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205破20号无锡鼎峰茂钢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民事裁定书受理
2023苏0205破20号无锡鼎峰茂钢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民事裁定书受理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205破申28号
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锡山区税务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B*******L,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东亭中路18号。
负责人:李军。
被申请人:无锡鼎峰茂钢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正阳村(东方钢材城内)。
法定代表人:王旭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锡山区税务局(以下简称锡山区税务局)以被申请人无锡鼎峰茂钢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鼎峰茂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鼎峰茂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收到申请后,以书面形式通知鼎峰茂公司,但未能送达。
本院审查查明,经锡山区税务局核查,鼎峰茂公司自2013年起至2014年止共欠缴税款*****.76元。锡山区税务局依法通知鼎峰茂公司限期缴纳税款但鼎峰茂公司至今仍未缴纳。锡山区税务局遂以鼎峰茂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鼎峰茂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另查明,鼎峰茂公司于2010年7月28日登记设立,注册资本100万元。2018年6月7日,鼎峰茂公司依法被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鼎峰茂公司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由于鼎峰茂公司未能向锡山区税务局清偿到期债务,故锡山区税务局作为债权人,具备申请鼎峰茂公司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锡山区税务局就鼎峰茂公司结欠的税款经催缴后鼎峰茂公司依旧未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本院受理该破产申请后也依法通知鼎峰茂公司,但未能送达,由此可见鼎峰茂公司已缺乏清偿能力。因此,鼎峰茂公司符合破产受理条件。综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锡山区税务局对无锡鼎峰茂钢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林 双
审 判 员 顾 瑜
审 判 员 尤跃海
二0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陆佳琦
标签: 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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