,该要求即对分包人具备约束力。若分包人人员不足最低数量要求时,承包人可自行安排劳动力工作直至分包人调配足够劳动力之日止,并从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相应费用。

(3)分包人连续三十天不能满足上述人员数量要求时,承包人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其按合同第19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分包人须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做好冬雨季施工防护措施。

(5)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协调的工作面按工序进行施工,不得在施工中损坏其他分包人的工作成果,否则按承包人与其他分包人签订的合同价格予以赔偿。

(6)分包人工作应满足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工作中的相关要求,分包人应按承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本合同的合同价格的单价或合价中已包括此类的交叉、配合工作内容及其费用,并且因配合工作对施工工期的影响也已包括在本合同约定的分包工作期限内,不因此顺延工期。

(7)分包人应严格依照本合同及承包人指令施工,未经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建设单位、监理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若建设单位、监理及有关部门直接向分包人发布指令,分包人应立即报告承包人,经承包人审批后方可实施,否则不予调整合同价款,不计任何费用,且不顺延工期。

(8)分包人应提供进场施工人员一年内的体检记录,确保身体健康,无突发性及传染性病史。否则,因此导致的职工健康、安全或疾病事故等责任均由分包人承担。

(9)分包人需严格按照专用条款第13条约定的规则进行计量计价,不得以任何理由突破该条款,对于突破该条款的任何行为均为无效行为。

50.1.1人员

(1)分包人人员的吃、住、行由分包人负责解决,并承担费用。若分包人工人住由承包人提供的生活区宿舍,则承包人收取800 元/间/月费用。分包人需对由承包人缴纳工人生活区分包人工人所产生的水费、电费进行分摊,具体分摊方法由甲乙双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协商决定,如未协商或协商未明确,按工程造价的0.5%计取。

(2)分包人应与其使用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且保证工人持有上岗证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分包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工人缴纳社会保险,若分包人违反法律规定不予缴纳或不足额缴纳,应自行承担因此导致工人提出的赔偿,及因此导致的法律责任。因此造成承包人损失,承包人可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扣除金额为承包人实际支出金额,无须通知分包人或得到分包人同意。

(3)分包人必须设置专职劳务管理人员,劳务员必须持证上岗,劳务员证书编号;用以对接项目劳务管理工作,分包人劳务管理人员不得私自更换,如发生人员变更,必须上报项目劳务管理中心审批通过,并将相关信息留存备案。分包人必须每月按时参加项目组织召开的劳务管理例会,参会人员包含:授权施工队长、分包各班组长、分包劳务管理员,要求以上人员必须参加。

(4)分包人所有参与本工程作业的人员包括施工管理人员,在进场前,须向承包人出示并递交进场人员的花名册人员信息档案表、分包单位入场承诺书、务工人员进场施工承诺书、劳动合同、及其身份证、计划生育证、出省(市)务工许可、特殊岗位操作(合格)证、安全员证、劳务员证,及按照建设当地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须出示的其它相关证件的原件,并向承包人递交相应的复印件。每月25日还须提供当月的分包人盖章确认的人员信息档案表、花名册、考勤表、工资发放表、人员变更月报表及劳务管理报表(要求上报信息全面、真实、合理,上报资料签字、盖章、手印齐全,必须和项目门禁考勤、劳动合同信息保持统一,此信息作为项目付款、结算的依据)。若不按本条约定提供相应承包人要求的劳务管理报表,承包人可拒付当期工程款直至分包人补足相应资料。

(5)分包人严禁雇佣未成年人、残疾人及年龄未超过16岁的现场作业人员。若因分包人雇佣未成年人、残疾人及年龄未超过16岁的现场作业人员,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则分包人应承担责任,并赔偿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每发生一例此类事件,分包人还需承担的违约金为:*****元/人。

(6)当项目属地政府要求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或要求总承包单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分包人农民工工资时,分包人应予以配合。

免除承包人责任

分包人应在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义务时保证,承包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分包工程的实施、完工以及保修过程中免于承担(由于分包人原因造成的)与下述事项有关的任何责任、费用、索赔和诉讼:(1)任何人员的伤亡;(2)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3)由于分包人的疏忽、过失导致的连带责任。

如分包人在分包工程中造成以上事项或导致承包人因以上事项承担相关责任,分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为*****元/次,同时赔偿承包人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如赔偿金、诉讼费、差旅费等。

50.1.2禁止转包

分包人严禁将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否则承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根据分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索取赔偿,担保金额不足以承担承包人损失时,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不足部分。

50.2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发现文物,甲乙双方按通用条款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按/执行。

发现地下障碍物,甲乙双方按通用条款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处理方法为:

/

50.3 允许签订分包合同补充协议的几种情形:

(1)合同主要内容有重大变化对合同实施产生重大影响,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同意

修改的;

(2)合同工作内容及范围有重大改变,包括工作内容及范围的调增和调减的,导致

合同价款有重大变化的;

(3)合同工程量为暂定工程量的,经双方核对工程量后合同价款有重大变化;

(4)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变更签证金额累计超过原合同额 10%的;

(5) 原则上补充协议金额不能超过原合同额的 20%,若超过原合同额的 20%,则经过承包人上级单位同意后方可签订;

仅发生以上情况时,甲乙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除以上情况发生时签订的补充协议均视为无效协议。

50.4 廉洁条款

分包人不得为获取不当利益,通过向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或通过安排承包人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或通过其他不当方式,就项目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相互串通,损害承包人利益。分包人若有上述不当得利等行为,承包人有权对分包人进行追缴和处罚,或其他方式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本合同附件:

附件1:《工程签证、变更指令单》

附件2:《签证、变更审批单》

附件2.1:《签证、变更确认单》

附件3:《零星用工申请单》

附件3.1:《零星用工确认单》

附件4:《甲方及乙方工作界面划分表》

附件5:《甲方及乙方所供材料、机械等资源划分表》

附件6:《安全生产协议书》

附件7:《质量管理协议书》

附件8:《廉洁协议》

附件9:《环境/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协议》

附件10:《劳务管理承诺书》

附件11:《优先支付工人工资承诺书》

附件12:《法人授权委托书》

附件13:《工程履约承诺书》

附件14:《收发文承诺函》

附件15:《分公司印章授权》

附件16:《项目章及管理人员签字权限》

附件17:《项目部综合授权书》

附件18:《项目疫情防控管理协议》

附件19:《防火涂料工程价格明细表》


附件1

工程签证、变更指令单

编号:

工程名称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分包单位名称


指令编号


指 令 内 容


总包单位签发人: 日期:

分包单位接收人: 日期:


附件2

签证、变更单

编号:

签证、变更审批单

工程名称


时间


施工单位


费用承担单位


附图及附图编号

□无 □附图编号:

事项:

施工单位签字:


生产经理签字:


签证、变更概预算:

商务经理意见: 商务经理签字:

项目经理意见:

项目经理签字:

区域公司 (经理部) 审批

区域总经意见:

区域经理意见

公司审批

公司总经意见:

备注:概预算仅作为甲乙双方对本项签证变更的预估,不作为结算依据。根据实际累计签工发生金额,在打印本表时,按照不同最终审批人权限,对审批签字部分进行自行删减。

附件 2.1

签证、变更单

编号:

签证、变更确认单

工程名称


时间


施工单位


费用承担单位


附图及附图编号

□无 □附图编号:

事项:

施工单位签字


生产经理签字


签证、变更预结算:

商务经理意见: 商务经理签字:

项目经理意见:

项目经理签字:

区域公司 (经理部) 审批

区域总经意见:

区域经理意见

公司审批

公司总经意见:

备注:根据实际累计签工发生金额,在打印本表时,按照不同最终审批人权限,对审批签字部分进行自行删减。

附件 3

零星用工单

编号:

零星用工申请单

申请用工用途(详细工作内容及相关工作量)


用工日期


施工单位名称


对应联系函/

指令/图纸等


工种

本次申请用工(人数)

本次申请用工(天数)

...

...

...

....

...

...

...

....




...

...

...

....

项目层级审批

申请人签字

生产经理签字

商务经理

项目经理





区域公司 (经理部) 审批

区域总经意见:

区域经理意见

公司审批

公司总经意见:

注:根据实际累计签工发生金额,在打印本表时,按照不同最终审批人权限,对审批签字部分进行自行删减。


附件 3.1

零星用工单

编号:

零星用工确认单

申请用工用途(详细工作内容及相关工作量)


用工日期


施工单位名称


对应联系函/

指令/图纸等


工种

本次用工 (工日)

开始时间

完成时间

分包负责人

签字

费用承担单位

负责人签字

...






...






...






...






工作完成情况


累计用工

(工日)


项目层级审批

申请人签字

生产经理签字

商务经理

项目经理





区域公司层级审批

区域公司总经济师:

区域公司总经理:

公司层级审批

公司总经济师:

注:根据实际累计签工发生金额,在打印本表时,按照不同最终审批人权限,对审批签字部分进行自行删减。


附件4

甲方及乙方工作界面划分表

说明:不提供划×,提供划√

序号

工作内容

甲方负责的工作

乙方负责的工作

(仅限于此)

(不仅限于此)










































































附件5

甲方及乙方所供材料、机械等资源划分表

说明:不提供划×,提供划√

序号

资源名称

甲方负责的工作

乙方负责的工作

【仅限于此】

【不止限于罗列项目】





























































































说明:本表未提及的一切工程施工所需的材、工具、机具均由乙方承担


附件6:

安全生产协议书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依照《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沈阳市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本着“总包统一负责、分包各负其责”的安全管理原则,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从严治理施工现场,确保项目施工中操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促进施工生产顺利进行,遵循公平、守法、诚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安全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书。

1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宝马全新动力电池项目3号总装车间标段防火涂料工程

1.2 工程地点: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宝马大道 2 号

1.3 分承包形式:专业分包

1.4 分承包范围: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宝马全新动力电池项目3号总装车间标段防火涂料工程

2 管理目标

2.1 现场杜绝重伤、死亡事故的发生;控制因工轻伤事故频率不得超过3‰ ,力争为零。

2.2 场内的安全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规定时限内达到100 %,杜绝现场重大隐患、违章的出现。

2.3 做好施工现场的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传染病和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2.4 确保施工现场创地市级及以上安全文明工地,确保总包CI战略的要求。

2.5 落实沈阳市政府治理大气污染的措施,继续治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共同实现治理目标。

2.6 严格施工现场明火作业制度,加强监管,施工现场不发生火灾火警事故。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工作,杜绝重大刑事案件发生。

3 安全生产要求和管理责任划分:

3.1 施工现场实行“总包统一负责,分包各负其责”的管理原则。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3.2 分包在施工过程中忽视安全生产,不服从总包安全生产管理的,进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因自身安全管理不善造成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事故责任由分包独自承担。

3.3 分包必须是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具备相应资质,并满足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分包人的管理和要求。按规定为本单位施工人员办理合法用工手续和工伤保险,队伍入场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80分)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证件上岗。否则,因非法用工或未经过教育上岗而诱发的一切事故由分包承担责任。

3.4 分包进入施工现场后,必须遵守总包现场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自身管理,履行己方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逐级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分包人员在50人以下设一名专职安全员,50 - 200人必须设两名专职安全员:200人以上至少设三名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必须持证上岗,乙方专职安全员的日常工作纳入甲方安全管理体系,乙方安全员必须服从甲方安全部门的管理,每天对施工区域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将检查结果向甲方安全部门汇报。确保总包文明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因分包不按总包要求组织施工造成现场管理混乱、隐患严重、影响文明安全工地整体达标和稳标的或给交叉施工作业的其他单位造成不安全行为时,总包有权对其给予经济处罚直至终止合同,清除出场,同时分包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事故责任。

3.5 禁止分包将其承包的工程非法转包,如分包有非法转包行为,一切责任由分包承担。由此原因发生事故造成总包或第三方受到损失的由分包赔偿一切损失。

3.6 分包应熟悉并能自觉遵守、执行建设部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以及相关的各项规范;自觉遵守、执行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相应的职能部门有关文明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并且积极参加各种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切实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3.7 分包应遵守总包对现场的统一布置,分包在施工现场建临时库房、值班住宿、办公室等设施应提前向总包提出申请,经总包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占用,未经总包批准,分包一律不准私自搭建临时设施。负责依据JGJ46 - 2005《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编制本单位施工区域二级电箱(由甲方指定)以下临电设置方案,报甲方技术部门审批,并按照审批后的临电设置方案对本单位所属二级电箱以下的三级电箱(从二级电箱引出通往作业面的可直接接电动工具及临时照明的电箱),临电线路及(生活,施工)照明设施进行敷设,安装,维护和管理。临电方案应向电工进行安全交了底。

3.8 分包投入到本工程中的全部机械设备及各类电动、手动工具必须是检验合格,符合国家、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相应的职能部门安全使用标准。若因分包违反操作规程及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各类机械设备或电动、手动工具,总包将给予收缴,在操作过程中造成的一切人身伤害和其他安全事故责任均由分包承担。

3.9 分包应按交叉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负责本责任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并有责任维护防护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准任意移动、破坏防护设施(如电梯井门、护栏、安全网、坑道口盖板等),因施工作业必须改动时,需经双方和总包有关责任方同意并提供临时防护设施才准改动,否则分包方负一切后果责任。

3.10 分包严禁进行电气焊割与油漆、喷漆、防水、木工等交叉作业。分包对此进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和经济损失由分包方独自承担。

3.11 分包必须执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3.11.1 安全技术方案报批制度:分包必须执行总包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案。分包自行编制的单项作业安全防护措施,须报总包审批后方可执行,若改变原方案必须重新报批。

3.11.2 分包必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周安全例会制度与班前安全讲话制度:并做好跟踪检查管理工作。

3.11.3 分包必须执行各级安全教育培训以及持证上岗制度:

3.11.3.1 分包项目经理、主管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专业安全管理人员须接受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有效证件方可组织施工;

3.11.3.2 分包的工长、技术员、机械、物资等部门负责人须接受安全培训、按规定参加安全年审考核,没按定期进行审核的视为无证上岗;

3.11.3.3 分包工人入场一律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上岗证”后方准进入现场施工,如果分包的人员需要变动,必须提出计划报告总包,按规定进行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11.3.4 分包的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有效证件上岗;

3.11.3.5 分包工人变换施工现场或工种时,要进行转场和转换工种教育;

3.11.3.6 分包必须执行周一安全活动一小时制度。

3.12 安全检查制度:

3.12.1 分包必须接受总包以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否则造成的后果均由分包方承担;

3.12.2 分包必须建立自身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并且严格贯彻实施;

3.12.3 分包必须设立专职安全人员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安全巡查制度。

3.13 分包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整改消项制度,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整改。

3.14 分包必须执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验收制度和主体作业面移交制度的交接检验制度:

3.14.1 分包自带的各类施工机械设备,必须是符合质量安全技术标准,且机械性能良好、各种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3.14.2 分包的中小型机械设备的安装、布置必须符合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安全防护设施搭建完自检后报总包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14.3 分包的大型防护设施和大型机械设备,在自检的基础上申报总包,由总包组织进行专业验收;分包必须按规定提供设备技术数据,防护装置技术性能,设备履历档案以及防护设施支搭(安装)方案,其方案必须满足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相应的职能部门有关规定。

3.15 分包须执行安全防护验收表和施工变化后交接检验制度。

3.16 分包必须执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定量供应制度。

3.17 分包必须预防和治理职业伤害与中毒事故。

3.18 分包必须严格执行职工因工伤亡报告制度:

3.18.1 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分包应立即以最快捷的方式通知总包的安全部门或项目领导,报告事故的详情。同时积极组织抢救工作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好现场。

3.18.2 在抢救伤员时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者,要注意抢救过程中的安全,并做好相应的记录或拍照,总包为抢救提供必要的条件。

3.18.3 分包要积极配合总包上级部门、政府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现场勘查。凡因分包隐瞒不报、做伪证或擅自拆毁事故现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分包承担。

3.18.4 分包须承担因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3.18.5 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分包应积极配合总包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伤亡人员为分包人员的,分包应直接负责伤亡者及其家属的接待善后工作,因此发生的资金费用由分包先行支付,因不能积极配合总包对事故进行善后处理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分包方自负。

3.19 分包必须执行安全工作奖罚制度:分包要教育和约束自己的职工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对遵章守纪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者给予处罚。

3.20 分包必须执行安全防范制度:

3.20.1 分包要对分包工程范围内工作人员的安全负责;

3.20.2 分包必须采取一切严密的、符合安全标准的预防措施,确保所有工作场所的安全,不得存在危及工人安全和健康的危险情况,并保证建筑工地所有人员或附近人员免遭工地可能发生的一切危险;

3.20.3 分包的分供商和他在现场雇佣的所有人员都应全面遵守各种适用于工程或任何临建的相关法律或规定的安全施工条款;

3.20.4 施工现场内,分包必须按总包的要求,在工人可能经过的每一个工作场所和其他地方均应提供充足和适用的照明,必要时要提供手提式照明设备;

3.20.5 总包有权要求立刻撤走现场内的任何分包队伍中没有适当理由而又不遵守、执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安全条例和指令的人员,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此人不得再雇佣于现场,除非事先有总包方的书面同意;

3.20.6 施工现场和工人操作面,必须严格按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搞好防护工作,保证工人有安全可靠、卫生的工作环境,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3.20.7 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总包安全管理人员有权要求停工和强行整改使之达到安全标准,所须费用从工程款中加倍扣除;

3.20.8 凡重要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总包指定的厂家购买。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漏电保护器、电焊机二次线保护器、配电箱、五芯电缆、脚手架扣件等。分包对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应满足生产使用要求,并严格按规定要求配戴。否则,总包有权采取措施,若因购置伪劣产品而发生事故和造成经济损失由乙方独自承担责任。

3.20.9 分包应给所属职工提供必须的和有效的安全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等,若必要时还须配戴面罩、眼罩、护耳、绝缘手套等其他的个人人身防护设备;

3.20.10 分包应在进场后28天内,呈送安全管理防范方案,详述将要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自身的安全管理条例,以报总包批准,但此批准并不减轻因分包方原因引起的安全责任;

3.20.11 分包应指定至少两名合格的且有经验的安全员负责安全方案和措施得到实施,并在班组建立安全巡查员制度。

4 现场文明施工及其人员行为的管理:

4.1 分包必须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在设施投入、现场布置、人员管理等方面要符合总包CI战略的要求,按总包的规定执行,在施工过程中,对其全体员工的服饰、安全帽等进行统一管理;

4.2 分包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劳务人员发生任何违法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安定局面并且保护工程周围人员和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分包自己负责;

4.3 分包应按照总包要求建立健全工地有关文明安全施工、消防保卫、环保卫生、料具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同时必须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扰民、防噪声、防空气污染、防道路遗洒和垃圾清运等措施;

4.4 分包必须严格执行保安制度、门卫管理制度,工人和管理人员要举止文明、行为规范、遵章守纪、对人有礼貌,禁止上班喝酒、寻衅闹事;

4.5 分包在施工现场应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配置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以及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分包应赋予安全管理人员相应的权利,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4.6 分包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保证其劳务人员的安全、卫生、健康,在整个合同期间,自始自终在工人所在的施工现场和住所,配有医务人员、紧急抢救人员和设备,并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预防传染病,并提供应有的福利以及卫生条件;

4.7 分包的生活区应按照当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的通知要求执行。

5 安全费用投入

5.1乙方须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优先用于满足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将安全生产费用单列并清单化计价,按照分包合同安全责任划分对分包单位实行安全生产费用考核支付,甲方督促检查乙方落实安全责任,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5.2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如下: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5.3公司财务部设立安全生产费用核算科目,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每月对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进行会计核算,并统计分析通报情况。分包应保证安全费用投入满足国家及现场要求,若未按合同及方案要求进行安全投入,项目有权按照合同及方案要求进行投入,所产生的费用由分包承担。

6安全奖罚

总包对分包的奖罚除按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状》进行兑现外,还应按总包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的安全奖罚制度执行。由于分包自身原因受到政府机关处罚的,分包独自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项目部每月对分包进行安全业绩考核与评比,奖优罚劣,激励分包做好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7协议生效与终止

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免除分包方应承担的协议中没有提及而政府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责任。本协议书在分包进入现场时签订,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双方各持叁份。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随双方签订的经济合同的终止同时终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附件7

质量管理协议书

为了加强工程的质量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确保工程质量,明确双方在工程质量方面的责任、义务和权利,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与要求,经协商,双方在已经签订的分包合同框架范围内,另签订本质量管理协议,以明确双方质量管理权利责任并共同遵守。

1 质量目标:本工程要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确保国家级奖项,辽宁省优质工程奖,创/奖(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报价中,包括施工质量及施工资料)。

2 双方共同遵守国家《建筑法》等一系列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现行施工规范、标准和相关法规。

3 双方共同遵守建设单位的各项质量管理规章制度,贯彻执行质量管理体系手册和程序文件。

4 工程承包方和分包方之间是分包合同关系,分包方与其雇佣的作业人员是劳动合同关系,分包方作为雇佣者是其所雇佣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5 总包方责任和权力

5.1 认真执行国家现行施工规范、标准和相关法规,对建设工程的各个施工环节进行现场监督。

5.2 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和未经检验的分包方不得擅自使用。

5.3 在各项工程施工作业前,现场管理人员必须对分包方参与施工作业的人员进行口头和书面的技术交底,根据工程特点,说明注意事项,并履行签字手续;

5.4 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合理的安排施工顺序,为分包方提供作业面。

5.5 对工程的施工难点,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应经过建设、监理、设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认可,方可用于施工。施工前,按照专项的施工方案对分包方进行专项的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5.6 在工程质量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责令分包方及时整改,经整改仍不能满足质量要求,有权根据项目质量奖罚细则进行经济处罚或责令分包方退场。

5.7 对需要隐蔽的工程项目,应做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监督机构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通知分包方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5.8 工程项目施工中,大客户项目施工质量需满足测评底线要求和合同测评要求,并配置专职或兼职实测人员,不低于1万平\人,并满足实测实量自检进度要求。质量缺陷修补及实测整改人员不少于4人\栋,并满足整改进度要求。

6 分包方责任和权力

6.1 建立自身的质量管理体系,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制定具有操作性的作业指导书和相关制度,按照规定配备专职质检人员。

6.2 严格按照现行的施工规范和检验评定标准进行施工,认真执行总包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

6.3 挑选技术熟练的施工人员进入现场施工。对于分包方施工人员在施工中造成的质量问题和出现的质量事故,分包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6.4 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应设立一名技术负责人,各个班组设立专职或兼职质检员,经常督促班组人员按照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及时调整施工人员不规范的施工行为。

6.5 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作好自检自查工作,合格后,及时通知总包方进行检验,总包方检验不合格,应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6.6 严格按照总包方的安排的施工顺序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总包方的现场监督和检查。

6.7 严格按照总包方制定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施工方案。

6.8 对需要隐蔽的工程,在隐蔽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6.9 全力配合总包方工程质量创优,以确保工程达到双方合同约定的质量创优目标,否则总包方将严格按照合同进行处罚。

6.10 工程完工后,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对工程进行维修和保养工作,保修年限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总包方与建设单位合同所规定的年限,建设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7 维修要求

7.1 乙方承诺,在项目交付集中维保阶段,即集中交付日期起算3个月以及首次通水、通电、通暖的调试期内,维修人员须留驻现场,且每天留驻现场维修人员不少于10名,以完成业主收房时,所提出质量问题的及时整改。上述人员数目需按照甲方的要求保证配置,如需减少维修人员数量,需得到甲方书面签字确认。乙方维修人员相关食宿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7.2 甲方可采用口头通知、电话通知、短信通知、电子邮件通知等数据电文形式或特快专递书面通知的方式向乙方发送各项通知、文件等,发出通知即视为有效通知送达;如甲方采用特快专递方式向乙方发送书面通知、文件的,特快专递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向邮局交寄维修通知邮件后即视为其已履行了通知和送达的义务,由于地址错误、变更、无人签收、拒收等而导致的无法送达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7.3 乙方委派代表,负责联络并组织保修工作的实施,乙方代表为乙方维修工作负责人,全权代表乙方对接保修工作等相关事宜、履行保修义务、承担保修责任,该任一负责人向甲方作出的任何承诺、通知、签字确认等行为,均视为乙方公司的行为,均由乙方承担责任。如乙方保修代表更换或减少,必须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并于更换后三日内重新按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否则应按每人次壹万元的标准向甲方承担违约金。乙方代表应在甲方指定的维修中心或其事先约定并经甲方同意的地点办公,乙方代表必须24小时与甲方或甲方授权人保持联系。

7.4 保修期内如乙方拒绝维修、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复或有任何形式的推诿、未按甲方要求完成维修,甲方无需另行通知乙方而有权代为履行保修义务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的维修,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供货及安装费用、赔偿费用、甲方加收的管理费(修复及赔偿费的15%)、违约金等。甲方有权从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向甲方补足,如乙方拒绝补足不足部分金额,甲方有权从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乙方授权甲方对维修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审核,乙方同意承担经甲方确认的维修费用,承诺不对经过甲方审核后维修费用提出任何异议。

7.5 乙方所维修/更换项目保修期自本次维修完毕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起算(连续维修/更换的从最后一次维修/更换完工并验收合格之日重新计算),对于质保期外出现的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乙方应对工程质量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并负有对质量问题工程进行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损失的义务。

7.6 保修期内如乙方所供应全部或部分货物出现两次以上(含2次)质量问题,且经维修后仍未达到正常使用标准,或甲方通知后拒绝或迟延履行维修、更换义务,或维修、更换后仍无法达到原设计、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及正常使用条件的,则甲方有权选择全部或部分退货,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价格全额返还购货款及工程款,并承担该部分货款总额20%的违约金。

8其他

8.1 若发生质量事故,由总包方牵头,双方参加,按照规定报告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8.2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8.3 本协议从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工程保修期过后,该协议自动失效。

8.4 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附件8

廉洁协议

为了在工程建设中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和沈阳市有关建设工程承发包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以及《沈阳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签订廉洁协议的暂行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特点,特订立本协议如下:

1 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沈阳市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工作规则以及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2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3 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4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5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6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7 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对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8 乙方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9 乙方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

10 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11 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甲方领导或者甲方上级单位举报。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投标权。

12 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甲方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乙方工程合同造价5%的违约金或行贿、礼品价值金额20倍的罚款,以上述二者金额较大计算,同时由此给甲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所得由甲方单位予以追缴。

13 甲方项目部不得向乙方借款,如发生此类事件,将对乙方处以借款额5倍违约金,违约金在结算款中扣除。

14 本廉洁协议作为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宝马全新动力电池项目3号总装车间标段防火涂料专业分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承发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15 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送交见证部门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附件9

环境/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协议

为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工程承包人环境、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完成公司目标与指标,保证施工生产符合ISO*****和OHSAS*****认证标准要求,双方协议如下:

1 总包方责任:

1.1 监督分包方落实环境/职业安全健康知识的教育与培训。

1.2 严格按照公司环境/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文件要求及相关法规、规范,正确指导分包方进行施工。

1.3 对分包方施工负监督检查责任。

2 分包方责任:

2.1 积极参加总包方组织的教育与培训,现场作业人员必须了解公司环境/职业安全健康相关知识。

2.2 向总包方提供合格的作业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必须了解本岗位操作规程,且必须持证上岗。

2.3 施工作业过程中,要服从总包方指挥,确保各项活动符合公司环境/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及相关法规、规范的要求。

2.4 乙方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在建筑施工使用的机械设备,分承包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噪声污染,以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2.5 施工现场的场地平整作业、土方装卸时要对土方进行处理,保证土方在施工时不会造成现场灰尘飞扬,污染环境;

2.6 土堆、砂堆需在上方覆盖或者用其他方法,使其不会造成环境污染的隐患;

2.7 水泥及石灰存放要符合有关规定的条件;

2.8 施工垃圾清运、生活垃圾的清运等,要严禁道路遗洒;

2.9 油漆、油、化学材料等化学危险品存放时,要注意化学危险品的挥发与泄漏,以至污染土地和干净的水体;

2.10 加强机动车辆日常维护和保养,并定期检查,已保持机动车辆性能良好尾气年检合格,所剩废油不可随处乱扔,以防污染土地和水体。;

2.11 施工剩余材料要统一回收;

2.12 施工过程中,废旧的无毒无害的材料也不可随意处理,要划分类别,分别处理;

2.13 生产用易挥发、有异味可伤害人体健康的材料也不可以乱扔乱放,要尽量减少挥发,减少对人体和大气的污染与破坏;

2.14 生产、生活污水的排放,严禁污染干净水源;

2.15 施工现场夜间照明不可以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作息;

2.16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电动机械的使用造成的人员伤害(若为分包方自身责任)所涉及到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均由分包方自行负责;

2.17 施工人员高空施工时,要系牢安全带;

2.18 高空使用生产工具时,要放稳、拿牢,小心工具高空坠落,砸伤人员;

2.19 施工现场要清除一切火灾隐患,并备有灭火工具;

2.20 在施工现场和生活用电及电动工具的电源严格管理,以防施工人员或其他人员发生触电事故,造成人身伤害;

2.22 如乙方有食堂和生活区,应遵守地方有关规定,加强节水,节电管理,食堂废水必须经隔油处理,再向外排放。

2.22 分包方如违反上述条款,对公司环境/职业安全健康产生不良影响时,总包方有权上报公司对其予以警告、处罚或清退,其后果由分包方自行承担。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附件10

劳务管理承诺书

甲方单位: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乙方单位:

为保证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宝马全新动力电池项目3号总装车间标段项目工作顺利进行,执行甲方劳务实名制管理,切实维护好工人合法权益,现我司(乙方)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1、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方式拒绝、变更、拖延具体项目工程的合作,确保项目工程得以顺利推进。

2、保证完全配合甲方劳务实名制管理工作的一切内容,依法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地方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按时向甲方提供相应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2、保证各项目均设有专职劳务管理人员,且持证上岗,用以对接项目劳务管理工作,对劳务进行入场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教育、岗位技能、规章制度等宣贯与培训,并建立相应的培训档案。

3、无论是否及时足额得到甲方工程款,我司保证均按月足额支付工人工资,保证向甲方提供真实、准确的工人工资发放渠道和登记信息。若甲方已按照合同中描述的付款比例付清工程款但暂未达到下一个付款节点,或甲方已支付给我方足额工程款但由于我方未及时足额下发给工人的情况,发生工人聚众闹事、罢工停工等情况,由此给甲方及甲方上级单位品牌、形象和工程进度造成负面影响的,我方愿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4、我司保证管理人员及工人不会以任何理由发生聚众闹事、围堵项目部、围堵甲方办公室、围堵建设方、监理方办公室、上访甲方上级单位及政府部门等干扰正常办公秩序行为,如若有以上任何一种情况发生,则我司自愿承担违约金*****元人民币/次。我司保证不会以任何理由突破合同约定付款比例以及结算金额索要工程款,如若发生,则我司自愿承担违约金*****0元人民币/次。我方保证因我方纠纷事件,导致甲方及甲方上级单位被限制投标,我方愿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处罚标准见《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品牌维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5、我方保证严格执行工人进退场登记制度,保证所有工人均从门禁进出施工现场,在门禁系统正常运转情况下,若出现工人不刷卡,不走门禁现象,则我司自愿承担违约金500元人民币/人次。

6、每月我司准时向甲方提供当月的盖章确认花名册、考勤表、工资单、人员信息档案表、花名册、考勤表、工资发放表、人员变更月报表及劳务管理报表,并保证上报信息全面、真实、合理,上报资料签字、盖章、手印齐全,同时保证资料数据和项目门禁考勤、云筑劳务网络平台,劳动合同信息保持统一。上报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如若出现上报资料数据与甲方项目门禁考勤记录不一致时,则以甲方门禁考勤记录数据为准,如现场门禁系统故障或拆除,现场必需手签工人签到表,并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

7、在发生纠纷时,我司管理人员及工人的数量信息、出勤信息、个人信息等均以甲方门禁考勤记录、云筑劳务网络平台上数据为准,并且该数据可作为甲方对我司结算、付款的依据,我司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

8、我司承诺若存在以下不良行为的将被列入不良行为分供方名单,且三年内不得参与甲方新交易,对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故永久不得参与甲方新交易:在施工现场一年内出现一次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事故;在施工现场一年内出现一次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供应能力出现重大问题;在与甲方发生的纠纷、诉讼、仲裁中存在恶意讨要行为或有其他的恶意行为的;给甲方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被国家或地方等专业媒体披露有违规违法行为的。被评为“不良行为分供方”的企业,其关联单位同样视为不合格和不良行为分供方;对甲方参与协调处置的劳务纠纷,甲方将通过云筑劳务网络平台对其进行禁用设置。待纠纷事件处理完毕后,如经甲方及甲方所属单位认定为非乙方责任,对其进行解禁;如认定为乙方责任,给予暂停6个月甲方方面招投标处罚(自禁用之日起计算),并根据乙方评价结果,给予对应处罚。

9、对于合同外的任何口头承诺及无效协议均不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双方只认同最终签字盖章版结算书,并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

以上内容,特此承诺。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附件11

优先支付工人工资承诺书

致: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在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宝马全新动力电池项目3号总装车间标段防火涂料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过程中,若我方,需要雇佣和使用工人(包括农民工)时,为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优先支付工人工资,将保证做到:

1、我公司一定认真执行相关文件精神及合同约定,如期、足额支付工人工资,按月结清,不发生拖欠现象,并且保证按照国家、行业规定雇佣和使用工人,工资发放记录与进场人员花名册、考勤表一致,发放表以班组分类,工资将直接发给工人,由本人签字领取。

2、我公司在工程正式开工后,会及时与所属各施工班组签订用工协议、配合总包方开展工人维权教育、根据用工协议制订支付工人工资计划。

3、我司的分包单位(班组)雇用和使用工人的,我方将要求分包单位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督促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工人工资。如因我方未按合同约定与分供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工人工资的,将由我方先行支付,总包方可从支付给我方的工程款中扣回相应款项。我方对农民工及劳务分包单位清偿拖欠工人工资工作负主体责任。

4、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工人工资行为,造成工人上访,及其他突发事件或公共事件,我方承担因此而引起的法律、经济等相应责任且每发生一次,我单位自愿在最终结算总价的基础上再下浮1%。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2

法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性别:男年龄:岁 职务:项目经理 身份证号:)为我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其在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宝马全新动力电池项目3号总装车间标段项目代理权限如下:

一、负责该工程我公司施工范围内的施工、安全、质量管理等全面管理工作;

二、负责办理我公司施工范围内工程款结算(含各项现场通知单的确认)、现场签认用工、办理洽商变更手续、补充协议合同的洽谈与签订、物资部领料签字的职权;

三、负责我公司施工范围内的工程劳务分包费的收取、工人工资发放工作事宜;

四、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等事宜。

上述代理人在整个合同履约过程中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公司,与本公司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公司将承担该代理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委托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被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附件13

工程履约承诺书

致: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我公司承担施工的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宝马全新动力电池项目3号总装车间标段防火涂料专业分包工程,在我方完全熟悉并领会施工图的设计内容和施工工艺且有能力保质、保量、保安全、按进度完成施工任务的情况下与贵司签订《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宝马全新动力电池项目3号总装车间标段防火涂料专业分包合同》。为切实遵守合同约定并防范和杜绝施工中的各种纠纷,我方特作出如下承诺:

1、我方接受《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宝马全新动力电池项目3号总装车间标段防火涂料专业分包合同》(下称本合同)的全部内容,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合同约定的我方的责、权、利,保质、保量、保安全、按进度完成承包范围内的施工任务。

2、遵守甲方制定的施工管理制度,按甲方要求配备专业施工管理人员(如项目负责人、施工员和技术负责人等)和专职安全员,对施工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负责。

3、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偷工减料,不弄虚作假;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使用。

4、施工中需要的各种辅助材料(设备)要有产品合格证书,辅助设备的安装、使用要符合安全管理规定,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5、所有施工作业人员都是经过安全教育和技术操作培训,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有相应的技术资质证书。

6、自觉接受项目部、监理、业主、监督单位(人)及社会各界对施工的监督。无条件接受和执行项目部的施工指令和安排。

7、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资料。

8、施工期间发生任何质量和安全责任事故,我方承担一切责任。

9、履行质量保修义务。

如我方未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和本承诺书、未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施工进度计划保质、、保量、保安全完成施工任务或无故停工一天及在施工过程中和甲方出现任何纠纷都将视为我方违约。我方承诺无条件接受本合同内我方的一切违约责任及因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并接受甲方对我方的法律追究,同时我方自动放弃本合同及本承诺书的一切解释及申述权利。

在签订本承诺书后我方应付的法律责任立即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附件14

收发文承诺函

致: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就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宝马全新动力电池项目3号总装车间标段 项目事宜,木着诚实守信的原则,我公司承诺以下事项:

一、我公司的通讯地址:;

联系部门(人):;

联系电话:;

电子通信终端(微信):;

电子通信终端(电子邮箱):。

二、若中建二局或项目以任何形式(包括纸质文件、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等)发送至以上地址(包括收文地址、手机短信、微信、邮箱等)的文件均视为我方已经收到且已经明确发文内容,若我方地址、联系人、电子邮箱发生变更,我方会及时书面通知你方,在

通知到达你方前,原信息仍继续有效。

我公司保证以上承诺真实有效,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15

分公司印章授权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辽宁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是局属三级机构,由中建二局北方分公司负责管理,现对辽宁分公司公章进行授权:

一、授权内容:

授权分公司经理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辽宁分公司”印章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印章的保管、使用和审批,确保印章管理及使用符合公司相关管理规定。

(一)分公司印章权限

(1)分公司印章仅用于区域经理部范围内的请示、通知、人员调动等管理性行为;

(2)分公司印章禁止用于任何项目的经济、工程实体文件及事项;

(3)分公司印章可以用于对外沟通发函,但仅可用于不会对公司产生实体义务的函件;

(4)项目确权、生产、结算等依据公司印章管理要求加盖对应印章,禁止加盖分公司印章。

二、印章管理及责任承担

分公司办公室为项目全部印章的直接保管人,分公司经理为印章管理的责任承担主体,分公司印章应当严格按照公司印信管理制度要求及本授权范围强化保管措施,用印内容登记清晰、明白,严格按审批权限要求规范用印,并承担印章管理不符合规范造成的企业经济及声誉损失。


附件16

项目章及管理人员签字权限

1、项目公章用于本项目现场施工管理、技术资料等非经济业务,以及与公司内部往来文件。

2、项目公章可用于对业主方的签证、索赔、变更洽商、过程确权工程款申报单事宜。

3、项目公章使用不包含以下内容:合同签署、合同主要条款变更、增加的备忘录或补充协议等文件;借贷或拆借资金;提供担保或信贷证明;签署竣工或退场总结算;以现金或非我司账户收取工程款项;放弃或限制我司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通过各种形式改变合同管辖;调整合同价格、给予经济补偿;约定财务费用等。

4、项目经理签字权限不得超越项目印章的授权范围,其他管理人员依据岗位职责权力范围相应递减;

5、以上禁止内容如经公司批准或者追认视为有效;

6、禁止项目及管理人员对外借款用于项目生产经营等,如发生此类事件,无论是否出于为项目生产经营考虑,所造成的财务费用以及成本一律由行为人承担。

7、各项目及管理人员如超越、滥用职权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有权依法追责。

8、本文件不仅适用于本项目,管理人员未来负责的项目也要遵守本文件,公司可以不再二次要求管理人员签订;合同相对人一经确认,对未来其合作的所有项目均有约束力。
附件17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宝马全新动力电池项目3号总装车间标段项目部

综合授权书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现向本公司【中建二局北方公司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宝马全新动力电池项目3号总装车间标段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签发授权书,项目部经理王洋 (身份证号:220*****870*******)代表本公司就该项目相关事务行使权限:

一、项目部有权行使以下经济性权限:

1、确认分包工程形象进度

2、确认分包单位应缴纳的管理费、水电费、工人食宿费

3、确认分包单位应扣缴的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及其他保险费

4、对分供方处以罚款;要求分供方支付违约金

5、在进度结算和完工结算办理过程中扣除应扣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委托采购材料扣款;料具、机械租赁费扣款;项目现场管理费用扣款;临建费、维修费扣款;规费分摊扣款;管理费、水电费、保险费、工人食宿费、履约保证金、质量保修金、各类罚款、违约金、税金等扣款)

6、开具物资验收单

7、拒绝收货或退、换货

8、开具料具进退场签收单

9、有权确认劳务分包工人进退场。

10、有权向分供方发送物资进退场通知单;有权确认材料、料具、设备及退货材料的进退场单据。

二、项目部无权决定或审批以下事项:

序号

禁 止 事 项

1

签署(或变更)各类经济类合同(包含但不限于总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物资设备料具采购、租赁合同、设备安装拆除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等各类合同)。

2

放弃或限制行使工程项目优先受偿权。

3

进行银行贷款等融资活动。

4

对外提供担保、出具欠条、签订还款协议、签订调价协议。

5

对外开立各类保函。

6

对外拆借资金。

7

私设小金库,坐支现金。

8

超出本综合授权书权限的分包(供)合同签证办理。

9

确认总包结算、确认分包合同结算(含甲指分包)。

10

确认材料、设备、料具结算及赔偿(含零星材料、甲供材)。

11

设立或变更劳动关系(包括签订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等)。

12

确认第三方维修费用。

14

决定废旧物资处理方案,私自处理废旧物资。

15

分包分供合同涨价、奖励、补偿、增加合同外的工作范围、变更分包分供合同模式。

三、该项目不得超越权限,不得违规行使授权。该项目超越权限行使本授权书已明示禁止的事项,一律无效。该项目超越权限行使本授权书未明示授权的事项,除本公司书面形式予以追认,均属无效。

四、本授权未涉及事项,若该项目确有必要行使权限的,必须经本公司另行授权后,方可以本公司名义处理。

五、该项目在行使授权范围内的各项权利时必须遵循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除合同另有约定,该项目行使授权须加盖项目公章并由项目经理签字后生效,该项目所属任何机构或个人以任何形式签字、盖章均无效,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该项目按照本授权书规定开展各项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本公司予以认可,并承担法律责任。否则,本公司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八、本授权书与合同约定的授权类条款不一致的,以该合同约定的条款为准。

九、本授权书经盖章后生效,本公司有权随时变更或撤销本授权。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8

项目疫情防控管理协议

甲方: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乙方:

为做好项目疫情防控工作,提高防控水平和应对能力,保障参建各方人员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经甲、乙方双方协商,结合实际情况,签订本疫情防控管理协议。

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利制定项目全员疫情防护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全面监督方案和预案的执行。

(二)甲方有权利根据疫情形势,按照属地政府要求采取现场短期停工、全员核酸检测、人员集中隔离等应急防疫处置措施。

(三)甲方有权利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分包单位进行督导、处罚,情况严重可暂停乙方进场施工。

(四)甲方有权利检验核查项目进出场人员的健康情况。

(五)甲方有义务指导乙方组建防疫工作小组,检查指导乙方的卫生防疫工作。

(六)甲方有义务即时通报项目所辖范围内的疫情情况。

(七)甲方有义务配合防疫主管部门进行卫生防疫工作。

(八)甲方有义务对现场工作区组织统一消杀。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甲方做好疫情防控管理,积极配合疫情防控检查,对于提出的问题立刻整改,确保疫情防控的管理要求落实到位。

(二)乙方应按照甲方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自身的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并严格按方案、预案执行。

(三)乙方应建立应急管理体系,配备至少1名专职劳务管理员,做好实名制相关工作,及时上报进场人员基本信息、健康信息,不得出现迟报、漏报、瞒报行为。

(四)乙方应确保自身工作人员防疫物资供应,提前准备好有产品合格证的体温计、防护口罩、消毒液、洗涤用品、喷洒设备等必要防疫物资,并足额准时发放使用。

(五)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人员的封闭管理,严格控制人员流动和聚集,要求外出住宿人员必须签订承诺书,做好自身防护,出入时间和路线必须登记备案。

(六)乙方要按照甲方要求做好自身办公区域、宿舍区域、公共活动区域的保洁、消杀工作,尤其是宿舍区域、公共区域的杀菌消毒工作。

(七)乙方须及时报告自身的风险(I、II、III级)事项。

三、其他说明

甲、乙双方必须认真履行本管理协议,遵纪守法,相互监督,密切配合,共同筑牢疫情防控项目防线。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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