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检查事项清单招标公告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检查事项清单招标公告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1 | 招标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八条 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1、招标前,项目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2、招标前,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是否已经落实; 3、施工招标前,是否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 1、查阅立项审批资料; 2、查阅招标文件中有关项目资金部分; 3、查阅施工招标文件中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
2 | 招标方式 | 1、《招标投标法》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 1、是否按照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2、招标事项变更的是否履行相应手续; 3、应当公开招标的,采用邀请招标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认定。 | 1、查阅项目审批核准资料; 2、查阅招标事项变更手续; 3、查阅邀请招标认定资料。 |
3 | 招标代理 | 1、《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2、《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监管手段,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招投标活动有序开展。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三、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管 (九)强化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监管。实行招标代理机构信息自愿报送和年度业绩公示制度,完善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加强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考核、评价,严格依法查处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信用评价信息向社会公开,实行招标代理机构“黑名单”制度,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 1、代理机构是否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2、代理机构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1、查看代理委托合同(协议); 2、查看代理机构 代理工作质量。 3、查看业主评价意见。 |
4 |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 | 1、《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2、《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3、《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的内容。 | 1、招标人是否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 2、招标公告是否载明《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规定内容; 3、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4、在不同媒介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是否一致。 | 1、查看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媒介; 2、查阅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内容。 |
5 |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 1、《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2、《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三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一、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保证金,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 二、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5、《危险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7号)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2018年6月1日后实施的项目)。 6、《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号)二、降低保证金缴存额度。2020年12月1日后招标的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降低保证金缴存金额,其中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50万元。 | 1、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是否不少于5日; 2、招标人确定的提交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3、招标人是否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 4、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的标段是否合理; 5、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是否设置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 6、招标人对暂估价的设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7、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存在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内容,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违法设置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 (2)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 (3)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4)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5)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6)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7)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8)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 (9)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等事前审批或者审核环节。 (10)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11)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 (12)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或者不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 (13)简单以注册人员、业绩数量等规模条件或者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或者设置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构成歧视的信用评价指标。 8、投标保证金金额、提交形式、返还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9、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是否列出危大工程清单; 10、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程序、时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1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是否按规定答复。 | 1、查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2、查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澄清、修改和异议答复等相关资料。 3、查阅保证金收缴、返还证明材料; 4、查阅有关价格条款; 5、如有需要,询问招投标活动相关当事人。 |
6 | 投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 1、投标人之间是否存在串通投标; 2、中标人是否存在采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 1、查看投标相关资料。 2、如有需要,询问招投标活动相关当事人。 |
7 | 开标 | 1、《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2、《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四十六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 1、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2、开标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3、异议是否答复并记录。 | 1、查阅有关开标资料; 2、如有需要,询问招投标活动相关当事人。 |
8 | 评标 | 1、《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2、《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4、《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皖政办〔2016〕56号) 第十七条 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遇到法定回避的情形,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二)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评审,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三)对应当否决的交易要约文件,依法提出否决意见;(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或举报;(五)配合对评标、评审结果的异议、质疑、投诉等事项的答复;(六)不得向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征询确定竞得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竞争主体的要求;(七)不得私下接触竞争主体,不得收受其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八)不得暗示或者诱导竞争主体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竞争主体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九)不得违法透露评标、评审过程中获得并应当保密的各种信息;(十)及时报送个人变更信息;(十一)遵守评标、评审工作纪律;(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前款所称竞争主体,是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的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等。 5、2021年6月30日市公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评标评审行为的通知》;2021年10月12日市公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管工作的意见》。 | 1、招标人是否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是否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3、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专业构成是否符合要求,以及是否存在应回避未回避的; 4、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是否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5、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 6、评标委员会成员采纳的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7、投标人报价存在异常低价的,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前未要求投标人在合理期限内做出澄清或说明; 8、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发现投标文件存在违法违规情况未向监管人员报告; 9、评标委员会成员打分异常且说明不合理。 | 1、查阅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抽取记录; 2、核查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专业; 3、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资料; 4、查看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中标候选人名单; 5、查看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 6、如有需要,询问招投标活动相关当事人。 |
9 | 中标和合同签订 | 1、《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的内容。 4、《关于加强合同签订、公开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滁公管综〔2021〕20号)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项目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登录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填写合同公开信息。 |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是否按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 2、对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是否按规定答复; 3、招标人是否按规定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4、是否在规定时间签订书面合同; 5、合同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一致; 6、招标人是否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 7、项目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是否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合同信息。 | 1、查看公示中标候选人情况; 2、异议答复情况; 3、查看中标通知书; 4、查看合同; 5、查看投标保证金退还情况; 6、询问招投标活动相关当事人 |
10 | 信用应用 | 1、《滁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细则》(建管函[2020]42号); 2、《关于滁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信用分运用及联合体投标的指导意见》(滁公管综〔2021〕16号)。 | 企业信用是否纳入评分项目,择优确定投标人、中标人。 | 查看招标文件。 |
11 | 档案归档 |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管理办法》(滁公管〔2021〕4号)第十条 代理机构应在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交易项目档案移交至交易中心接收。发现移交归档文件材料存在不齐全、伪造或者未按交易项目档案要求整理的,交易中心应当拒绝接收,并要求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在7日内补齐相关材料后,方可办理档案接收。 | 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是否按期移交项目档案。 | 查看项目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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