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鄂0107破4号武汉德权生化发酵设备有限公司债权表

(2023)鄂0107破4号武汉德权生化发酵设备有限公司债权表

武汉德权生化发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或德权公司)因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山法院)于2023年4月3日作出(2023)鄂0107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武汉德权生化发酵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4月27日作出(2023)鄂0107破4号决定书,指定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担任武汉德权生化发酵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德权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3年6月1日召开。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在青山法院的监督及指导下,勤勉尽责、忠实执行法定职责,及时完成债权登记、审核等工作。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管理人编制了《债权表》(详见附件),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根据核查结果,管理人将做如下处理:

(一)债务人及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管理人将提请人民法院裁定予以确认。

(二)债务人及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结束后3日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并附相关证据,管理人将在收到书面异议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及相关债权人;若对复核结论有异议的,应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结束后15日内向本次破产清算案件的受理法院青山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提起诉讼的,视为接受管理人的复核结论。


附件
德权公司债权申报登记册、债权表.pdf 下载2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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